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税务上诉办公室。一名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的主任负责监督办公室的日常运作,但不参与税务上诉小组的决策。这些小组负责处理税务上诉,每个小组由三名成员组成,并且必须遵守与利益冲突相关的特定道德标准。成员必须具备税法专业知识,并符合专业标准,例如是律师或税务专家。办公室负责采纳类似于《司法道德准则》的道德规则,并按照州公务员制度规则进行招聘。法律强调不应减少目前行政法法官的人数。

(a)CA 政府 Code § 15670(a) 州政府应设立税务上诉办公室。
(b)Copy CA 政府 Code § 1567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670(b)(1) 该办公室由一名主任管理。州长应任命该办公室的主任、首席副主任和首席法律顾问。主任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2)CA 政府 Code § 15670(b)(2) 主任应管理和指导办公室的日常运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每个听证办公室人员充足,以及上诉听证会得到及时高效的审理和解决。主任不得指导、监督、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税务上诉小组的决策过程。
(c)CA 政府 Code § 15670(c) 在该办公室内部,应设立税务上诉小组。每个税务上诉小组应由办公室主任指定的三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应是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人员:
(1)CA 政府 Code § 15670(c)(1) 该人员同意遵守办公室根据 (d) 款采纳的道德标准。
(2)CA 政府 Code § 15670(c)(2) 该人员对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收和费用法律的管理和运作具有知识和经验。
(3)CA 政府 Code § 15670(c)(3) 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A)CA 政府 Code § 15670(c)(3)(A) 该人员在被指定为税务上诉小组成员之前,已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保持活跃会员资格至少五年,并符合州雇员分类中行政法法官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15670(c)(3)(B) 该人员受雇于以下任一州雇员分类:
(i)CA 政府 Code § 15670(c)(3)(B)(i) 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商业税专家系列。
(ii)CA 政府 Code § 15670(c)(3)(B)(i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项目专家系列。
(d)CA 政府 Code § 15670(d) 办公室应根据第15679条通过规则采纳道德标准,包括管辖利益冲突和单方联络的规则。在适用范围内,办公室应参照最高法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18节 (m) 款采纳的《司法道德准则》制定这些规则。
(e)CA 政府 Code § 15670(e) 税务上诉小组成员的招聘应由办公室按照州公务员制度要求进行。
(f)CA 政府 Code § 15670(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即授权办公室雇用指定的税务专家担任税务上诉小组成员,应由办公室以不会直接导致办公室目前雇用的行政法法官人数减少的方式实施。

Section § 15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与税费上诉相关的具体术语。“上诉”包括各种申请和申索,例如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税款重新评估或退款申请,或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行动的上诉。它还涵盖行政听证申请或任何可能安排听证的事项,例如请求减免税款或罚款。此外,“办公室”一词指的是税务上诉办公室。

就本部分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5671(a) “上诉”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15671(a)(1)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复核申请、重新评估申请、继任者责任复议申请或重审申请。
(2)CA 政府 Code § 15671(a)(2) 关于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税款或费用的行政异议。
(3)CA 政府 Code § 15671(a)(3) 申索,包括关于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税款或费用的退款申请。
(4)CA 政府 Code § 15671(a)(4)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0.5部分第1章(自第20501条起)和第4章(自第20641条起)提交的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行动的上诉。
(5)CA 政府 Code § 15671(a)(5)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听证申请。
(6)CA 政府 Code § 15671(a)(6) 任何其他可能安排听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费用、利息或罚款减免请求。
(b)CA 政府 Code § 15671(b) “办公室”指税务上诉办公室。

Section § 156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除另一节中另有规定外,本办公室接管州平衡委员会所有与上诉听证会相关的职责和权力。本节还明确指出,这些税务上诉小组及其举行的听证会不被视为税务法庭。

(a)CA 政府 Code § 15672(a) 除第15600条(b)款另有规定外,本办公室是州平衡委员会的继任者,并被赋予州平衡委员会为举行上诉听证会所需或适当的所有职责、权力与责任。
(b)CA 政府 Code § 15672(b) 本部分项下的税务上诉小组以及由税务上诉小组举行的上诉听证会,不应被解释为税务法庭,也不应被解释为由税务法庭举行。

Section § 15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主要办公室设在萨克拉门托,并且在萨克拉门托、弗雷斯诺和洛杉矶也设有听证办公室。

Section § 1567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税务上诉小组负责处理所有与已转移给它们的特定职责和权力相关的上诉听证会。它们还必须对每项裁决的上诉发布书面意见,并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听证会。同时,州平衡委员会被限制处理上诉,除非第15600条的特定部分允许。

(a)CA 政府 Code § 15674(a) 税务上诉小组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政府 Code § 15674(a)(1)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根据第15672条转至该办公室的职责、权力与责任,进行所有上诉听证会。
(2)CA 政府 Code § 15674(a)(2) 对每项已裁决的上诉发布书面意见。
(3)CA 政府 Code § 15674(a)(3)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所有上诉听证会和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5674(b) 自2018年1月1日起,州平衡委员会不得进行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与上诉相关的行动,但第15600条(b)款规定且符合第15600条(d)款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1567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税务上诉小组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下来。这份书面意见必须在决定最终确定后的100天内向公众公布。

Section § 1567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个人在上诉时选择任何人作为其代表,只要该代表年满18岁。这包括律师、估价师、会计师、簿记员、雇员、业务伙伴或任何其他个人。

