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0

Explanation
本法案是《加利福尼亚州注册公共义务法案》的正式名称,可使用此名称进行引用。

Section § 50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政府实体发行的公共债务相关的术语。主要术语包括:“授权官员”,指签署公共债务文件的人;“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指以实物凭证形式体现的记名债务;以及“非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指不以实物文件形式体现的债务。

此外,“传真印章”和“传真签名”指官方印章和签名的复制件,而“金融中介”是指像银行一样处理债务账户的实体。“发行人”指创建债务的公共实体,“债务”是该实体偿还借款的协议。“官方行动”描述了债务如何获得授权,“官员或官方机构”是指有权发行此类债务的机构。“公共实体”一词涵盖了各种州级组织,“记名公共债务”是指通过登记制度发行的债务。“登记制度”确保了凭证式和非凭证式债务的转让和权利确定。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051(a) “授权官员”指根据任何法律规定或发行公共实体要求或允许,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代表公共实体签署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或与非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相关的书面文件的任何个人。
(b)CA 政府 Code § 5051(b) “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指以凭证形式体现的记名公共债务。
(c)CA 政府 Code § 5051(c) “法典”指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
(d)CA 政府 Code § 5051(d) “传真印章”指通过雕刻、压印、盖章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行人、官员或官方机构的印章。
(e)CA 政府 Code § 5051(e) “传真签名”指通过雕刻、压印、盖章或其他方式复制手写签名。
(f)CA 政府 Code § 5051(f) “金融中介”指银行、经纪人、清算公司或其他个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被提名人,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为其客户维护记名公共债务账户,并在履行此职责时。
(g)CA 政府 Code § 5051(g) “发行人”指发行债务的公共实体。
(h)CA 政府 Code § 5051(h) “债务”指公共实体支付本金及任何利息的协议,无论是借款偿还合同、租赁、分期购买协议或其他形式,并包括任何此类协议中的份额、参与权或其他权益。
(i)CA 政府 Code § 5051(i) “官方行动”指发行人通过法规、命令、条例、决议、合同或其他授权方式规定发行记名公共债务的行为。
(j)CA 政府 Code § 5051(j) “官员或官方机构”指根据本州法律有权规定发行人债务的原始发行,通过界定债务及其条款、条件和其他附带事项的官员或委员会,任何此类官员或官方机构的继任者,以及根据适用法律不时被指派履行此类官员或官方机构与记名公共债务相关职责的其他个人或团体。
(k)CA 政府 Code § 5051(k) “公共实体”指根据本州法律有权发行债务的任何实体、部门或机构,其任何相关利息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法典中提及的所得税豁免。“公共实体”一词因此可包括但不限于:州、根据州宪法或特别立法法案获得权力并据此行事的实体、政治分区、市政公司、州立大学或学院、学校或其他特殊区域、联合协议实体、公共机构、公共信托、非营利公司以及其他组织。
(l)CA 政府 Code § 5051(l) “记名公共债务”指公共实体根据登记制度发行的债务。
(m)CA 政府 Code § 5051(m) “登记制度”及其变体指提供以下内容的计划:
(i)CA 政府 Code § 5051(m)(i) 对于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1) 该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应指明有权获得该记名公共债务及其所代表权利的人,且 (2) 该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及其所代表权利的转让可在发行人或其代表为此目的而维护的账簿上进行登记;以及
(ii)CA 政府 Code § 5051(m)(ii) 对于非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1) 发行人或其代表为登记记名公共债务转让而维护的账簿应指明有权获得该记名公共债务及其所证明权利的人,且 (2) 该非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及其所证明权利的转让应在该等账簿上进行登记。
(n)CA 政府 Code § 5051(n) “非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务”指不以凭证形式体现的记名公共债务。

Section § 5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某些金融债务必须以“记名形式”存在,才能免除联邦所得税。为了遵守联邦税法,加州的公共实体被允许以这种记名形式发行债务。法律还认识到,从“不记名”债务转变为“记名”债务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和交易商之间的关系、责任和成本。它的目的是赋予公共实体灵活性,使其能够创建和修改有效处理这些债务的系统,并适应现代技术和组织变革。最终目标是确保这些债务的顺利、准确转让和登记。

