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公共机构”指任何县、市、区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Chapter 4
Section § 5300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债券”一词,指由政府或公共实体发行的任何债券,以及附带的利息息票。
债券定义 利息息票 公共机构债券 政府债券 公共实体债券 债券发行 利息附带 附息债券 市政债券 债券术语 公共部门债券
Section § 5301
本法律将“公共机构”一词定义为包括州内的县、市、区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公共机构定义 县 市 区 政治分支机构 州分支机构 地方政府实体 市政当局 政府机构 州的分支机构
Section § 5302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应如何签署。通常,需要两名或以上官员亲笔签署这些债券。然而,这些签名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印刷或其他机械方式制作,只要其中一个签名是亲笔手签的即可。
或者,如果管理委员会认为可以接受,所有签名都可以是印鉴签名或机械复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只有在由委员会专门任命的官员或代理人亲笔签署后才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302(a) 凡任何法规要求由公共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须由两名或以上官员或其他个人亲笔签署的,所有签名和副署均可印刷、石印、雕刻或以其他机械方式复制,但其中一份债券的签名或副署须亲笔签署。该签名可根据第1编第6章(自第5500条起)《公职人员统一印鉴签名法》的规定签署。
(b)CA 政府 Code § 5302(b) 尽管有(a)款规定,公共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所有要求的签名和副署均可采用印鉴签名,但前提是,债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效力或不产生约束力,直到由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指定人员正式任命的认证代理人亲笔签署。
债券签名 公共机构债券 机械复制 亲笔签名 认证代理人 管理委员会酌情决定权 印鉴签名 债券生效 签名要求 公职人员债券 副署 统一印鉴签名法 亲笔签署 正式签署的签名 债券发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