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870(a) “导管融资”指发行导管收益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870(b) “导管融资提供者”指任何县、市、市县、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非营利公司、联合权力机构,或根据法规设立的发行一项或多项导管收益债券的其他公共实体。
(c)CA 政府 Code § 5870(c) “导管收益债券”指任何市政证券,其收益借贷给任何非政府借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营利性公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Section 501(c)(3) 设立的非营利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法律实体,用于适用联邦法律允许的合格私人活动债券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