Section § 5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机构”。它包括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县、市、公共区或机构。

Section § 5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债券”一词的含义。它不仅包括传统的债券,还包括认股权证、票据以及由公共机构发行或代表公共机构发行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

Section § 5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发行债券的背景下,“管理机构”是什么。它包括监事会、市议会或董事会等有权为公共机构发行债券的实体。

Section § 5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发行债券时决定每张债券的面额。他们可以选择任何他们喜欢的规模或金额,即使这与关于债券规模的其他规定相悖。此外,同一系列中的所有债券不必具有相同的规模;它们可以是不同的。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债券的最高或最低面额,管理机构在其规定发行任何债券的条例、决议或命令中,可以规定此类债券应以其确定的任何金额或面额发行。同一期或同一系列的所有债券不必具有相同的面额。

Section § 5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制定规则,规定债券首次发行后如何进行兑换。简单来说,如果你持有同一期发行的两张或多张条款相似的债券,你可以将它们换成一张更大面额的债券。或者,你也可以将一张债券换成两张或多张面额较小的债券。所有参与这些兑换的债券必须具有相同的利率和到期日,但它们的编号、面额或息票金额可以不同。

管理机构在其规定任何债券发行的条例、决议或命令中,可以规定一种方法,据此,在债券首次发行后的任何时间,同一期或同一系列的两个或多个具有相同条款的债券可以兑换成一个具有相同条款且本金金额等于所兑换债券本金总额的单一债券;也可以规定一种方法,据此,在债券首次发行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单一债券可以兑换成两个或多个具有相同条款且本金总额等于所兑换债券本金金额的债券;还可以规定在此类兑换中发行的任何债券或息票上加盖的签名。就本条而言,债券具有“相同条款”是指它们具有相同的利率、在同一日期到期,并且在条款方面其他方面相同,债券编号、面额或息票金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