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70

Explanation

本加州政府章节强调了本州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对本州繁荣和居民福祉的重要性。它认识到这些系统失灵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有效管理它们的重要性。

该法律在自然资源局内设立了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以监督这些任务。它强制要求监督能源和通信服务的州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并允许设立必要的组织以有效实施这些措施。

该法规还制定了一项政策,旨在协调地方、联邦和私人实体之间的环境、健康和安全行动,以确保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

(a)CA 政府 Code § 15470(a) 本州长期以来一直认识到其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的关键性,其在推动本州繁荣引擎方面的重要性,在缺乏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时给本州居民带来的困难,以及当基础设施运营者失去对基础设施的运营控制时可能发生的破坏。为确保本州内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的运营得到充分管理,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是必要的:
(1)CA 政府 Code § 15470(a)(1) 设立一个州办公室,称为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隶属于自然资源局,并规定该办公室主任的权力和职责。
(2)CA 政府 Code § 15470(a)(2) 规定对本州能源和通信服务提供商的其他职能具有管辖权的州实体之间的职能协调。
(3)CA 政府 Code § 15470(a)(3) 授权设立组织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5470(b) 进一步宣布本部分的宗旨和本州的政策是,本州的所有环境、健康和安全职能应尽可能与本州政治分区、联邦政府(包括其各部门和机构)、其他州以及各类私人机构的类似职能进行协调,以便在管理本州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最有效地利用所有人力、资源和设施。

Section § 15471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加州能源基础设施安全法案》。它只是说明了可以用来指代本法律部分的官方名称。

本部分应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州能源基础设施安全法案》。

Section § 1547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能源基础设施和安全法规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主任”是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的负责人。“电力公司”的定义依据法律的另一部分。“办公室”仅指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5472(a)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5472(b) “主任”指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主任。
(c)CA 政府 Code § 15472(c) “电力公司”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218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政府 Code § 15472(d) “办公室”指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

Section § 15473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自然资源局内设立了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该办公室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的主任监督,并可能任命一名副主任。该办公室负责与各机构合作,并采取必要行动,以安全管理和监管能源基础设施。主任有权雇用员工、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并制定必要的法规。该办公室可以要求受监管实体提交基础设施事件报告,主任和副主任均有权发出传票和主持宣誓。

(a)CA 政府 Code § 15473(a) 在州政府内,自然资源局下设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该办公室应由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主任监督,主任应拥有本法典规定的办公室负责人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b)CA 政府 Code § 15473(b) 主任应由州长任命,并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主任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1)CA 政府 Code § 15473(b)(1) 主任应领取第11552条规定的年薪。
(2)CA 政府 Code § 15473(b)(2) 州长可任命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应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
(c)CA 政府 Code § 15473(c) 在执行本部分规定时,主任可:
(1)CA 政府 Code § 15473(c)(1) 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并签订合同,以执行必要和适当的行为、提供服务和设施。
(2)CA 政府 Code § 15473(c)(2) 采取本部分规定赋予或施加的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所必需和附带的其他行为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5473(c)(2)(A) 雇用并规定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履行办公室的职责。
(B)CA 政府 Code § 15473(c)(2)(B) 在州内任何地方进行调查,强制提供信息,并举行听证会、公开会议或研讨会,以履行办公室的权力、职责和责任,这应符合其根据本部分和《公共事业法典》第4.1部第6章(自第8385条起)或其他与办公室相关的法规行使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15473(c)(2)(C) 根据第15475条的规定,制定、修订和废止必要的法规,以履行办公室的权力、职责和责任。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
(D)CA 政府 Code § 15473(c)(2)(D) 要求办公室管辖下的受监管实体就办公室监管的任何与受监管实体基础设施相关的事项向办公室提交事件报告。
(d)CA 政府 Code § 15473(d) 主任和副主任可在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询问、调查或听证中,主持宣誓、证明所有官方行为、送达逮捕令,并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和提交文件,包括计算机建模、程序、地图、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及其他数字记录、运单、账簿、账目、文件和证词。
(e)CA 政府 Code § 15473(e) 主任拥有根据第1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11180条起)规定的部门负责人的权力。

Section § 15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办公室正式认可由私营部门、公共机构或两者共同组建的委员会或理事会,这些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管理对能源或通信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设施、资源或服务。

Section § 15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办公室多项权力,以确保野火安全。它可以制定紧急规定,要求其监管的公司提供数据,对记录保密,并随时检查公司记录。在其管辖下的公司必须在调查中充分合作,即使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

它将制定绩效指标并进行审计,以确保电力公司遵守其野火缓解计划。该办公室还支持分析天气数据以预防野火,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此外,它将审查安全要求并就应对气候变化以减少野火风险的措施提供建议。

