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确立了与州雇员牙科保健福利相关的法律的正式名称。该法律被称为《州雇员牙科保健法案》。
州雇员 牙科保健 牙科福利 州雇员牙科保健法案 雇员福利 牙科保险 医疗保健福利 雇员牙科计划 州工作人员 牙科保障 政府雇员 牙科服务 州工作人员福利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4, Ch. 69, Sec. 25. Effective June 24, 2004.)
这项法律旨在实现三个主要目标:首先,它力求提高州政府服务的成本效益和效率。其次,它通过提供与私营部门类似的牙科保健计划,吸引并留住熟练工人。第三,它强调通过确保永久员工的健康和福祉,来保护州政府对他们的投资的重要性。
本部分的宗旨是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政府 Code § 22951(a) 促进州政府服务提高经济性和效率。
(b)CA 政府 Code § 22951(b) 通过提供与私营行业普遍提供的牙科保健计划类似的计划,使州政府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员工。
(c)CA 政府 Code § 22951(c) 通过促进和维护州政府员工的良好健康,认可并保护州政府对每位永久员工的投资。
州政府服务效率 合格员工 牙科保健计划 员工留任 健康福利 永久员工 州政府投资 员工健康 劳动力健康 员工吸引 成本效益 效率 私营行业福利 员工牙科计划 州政府员工健康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4, Ch. 69, Sec. 25. Effective June 24, 2004.)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某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定义从第22750条开始,并且除非另有说明,这些定义也适用于本特定部分。
术语定义 第5部分定义 第22750条 政府法典术语 法定定义 适用定义 交叉引用 定义适用性 术语解释 政府法典中的法律定义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4, Ch. 69, Sec. 25. Effective June 24, 20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政府机构,如人力资源部和大学,为其雇员和退休人员设立牙科护理计划。他们可以选择已有的牙科服务提供商,如果更划算,也可以自行出资。雇员即使同时参加了健康和牙科计划,也不必选择同一家提供商。但是,除非立法机关为此计划拨款,否则州政府不能提供牙科计划,除非该计划是自筹资金的,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批准。
(a)CA 政府 Code § 22953(a) 州政府可通过人力资源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或加州大学校董会,经与雇员组织协商后,可与承运商签订牙科护理计划合同,为雇员、年金领取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服务,但前提是承运商在牙科护理福利领域已成功运营合理期限,或根据第22850条规定签订了提供健康福利计划的合同。牙科护理计划可包含由雇员或年金领取者支付的部分月度保费。在此授权下提供的牙科护理计划,如果被认定为具有成本效益,可由雇主自行出资。
(b)CA 政府 Code § 22953(b) 雇员或年金领取者可参加由根据第22850条规定同时提供健康福利计划的承运商提供的牙科护理计划,如果该雇员或年金领取者也参加了该承运商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雇员或年金领取者必须参加由同一承运商提供的牙科护理计划和健康福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22953(c) 除非立法机关在随后颁布的法规中拨款,否则不得签订牙科护理计划合同。如果牙科护理计划是自筹资金的,则用于该计划的资金应被视为持续拨款,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
牙科护理计划 雇员福利 年金领取者 自筹资金的牙科计划 承运商合同 参保选择 月度保费 健康福利计划 合同谈判 资金拨款 立法批准 成本效益 加州人力资源部 加州州立大学 加州大学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665, Sec. 157. (SB 1308)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州雇员牙科保健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为州雇员(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除外)的牙科保健计划提供资金。人力资源部使用该基金来支付牙科索赔和行政费用。该基金产生的任何利息都会重新计入其中。这些资金可按规定持续使用。
为州雇员(加州州立大学雇员除外)的自筹资金牙科保健计划所拨付的款项,应存入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的州雇员牙科保健基金。本基金中的款项应由人力资源部用于支付牙科索赔和其他行政费用。州雇员牙科保健基金中款项所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该基金。本基金中的款项根据本节和第22953节持续拨款。
自筹资金牙科保健计划 州雇员 州雇员牙科保健基金 人力资源部 牙科索赔 行政费用 所得收益 持续拨款 州金库 加州州立大学雇员 州雇员牙科福利 资金分配 牙科计划资金 基金管理 州雇员福利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665, Sec. 158. (SB 1308)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本法律条款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基金,名为“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牙科保健基金”。该基金旨在管理加州州立大学员工自筹资金牙科保健计划的款项。该基金用于支付牙科索赔和行政开支,其产生的任何收入都将重新计入基金。根据本法律和另一相关条款的规定,这笔资金可自动用于支出。
加州州立大学员工自筹资金牙科保健计划的拨款应存入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牙科保健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基金中的款项应由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用于支付牙科索赔和其他行政费用。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牙科保健基金中款项所产生的收入应计入该基金。该基金中的款项根据本节和第22953节持续拨款。
加州州立大学 自筹牙科保健 牙科保健计划 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牙科保健基金 州金库资金 牙科索赔 行政费用 基金收入 持续拨款 董事会 员工福利 公立大学资金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4, Ch. 69, Sec. 25. Effective June 24, 2004.)
