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7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个人”指的是经纪人、投资顾问等金融专业人士。“监管机构”包括州和国家层面的金融及证券监管机构。最后,“州或地方政府”涵盖了从州政府部门到市级委员会的各种政府实体和公共机构。

在本章中,下列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970(a) “个人”指任何经纪人、交易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或投资公司。
(b)CA 政府 Code § 5970(b) “监管机构”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任何其他州的证券管理机构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业监管局、市政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自律组织。
(c)CA 政府 Code § 5970(c) “州或地方政府”指州、州的任何部门、机构、委员会或权力机构,或任何市、市县、县、公共区、公共公司、权力机构、机构、委员会或其他公共实体。

Section § 5971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州政府或地方政府选择某人处理证券承销服务时,他们可以调查该人的过往行为。如果该人或其雇员有欺诈或违反证券法的历史,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决定。这包括监管机构发出的任何先前的法律行动,如停止和终止令、禁令或其他强制执行令。

在选择任何个人提供承销服务时,包括涉及证券发行的财务、咨询或其他金融服务,州或任何地方政府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考虑,除其他事项外,该个人或该个人的任何雇员的过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欺诈或违反州或联邦证券法的行为,并导致政府监管机构发出停止和终止令、尚未被法院命令解除或被永久禁令取代的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谴责、或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