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机构”定义为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政府组织,例如县、市或公共法人。

本章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县、市县、市、公共区、公共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法人。

Section § 5401

Explanation

本节将“债券”定义为任何债务,例如债券或其他类似的金融义务,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公共机构征收或为其征收的税款或评估费提供资金。

本章所称“债券”指其本金和利息可由公共机构征收或代表公共机构征收的从价税或评估费支付或可能支付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

Section § 5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管理机构”定义为任何拥有为公共机构设定年度税收或评估权力的团体,例如监事会、市议会或董事会。

本章所称“管理机构”是指监事会、市议会、董事会或其他拥有确定公共机构年度税收或评估征收权力的立法或管理机构。

Section § 5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管理机构在发行债券时征收税款或评估款,以确保他们能够在下一个税款或评估款周期到来之前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这确保了即使税收收入尚未到位,也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债券款项。

当公共机构拟发行或代表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已通过选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授权,并且预计该等债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将在本金或利息到期之前出售,而在此类出售后征收的税款或评估款的收益尚不可用于支付该等本金或利息时,管理机构在确定年度税款或评估款征收时,可以征收一笔税款或评估款(视情况而定),其金额应明确足以支付该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中预计将在下一次后续税款或评估款征收的收益可用之前到期的部分。

Section § 5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或理事会计划根据税款或评估出售债券,但后来决定不进行出售,那么所收取的资金可以转入该公共机构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