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债券”一词,指由政府或公共实体发行的任何债券,以及附带的利息息票。

Section § 5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机构”一词定义为包括州内的县、市、区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本章中使用的“公共机构”指任何县、市、区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Section § 53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应如何签署。通常,需要两名或以上官员亲笔签署这些债券。然而,这些签名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印刷或其他机械方式制作,只要其中一个签名是亲笔手签的即可。

或者,如果管理委员会认为可以接受,所有签名都可以是印鉴签名或机械复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只有在由委员会专门任命的官员或代理人亲笔签署后才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302(a) 凡任何法规要求由公共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须由两名或以上官员或其他个人亲笔签署的,所有签名和副署均可印刷、石印、雕刻或以其他机械方式复制,但其中一份债券的签名或副署须亲笔签署。该签名可根据第1编第6章(自第5500条起)《公职人员统一印鉴签名法》的规定签署。
(b)CA 政府 Code § 5302(b) 尽管有(a)款规定,公共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所有要求的签名和副署均可采用印鉴签名,但前提是,债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效力或不产生约束力,直到由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指定人员正式任命的认证代理人亲笔签署。

Section § 53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公职人员的副职代表其上级官员签署或会签债券,前提是他们获得书面授权。这适用于法律或法规要求公职人员人工签署债券的情况。

Section § 5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官员或其副手签署、副署或认证了债券或其息票,并且在债券交付之前离职,则这些签名仍然有效,就像他们在交付时仍在任一样。

如果任何官员或副手,其签名、副署或认证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在该债券交付之前不再担任该官员或副手,则其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或两者上的签名、副署或认证,对所有目的均有效且充分,其效力如同其任职至债券交付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