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4
Section § 5956
这项法律指出,由于税收减少,地方政府机构在资助基础设施项目方面面临财务挑战。为了维护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这些机构需要新的资金来源。
一个解决方案是吸引私营部门投资,以帮助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重要的基础设施。这对于地方政府更换老化的基础设施并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求至关重要。
Section § 5956.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使用私人投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它涵盖了广泛的活动,例如研究、规划、设计、建造、开发、融资、维护、重建、改进、修复或运营产生费用的基础设施。其目的是确保地方机构能够有效地处理和改进基础设施项目,即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能做到。
Section § 5956.10
这项法律禁止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相关机构根据本章使用特定权力来设计、建造、融资或管理州项目,包括州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公路、水利项目、州立公园和州政府资助的项目。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授权行事。这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956.2
这项法律旨在赋予地方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引入私人资金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项目,例如那些能产生费用的道路或公用设施。它的目的是补充而非削减这些机构已有的现有权力。重要的是,每个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这项新选择,并且它不设立任何新的政府机构。
Section § 5956.3
本法规定义了与公私合作相关的术语。它规定“政府机构”可以是各种公共机构,例如市、县、学区等。“私人实体”包括单独或共同运作的个人和企业。最后,“创收型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或受益者支付其运营费用的项目。
Section § 5956.4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合作,规划和建设能够产生费用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能源设施、水处理厂、防洪系统以及火车和公路等公共交通。它涵盖了广泛的结构,但明确排除了主要用于体育或娱乐的建筑物。
Section § 5956.5
本节解释了当加州政府机构为收费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求提案并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而非传统的竞争性招标。该程序侧重于根据承包商的技能和经验来选择他们。此外,选定的承包商必须确保基础设施服务对用户保持公平合理的价格。贿赂或回扣等非法行为是被禁止的,并且存在利益冲突的政府雇员不得参与选定过程。除了与建设相关的担保规定外,政府机构在这些项目中无需遵循《公共合同法》下的其他公共采购规则。
Section § 5956.6
本法解释了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之间如何构建协议,以允许私营实体在公共土地上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项目。私营公司可以租赁或拥有该设施最长35年,之后所有权将归还给政府。在租赁期间,私营公司必须遵守某些要求,例如具备财务稳定性、完成环境评估以及维护设施。政府可以收取使用费,这些费用必须公平,并专门用于支付各种项目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在设定或增加新费用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协议还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以确保项目完成。
Section § 5956.7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利用其权力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并且在这些项目的规划、环境审查和设计方面,政府机构可以收取服务费用。如果为了项目需要移动公用事业设施,私营公司必须支付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的费用。
如果政府与公用事业公司之间已有协议,本法律不会改变这些协议。如果私营公司对移动公用事业设施的费用有争议,可以要求由双方同意的会计师进行审计。如果公用事业公司的实际成本低于其声称成本的95%,则审计费用由公用事业公司承担;否则,由私营公司承担。
Section § 5956.8
Section § 5956.9
本节允许政府机构使用私人资金支付基础设施项目。这些资金可以是唯一的资金来源,也可以与联邦或地方的其他资金结合使用。政府机构可以是一个地方机构,也可以是几个机构合作。它们可以与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委员会就项目进行合作,但这些项目不需要该委员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