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5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退休公职人员视力保健计划”,旨在改善公共机构、学校和大学退休人员的视力保健福利。该计划旨在提高提供这些福利的成本效益和效率。它允许这些机构利用规模经济,提供与州雇员及其他人类似的视力计划。此外,该计划旨在支持这些退休人员的持续健康。

本部分应被称为“退休公职人员视力保健计划”,并可援引此名称。本部分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政府 Code § 22959.90(a) 促进向公共机构、学校和大学系统的退休成员提供视力保健福利的经济性和效率的提高。
(b)CA 政府 Code § 22959.90(b) 使公共机构、学校和大学系统(当这些实体通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向其年金领取者提供退休福利时)能够利用规模经济,为其雇员提供与加利福尼亚州雇员、年金领取者和私营行业普遍提供的,以及其他州可能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类似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22959.90(c) 促进和维护公共机构、学校和大学系统成员的持续良好健康。

Section § 2295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将负责管理针对退休公务员的视力保健计划。

Section § 22959.9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年金领取人”是指从特定雇主处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人,或代表他们领取津贴的家庭成员。“委员会”是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管理机构。“雇主”是指其他条款中描述的特定雇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居伴侣、经济上依赖的未满 23 岁的未婚子女,以及因在 23 岁之前持续存在的残疾而无法自给自足的人。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2959.92(a) “年金领取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22959.92(a)(1) 从 (c) 款所述雇主处退休并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的人。
(2)CA 政府 Code § 22959.92(a)(2) 按照 (1) 项规定退休的年金领取人的遗属家庭成员,或根据第 21541、21546 或 21547.7 条规定已故雇员的遗属,并领取津贴。
(b)CA 政府 Code § 22959.92(b)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22959.92(c) “雇主”指第 20022、20063 或 20071 条所述的雇主。
(d)CA 政府 Code § 22959.92(d) “家庭成员”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22959.92(d)(1) 年金领取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
(2)CA 政府 Code § 22959.92(d)(2) 任何未满 23 岁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或经认可的非婚生子女,当与年金领取人存在亲子关系时,且其经济上依赖于年金领取人。
(3)CA 政府 Code § 22959.92(d)(3) 在年满 23 岁时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无法自给自足的未婚子女,该残疾在年满 23 岁之前持续存在,并且其家庭成员身份持续有效直至该身份终止。

Section § 22959.93

Explanation

退休人员或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报名参加视力保健计划。然而,负责这些计划的委员会没有义务查找或告知退休人员其资格,也没有义务为了通知目的与他人分享他们的联系方式。

(a)CA 政府 Code § 22959.93(a) 年金领取者或合格的家庭成员可以参加根据本部分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
(b)CA 政府 Code § 22959.93(b) 委员会没有义务查找或通知任何可能符合资格参加的年金领取者,也没有义务向任何人、机构或实体提供姓名或地址以通知任何年金领取者。

Section § 2295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无需通过竞争性招标,即可为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签订视力保健计划合同。委员会负责管理该计划和资金,退休人员支付月度保费,保费可以从他们的养老金中扣除。如果养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保费,退休人员需直接支付剩余部分。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由委员会控制的专门的州级视力保健基金。参加视力保健计划是自愿的,并且该计划不必与健康计划由同一承运商提供。只有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才会与视力保健提供商签订合同,并且保费仅用于提供视力福利和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继续该计划在经济上不可行,委员会可以终止该计划,并提前至少三个月通知注册者。保费费率由委员会设定,并与在职员工的费率分开。

(a)CA 政府 Code § 22959.96(a) 委员会可以,无需遵守任何与竞争性招标相关的法律规定,与一个或多个视力保健计划签订合同,为年金领取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服务,前提是每个视力保健计划承运商在视力保健福利领域已成功运营合理期限,该期限由委员会确定。
(b)CA 政府 Code § 22959.96(b) 委员会作为该计划的管理者,对该计划及相关资金拥有完全的行政管理权,并应要求年金领取者支付视力保健计划的月度保费。年金领取者应支付的保费可以从其每月津贴中扣除。如果年金领取者的每月津贴不足以支付全部保费,年金领取者应负责将所需余额直接支付给视力保健计划承运商。
(c)CA 政府 Code § 22959.96(c) 根据本授权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应由年金领取者的保费资助。从年金领取者处收到的所有保费应存入“退休公职人员视力保健计划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退休公职人员视力保健计划基金”中资金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应计入该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用于(d)款中规定的目的。
(d)CA 政府 Code § 22959.96(d) 委员会应对“退休公职人员视力保健计划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拥有专属控制权。
(e)CA 政府 Code § 22959.96(e) 如果年金领取者也参加了由同一承运商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则其可以参加由该承运商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但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年金领取者参加由同一承运商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和健康福利计划。参加本计划的年金领取者只能参加由委员会签订合同的视力计划。
(f)CA 政府 Code § 22959.96(f) 除非委员会认定合理,否则不得签订视力保健计划合同,且任何合同仅在有资金可用于支付计划启动成本时方可生效。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年金领取者为所签订的会员视力保健计划目的而支付给本计划的任何保费资金,应仅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已注册年金领取者及其符合条件的已注册受抚养人提供视力保健福利的费用、支付这些视力福利的索赔、本视力保健计划下视力保健计划的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委员会因计划启动而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这些成本由委员会确定。
(g)CA 政府 Code § 22959.96(g) 如果委员会在计划启动后的任何时候认定继续该计划在经济上不可行,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注册者和签约计划,在合理时间内终止该计划。向计划发出的终止通知应由委员会决定。向注册者发出的计划终止通知应在计划实际终止日期前不少于三个月开始。
(h)CA 政府 Code § 22959.96(h) 本计划的保费费率应由委员会与签约计划共同确定,并应与任何在职员工的保费费率分开考虑。

Section § 22959.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必须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启动一个名为“退休公职人员视力保健计划”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