(a)CA 政府 Code § 15475(a) 办公室可以强制要求提供信息并进行调查。在根据本部分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4.1部第6章(自第8385条起)或与办公室相关的其他法规履行其职责、权力与责任时,确认并认可赋予办公室的以下权力、职责和责任:
(1)CA 政府 Code § 15475(a)(1) 办公室应根据《行政程序法》(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修订或废止紧急法规以实施本部分。这些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应被视为第11342.545条所指的紧急情况,并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
(2)CA 政府 Code § 15475(a)(2) 办公室可以要求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对办公室管辖下的每个受监管实体以及任何受监管实体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监测和核实,涉及或可能影响任何有关野火安全的事项,或对办公室履行和行使其职责、权力与责任所必需或有用的信息和数据。
(3)CA 政府 Code § 15475(a)(3) 办公室应确保记录的保密性、专有信息的保护,以及保护公共事业客户对其在办公室管辖下的受监管实体所维护的客户特定记录隐私的合理期望。作为原野火安全部门的继承实体,办公室应继续有权访问并根据适当的保护措施将原野火安全部门在公共事业委员会授权下收到的任何机密信息转移给办公室,以维护该信息的保密性。办公室和公共事业委员会应就该信息的转移条款达成一致。
(4)CA 政府 Code § 15475(a)(4) 办公室可以要求在州内,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办公室管辖下的受监管实体在本州任何办公室或地点保存的任何账簿、账目、文件、记录,包括计算机建模、程序和其他数字记录,或根据其选择,提供经核实的副本以代替原件,以便办公室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审查,只要这些记录的提供与属于办公室职责、权力与责任范围内的调查相关。
(5)CA 政府 Code § 15475(a)(5) 办公室及办公室雇佣的人员,可以随时检查办公室管辖下的任何受监管实体的账目、账簿、文件和文书,包括任何数字信息。办公室及其任何指定人员或被授权宣誓的员工,可以就与办公室职责、权力与责任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业务和事务,对办公室管辖下的受监管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员工进行宣誓质询。本款也适用于检查办公室管辖下的受监管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持有该受监管实体控股权益的公司的账目、账簿、文件和文书。
(6)CA 政府 Code § 15475(a)(6) 办公室管辖下的每个受监管实体应在本条规定范围内,在任何调查中与办公室充分合作,无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其他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与公共事业委员会或林业和消防部门进行的调查相关的调查。办公室和公共事业委员会将根据第15476条要求的谅解备忘录进行合作和协调。
(7)CA 政府 Code § 15475(a)(7) 办公室管辖下的每个受监管实体应按照办公室规定的形式和细节,向办公室提供办公室履行其职责、权力与责任所需的所有表格、计算结果和其他信息,并应具体回答办公室提出的所有问题。办公室管辖下的每个受监管实体收到办公室提供的带有填写说明的任何空白表格时,应完整且正确地回答向其提出的每个问题,如果无法回答任何问题,应给出充分合理的理由。

Section § 154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负责监督那些必须降低野火风险的实体。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确保这些实体遵守其经批准的野火缓解计划。此外,该办公室还必须评估和评价电力公司执行其野火缓解策略的情况。他们还会检查公司是否坚持其计划,以及他们的行动有多有效。

Section § 154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电力公司未遵守其批准的野火预防计划时,向其发送一份不履行通知。该通知将解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措施和截止日期。该通知将在网上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该公司。

该机构还将制定指导方针,解释整个流程如何运作。

(a)Copy CA 政府 Code § 15475.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475.2(a)(1) 该办公室可以发出不履行通知,指示电力公司纠正任何与经批准的野火缓解计划不符的不履行行为。
(2)CA 政府 Code § 15475.2(a)(2) 该不履行通知应当指出不足之处,并可以规定纠正措施和时间表。
(3)CA 政府 Code § 15475.2(a)(3) 该不履行通知应当在该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以电子方式送达电力公司。
(b)CA 政府 Code § 15475.2(b) 该办公室应当根据第15475.6条通过指引,阐明执行本条职责的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154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特定办公室制定指导方针,说明它将如何履行其职责。在采纳这些指导方针之前,它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对指导方针的任何重大修改都必须提前30天向公众公布,并且在最终采纳之前,这些修改需要至少开放10天供公众评论。

这些指导方针不必遵守某些州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野火安全部门的任何先前规则或指导方针在新规则或指导方针通过之前仍然有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15475.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475.6(a)(1) 该办公室应制定指导方针,规定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承担本部分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326.1和326.2条以及第4.1部第6章(第8385条起)所述责任所需的要求、格式、时间以及任何其他事项。
(2)CA 政府 Code § 15475.6(a)(2) 在制定指导方针之前,该办公室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或研讨会,并允许所有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成员有机会发表意见。本条所要求的任何会议或研讨会应提前不少于10天发布公告。
(b)CA 政府 Code § 15475.6(b) 对指导方针的实质性修改,未经至少30天的书面公告和公众评论机会,不得通过。该公告期可与(a)款中的会议公告要求同时进行。如果在30天公众评论期之后、指导方针通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则应将修改后的指导方针全文(明确标示修改内容)向公众提供至少10天以供评论,然后该办公室方可采纳该指导方针。
(c)CA 政府 Code § 15475.6(c) 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指导方针均免于遵守《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要求。截至2021年7月1日,前野火安全部门已正式通过并使用的任何规则或指导方针,在该办公室根据本条通过新的或修订的指导方针之前,对该办公室仍然有效。

Section § 1547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公用事业委员会和一个指定的办公室通过签订一份正式协议来共同合作。他们需要制定一致的方法并共享有关电力基础设施安全的信息。双方必须共享其安全工作的结果,包括检查以及任何法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