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加州州政府支出的审计长,在州普通基金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立法机关当年批准的所有账单(拨款)时,采取特别行动。审计长可以估算预计将收到的资金及其时间,然后提前要求支付,即使资金尚未到账。这些支付要求会发送给司库,司库可以将其标记为待处理,并利用它们根据另一条款发行短期借款(票据)。

Section § 17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以其认为最佳的方式出售票据(票据类似于金融借据),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邀请他人竞标。偿还这些票据及其产生的任何利息的资金来自普通基金。

Section § 17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发行票据的规则,旨在筹集足够资金以满足审计长登记的财政需求。这些票据是临时的借款工具,其金额必须与所需资金相符。票据的发行需要通过司库、审计长和财政部主任等关键州官员批准的决议来授权。

票据可以有多种特点:它们可以转让,可以支付给持有人,面额多样,并且必须在发行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支付,不得延期。利率可以是浮动的,如果允许,也可以提前偿还。

此外,票据也可以商业票据的形式发行,商业票据类似于短期借款,其规则与普通票据相似,包括在12个月内到期。这种商业票据具有灵活性,可以更改或续期,但必须在审计长要求的金额范围内,并且不能超出财政时间限制。

票据应仅根据本部分发行,以筹集足以满足审计长已登记要求或多项要求的资金。票据收益也可用于支付第17311节所述款项,但以这些款项未包含在构成该要求或多项要求的拨款之内为限。票据发行本金金额应等于该要求金额或通过发行满足的该要求部分。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任何票据应由司库经审计长和财政部主任批准通过的决议授权。
(a)CA 政府 Code § 17302(a) 任何票据 (1) 可转让,(2) 可凭指令或向持票人支付,(3) 可为任何面额,(4) 应在票据发行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120天内支付,且不得在该日期之后续期,(5) 可按决议规定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固定或浮动利率计息并按其中规定支付,(6) 可在固定日期或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支付,(7) 可由州或持有人选择提前支付或赎回,以及 (8) 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b)CA 政府 Code § 17302(b) 决议可规定以商业票据形式发行票据,以代替根据 (a) 款发行票据。此类商业票据可根据本款要求,由司库确定金额,不时发行和续期,自首次发行之日起至最终到期日止,最终到期日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晚于商业票据首次发行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并且不得在该日期之后续期。任何时候未偿商业票据的最大本金金额应在决议中说明,且不得大于审计长的要求金额。决议还可规定商业票据 (1) 可转让,(2) 可凭指令或向持票人支付,(3) 可为任何面额,(4) 可按决议规定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固定或浮动利率计息并按其中规定支付,(5) 可在固定日期或根据商业票据持有人的要求支付,(6) 可由州或持有人选择提前支付或赎回,以及 (7) 可包含为执行商业票据计划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17303

Explanation
当州政府收到出售某些金融票据的款项时,州司库会通知州审计长,这笔钱已存入州金库,并准备好支付称为“已登记付款要求”的特定财务义务。州审计长随后可以签发指令,使用立法机关拨付的资金来支付这些要求。一旦这些票据还清,与这些票据相关的付款要求就会被正式取消。

Section § 17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普通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偿还票据(如贷款或债务)及其利息。票据和利息专门使用普通基金偿还,但如果普通基金资金不足,法律允许从其他基金进行内部借款以支付款项。

普通基金中的任何收入均可用于支付所有票据及其利息,直至票据及其利息全部付清并解除。票据及其利息应专门从普通基金的款项中支付,但在普通基金款项不足时,不排除可诉诸从其他基金进行内部借款。

Section § 17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根据本部分发行的票据可以作为各种机构资金的合法投资。这些资金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资金、储蓄和贷款协会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属于州和公共机构或公司(如城市和县)的资金。

州根据本部分发行的所有票据均为以下任何实体的合法投资:
(a)CA 政府 Code § 17306(a) 信托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7306(b) 保险公司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7306(c) 储蓄和贷款协会资金。
(d)CA 政府 Code § 17306(d) 银行资金。
(e)CA 政府 Code § 17306(e) 州机构、城市、县、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或公司的资金。

Section § 17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本部分发行的票据用作担保。它们可以用来支持任何公共或私人信托或义务。此外,银行可以使用这些票据作为持有政府资金的担保。

根据本部分发行的票据是可接受的,并且可以被用作任何公共或私人信托或义务的忠实履行,或任何行为的履行的担保,包括银行使用票据作为州及其机构、或任何市、县、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或公司的资金存款的担保。

Section § 17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能够将其库房资金投资于证券(这些证券通常对储蓄银行来说足够安全)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也可以将这些资金投资于州政府发行的票据。

Section § 1730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司库在认为这样做能使票据更容易出售的情况下,向总检察长以外的律师寻求关于票据有效性的法律意见。这一过程可以在票据出售之前或之后进行。

Section § 1731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普通基金中的资金被预留出来,用于支付某些政府票据的利息和本金。其中,'未动用资金'指的是尚未分配的款项。当这些票据的付款到期时,它们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然而,法律规定或票据/协议条款允许的一些款项,必须在这些票据付款之前优先支付。

(a)CA 政府 Code § 17310(a) 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款,任何未动用资金(定义见第17220条(a)款),其数额足以支付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任何票据的利息和本金,当这些票据的利息和本金到期应付时。
(b)CA 政府 Code § 17310(b) 当任何票据付款或向票据的信用增级或流动性便利提供方支付的款项到期时,该付款仅在优先支付以下款项后方可支付:
(1)CA 政府 Code § 17310(b)(1) 法律要求在票据或提供方付款之前支付的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7310(b)(2) 根据票据或信用增级或流动性协议条款允许在票据或提供方付款之前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7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从州普通基金中拨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存入一个名为“州票据费用账户”的特别账户。这笔钱用于支付与准备、销售和发行票据(如金融工具)相关的费用。该账户作为周转基金运作,费用从其中支付,并在票据售出后得到补充。这些费用也可以通过设定更高的票据利率来支付,这样买方支付的溢价就能覆盖这些成本。

此外,通过销售票据获得的任何额外溢价收入,可以用于支付这些费用,或者返还到普通基金中,用于支付票据利息。

(a)CA 政府 Code § 17311(a) 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款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该款项应存入一个名为“州票据费用账户”的特别账户,并应用于支付由州司库、审计长或财政部在提供票据的准备、销售、发行、广告、法律服务或任何其他经州司库或财政部酌情决定为执行本部分宗旨所必需的行为时产生的费用。本账户应作为周转基金运作,每当票据售出时,从其销售所得的第一笔款项中,应支付任何剩余费用,然后将已用于上述目的的任何款项重新存入该账户,这些款项可用于相同目的,并在每次进行额外销售时以相同方式偿还。在不限制第 (17300) 条的情况下,根据第 (17300) 条开具的付款要求可包括本款所述的费用。或者,本款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可通过使票据以某一利率计息来支付,从而使票据购买者支付足以支付这些费用的溢价。
(b)CA 政府 Code § 17311(b) 任何票据发行销售所得的溢价应适用于 (a) 款所述的费用,或应贷记入普通基金并用于支付票据利息。

Section § 17313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某些判决保持一致,以确保其合宪性。具体而言,它遵循了1933年和1936年的 Riley v. Johnson 案以及1971年的 Flournoy v. Priest 案所设定的指导方针。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分应在所有方面符合经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Riley v. Johnson, (1933), 219 Cal. 513, Riley v. Johnson, (1936), 6 Cal. 2d 529, 和 Flournoy v. Priest, (1971), 5 Cal. 3d 350 等判例中验证的程序,并满足其中规定的合宪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