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条款应管辖公共交通雇员专属谈判代表与地方机构之间的争议:
(a)CA 政府 Code § 3611(a) 这些争议不应受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事实调查程序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3611(b) 每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不少于90天交换合同提案,并应在该到期前不少于60天进行正式集体谈判。
(c)CA 政府 Code § 3611(c) 每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另一方要求的所有合理数据。
(d)CA 政府 Code § 3611(d) 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请求,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的一名调解员应被指派调解该争议,并应有权接触所有正式谈判。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受第4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规定管辖的任何地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