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由于税收减少,地方政府机构在资助基础设施项目方面面临财务挑战。为了维护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这些机构需要新的资金来源。

一个解决方案是吸引私营部门投资,以帮助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重要的基础设施。这对于地方政府更换老化的基础设施并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求至关重要。

地方政府机构在为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项目提供资金方面,可用税收收入大幅减少。如果地方政府机构要维持这些基础设施所提供的生活质量,它们必须寻找新的资金来源。一种新的资金来源是利用私营部门的投资资本来设计、建造、维护、重建、修复和运营基础设施。除非私营部门的投资资本可用于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维护、重建、改进、修复或运营,或上述任何组合的收费型基础设施,否则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将无法更换日益老化的基础设施。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将无法扩建和新建基础设施以服务不断增长的人口。

Section § 59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使用私人投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它涵盖了广泛的活动,例如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维护、重建、改进、修复或运营产生费用的基础设施。其目的是确保地方机构能够有效地处理和改进基础设施项目,即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能做到。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政府机构应拥有权力与灵活性,以利用私人投资资本来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维护、重建、改进、修复或运营,或其任何组合,产生费用的基础设施设施。立法机关认为,如果没有能力利用私营部门的投资资本来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维护、重建、改进、修复或运营,或其任何组合,产生费用的基础设施设施,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将无法充分、胜任或令人满意地改造、重建、修复或更换现有基础设施,并且将无法充分、胜任或令人满意地设计和建造新的基础设施。

Section § 595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相关机构根据本章使用特定权力来设计、建造、融资或管理州项目,包括州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公路、水利项目、州立公园和州政府资助的项目。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授权行事。这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956.10(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州或任何州机构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本章中的授权,亦不得由第5956.3条所定义的任何政府机构使用本章中的授权以设计、建造、融资或运营州项目。就本条而言,州项目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5956.10(a)(1) 州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公路。
(2)CA 政府 Code § 5956.10(a)(2) 州水利项目。
(3)CA 政府 Code § 5956.10(a)(3) 州立公园和娱乐项目。
(4)CA 政府 Code § 5956.10(a)(4) 州政府资助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5956.10(b) 这些限制不应禁止州、任何州机构或第5956.3条所定义的任何政府机构利用法律其他规定中包含的授权。
(c)CA 政府 Code § 5956.10(c) 本条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9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赋予地方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引入私人资金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项目,例如那些能产生费用的道路或公用设施。它的目的是补充而非削减这些机构已有的现有权力。重要的是,每个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这项新选择,并且它不设立任何新的政府机构。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应被解释为为地方政府机构设立一项新的独立权力,以利用私营部门的投资资本来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维护、重建、改进、维修或运营,或其任何组合,产生费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为此,这项权力旨在补充并独立于任何现有权力,且不限制、取代或减损现有权力。地方政府实体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如认为适当,可使用本章。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法案不设立新的政府实体。

Section § 5956.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义了与公私合作相关的术语。它规定“政府机构”可以是各种公共机构,例如市、县、学区等。“私人实体”包括单独或共同运作的个人和企业。最后,“创收型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或受益者支付其运营费用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5956.3(a) 为本章之目的,“政府机构”包括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学区、社区大学区、公共区、县教育委员会、联合权力机构、交通委员会或管理局,或任何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团体。
(b)CA 政府 Code § 5956.3(b) 为本章之目的,“私人实体”包括个人、商业实体、个人与商业实体的组合,或商业实体的组合。
(c)CA 政府 Code § 5956.3(c) 为本章之目的,“创收型基础设施项目”或“创收型基础设施设施”指该基础设施项目或设施的运营将由受益于或利用该项目或设施的个人或实体支付。

Section § 59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合作,规划和建设能够产生费用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能源设施、水处理厂、防洪系统以及火车和公路等公共交通。它涵盖了广泛的结构,但明确排除了主要用于体育或娱乐的建筑物。

