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一种由州政府或县、市等其他公共机构发行的息票债券或不记名债券,你有权要求司库将这种债券转换为记名债券。这意味着债券上会登记你的名字。

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息票债券被出示时,司库(或代行司库职责的人)必须剪下并注销其息票。他们还需要在债券上做标记,以表明该债券已登记在所有者名下。从那时起,只有这位登记所有者才能收取该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一份债券登记声明的建议模板。其中包含日期和债券所有者的姓名,表明利息和本金均应支付给该所有者。该声明由司库或其他指定官员签署,以使其生效。

该声明可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日期,注明月份、年份和日期。)
本债券根据此类案件中制定和提供的法规,以(此处填写所有者姓名)的名义登记,其利息和本金此后应支付给该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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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库(或此类其他官员)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债券一旦正式登记,只有被列为所有者的人才能收取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库或任何履行司库职责的人,在其办公室保存一本簿册。这本簿册必须始终记录已注册的债券及其注册所有者的姓名。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已注册债券的所有人将其转让给他人。转让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通过律师办理。要完成转让,必须将债券出示给司库或指定官员,然后重新注册到新所有人名下。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州或市政府发行债券时,这些债券可以以息票债券、记名债券或两者的组合形式发行。债券形式的选择必须在授权发行债券的程序中明确说明。此外,本章的规定特别适用于在此条件下发行的息票债券。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地方政府或公共实体发行债券的立法或管理机构,制定关于这些债券如何登记的自己的规则。他们可以在条例、决议或命令中制定这些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可以与现有法律不同或对其进行补充。这些规则可以涵盖各种方面,例如债券的形式、登记类型的变更、不同形式债券之间的转换,以及与登记变更相关的费用支付。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内任何县、区或公共法团的司库或类似官员对债券登记收取费用。具体来说,他们可以按债券面值每1000美元收取1美元。这笔费用有助于支付此过程所需的额外用品和人员成本。对于州债券,州司库设定费用,但同样不能超过债券面值每1000美元1美元。

本州任何县、区、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的司库,或履行司库职责的官员,有权就债券登记收取费用,每面值一千美元 ($1,000) 收取一美元 ($1),以提供遵守本章所需的额外用品和文书协助。就州债券的登记或再转换向持有人收取的费用应为州司库确定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每面值一千美元 ($1,000) 一美元 ($1)。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州司库根据本特定章节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每月存入州金库,并记入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