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联合权力机构”系指第6542条所定义的任何实体。
Chapter 10
Section § 5800
本节定义了本章语境下的“非营利公司”,指依据《公司法》或其他方式设立的任何非营利组织,其旨在通过发行证券来帮助资助各种公共项目,从而支持公共实体。
非营利公司 公共项目融资 发行证券 公共机构支持 公司法 资金援助 公共实体 证券发行 为公共项目融资 非营利组织 协助公共机构 公共倡议融资 公共融资 公共项目证券 公共实体的公司融资
Section § 5801
本法律条款阐明,“联合权力机构”一词指代另一法律条款,即第6542条中所述的任何实体。
联合权力机构 实体定义 第6542条 政府实体 政府间合作 法律定义 公共机构协作 联合权力协议 加州政府实体 法律术语 公共机构 联合实体 协作政府行动 机构合作 机构间实体
Section § 5802
本法律将“停车管理机构”定义为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中自第31500条起规定的特定规则设立的组织。
本章中使用的“停车管理机构”指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部(自第31500条起)设立的任何实体。
停车管理机构定义 第18部 实体设立 《街道和公路法典》 第31500条 停车管理 交通实体 机构设立 加州停车 公路法律 监管框架 市政停车 公共实体 政府组织
Section § 5803
在本语境下,“发行人”一词指的是非营利公司、联合权力机构或停车管理机构。
发行人定义 非营利公司 联合权力机构 停车管理机构 政府实体 加州政府 公共实体 非营利组织 地方机构 公共机构 机构定义 加州治理 公共公司 市政实体 政府职责
Section § 5804
本法律定义了在此语境下何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包括县、市、市政公司、政治分区、公共区、公共公司、公共权力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但它不包括联邦政府、州机构以及邻州的实体。
本章中使用的“公共机构”指任何县、市和县、市、市政公司、政治分区、公共区、公共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或其任何机构,但不包括联邦政府或任何联邦部门或机构、本州、邻州或任何州部门或机构。
公共机构定义 县 市 市政公司 政治分区 公共区 公共公司 公共权力机构 机构排除 联邦政府排除 州部门排除 邻州排除 地方政府实体 加州定义 公共机构
Section § 5805
本法律将“证券”定义为任何由实体发行、价值五十万美元或以上、用于资助公共项目的金融工具,例如债券或票据。它还包括附带在这些工具上的利息息票。
本章所称“证券”指任何债券、票据、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以及附带的(如有)利息息票,由任何发行人发行或拟发行,总本金金额达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以上,用于资助公共项目。
证券定义 债券 票据 认股权证 债务 利息息票 总本金金额 公共项目融资 金融工具 发行人 拟发行证券 公共项目 政府融资 债务发行 带息证券
Section § 5806
本法律将“公共项目”定义为公共实体计划通过债券或其他证券融资来购置或完成的任何土地、建筑物、设施或设备等。偿还这些债券的资金来源于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根据回租协议支付的款项。
公共项目定义 土地购置 设施建造 设备融资 证券 发行人付款 回租协议 公共机构 租金支付 债券融资 本金和利息支付
Section § 5807
这项法律将“公共回租”定义为一种租赁协议,其中公共机构从一个被称为“发行人”的实体租用公共项目的一部分或全部。该租赁协议在公共项目被购买、建造或完成之前签署。
公共回租 租赁协议 公共机构 发行人 公共项目 租赁协议 项目取得 项目建造 项目完成 出租人 承租人
Section § 5808
(a) 如果加州的公共机构想要出售证券,它必须首先在出售前至少10天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它们必须邀请投标,并可以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没有收到好的投标,发行人可以重新尝试或私下出售。
(b) 然而,如果它们正在收购一家私人水务公司或其股票,它们可以直接与所有者协商,无需刊登广告,前提是该交易是在1978年1月1日之前达成协议的。
(c) 此外,如果条款允许转换,发行人可以将新证券兑换为已发行的未偿付证券。
(a)CA 政府 Code § 5808(a) 任何发行人出售任何证券之前,应在公开发售时为此类证券刊登广告,并通过在公开发售日期前至少10天,在每个将受益于通过发行此类证券融资的公共项目的公共机构辖区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一次通知,邀请密封投标。如果根据该通知收到一份或多份令人满意的投标,则此类证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未收到投标,或者发行人认定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责任方面不令人满意,发行人可以拒绝所有已收到的投标(如有),并重新刊登广告或以非公开方式出售此类证券。
(b)CA 政府 Code § 5808(b) 任何发行人可以与私人水务公司或此类公司的股本的所有者进行私下协商收购,并直接向该所有者发行其证券,而无需遵守 (a) 款的任何规定,前提是此类收购是根据在197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书面协议进行的。
(c)CA 政府 Code § 5808(c) 任何利用 (b) 款规定的发行人,可以向持有同一发行人发行的未偿付证券的持有人发行其证券,以行使任何此类未偿付证券中包含的转换特权。
证券公开发售 密封投标 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 私人水务公司收购 直接协商 转换特权 未偿付证券 报纸广告 私下出售 1978年前的书面协议 广告要求 公共项目融资 投标人责任 拒绝投标 证券兑换
Section § 5809
本法律规定,某些金融工具,例如证券、债券、票据及类似凭证,如果总金额低于 ($500,000) 五十万美元,并且是通过租赁安排用于资助公共项目的,那么在加州可以免征州税。但是,赠与税、继承税和遗产税仍然需要缴纳。这项规定也确认了由特定机构(如联合权力机构或停车管理机构)发行的证券或债券的现有免税政策。
依照第5805条定义的全部证券,以及由发行人发行的、总本金金额低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所有债券、票据、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凡用于通过公共回租方式或通过公共机构作为承租人与发行人作为出租人之间在公共项目被收购、建造或完成后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来资助公共项目的,其利息或收益在本州免除除赠与税、继承税和遗产税之外的所有税收。本条声明了关于任何作为联合权力机构或停车管理机构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债券、票据、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的现有法律。
证券 债券 票据 认股权证 债务 公共项目融资 公共回租 免税 联合权力机构 停车管理机构 租赁安排 公共机构承租人 发行人出租人 已收购项目 项目建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