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0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说明了该法律的名称,即《地方机构拨款法》。

Section § 15501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包括城市、县和其他地方公共机构。“公共工程项目”指公共建筑、机场、供水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活动。“委员会”指州拨款委员会,该委员会可能对这些项目负有监督或拨款责任。

Section § 15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关拨出州或联邦资金用于地方机构的公共工程项目,并且没有指定专门的州官员或机构来处理这笔钱,那么州拨款委员会将负责管理这些资金。

凡立法机关为公共工程项目向任何一类或多类地方机构拨款州或联邦资金进行分配或拨付,或凡任何州官员或机构依法被授权接收或接受来自联邦政府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以进行此类分配或拨付,且除州拨款委员会外,没有其他州官员或机构依法被授权和赋权进行这些分配或拨付的,则这些分配或拨付应仅由该委员会负责。

Section § 155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每当董事会需要分配资金时,它必须制定与管理资金拨款的法律相符的规则。此外,董事会还决定这些资金分配所需的程序、表格和信息。

董事会还可以要求将任何资金申请提交给它审批,除非分配资金的法律另有规定。

凡是董事会根据本部分规定需要进行拨款或分配时,它应制定规则和条例,用于管理,且不得与拨款或分配资金的法案相抵触。董事会应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程序、表格以及任何信息。
除非拨款法案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要求将拨款或分配的申请提交给它审批。

Section § 15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总服务局局长必须协助委员会处理其为实施本部分的规则和要求所需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1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资金根据固定公式进行分配时——这意味着无需对分配金额或分配条件进行判断或决策——这种分配不受本部分规则的约束,除非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应受约束。

任何基于固定公式或无需就分配和分摊的金额或条款和条件行使判断或自由裁量权而进行的拨款,均免受本部分的约束,除非立法机关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5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其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截至1949年5月24日州官员或机构向地方机构分配资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