个人可以在上诉中由其选择的任何经授权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估价师、注册会计师、公共会计师、簿记员、雇员、业务伙伴或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15676.2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为个人或实体在某些税务争议中提供了一个选项,即他们的上诉可以由一名合格的专家组成员而非多名成员审理,这可以简化并加快处理流程。如果案件涉及低于5,000美元的个人所得税争议,或者涉及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某些税款争议(前提是该实体总收入低于2,000万美元且争议金额低于50,000美元),则允许采用此方式。然而,以这种方式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构成未来案件的法律先例。本法律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此后将被废止。

(a)CA 政府 Code § 15676.2(a) 尽管有第15670条(c)款的规定,该办公室应建立一个程序,允许提起上诉的人选择由一名成员审理,如果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政府 Code § 15676.2(a)(1) 如果上诉源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征收的税款、费用或罚款,且争议总金额(包括罚款和费用)少于五千美元 ($5,000)。
(2)CA 政府 Code § 15676.2(a)(2) 如果上诉源于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管理的税款、费用或罚款,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5676.2(a)(2)(A) 提起上诉的实体总收入少于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B)CA 政府 Code § 15676.2(a)(2)(B) 争议总金额(包括罚款和费用)少于五万美元 ($50,000)。
(b)CA 政府 Code § 15676.2(b) 根据本条规定程序作出的一名成员的决定不具有先例效力。
(c)CA 政府 Code § 15676.2(c) 在本条中,“成员”指根据第15670条规定有资格在税务上诉小组任职的人。
(d)CA 政府 Code § 15676.2(d)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5677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同意税务上诉小组的决定,您可以将案件提交给高级法院。这意味着您将获得一次新的审理,法院会根据所涉具体税费的规定,像首次审理一样审查您的案件。

如果寻求税务上诉小组救济的人不同意其决定,该人可以根据征收该税费的法律,在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重审。

Section § 1567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离职后,必须等待至少一年才能在税务上诉小组面前代表他人。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成员的幕僚;他们也需要在离职一年后才能在税务上诉中代表他人。

(a)CA 政府 Code § 15678(a) 州平衡委员会成员在其委员会任期届满一年内或离职一年内,不得在税务上诉小组面前代表任何个人。
(b)CA 政府 Code § 15678(b) 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的幕僚在与该成员解除雇佣关系一年内,不得在税务上诉小组面前代表任何个人。

Section § 15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8年1月1日,一个办公室必须根据需要制定法规。他们可以使用紧急规定直到2019年1月1日,而无需证明立即采取行动的必要性。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福祉。

这些法规应与司法行为委员会管理法官的方式、以及《政治改革法案》中的礼物和旅行限制、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的《示范州行政税务法庭法案》保持一致。

此外,办公室的政策和书面意见无需遵循某些法规制定程序,并且某些意见可以在未来的案件中作为先例。

(a)Copy CA 政府 Code § 1567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679(a)(1) 截至2018年1月1日,该办公室应制定必要的或适当的法规,以实现本部分的宗旨。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可以通过依照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紧急法规的方式进行。
(2)CA 政府 Code § 15679(a)(2) 截至2019年1月1日,办公室为履行其根据本部分承担的职责、权力和责任而制定和重新制定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就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而言,办公室特此免除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实的要求,以及免除行政法办公室对紧急法规的审查。
(3)CA 政府 Code § 15679(a)(3) 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实现第15670条(c)款(2)项宗旨而制定的法规应与以下各项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15679(a)(3)(A) 司法行为委员会为规范州法官行为而制定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5679(a)(3)(B) 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第9篇(自第81000条起))中包含的对立法者施加的礼物、酬金和旅行限制。
(C)CA 政府 Code § 15679(a)(3)(C) 美国律师协会于2006年8月通过的《示范州行政税务法庭法案》。
(b)CA 政府 Code § 15679(b) 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办公室发布的任何政策、程序、通知或指南,或不适用于办公室根据第15675条的含义发布的任何最终书面意见。办公室可以将任何已发布的书面意见指定为具有先例性,如果如此指定,该意见可在办公室审理的任何事项或程序中被引用为先例,除非该书面意见已被办公室推翻、取代或另行指定为不具先例性。办公室将书面意见指定为先例,或发布政策、程序、通知或指南,不属于制定法规的行为,且无需根据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进行。

Section § 156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税务上诉听证会的进行方式。它规定这些听证会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同时纳入某些现有法规,除非这些法规与本法规冲突。此外,它还规定,管理这些听证会的规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新,特别是关于证据提交和听证会准备方面的规则,且不要求专业知识。最后,它强调任何新法规都应与美国律师协会的一项示范法案保持一致,只要它们符合加州法律。

(a)CA 政府 Code § 15679.5(a) 根据第15674条规定,所有上诉听证会和程序均应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在适用且不与本部分冲突的范围内,《加州法规》第18篇第2.1分部所载的法规应继续有效并适用于所有上诉听证会和程序。
(b)Copy CA 政府 Code § 15679.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679.5(b)(1) 根据第15679条规定,该办公室应根据需要或酌情修订、废止或增补(a)分部所述的法规,以管理税务上诉小组根据本部分进行的听证会和程序。
(2)CA 政府 Code § 15679.5(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与第15676条以及《加州法规》第18篇第2.1分部保持一致,该办公室应制定关于在税务上诉小组面前提交证据和准备听证会及程序的法规,这些法规不要求应用专业知识。
(3)CA 政府 Code § 15679.5(b)(3) 在适用且不与本部分冲突的范围内,为执行本分部而采取的监管行动应与美国律师协会于2006年8月通过的《示范州行政税务法庭法》保持一致。

Section § 15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本部分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