本节允许一名退休的州政府雇员(称为“年金领取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参加牙科保健计划。如果他们在退休时未参加健康或牙科计划,但当时有资格参加,并且在离职后120天内退休,则他们必须参加。或者,他们可能正在领取某种特定的养老金。负责管理这项福利的委员会没有义务追踪或告知退休人员其资格,但加州州立大学(CSU)的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加州州立大学提出请求,委员会必须通过分享姓名和地址来协助通知退休人员,但加州州立大学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
(a)CA 政府 Code § 22956(a) 从州政府退休的年金领取者可以参加根据本部分提供的牙科保健计划,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2956(a)(1) 该年金领取者未参加健康福利计划或牙科保健计划,但在因退休离职时有资格作为雇员参加,且在离职之日起120天内退休。
(2)CA 政府 Code § 22956(a)(2) 该年金领取者正在根据第2编第1部第3.5章第6条(自第9359节起)领取津贴。
(b)CA 政府 Code § 22956(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没有义务查找或通知任何可能有资格参加的年金领取者,或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实体提供姓名或地址,以通知年金领取者。
(c)CA 政府 Code § 2295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应在加州州立大学提出请求时,向加州州立大学提供退休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仅用于通知退休人员有资格参加加州州立大学根据本部分提供的牙科保健计划。为此目的提供给加州州立大学的任何信息应由加州州立大学保密。
退休州政府雇员福利 牙科保健计划注册 年金领取者资格 退休离职要求 健康福利计划注册 退休人员通知义务 加州州立大学退休人员 养老金津贴要求 退休人员信息保密 委员会职责 退休福利协调
(Amended by Stats. 2020, Ch. 25, Sec. 18. (SB 116) Effective June 29, 2020.)
如果您在成为州或联邦退休人员时参加了牙科计划,您和您的家人可以继续保留该计划,而不会面临更高的费用或更少的福利。您需要支付部分月费,但不能超过在职员工为类似州政府赞助计划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将从您的每月养老金中扣除。
根据州或联邦规定,在成为年金领取者时已参加牙科保健计划的人,可以继续其参保,包括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且在保费费率或福利覆盖方面不受歧视。牙科保健计划可以要求年金领取者支付部分月度保费,但不得超过有代表或无代表员工为州政府赞助的赔偿性牙科计划所支付的保费(以较低者为准)。年金领取者应支付的保费将从其每月津贴中扣除。
牙科保健计划 年金领取者 退休人员福利 保费费率 福利覆盖 月度保费 家庭成员 赔偿性牙科计划 退休人员参保 州政府赞助计划 员工保费 每月津贴扣除 牙科福利延续 费率歧视 联邦规定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4, Ch. 69, Sec. 25. Effective June 24, 2004.)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加州州政府雇员在退休后享受雇主支付的牙科福利的资格。通常,州政府雇员必须至少有10年服务年限才能获得这些福利,除非有特殊情况。牙科福利的百分比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从10年服务年限的50%开始,到2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达到100%。包括的雇员是那些属于特定集体谈判单位和职位,并有特定入职时间限制的雇员。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公共机构的雇员的先前服务只有在费用已报销的情况下才能计入。该规定不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或立法机构的雇员,且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人员。
(a)CA 政府 Code § 22958(a) 尽管有第22953条和第22957条的规定,以下员工不得领取为年金领取者支付的雇主缴费的任何部分,除非该人员在退休时已获得本条所定义的10年或以上州政府服务年限:
(1)CA 政府 Code § 22958(a)(1) 第3513条(c)款所定义的州政府雇员,属于州政府集体谈判单位5、6、8或16,且于1999年1月1日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的。
(2)CA 政府 Code § 22958(a)(2) 第3513条(c)款所定义的州政府雇员,属于州政府集体谈判单位19,且于1998年7月1日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的。
(3)CA 政府 Code § 22958(a)(3) 第3513条(c)款所定义的州政府雇员,于2000年1月1日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且是已同意本条规定的州政府集体谈判单位的成员。
