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导管融资”相关的关键术语。“导管融资”指的是发行被称为导管收益债券的债券。

“导管融资提供者”是指任何发行一项或多项此类债券的公共实体,例如县或非营利组织。“导管收益债券”是市政证券,其收益借贷给非政府借款人,如个人或组织,用于联邦法律允许的私人活动债券目的。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870(a) “导管融资”指发行导管收益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870(b) “导管融资提供者”指任何县、市、市县、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非营利公司、联合权力机构,或根据法规设立的发行一项或多项导管收益债券的其他公共实体。
(c)CA 政府 Code § 5870(c) “导管收益债券”指任何市政证券,其收益借贷给任何非政府借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营利性公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Section 501(c)(3) 设立的非营利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法律实体,用于适用联邦法律允许的合格私人活动债券目的。

Section § 5871

Explanation

如果导管融资提供者有网站,他们必须在那里公开某些信息。这包括他们定期会议、特别会议和特定类型会议的议程,这些会议的通知,与会议事项相关的员工报告,以及这些会议的会议纪要。他们还需要公布他们的账目和记录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交易报告,以及在至少一项申请获得批准的每个财政年度中,批准的融资申请年度清单。

导管融资提供者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以下信息,如果其维护互联网网站:
(a)CA 政府 Code § 5871(a) 导管融资提供者根据第 54954.2 条公布的定期会议议程。
(b)CA 政府 Code § 5871(b) 导管融资提供者根据第 54956 条公布的特别会议通知。
(c)CA 政府 Code § 5871(c) 导管融资提供者根据第 11125 条提供的会议通知。
(d)CA 政府 Code § 5871(d) 关于分项 (a)、(b) 和 (c) 所列议程中包含事项的员工报告。
(e)CA 政府 Code § 5871(e) 分项 (a)、(b) 和 (c) 所列议程所涉及会议的会议纪要。
(f)CA 政府 Code § 5871(f) 导管融资提供者的账目和记录审计。
(g)CA 政府 Code § 5871(g) 导管融资提供者根据第 12460 条或第 12463 条要求提交的年度财务交易报告副本。
(h)CA 政府 Code § 5871(h) 导管融资提供者管理机构在至少一项申请获得批准的任何财政年度批准的融资申请年度清单。

Section § 5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导管融资提供者需要进行审计时,审计必须包含特定的披露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相关支出、这些费用的性质、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以及审计期间已发行和未偿还的债务。这些审计报告必须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向公众公开。此外,导管融资提供者每年都必须对其记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交给主计长,审计需遵循主计长设定的标准和公认的审计惯例。

(a)CA 政府 Code § 5872(a) 当法律要求对导管融资提供者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时,除任何其他要求外,该审计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872(a)(1) 披露导管融资提供者或其代表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872(a)(2) 披露导管融资提供者或其代表就这些费用所作的支出。
(3)CA 政府 Code § 5872(a)(3) 这些费用和支出的美元金额和性质。
(4)CA 政府 Code § 5872(a)(4) 披露在审计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已授权但未售出的债券金额。
(5)CA 政府 Code § 5872(a)(5) 披露导管融资提供者在审计所涵盖期间发行的债务金额以及在审计所涵盖期间结束时仍未偿还的债务金额。
(b)CA 政府 Code § 5872(b) 导管融资提供者的账目和记录审计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向公众公开。
(c)CA 政府 Code § 5872(c) 尽管根据第6505条(f)款、第26909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有其他报告期,导管融资提供者仍应每年对其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主计长。年度审计和报告的最低要求应由主计长规定,并符合公认审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