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州属实体,例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其金融工具(如债券或合同)的有效性。这些金融工具可能直接与州相关,也可能涉及州管辖下的地方机构。

如果一个州实体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债务,并利用所得款项购买或发放与地方机构金融工具相关的贷款,它也可以通过法律行动核实这些工具的有效性。

根据这项法律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都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提起。

(a)CA 政府 Code § 17700(a) 州或任何州委员会、部门、机构或权力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以确定其债券、认股权证、合同、债务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
(b)Copy CA 政府 Code § 1770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7700(b)(1) 任何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的州委员会、部门、机构或权力机关,其收益将用于购买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合同、债务或债务凭证,或用于以这些凭证或担保的贷款,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以确定这些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合同、债务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这些凭证将由该州委员会、部门、机构或权力机关购买,或用于证明或担保其贷款。
(2)CA 政府 Code § 17700(b)(2) 就本款而言,“地方机构”应具有第53510条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政府 Code § 17700(c) 就《民事诉讼法》第860条而言,依照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