(4)CA 政府 Code § 22958(a)(4) 于2000年1月1日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的州政府雇员,且被排除在第3513条(c)款所定义的州政府雇员之外,或非民事服务成员的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雇员。
(b)CA 政府 Code § 22958(b) 为受本条约束的雇员支付的退休后牙科护理福利的雇主缴费百分比,应根据计划的供款规定以及退休时已完成的计入州政府服务年限确定,如下表所示:
计入服务
年限
雇主缴费
百分比
10
_____
50
_____
11
_____
55
_____
12
_____
60
_____
13
_____
65
_____
14
_____
70
_____
15
_____
75
_____
16
_____
80
_____
17
_____
85
_____
18
_____
90
_____
19
_____
95
_____
20或更多
_____
100
_____
(c)CA 政府 Code § 22958(c) 本节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州雇员。
(d)CA 政府 Code § 22958(d)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给雇员的福利,应适用于所有未来的州服务。
(e)CA 政府 Code § 22958(e) 就本节而言,“州服务”指作为州雇员或州政府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有偿提供的服务。尽管有第22826节的规定,就本节而言,计入的州服务包括雇员根据第20281.5节未获得服务年限认可的州服务。
(f)CA 政府 Code § 22958(f) 在州政府从公共机构接管某项职能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下,该人员作为该公共机构的雇员或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有偿提供的服务不得计入本节所指的州服务,除非原雇主已向州政府支付或同意支付经精算确定的金额,该金额应等于州政府接管该职能及相关人员时已归属的任何雇员牙科福利的费用,且财政部认定合同包含足够的福利因素,足以补偿州政府为这些人员支付的退休后牙科福利费用。对于非签约公共机构,接管该职能的州机构应证明该雇员已完成的公共机构服务年限,以便根据本节将其计入州服务年限。
(g)CA 政府 Code § 22958(g) 本节不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或立法机构的雇员。
雇主缴费 年金领取者 州政府服务 退休福利 州政府集体谈判单位 退休后牙科护理 计入服务年限 退休资格 既得权益 公共机构服务 州政府雇员 牙科福利 政府雇员 非选举产生的官员 公务员排除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328, Sec. 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的州雇员,必须至少有15年的州服务年限,才能获得雇主为退休人员福利支付的退休后缴费的任何部分。它特别适用于指定州谈判单位的雇员,并说明了雇主对退休后牙科福利的缴费百分比如何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提高,从15年服务年限的50%开始,到25年服务年限达到100%。法律还阐明了各种情况和例外,例如2017年之前受雇的雇员、休假人员,以及公共机构服务在特定条件下如何计入州服务年限。该法规还考虑了当州职能和人员从公共机构转移时的财务安排。
(a)CA 政府 Code § 22958.1(a) 尽管有第22953、22957和22958条的规定,以下雇员在退休时,除非其被计入本条所定义的15年或以上州服务年限,否则不得领取为年金领取人支付的雇主缴费的任何部分:
(1)CA 政府 Code § 22958.1(a)(1) 首次受雇于州并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成员的州雇员,其定义见第3513条(c)款,且由州谈判单位1、2、3、4、6、7、8、11、12、13、14、15、17、18、19、20或21代表。
(2)CA 政府 Code § 22958.1(a)(2) 与州谈判单位1、2、3、4、6、7、8、11、12、13、14、15、17、18、19、20或21相关的州雇员,其被排除在第3513条(c)款中“州雇员”的定义之外,且首次受雇于州并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2958.1(b) 本条所适用雇员的退休后牙科护理福利的雇主缴费百分比,应根据计划的供款规定以及退休时已完成的计入州服务年限确定,如下表所示:
计入服务年限
雇主缴费百分比
15
........................
50
16
........................
55
17
........................
60
18
........................
65
19
........................
70
20
........................
75
21
........................
80
22
........................
85
23
........................
90
24
........................
95
25年或以上
........................