(a)CA 政府 Code § 5052(a) 法典规定,某些债务的利息除非以记名形式发行,否则可能无法免除联邦所得税。因此,授权公共实体以该形式发行债务是州政府关注的事项。本章的宗旨是授权所有公共实体建立和维护一个系统,根据该系统,债务可以按照法典适用条款的含义以记名形式发行。
(b)CA 政府 Code § 5052(b) 债务传统上以不记名形式而非记名形式发行,而不记名形式变更为记名形式可能会影响债务发行人以及处理债务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因此影响成本。此类影响将根据各种发行人和各类债务的法律和财务特征、其市场以及其对近期和未来技术和组织发展的适应性而有所不同。因此,为适应此类不同影响,向公共实体提供在开发此类系统方面的灵活性以及对系统事件的控制是州政府关注的事项。本章的宗旨是授权建立、维护并适时修订不同的债务登记系统,包括系统事件,以适应对发行人和各类债务的不同影响。本章的进一步宗旨是授权建立能够促进记名公共债务的及时准确转让以及与记名公共债务的登记和转让相关的实践发展的系统。

Section § 5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人建立一套系统,用于管理其公共义务(如债券)的登记。根据他们建立的系统,发行人可以选择发行带凭证的义务、不带凭证的义务,或者两者兼有。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地更改此系统。每个系统都必须清楚地说明义务如何转让以及如何进行支付。该法律还涵盖了义务的形式、记录保存要求以及与持有人的沟通。

在某些条件下,该系统可以同时处理这两种类型的义务。它允许合并或更改面额,并包含有关会计和登记事项的指导方针。此外,系统变更的协议不影响税收优惠。

发行非凭证式义务时,官方行动必须有文件记录,并可在法律或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采纳。最后,只要税收豁免保持不变,本法律不限制将义务转换为不同形式,并且承认现有法律权利适用于这些结构化的义务。

(a)CA 政府 Code § 5053(a) 各发行人有权设立并维护一套针对其发行的每项义务的登记系统。该系统可以是 (1) 仅发行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的系统,或 (2) 仅发行非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的系统,或 (3) 同时发行凭证式和非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的系统。发行人可根据契约规定,不时修订、中止和重新设立任何系统。
(b)CA 政府 Code § 5053(b) 该系统应由官方或官方机构为发行人设立、修订、中止或重新设立,并按照其规定为发行人维护。
(c)CA 政府 Code § 5053(c) 该系统应在记名公共义务中或在规定记名公共义务首次发行的官方行动中予以描述,以及在不时规定修订和其他事项的后续官方行动中予以描述。此类描述可参照由官方或官方机构设立的发行人计划。
(d)CA 政府 Code § 5053(d) 该系统应界定记名公共义务转让对发行人生效的方式,以及本金和任何利息的支付方式。该系统可允许发行任何面额的记名公共义务,以代表若干较小面额的记名公共义务。该系统还可规定任何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的形式或与非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文件,规定识别号码或其他标识,规定用于后续转让的充足凭证供应,规定登记日和支付日,规定不同面额,规定与义务持有人或所有人的沟通,以及规定会计、已注销凭证销毁、登记和解除担保权益以及其他附带事项。除非发行人另有规定,对于每月第一天或第十五天支付的利息,登记日应分别为当月第十五天或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对于每月非第一天或第十五天支付的利息,登记日应为付息日前第十五个日历日。
(e)CA 政府 Code § 5053(e) 在同时发行凭证式和非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的系统下,两种类型的记名公共义务均可定期发行,或一种类型可定期发行,而另一种类型仅在特定描述的情况下或向特定描述类别的所有人发行,并且可以规定记名公共义务中担保权益的登记和解除。
(f)CA 政府 Code § 5053(f) 该系统可包含发行人关于系统修订、中止和重新设立的契约,以及此类修订、中止和重新设立对法典规定的利息所得税豁免的影响。
(g)CA 政府 Code § 5053(g) 凡发行人发行非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时,登记系统可规定,只要该非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仍未偿付,发行人或(如有)代表发行人维护该系统的人员应保存与该非凭证式记名公共义务相关的发行人官方行动的真实副本。经授权官员核实为真实的此类官方行动副本,无需进一步认证即可在任何备案法院、行政机构或仲裁小组面前采纳。
(h)CA 政府 Code § 5053(h)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将本章规定的一种记名公共义务形式转换为本章未规定的义务形式,如果如此转换的义务的利息将继续免除法典规定的所得税。
(i)CA 政府 Code § 5053(i) 其他法律就本章未规定的义务形式所赋予的权利,在不与本章冲突的范围内,应适用于以本章授权形式发行的记名公共义务。

Section § 5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某些政府金融文件(称为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券)所需的签名。这些文件必须由授权官员签署,可以是亲笔签名,也可以是印鉴签名。另一名授权官员的签名可以核证此签名,同样可以是亲笔或印鉴形式。

如果文件与一种没有实体形式的金融文件(称为无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券)相关,它也可以包含一份由认证代理人或过户代理人等官员亲笔或印鉴签署的证书。

