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县、市县、市、公共区、公共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法人。
Chapter 5
Section § 5400
这项法律将“公共机构”定义为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政府组织,例如县、市或公共法人。
公共机构 政府组织 县 市 公共区 公共管理局 公共法人 发行债券 债券发行 市政债券 融资 地方政府 债券授权 公共财政 政府债券
Section § 5401
本节将“债券”定义为任何债务,例如债券或其他类似的金融义务,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公共机构征收或为其征收的税款或评估费提供资金。
本章所称“债券”指其本金和利息可由公共机构征收或代表公共机构征收的从价税或评估费支付或可能支付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
债券定义 债务凭证 从价税 税收资助的偿还 公共机构 评估费 本金和利息 财务义务 征收的税款 公共财政 政府债务 税基融资 债务证券 地方政府债券 市政财政
Section § 5402
本法律将“管理机构”定义为任何拥有为公共机构设定年度税收或评估权力的团体,例如监事会、市议会或董事会。
本章所称“管理机构”是指监事会、市议会、董事会或其他拥有确定公共机构年度税收或评估征收权力的立法或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定义 年度税收征收 评估征收 监事会 市议会 董事会 公共机构 征税权 立法机构 地方政府权力 税收设定权力 市政税务权力 地方税收 政府委员会 公共税收决策
Section § 5403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管理机构在发行债券时征收税款或评估款,以确保他们能够在下一个税款或评估款周期到来之前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这确保了即使税收收入尚未到位,也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债券款项。
当公共机构拟发行或代表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已通过选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授权,并且预计该等债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将在本金或利息到期之前出售,而在此类出售后征收的税款或评估款的收益尚不可用于支付该等本金或利息时,管理机构在确定年度税款或评估款征收时,可以征收一笔税款或评估款(视情况而定),其金额应明确足以支付该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中预计将在下一次后续税款或评估款征收的收益可用之前到期的部分。
公共债券 征税 评估款征收 债券本金 利息支付 管理机构 年度税 选举授权 债券发行 征税前收入 债券利息 公共财政 市政债券 债券支付安排 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