100
(c)CA 政府 Code § 22958.1(c) 本条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州雇员。就本条而言,“州服务”指作为州雇员或州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有偿提供的服务。
(d)CA 政府 Code § 22958.1(d)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2958.1(d)(1)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曾受雇,并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工作的原州雇员。
州政府雇员退休 雇主缴费资格 谈判单位福利 退休后牙科福利 州服务年限要求 雇佣日期标准 公共机构服务年限抵免 退休年金领取人福利 雇主缴费百分比表 州谈判单位 服务年限要求 2017年雇佣规定 休假例外 公共机构职能转移 退休福利计算
(Amended by Stats. 2018, Ch. 92, Sec. 111. (SB 128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9.)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受州政府雇用的司法部门员工,需要至少有15年的州服务年限才能获得雇主对其退休福利的任何缴款。他们获得的缴款金额取决于他们在退休时为州政府工作了多久,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百分比就会增加,直至25年。具体来说,服务满15年后,他们获得50%的缴款;服务满25年后,则获得100%的缴款。
这仅适用于因服务期满而退休的员工,并将“州服务”定义为作为州政府雇员或官员的工作。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2017年之前离职后又返回的员工、2017年之前处于获批休假状态的员工,或根据特定司法退休法律退休的法官。
(a)CA 政府 Code § 22958.2(a) 尽管有第 22953、22957 和 22958 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州并成为该系统州成员的司法部门雇员,除非在退休时计入 15 年州服务年限,否则不得获得应付给年金领取者的任何部分雇主缴款。
(b)CA 政府 Code § 22958.2(b) 受本条约束的雇员的退休后牙科护理福利应付雇主缴款百分比,应根据计划的供款规定和退休时已完成的计入州服务年限确定,如下表所示:
计入服务年限
雇主缴款百分比
15
........................
50
16
........................
55
17
........................
60
18
........................
65
19
........................
70
20
........................
75
21
........................
80
22
........................
85
23
........................
90
24
........................
95
25 或更多
........................
100
(c)CA 政府 Code § 22958.2(c) 本条仅适用于因服务期满而退休的司法部门雇员。就本条而言,“州服务”指作为州雇员或受薪的州任命或选举官员所提供的服务。
(d)CA 政府 Code § 22958.2(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22958.2(d)(1)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曾受雇,并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工作的原州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2958.2(d)(2)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雇并处于经批准的休假状态,并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工作的州雇员。
(3)CA 政府 Code § 22958.2(d)(3) 根据第 8 篇第 11 章(自第 75000 条开始)或第 11.5 章(自第 75500 条开始)退休的法官。
司法部门雇员 雇主缴款 州服务年限 退休福利 15年服务年限要求 退休后牙科护理 缴款百分比 服务期满退休 州政府就业 员工福利资格 返岗州雇员 休假 退休法官 退休缴款时间表 雇用日期资格
(Added by Stats. 2016, Ch. 35, Sec. 21. (SB 848) Effective June 27, 2016.)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除非在退休时有10年的州政府服务年限,否则将无法获得雇主支付的退休金缴款。这适用于两个特定群体:如果他们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工作并加入系统,则包括第3谈判单位的雇员和非代表雇员群体的雇员。
这项规定专门针对因服务而退休的加州州立大学雇员。这项规定只有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批准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正式协议后才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2958.3(a) 尽管有第22953条和第22957条的规定,以下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不得获得为年金领取者支付的雇主缴款的任何部分,除非该人员在退休时已累计10年的州政府服务年限:
(1)CA 政府 Code § 22958.3(a)(1) 首次受雇于加州州立大学并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成员,且由加州州立大学第3谈判单位代表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2958.3(a)(2) 根据《法典》第1篇第4部第12章(自第3560条开始)属于非代表雇员群体的雇员,其首次受雇于加州州立大学并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2958.3(b) 本条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加州州立大学雇员。
(c)CA 政府 Code § 22958.3(c) 本条仅在经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决议明确采纳,或(如要求)根据《法典》第1篇第4部第12章(自第3560条开始)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有所规定时方可生效。
加州州立大学雇员 退休金缴款 年金领取者 雇主缴款 州政府服务年限要求 第3谈判单位 非代表雇员群体 退休资格 雇佣起始日期 10年服务年限 2017年雇佣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 谅解备忘录 雇员福利 服务退休