政府机构可以征求提案,并与私营实体签订协议,由私营实体设计、建造或重建以下类型的收费基础设施项目,并可将这些项目租赁给私营实体:
(a)CA 政府 Code § 5956.4(a) 灌溉。
(b)CA 政府 Code § 5956.4(b) 排水。
(c)CA 政府 Code § 5956.4(c) 能源或电力生产。
(d)CA 政府 Code § 5956.4(d) 供水、水处理和分配。
(e)CA 政府 Code § 5956.4(e) 防洪。
(f)CA 政府 Code § 5956.4(f) 内陆水道。
(g)CA 政府 Code § 5956.4(g) 港口。
(h)CA 政府 Code § 5956.4(h) 市政改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5956.4(i) 通勤铁路和轻轨。
(j)CA 政府 Code § 5956.4(j) 公路或桥梁。
(k)CA 政府 Code § 5956.4(k) 隧道。
(l)CA 政府 Code § 5956.4(l) 机场和跑道。
(m)CA 政府 Code § 5956.4(m) 水净化。
(n)CA 政府 Code § 5956.4(n) 污水处理、处置和水循环利用。
(o)CA 政府 Code § 5956.4(o) 垃圾处理。
(p)CA 政府 Code § 5956.4(p) 结构或建筑物,但主要用于体育或娱乐活动的结构或建筑物除外。

Section § 595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加州政府机构为收费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求提案并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而非传统的竞争性招标。该程序侧重于根据承包商的技能和经验来选择他们。此外,选定的承包商必须确保基础设施服务对用户保持公平合理的价格。贿赂或回扣等非法行为是被禁止的,并且存在利益冲突的政府雇员不得参与选定过程。除了与建设相关的担保规定外,政府机构在这些项目中无需遵循《公共合同法》下的其他公共采购规则。

尽管《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5章(第4525条起)或第2编第2部分(第10100条起)或第3部分(第20100条起)有规定,但征求提案并与私营实体签订协议的政府机构,对于由私营实体进行的研究、规划、设计、开发、融资、建设、维护、重建、改进、维修或运营,或其任何组合的收费型基础设施项目,应确保承包商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选定。项目可由私营实体提出,并由政府机构酌情选定。项目可单独提出和选定,也可作为相关或更大项目的一部分。竞争性谈判程序应将已证明的能力和资质作为主要选择标准,用于该设施的研究、规划、设计、开发、融资、建设、维护、重建、改进、维修或运营,或其任何组合。选择标准还应确保该设施以对基础设施设施服务用户公平合理的价格运营。竞争性谈判程序不要求竞争性招标。竞争性谈判程序应明确禁止可能导致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或其他非法对价,并应明确禁止与根据本条寻求合同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存在关系,且该关系将使这些雇员受到第87100条禁止规定的政府机构雇员参与选定程序。除这些标准以及与为设施建设和完工提供担保相关的适用规定外,征求提案的政府机构不受《公共合同法》或本法典中与公共采购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5956.6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之间如何构建协议,以允许私营实体在公共土地上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项目。私营公司可以租赁或拥有该设施最长35年,之后所有权将归还给政府。在租赁期间,私营公司必须遵守某些要求,例如具备财务稳定性、完成环境评估以及维护设施。政府可以收取使用费,这些费用必须公平,并专门用于支付各种项目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在设定或增加新费用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协议还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以确保项目完成。

