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7.3
Section § 15470
本加州政府章节强调了本州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对本州繁荣和居民福祉的重要性。它认识到这些系统失灵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有效管理它们的重要性。
该法律在自然资源局内设立了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以监督这些任务。它强制要求监督能源和通信服务的州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并允许设立必要的组织以有效实施这些措施。
该法规还制定了一项政策,旨在协调地方、联邦和私人实体之间的环境、健康和安全行动,以确保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
Section § 15471
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加州能源基础设施安全法案》。它只是说明了可以用来指代本法律部分的官方名称。
Section § 15472
本节定义了与能源基础设施和安全法规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主任”是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的负责人。“电力公司”的定义依据法律的另一部分。“办公室”仅指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
Section § 15473
本节在加州自然资源局内设立了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该办公室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的主任监督,并可能任命一名副主任。该办公室负责与各机构合作,并采取必要行动,以安全管理和监管能源基础设施。主任有权雇用员工、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并制定必要的法规。该办公室可以要求受监管实体提交基础设施事件报告,主任和副主任均有权发出传票和主持宣誓。
Section § 15474
Section § 15475
这项法律赋予该办公室多项权力,以确保野火安全。它可以制定紧急规定,要求其监管的公司提供数据,对记录保密,并随时检查公司记录。在其管辖下的公司必须在调查中充分合作,即使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
它将制定绩效指标并进行审计,以确保电力公司遵守其野火缓解计划。该办公室还支持分析天气数据以预防野火,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此外,它将审查安全要求并就应对气候变化以减少野火风险的措施提供建议。
Section § 15475.1
Section § 15475.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电力公司未遵守其批准的野火预防计划时,向其发送一份不履行通知。该通知将解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措施和截止日期。该通知将在网上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该公司。
该机构还将制定指导方针,解释整个流程如何运作。
Section § 15475.6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特定办公室制定指导方针,说明它将如何履行其职责。在采纳这些指导方针之前,它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对指导方针的任何重大修改都必须提前30天向公众公布,并且在最终采纳之前,这些修改需要至少开放10天供公众评论。
这些指导方针不必遵守某些州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野火安全部门的任何先前规则或指导方针在新规则或指导方针通过之前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