(Added by Stats. 2017, Ch. 23, Sec. 22. (SB 85) Effective June 27, 2017. Section conditionally operative as prescribed by its own provisions.)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在加州州立大学(CSU)工作的员工,如果他们属于特定的谈判单位,将无法获得雇主为退休福利支付的缴款,除非他们在退休时至少有10年的认可州服务年限。这只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人员。此外,这项规定只有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通过具体规定采纳,或作为正式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达成协议后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2958.4(a) 尽管有第22953条和第22957条的规定,凡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加州州立大学并成为该系统成员的雇员,且由加州州立大学第1、2、4、5、6、7、9或10号谈判单位代表的,不得领取为年金领取者支付的雇主缴款的任何部分,除非该人员在退休时已拥有10年认可的州服务年限。
(b)CA 政府 Code § 22958.4(b) 本条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加州州立大学雇员。
(c)CA 政府 Code § 22958.4(c) 本条仅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通过具体规定予以采纳时方可生效,或在必要时,根据《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第356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作出规定时方可生效。
加州州立大学 退休福利 雇主缴款 10年服务年限 认可州服务年限 谈判单位 退休资格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 谅解备忘录 因服务退休 州雇员 养老金资格 雇佣起始日期限制
(Added by Stats. 2018, Ch. 33, Sec. 59. (AB 1809) Effective June 27, 2018. Section conditionally operative as prescribed by its own provisions.)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第11号谈判单位的雇员,如果是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工作的,必须拥有至少10年的计入州服务年限,才能在退休时从雇主那里获得退休福利。这仅适用于因正常服务而退休的雇员,不包括其他类型的退休。
此外,这项规定只有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正式采纳,或者被纳入各方之间的特定协议中时,才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2958.5(a) 尽管有第22953条和第22957条的规定,首次受雇于加州州立大学并于2019年7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成员,且由加州州立大学第11号谈判单位代表的雇员,除非该人员在退休时已拥有10年计入的州服务年限,否则不得领取任何部分应付给年金领取者的雇主缴款。
(b)CA 政府 Code § 22958.5(b) 本条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加州州立大学雇员。
(c)CA 政府 Code § 22958.5(c) 本条仅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通过具体规定予以采纳后方可生效,或者,如果需要,在根据第1卷第4分部第12章(自第3560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作出规定。
加州州立大学雇员 第11号谈判单位 雇主缴款 年金领取者 计入的州服务年限 退休福利资格 服务退休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规定 谅解备忘录 雇员退休条件 2019年7月后加州州立大学雇佣 退休缴款要求
(Added by Stats. 2019, Ch. 53, Sec. 30. (SB 77) Effective July 1, 2019. Section conditionally operative as prescribed by its own provisions.)
本法律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的福利。同时,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负责管理加州州立大学员工和退休人员的福利。
人力资源部应负责管理本部分规定的针对公务员和年金领取者的福利。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负责管理本部分规定的针对加州州立大学员工和年金领取者的福利。
人力资源部 公务员 福利管理 年金领取者 加州州立大学 加州州立大学员工 加州州立大学年金领取者 福利管理 大学福利 退休人员 大学董事会 员工福利 公共部门福利 州政府员工福利 人力资源管理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665, Sec. 159. (SB 1308)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州雇员,特别是那些与州谈判单位16相关且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受雇的员工,除非他们有至少15年的计入州服务年限,否则无资格获得雇主为退休福利提供的缴款。退休后的牙科福利缴款会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逐步提高,服务满25年或以上的员工可获得100%的缴款。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受雇,之后又返回工作或加入谈判单位16的州雇员。法律还规定,对于从公共机构接管的服务,除非原雇主同意承担已归属牙科福利的相关费用,否则该服务不计入州服务年限。此外,州雇员必须从服务中退休才能享受福利,并且州服务的定义包括作为州雇员或官员有偿提供的工作。
(a)CA 政府 Code § 22958.1.5(a) 尽管有第22953、22957和22958条的规定,以下员工在退休时,除非其被计入本条所定义的15年或以上州服务年限,否则不得获得任何部分应付给年金领取者的雇主缴款:
(1)CA 政府 Code § 22958.1.5(a)(1) 根据第3513条(c)款定义的州雇员,其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成为该系统的州成员,且由州谈判单位16代表。
(2)CA 政府 Code § 22958.1.5(a)(2) 与州谈判单位16相关的州雇员,其被排除在第3513条(c)款“州雇员”的定义之外,且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成为该系统的州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2958.1.5(b) 本条所适用员工的退休后牙科护理福利应付雇主缴款百分比,应根据计划的供款规定以及退休时已完成的计入州服务年限,如下表所示:
(c)CA 政府 Code § 22958.1.5(c) 本条仅适用于从服务中退休的州雇员。就本条而言,“州服务”是指作为州雇员或州政府受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有偿提供的服务。
