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6.5
Section § 22959.80
本法律设立了加州州立大学退休人员视力保健计划。其旨在高效地为退休的加州州立大学员工提供视力福利,利用规模经济提供与私营行业方案相当的计划。该计划承认大学对其员工的投入,并旨在通过在退休后提供视力保健选项来维护退休人员的健康。
Section § 22959.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为退休员工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
Section § 22959.82
本节解释了在与加州州立大学(CSU)相关的特定条件下,谁被视为“年金领取人”。这包括那些在离开加州州立大学工作120天内退休,并从特定州立系统领取退休金的人。它还涵盖了这些退休人员或已故加州州立大学雇员的在世家庭成员,他们代替年金领取人获得津贴。此外,如果加州州立大学成员去世时他们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那么领取遗属福利的人也包括在内。最后,它也适用于已故的州教师退休计划退休成员的家庭成员,这些成员遵循了特定的退休规定。
Section § 22959.83
这项法律允许从加州州立大学校区或校长办公室退休的人员参加视力保健计划,前提是他们在退休时已经参加了医疗、牙科或视力计划,或者当时有资格参加其中一项。要符合资格,他们必须在离职后120天内退休。
大学没有义务查找或通知退休人员他们的资格。但是,如果提出请求,公务员退休系统必须协助大学,提供退休人员的保密联系方式,以便告知他们视力计划的注册事宜。
Section § 22959.84
Section § 22959.85
加州州立大学(CSU)可以为退休人员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签订视力保健计划,前提是这些计划有良好的运营记录。CSU负责管理该项目,从退休人员的每月退休金中收取保费来资助该项目,并将这些保费存入一个专门的信托账户。退休人员可以选择与其健康计划相关的视力保健计划,但不需要为两者使用同一家提供商。CSU只能签订经济上合理的合同,确保所有保费都用于计划的开支,例如福利、索赔和管理费用。如果继续该项目在经济上不可行,CSU可以终止该项目,提前书面通知参保者和提供商,并告知立法机构。保费费率由CSU和签约提供商共同设定,并与在职雇员的费率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