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概述了关于长滩市政中心再开发特定章节中使用的定义。它定义了“城市最佳利益”等关键术语,指城市如何选择提供高价值和高质量的采购流程。“最佳价值”被解释为价格和性能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商业实体”是指能够为项目提供各种许可服务的合伙企业或公司。

“城市”特指长滩市,“长滩市政中心”是指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地理区域。“私人实体”可以是参与项目的个人或企业。“项目”包括振兴长滩市政中心,既有市政厅和图书馆等公共空间,也有住宅和零售空间等私人设施。最后,“公私合作关系”是城市与私营部门之间为高效执行项目而进行的合作。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975(a) “城市最佳利益” 指城市确定能够提供最佳价值和加快交付进度,同时保持高水平工艺和材料质量的采购流程。
(b)CA 政府 Code § 5975(b) “最佳价值” 指由客观标准确定的价值,应包括价格、融资成本、特性、功能、性能、全生命周期维护成本和减免抵消,以及开发经验的综合考量。
(c)CA 政府 Code § 5975(c) “商业实体” 指能够为新的长滩市政中心开发提供适当许可的承包、建筑、工程、金融、运营、管理、设施维护及其他服务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d)CA 政府 Code § 5975(d) “城市” 指长滩市及其部门,包括长滩市港口部。
(e)CA 政府 Code § 5975(e) “长滩市政中心” 指由百老汇街、太平洋大道、海洋大道和木兰大道围合的区域,面积约14.98英亩;以及位于第三街南侧、太平洋大道和雪松大道之间的地块,面积约0.89英亩。
(f)CA 政府 Code § 5975(f) “私人实体” 指个人、商业实体或个人与商业实体的组合。
(g)CA 政府 Code § 5975(g) “项目的私人部分” 指长滩市政中心内将转让给私人实体并开发为住宅、零售、酒店、机构或工业设施的地块。
(h)CA 政府 Code § 5975(h) “项目” 指长滩市政中心的振兴和再开发,包括新的市政厅、港口总部、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公园,以及住宅、零售、酒店、机构和工业设施。
(i)CA 政府 Code § 5975(i) “项目的公共部分” 指长滩市政中心内将开发为市政厅、港口总部、公共公园、公共图书馆或其他政府设施的地块。
(j)CA 政府 Code § 5975(j) “公私合作关系” 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在各方专业知识基础上的合作安排,通过适当分配资源、风险和回报,以最佳方式满足城市需求,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运营、维护或其任何组合。

Section § 597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政当局与私人方合作开发项目,以使市政当局受益。市政当局必须评估私人实体的提案,并选择提供最佳价值的提案。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协议,例如特许经营协议或设计-建造协议。如果项目不符合市政当局的最佳利益,市政当局可以在最终确定合同之前终止项目。提案遴选过程必须避免非法行为,例如收受贿赂,并且任何存在利益冲突的市政当局雇员都不得参与。最后,项目文件必须向公众公开,但法律豁免公开的文件除外。

(a)CA 政府 Code § 5976(a) 市政当局可以根据本章规定订立合同并采购该项目。
(b)CA 政府 Code § 5976(b) 市政当局应评估其征集和收到的项目提案,并选择其提案被评定为在符合市政当局最佳利益方面提供最佳价值的私人实体。市政当局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协议、设计-建造协议、设计-建造-融资协议、项目协议、租赁-回租协议,或结合上述协议一项或多项主要要素的其他适当协议,与一个或多个私人实体签订公私合作协议以交付该项目。如果市政当局认定该项目不符合其最佳利益,或与私人实体进行的谈判未能成功,市政当局应保留在项目授予前终止项目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5976(c) 该项目的合同授予应给予其提案经市政当局书面认定为最有利的私人实体,即通过在符合市政当局最佳利益方面提供最佳价值的提案。
(d)CA 政府 Code § 5976(d) 谈判过程应明确禁止可能导致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或其他非法对价,并应明确禁止市政当局雇员参与遴选过程,如果这些雇员与根据本章寻求合同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存在关系,且这种关系将使这些雇员受到第87100条规定的禁止。
(e)CA 政府 Code § 5976(e) 所有与该项目相关的文件均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予以披露,但根据该法豁免披露的文件除外。

Section § 5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私合作项目的指导方针。首先,任何项目在施工开始前都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其次,项目的公共部分归市政府所有,除非租赁协议允许私人实体拥有长达50年,之后所有权将归还给市政府。第三,项目的私人部分不能使用公共资金或免税资金。第四,所有项目计划必须符合政府设计标准,并且大部分规划和建设工作必须由私营企业负责。尽管有租赁,但出于某些法律目的,这些设施仍被视为公共财产。最后,这项规定禁止将特定的公共信托收入用于非公共目的。

(a)CA 政府 Code § 5977(a) 该项目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选择私人实体或与私人实体签订协议的行为,均不要求事先遵守该法案。但是,在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应随后适当遵守该法案。
(b)CA 政府 Code § 5977(b) 项目的公共部分应始终由市所有,除非市酌情选择通过单独的租赁协议将项目所有权提供给私人实体。尽管有第5956.6条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该协议应规定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租赁给私人实体,或由私人实体拥有,租期最长为50年。作为对价,该协议应规定在租赁或转让期满时,项目的公共部分完全归还给市。
(c)CA 政府 Code § 5977(c) 项目的私人部分不得由公私合伙企业融资或开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公共或免税融资。
(d)CA 政府 Code § 5977(d) 项目的计划和规范应符合该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适用政府设计标准。负责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运营、维护或其任何组合的私人实体,应利用私营部门公司进行项目的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运营、维护或其任何组合。但是,受本章约束并租赁给私人实体的设施,在租赁期内,应被视为公共财产,用于识别、维护、执法以及《第3.6部》(第810条起)的目的。根据本章建造的所有公共工程应遵守《劳动法典》第2部第7部分第1章(第1720条起)。
(e)CA 政府 Code § 5977(e)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市使用受《公共资源法典》第6306条或任何其他适用授权法规约束的潮汐地信托收入,用于一般市政目的或与公共信托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5978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本章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如果其中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本章的其余部分在没有它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Section § 597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长滩市政中心需要一项特别法,因为存在普通法无法解决的独特情况。这是由于需要快速高效地开发该项目,并解决可能导致延误的财产问题。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一项特别法是必要的,并且普通法不能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 (16) 节的含义范围内适用,因为现有长滩市政中心周围存在独特而特殊的情况,以及需要立即、迅速、高效地开发该项目,并解决可能延误项目的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