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6.7
Section § 22959.90
这项法律设立了“退休公职人员视力保健计划”,旨在改善公共机构、学校和大学退休人员的视力保健福利。该计划旨在提高提供这些福利的成本效益和效率。它允许这些机构利用规模经济,提供与州雇员及其他人类似的视力计划。此外,该计划旨在支持这些退休人员的持续健康。
Section § 22959.91
Section § 22959.92
本节定义了《加州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年金领取人”是指从特定雇主处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人,或代表他们领取津贴的家庭成员。“委员会”是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管理机构。“雇主”是指其他条款中描述的特定雇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居伴侣、经济上依赖的未满 23 岁的未婚子女,以及因在 23 岁之前持续存在的残疾而无法自给自足的人。
Section § 22959.93
退休人员或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报名参加视力保健计划。然而,负责这些计划的委员会没有义务查找或告知退休人员其资格,也没有义务为了通知目的与他人分享他们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22959.9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无需通过竞争性招标,即可为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签订视力保健计划合同。委员会负责管理该计划和资金,退休人员支付月度保费,保费可以从他们的养老金中扣除。如果养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保费,退休人员需直接支付剩余部分。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由委员会控制的专门的州级视力保健基金。参加视力保健计划是自愿的,并且该计划不必与健康计划由同一承运商提供。只有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才会与视力保健提供商签订合同,并且保费仅用于提供视力福利和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继续该计划在经济上不可行,委员会可以终止该计划,并提前至少三个月通知注册者。保费费率由委员会设定,并与在职员工的费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