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其规则应以最能实现法律预期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实质上,它鼓励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保持灵活性,以确保其目的得以实现。

本章应作广义解释,以使其宗旨得以实现。

Section § 5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债券”一词包括由州、县、市或任何其他公共公司或区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5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担保人”定义为任何承诺支付或回购债券,或与这些债券相关的任何权益的人。

Section § 510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发行机构”一词指任何州级实体,例如市、公共公司或区,这些实体有权发布法规或发行债券。

Section § 5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本章中,“命令”指的是任何有权发布声明、公告或命令的官员或法院所作出的官方声明、公告或命令。

本章中,“命令”指任何具有作出声明、公告或命令管辖权的官员或法院所作出的声明、公告或命令。

Section § 510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债券债务或其偿还计划发生变化——无论是减少、延长还是其他方式的变更——那么所有担保该债务的人也将适用相同的调整。这意味着他们的义务将根据原始债务条款的变更而相应调整。

Section § 510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实体未能按要求偿还其债券债务,那些为该债务提供担保者的责任将在此未付款期间自动延长。但是,此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从违约开始之日起的三年。

Section § 5107

Explanation
担保人仅负责弥补其所担保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方面的拖欠款项。

Section § 5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担任受托人并负责持有和管理债券,他们必须将收到的利息和本金支付分配给信托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