(d)CA 政府 Code § 22958.1.5(d)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2958.1.5(d)(1) 曾于2017年4月1日之前受雇,并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工作的原州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2958.1.5(d)(2) 于2017年4月1日之前受雇,并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16代表的州雇员。
(3)CA 政府 Code § 22958.1.5(d)(3) 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处于批准休假状态,且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工作的州雇员。
(4)CA 政府 Code § 22958.1.5(d)(4) 于2017年4月1日之后受雇,最初由除谈判单位16以外的其他州谈判单位代表,后又由州谈判单位16代表的州雇员。
(e)CA 政府 Code § 22958.1.5(e) 在州政府从公共机构接管某项职能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下,该人员作为该公共机构的雇员或受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有偿提供的服务,不得计入本条所指的州服务年限,除非原雇主已支付或同意向州政府支付经精算确定的金额,该金额应等于州政府接管该职能及相关人员时已归属的任何员工牙科福利的费用,并且财政部认定合同包含足够的福利因素,足以补偿州政府为这些人员的退休后牙科福利费用所需的全额。对于非签约公共机构,接管该职能的州机构应证明已完成的公共机构服务年限,以便根据本条将其计入员工的州服务年限。
州雇员 谈判单位16 雇主缴款 年金领取者 15年州服务年限 退休后牙科护理 牙科福利 计入州服务年限 公共机构服务 退休福利 州服务定义 从服务中退休 精算成本 非签约公共机构 服务年限
(Added by Stats. 2017, Ch. 6, Sec. 14. (SB 131) Effective April 28, 2017. Became operative on June 27, 2017, pursuant to Stats. 2017, Ch. 19, Sec. 26, which repealed Stats. 2017, Ch. 6, Sec. 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州政府雇员何时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退休后福利的缴款。具体来说,它影响的是那些属于或与州政府谈判单位9和10相关,并且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州政府工作并加入退休系统的雇员。要想在退休时获得这些福利的任何部分,雇员必须至少有15年的州政府服务年限。他们获得的福利百分比会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增加,在25年服务后达到100%。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2019年之前为州政府工作、之后返回工作,或在2019年之后转入谈判单位9或10的雇员。来自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年限只有在满足特定财务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计算在内。
(a)CA 政府 Code § 22958.1.7(a) 尽管有第22953、22957和22958条的规定,以下员工不得领取为年金领取人支付的雇主缴款的任何部分,除非该人员在退休时已获得本条所定义的15年或以上州政府服务年限:
(1)CA 政府 Code § 22958.1.7(a)(1) 第3513条(c)款所定义的州政府雇员,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且由州政府谈判单位9或10代表的。
(2)CA 政府 Code § 22958.1.7(a)(2) 与州政府谈判单位9或10相关的州政府雇员,不属于第3513条(c)款中“州政府雇员”定义的,且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的。
(b)CA 政府 Code § 22958.1.7(b) 为受本条约束的雇员支付的退休后牙科护理福利的雇主缴款百分比,应根据计划的供款规定以及退休时已完成的认可州政府服务年限确定,如下表所示:
(c)CA 政府 Code § 22958.1.7(c) 本条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州政府雇员。就本条而言,“州政府服务”指作为州政府雇员或州政府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有偿提供的服务。
(d)CA 政府 Code § 22958.1.7(d)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2958.1.7(d)(1)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曾受雇的州政府前雇员,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就业的。
(2)CA 政府 Code § 22958.1.7(d)(2)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州政府雇员,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受州政府谈判单位9或10代表的。
(3)CA 政府 Code § 22958.1.7(d)(3)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处于获批休假状态的州政府雇员,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工作的。
(4)CA 政府 Code § 22958.1.7(d)(4)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受雇的州政府雇员,首次由州政府谈判单位(非谈判单位9或10)代表,之后由州政府谈判单位9或10代表的。
(e)CA 政府 Code § 22958.1.7(e) 在州政府从公共机构接管某项职能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下,该人员作为该公共机构的雇员或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有偿提供的服务,不得计入本条所指的州政府服务年限,除非原雇主已向州政府支付或同意支付经精算确定的金额,该金额应等于州政府接管该职能及相关人员时已归属的任何雇员牙科福利的费用,且财政部认定合同包含足以补偿州政府为这些人员支付退休后牙科福利所需费用的福利系数。对于非签约公共机构,接管该职能的州政府机构应证明已完成的公共机构服务年限,以便根据本条将其计入雇员的州政府服务年限。
州政府雇员 谈判单位9 谈判单位10 雇主缴款 退休后福利 牙科护理福利 州政府服务 认可年限 退休资格 服务年限 2019年1月后就业 归属条件 福利百分比 公共机构服务 退休系统
(Added by Stats. 2018, Ch. 452, Sec. 14. (SB 873) Effective September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