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9.5
Section § 15670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税务上诉办公室。一名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的主任负责监督办公室的日常运作,但不参与税务上诉小组的决策。这些小组负责处理税务上诉,每个小组由三名成员组成,并且必须遵守与利益冲突相关的特定道德标准。成员必须具备税法专业知识,并符合专业标准,例如是律师或税务专家。办公室负责采纳类似于《司法道德准则》的道德规则,并按照州公务员制度规则进行招聘。法律强调不应减少目前行政法法官的人数。
Section § 15671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与税费上诉相关的具体术语。“上诉”包括各种申请和申索,例如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税款重新评估或退款申请,或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行动的上诉。它还涵盖行政听证申请或任何可能安排听证的事项,例如请求减免税款或罚款。此外,“办公室”一词指的是税务上诉办公室。
Section § 15672
本节解释,除另一节中另有规定外,本办公室接管州平衡委员会所有与上诉听证会相关的职责和权力。本节还明确指出,这些税务上诉小组及其举行的听证会不被视为税务法庭。
Section § 15673
Section § 15674
本节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税务上诉小组负责处理所有与已转移给它们的特定职责和权力相关的上诉听证会。它们还必须对每项裁决的上诉发布书面意见,并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听证会。同时,州平衡委员会被限制处理上诉,除非第15600条的特定部分允许。
Section § 15675
Section § 15676
这条法律允许个人在上诉时选择任何人作为其代表,只要该代表年满18岁。这包括律师、估价师、会计师、簿记员、雇员、业务伙伴或任何其他个人。
Section § 15676.2
本加州法律条款为个人或实体在某些税务争议中提供了一个选项,即他们的上诉可以由一名合格的专家组成员而非多名成员审理,这可以简化并加快处理流程。如果案件涉及低于5,000美元的个人所得税争议,或者涉及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某些税款争议(前提是该实体总收入低于2,000万美元且争议金额低于50,000美元),则允许采用此方式。然而,以这种方式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构成未来案件的法律先例。本法律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此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15677
如果您不同意税务上诉小组的决定,您可以将案件提交给高级法院。这意味着您将获得一次新的审理,法院会根据所涉具体税费的规定,像首次审理一样审查您的案件。
Section § 1567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离职后,必须等待至少一年才能在税务上诉小组面前代表他人。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成员的幕僚;他们也需要在离职一年后才能在税务上诉中代表他人。
Section § 15679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8年1月1日,一个办公室必须根据需要制定法规。他们可以使用紧急规定直到2019年1月1日,而无需证明立即采取行动的必要性。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福祉。
这些法规应与司法行为委员会管理法官的方式、以及《政治改革法案》中的礼物和旅行限制、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的《示范州行政税务法庭法案》保持一致。
此外,办公室的政策和书面意见无需遵循某些法规制定程序,并且某些意见可以在未来的案件中作为先例。
Section § 15679.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税务上诉听证会的进行方式。它规定这些听证会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同时纳入某些现有法规,除非这些法规与本法规冲突。此外,它还规定,管理这些听证会的规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新,特别是关于证据提交和听证会准备方面的规则,且不要求专业知识。最后,它强调任何新法规都应与美国律师协会的一项示范法案保持一致,只要它们符合加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