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603(a)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继承并被赋予工业关系部通过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行使或执行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b)CA 政府 Code § 3603(b) 工业关系部部长或工业关系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9455条和第19604条、《教育法典》第89542.5条、《食品与农业法典》第57031条、《政府法典》第3502.5条、第3507.1条、第3507.3条、第71632.5条、第71636.1条、第71636.3条、第71637条、第71802条至第71806条(含)以及第71814条、《劳工法典》第1164条和第2686条,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25051条、第25052条、第28850条、第28851条、第30750条、第30751条、第30756条、第40120条、第40122条、第50120条、第50121条、第70120条、第70122条、第90300条、第95650条、第95651条、第98162.5条、第100301条至第100306条(含)、第101341条、第101342条、第101344条、第102401条、第102403条、第103401条至第103406条(含)、第105142条、第120502条至第120505条(含)以及第125521条至第125526条(含),1961年《弗雷斯诺大都会交通区法案》第4.2条(经1971年法规常会第1335章废止并新增)和第4.4条(经1971年法规常会第1335章新增),以及《西湾快速交通管理局法案》第13.90条至第13.96条(含)(经1964年法规第一次特别会议第104章新增)项下的所有权力、职责和责任,特此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3603(c) 工业关系部部长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8部第1编第8章第2.2分章(第15800条至第15875.1条,含)和第7分章(第17300条)中的规章应保持有效,并应被视为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规章。
(d)CA 政府 Code § 3603(d) 在工业关系部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任职的所有州公务员,临时雇员除外,以及从事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职能的人员,均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这些人员的地位、职位和权利不应因其调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第2部(第18500条起)第5编第2卷)继续保留,但其职责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除外。所有调动雇员的人事档案应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
(e)CA 政府 Code § 3603(e) 工业关系部专门或主要用于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职能的财产,应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如果对财产是否或应移交到何处产生疑问,总务部应决定财产是否或应移交到何处。
(f)CA 政府 Code § 3603(f) 所有与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任何职能或任何法律的执行相关的未动用拨款余额或其他可用资金,应移交给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如果对这些余额和资金是否或应移交到何处产生疑问,财政部应决定这些余额和资金是否或应移交到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