(a)CA 政府 Code § 5956.6(a) 为促进项目,第5956.4条规定的协议可包括以下条款:租赁政府机构拥有的财产中的路权和上方空域;授予必要的地役权;以及签发许可证或其他授权,以使私营实体能够建设补充现有政府所有设施的基础设施。根据本章由私营实体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始终由政府机构拥有,除非政府机构酌情选择在协议期限内由私营实体拥有该设施。协议应规定将这些设施租赁给私营实体或由私营实体拥有,最长可达35年。作为对价,协议应规定在租赁期满时,私营实体建设的设施应无偿完全归还给政府机构。在租赁期或所有权期满后,政府机构可继续收取基础设施设施使用费。如果政府机构在租赁期或所有权期满后继续将空域权租赁给私营实体,则应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956.6(b) 政府机构与私营实体之间的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以确保:
(1)CA 政府 Code § 5956.6(b)(1) 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选择拟议项目或私营实体,或与私营实体签订协议的行为,均不要求事先遵守该法案。但是,在项目开发开始之前,此后应适当遵守该法案。
(2)CA 政府 Code § 5956.6(b)(2) 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设施建设的完成,以及保护项目收入流所需的合同条款。
(3)CA 政府 Code § 5956.6(b)(3) 协议签订后,私营实体具备充足的财政资源来设计、建造和运营该设施。
(4)CA 政府 Code § 5956.6(b)(4) 政府机构有权征收设施使用费,其金额应足以保护根据本章实施的项目或设施所需的收入流。使用费收入应专门用于支付私营实体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资本支出成本、与运营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直接和间接使用费收取成本、设施管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维护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的报销,以及协商确定的私营实体合理投资回报。
(5)CA 政府 Code § 5956.6(b)(5) 作为征收或增加使用费的先决条件,政府机构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关于拟议使用费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增加的证词。公开听证会应先于政府机构实际征收使用费或增加现有使用费的行动。政府机构在征收新的或增加的使用费之前应考虑公众证词。政府机构应提供以下通知并采用以下程序:
(A)CA 政府 Code § 5956.6(b)(5)(A) 会议日期、时间、地点的通知,包括对拟审议事项的一般性解释,应在会议前至少14天邮寄给任何向政府机构提交书面请求要求邮寄关于新设或增加费用或服务费会议通知的利害关系方。任何要求邮寄通知的书面请求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在该书面请求提交的一年期限届满前提交续期请求。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提供该服务的估计成本设定合理的年度通知发送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956.6(b)(5)(B) 在会议前至少10天,政府机构应向公众提供支持费用金额或费用增加的数据。
(C)Copy CA 政府 Code § 5956.6(b)(5)(C)
(i)Copy CA 政府 Code § 5956.6(b)(5)(C)(i) 在会议前至少10天,政府机构应在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知,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包括对拟审议事项的一般性解释。

Section § 59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利用其权力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并且在这些项目的规划、环境审查和设计方面,政府机构可以收取服务费用。如果为了项目需要移动公用事业设施,私营公司必须支付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的费用。

如果政府与公用事业公司之间已有协议,本法律不会改变这些协议。如果私营公司对移动公用事业设施的费用有争议,可以要求由双方同意的会计师进行审计。如果公用事业公司的实际成本低于其声称成本的95%,则审计费用由公用事业公司承担;否则,由私营公司承担。

(a)CA 政府 Code § 5956.7(a) 政府机构可根据本章行使其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方面所拥有的任何权力。根据本章签订的维护和警务服务协议应规定,政府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获得全额补偿。政府机构可就基础设施项目的初步规划、环境认证和初步设计提供服务,并为此获得补偿。政府机构在协议的谈判和制定过程中可咨询法律、财务及其他顾问。为建设本章授权的基础设施项目,现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如确需进行改造、迁移或拆除,则现有基础设施的改造、迁移或拆除费用应由私营实体承担,并作为项目的可回收资本成本列入。此费用不应解释为包括增加现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容量、升级或改进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956.7(b) 私营实体改造、迁移或拆除现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责任,不应改变政府机构与任何公用事业公司之间就政府机构资助项目可能存在的任何协议。
(c)CA 政府 Code § 5956.7(c) 如对所需补偿发生争议,私营实体可请求由双方均可接受的注册会计师对公用事业公司的成本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确定实际成本。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公用事业公司的实际成本低于其所声称成本的95%,则审计费用应由公用事业公司承担。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公用事业公司的实际成本为其所声称成本的95%或更高,则审计费用应由私营实体承担。

Section § 595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基础设施项目都必须符合现有的政府设计标准。私营公司负责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并且必须聘请私营设计和施工公司来完成这些任务。如果设施租赁给私营实体,在租赁期间,出于法律和执法目的,它仍被视为公共财产。此外,所有公共工程都必须遵守特定的劳动法要求。

Section § 5956.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政府机构使用私人资金支付基础设施项目。这些资金可以是唯一的资金来源,也可以与联邦或地方的其他资金结合使用。政府机构可以是一个地方机构,也可以是几个机构合作。它们可以与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委员会就项目进行合作,但这些项目不需要该委员会的批准。

为最大限度地利用本章所赋予的权力,政府机构可根据本章规定使用私人基础设施融资,作为唯一的收入来源,或作为联邦或地方资金的补充收入来源。所涉政府机构可以是地方政府机构,也可以是多个地方政府机构的组合。政府机构可与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委员会合作,共同负责私人融资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和融资,但这些项目将不受该委员会的审查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