(a)CA 政府 Code § 5054(a) 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券应由发行人通过授权官员的亲笔签名或印鉴签名签署。任何授权官员的签名可由另一名授权官员的亲笔签名或印鉴签名核证。
(b)CA 政府 Code § 5054(b) 除(a)款提及的签名外,任何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券或与无凭证式记名公共债券相关的任何书面文件,可包含一份或多份由认证代理人、登记员、过户代理人或类似机构/人员亲笔签名或印鉴签名的证书。

Section § 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一份公共债务文件(例如债券)由授权官员签署,并且他们在文件发行前离职,该文件仍然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它还允许现任授权官员在公共债务文件上使用前任官员的签名,而无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份文件上有前任官员的签名,现任官员可以将其采纳为自己的签名。

Section § 5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登记公共债务需要官方印章时,授权官员可以使用印刷或盖章版本,而不是实际的印章。该传真件,即印章的副本,在法律上与真实的印章盖印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50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发行人聘请不同的代理人,例如负责认证或转让债券的代理人,并设定他们的角色、职责和报酬。这些代理人无需在本州设立办事处。发行人还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管理这些债券的转让或质押方式。重要的是,发行人可以选择自行处理这些事务,无论是单独处理还是与其他发行人共同处理。

(a)CA 政府 Code § 5057(a) 发行人可以指定公司或其他认证代理人、转让代理人、注册代理人、支付或其他代理人,任期可按约定,包括在注册公共债务未偿还期间,并明确其任命条款,包括其权利、报酬和职责、责任限制以及在违反某些规定职责时支付违约金的规定,该违约金可支付给发行人、所有者或金融中介机构。这些代理人均无需在本州设有办事处或开展业务。
(b)CA 政府 Code § 5057(b) 发行人可以与托管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其中任何一方的被提名人达成协议,以建立和维护由他人运营的用于注册公共债务转让或质押的中央存管系统。任何此类托管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及其被提名人,如果具备资格并作为受托人行事,也可以就同一期注册公共债务担任发行人的认证代理人、转让代理人、注册代理人、支付或其他代理人。
(c)CA 政府 Code § 5057(c) 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阻止发行人自行履行,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他发行人共同,本节所述的任何转让、注册、认证、支付或其他职能。

Section § 5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人在发行注册的公共债券(比如债券)时,决定由谁支付注册系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由债券的买方或卖方承担,也可以从债券本身的收益中支付。如果这些费用未由交易相关方承担,则发行人必须支付。 它还允许发行人设立由他人支付或报销这些费用的机制。发行人可以为此目的签订协议并设立费用,并以与收取债券款项相同的方式收取这些费用。

Section § 5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公共实体发行任何形式的记名债务(例如债券),并且符合州政府对公共资金保管的担保要求,那么即使它是记名形式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对这些债务的担保权益,即法律上的债权,必须得到妥善确立或“完善”,以保护存入其中的公共资金。

Section § 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已登记的公共债务的所有权人或拥有担保权益的记录,公众不能查阅或复制,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暗示它们应该公开。此外,这些债务的发行人可以决定将登记记录保存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

(a)CA 政府 Code § 5060(a) 关于已登记的公共债务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的记录,不受本州任何有关公众检查或复制公共记录权利的法律的检查或复制,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060(b) 发行人的登记记录可以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由发行人决定的地点保存。

Section § 5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注册公共债务(一种政府发行的金融工具),除非在这些债务发行前由官方另行规定。一旦适用,本法律将优先于任何其他冲突的法律规定。它不阻止以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发行债务。如果债务此前已通过公众投票或听证会批准,则无需再次提交批准以这种注册形式发行。

(a)CA 政府 Code § 5061(a) 除非在注册公共债务的首次发行之前或之时,发行人的官员或官方机构另有决定,否则本章应适用于该注册公共债务,无论任何法律规定与此相反。当本章适用时,任何相反规定均不适用。
(b)CA 政府 Code § 5061(b)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阻止以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形式或方式发行债务。
(c)CA 政府 Code § 5061(c) 除非根据 (a) 款另有决定,否则本章规定应适用于此前已通过投票、全民公决或听证会批准的债务,这些批准授权或允许以不记名和记名形式,或仅以不记名形式发行债务,并且此类债务无需为根据本章授权或允许授权注册公共债务的目的而再次提交进行投票、全民公决或听证会。

Section § 5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涉及义务的登记和转让时,应与《统一商法典》和一般合同法一并理解和解释。

本章应结合《统一商法典》以及关于义务登记和转让的合同法原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