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5
Section § 5975
本法律章节概述了关于长滩市政中心再开发特定章节中使用的定义。它定义了“城市最佳利益”等关键术语,指城市如何选择提供高价值和高质量的采购流程。“最佳价值”被解释为价格和性能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商业实体”是指能够为项目提供各种许可服务的合伙企业或公司。
“城市”特指长滩市,“长滩市政中心”是指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地理区域。“私人实体”可以是参与项目的个人或企业。“项目”包括振兴长滩市政中心,既有市政厅和图书馆等公共空间,也有住宅和零售空间等私人设施。最后,“公私合作关系”是城市与私营部门之间为高效执行项目而进行的合作。
Section § 5976
本节允许市政当局与私人方合作开发项目,以使市政当局受益。市政当局必须评估私人实体的提案,并选择提供最佳价值的提案。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协议,例如特许经营协议或设计-建造协议。如果项目不符合市政当局的最佳利益,市政当局可以在最终确定合同之前终止项目。提案遴选过程必须避免非法行为,例如收受贿赂,并且任何存在利益冲突的市政当局雇员都不得参与。最后,项目文件必须向公众公开,但法律豁免公开的文件除外。
Section § 597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私合作项目的指导方针。首先,任何项目在施工开始前都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其次,项目的公共部分归市政府所有,除非租赁协议允许私人实体拥有长达50年,之后所有权将归还给市政府。第三,项目的私人部分不能使用公共资金或免税资金。第四,所有项目计划必须符合政府设计标准,并且大部分规划和建设工作必须由私营企业负责。尽管有租赁,但出于某些法律目的,这些设施仍被视为公共财产。最后,这项规定禁止将特定的公共信托收入用于非公共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