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3
Section § 595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合格投资者”和“合格机构买方”由联邦证券法定义。“在本州”这一地点短语、进行要约的实体(“发行人”)以及“发行人交易”的含义均根据加州法律规定。“明知”是指对地方机构是否同意证券销售的知情,且不要求有违反法律的具体意图。“地方机构”包括城市和县等各种公共实体。“人”、“出售”、“销售”、“要约”和“证券”等术语遵循《加州公司法典》中的定义。两项主要的联邦法案,《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也属于本框架的一部分。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950(a) “合格投资者”具有《1933年证券法》第501条中规定的含义。
(b)CA 政府 Code § 5950(b) “在本州”具有《公司法典》第25008条中规定的含义。
(c)CA 政府 Code § 5950(c) “发行人”具有《公司法典》第25010条中规定的含义。
(d)CA 政府 Code § 5950(d) “发行人交易”指直接或间接为发行人利益进行的任何交易。如果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的零碎权益的任何证券的购买价格的任何部分将由发行人间接收取,则该交易间接为发行人利益。涉及发行人交易和非发行人交易的要约或销售应被视为单独的交易。
(e)CA 政府 Code § 5950(e) “明知”指某人就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的零碎权益的证券的要约或销售,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1)CA 政府 Code § 5950(e)(1) 实际知晓地方机构未同意该证券的要约或销售。
(2)CA 政府 Code § 5950(e)(2) 故意无视地方机构是否已同意该证券的要约或销售。
(3)CA 政府 Code § 5950(e)(3) 鲁莽无视地方机构是否已同意该证券的要约或销售。
不要求证明违反第5951条的具体意图。
(f)CA 政府 Code § 5950(f) “地方机构”指本州的城市、县、市县、学区、特别区、公共公司或其他公共实体。
(g)CA 政府 Code § 5950(g) “人”具有《公司法典》第25013条中规定的含义。
(h)CA 政府 Code § 5950(h) “合格机构买方”具有《1933年证券法》第144A条中规定的含义。
(i)CA 政府 Code § 5950(i) “出售”、“销售”、“要约”和“要约出售”分别具有《公司法典》第25017条中规定的含义。
(j)CA 政府 Code § 5950(j) “证券”具有《公司法典》第25019条中规定的含义。
(k)CA 政府 Code § 5950(k) “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指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修订的同名联邦法规。
合格投资者 合格机构买方 发行人交易 地方机构 地方机构同意 租赁零碎权益 证券要约 鲁莽无视 公司法典定义 1933年证券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 公共实体 实际知晓 联邦证券法 加州法律定义
Section § 595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未经相关地方政府机构事先书面批准,出售或要约出售地方政府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类似债务的零碎金融权益是违法的。但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1993年10月2日之前发行的证券;属于特定注册投资信托或公司的证券;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的证券;已符合本法规定的交易;仅限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作为涉及地方机构的融资一部分的证券;以及向合格机构买家或合格投资者进行的销售。此外,在本法生效前发行并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证券也不受这些限制。
任何人在本州进行发行人交易中要约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明知地在本州要约或出售任何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的零碎权益的证券,而未获得该地方机构对该要约或出售的事先书面同意,均属非法。但是,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951(a) 任何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的零碎权益的证券,且该证券于1993年10月2日之前首次发行和出售。
(b)CA 政府 Code § 5951(b) 任何注册单位投资信托或管理公司(均如1940年投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份或权益的要约或出售。
(c)CA 政府 Code § 5951(c) 任何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的零碎权益的证券,且该证券已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
(d)CA 政府 Code § 5951(d)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要约或出售之后,对本条所述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
(e)CA 政府 Code § 5951(e) 金融机构之间的参与权益的要约或出售。
(f)CA 政府 Code § 5951(f) 任何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的零碎权益的证券,且该证券是与地方机构作为一方的融资同时设立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g)CA 政府 Code § 5951(g) 仅向一人或多人(合理地认为其为合格机构买家或合格投资者)进行的,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的零碎权益的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
(h)CA 政府 Code § 5951(h) 任何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首次发行和出售的证券,如果该证券符合(b)、(c)或(f)款的描述,或是在(d)、(e)或(g)款所述的交易中发行和出售的。
零碎权益证券 地方机构债务 书面同意要求 注册单位投资信托 管理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 1933年证券法 合格机构买家 合格投资者 金融机构交易 首次发行豁免 融资交易 地方政府租赁 分期付款销售 发行人交易
Section § 5952
本节解释了地方机构如何正式表明其根据第5951条同意某事。这种同意必须是该机构管理机构通过的决议,或由司库或首席财务官等某些授权官员签署的书面文件。
地方机构根据第5951条授予的任何同意,应由该地方机构管理机构的决议,或由其司库、首席财务官或采购代理,或由该地方机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授权根据第5951条授予同意的任何其他官员代表该地方机构签署的书面文书,作为确凿证据。
地方机构同意 决议 管理机构 书面文书 司库 首席财务官 采购代理 授权官员 授予同意 第5951条同意 官方协议 同意证据 同意权限
Section § 5953
如果加州的地方政府同意允许出售涉及租赁或分期付款销售等事项的部分权益的证券,它们无需审查与该证券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营销材料。这些文件必须在正面明确声明,该地方政府未审查相关文件。
任何同意发行或出售构成地方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其他债务分数权益的证券的地方机构,均无需审查与该证券设立相关的任何程序,或任何发行或配售备忘录,或任何其他与该证券相关的营销或说明材料,且所有备忘录或材料的正面均应包含一份显著声明,大致内容为:同意的地方机构(指明名称)未审查任何与该证券设立相关的程序,或任何发行或配售备忘录或其他相关营销材料。
地方机构同意 证券销售批准 分数权益 租赁 分期付款销售 义务 证券程序 审查豁免 发行备忘录 配售材料 营销材料 显著声明 证券设立 同意的地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