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仅规定了有关医疗设施融资法律的官方名称,即《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法案》。
医疗设施融资 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 医疗保健资金 卫生项目融资 医疗设施贷款 医疗机构资金 州卫生财政 医疗设施财政支持 卫生基础设施资金 公共卫生融资 医疗保健基础设施贷款 卫生融资计划 加利福尼亚州卫生资金 卫生管理局融资 医疗设施项目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1426, Sec. 1.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87.)
本节解释说,作为州政府一部分的加州卫生设施管理局,现在更名为加州卫生设施融资管理局。该管理局是一个公共机构,通过其被授予的权力来履行重要的公共职能。
加州卫生设施融资管理局 公共机构 基本公共职能 州政府机构 卫生设施融资 管理局权力 公共卫生职能 履行公共职能 公共机构 医疗保健融资 州管理局 融资管理局 公共机构 医疗保健基础设施 政府管理局
(Amended by Stats. 1985, Ch. 349, Sec. 3. Effective July 29, 1985.)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法案》相关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法案”等词,指该特定法案本身,以及“管理局”,指管理该法案职能的机构或实体。
“成本”涵盖了与医疗设施项目融资相关的所有开支,包括建设、设备和服务。“医疗设施”被广义定义,包括从医院到社区护理中心等各种经许可和认证的场所。某些情况适用排除,例如主要用于宗教礼拜的场所。
“参与医疗机构”包括被授权提供或运营医疗设施的实体,其中一些与加利福尼亚大学就特定债券系列相关联。“项目”涉及所有支持医疗设施的财务活动,例如建设和翻新,而“收益债券”涵盖了管理局使用的金融工具。
最后,“营运资金”指用于医疗设施运营和维护的资金,包括开支储备金。
在本部分中,除非上下文明确表明或要求其他或不同的含义或意图,否则以下词语和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5432(a) “法案”指《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法案》。
(b)CA 政府 Code § 15432(b) “管理局”指本部分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或任何继承其主要职能的董事会、机构、委员会、部门或官员,或依法被授予本部分赋予管理局权力的实体。
(c)CA 政府 Code § 15432(c) “成本”,就根据本部分融资的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而言,指并包括以下全部或任何部分费用:为项目获取或使用的所有土地、结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通行权、特许权、地役权和权益的建设和购置成本;拆除或移除所获取土地上任何建筑物或结构的成本,包括获取可能移置这些建筑物或结构的任何土地的成本;所有机械和设备的成本;融资费用;在建设之前、期间以及在管理局确定的建设完成一年后或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的利息;建设期间的保险费用;非资本性开支的资金筹措或融资成本;本金和利息以及扩建、增建、加建、更换、翻新和改进的储备金;工程、服务合同、合理的财务和法律服务、计划、规范、研究、勘测、估算、行政开支以及其他资金筹措或融资费用,这些费用是确定任何项目建设可行性所必需或附带的,或是任何项目的建设、购置或融资所附带的。
(d)CA 政府 Code § 15432(d) “医疗设施”指经许可、认证或核证,并为诊断、护理、预防和治疗人类疾病,或身体、精神或发育障碍(包括康复和复健以及怀孕期间和产后护理)而组织、维护和运营的设施、场所或建筑物,或为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目的而为一人或多人提供服务的设施、场所或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类型:
(1)CA 政府 Code § 15432(d)(1) 普通急症护理医院,指具有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承担全面行政和专业责任,并设有组织化的医疗人员,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的医疗设施,包括以下基本服务:医疗、护理、外科、麻醉、实验室、放射科、药房和膳食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5432(d)(2) 急性精神病医院,指具有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承担全面行政和专业责任,并设有组织化的医疗人员,为《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自第5000条起)或第6部(自第6000条起)中提及的精神障碍、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患者提供24小时住院护理的医疗设施,包括以下基本服务:医疗、护理、康复、药房和膳食服务。
(3)CA 政府 Code § 15432(d)(3) 专业护理机构,指提供以下基本服务的医疗设施:为主要需要长期专业护理或专业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专业护理和支持性护理。
(4)CA 政府 Code § 15432(d)(4) 中级护理机构,指提供以下基本服务的医疗设施:为需要反复专业护理监督和支持性护理,但不需要随时或持续专业护理的步行或半步行患者提供住院护理。
(5)CA 政府 Code § 15432(d)(5) 特殊医疗设施,指具有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承担全面行政和专业责任,并设有组织化的医疗或牙科人员,提供住院或门诊、急症或非急症护理的医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牙科或产科服务。
(6)CA 政府 Code § 15432(d)(6) 诊所,指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或第1204.1条获得许可的免税非营利公司运营的诊所,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b)款或(c)款免于许可的诊所。
(7)CA 政府 Code § 15432(d)(7) 成人日间健康中心,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70.7条(b)款定义的设施,提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70.7条(a)款定义的成人日间健康护理。
(8)CA 政府 Code § 15432(d)(8) 由地方管辖区拥有或运营的,用于提供县级医疗服务的设施。
(9)CA 政府 Code § 15432(d)(9) 多层级设施是一种机构安排,其中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作为中级护理设施、专业护理设施或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一部分或与其联合运营。就本款而言,“老年人”指60岁或以上的人。
(10)CA 政府 Code § 15432(d)(10) 与医疗设施联合运营的儿童日托设施。儿童日托设施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50条所定义的设施。就本款而言,“儿童”指从出生到18岁的未成年人。
(11)CA 政府 Code § 15432(d)(11)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e)款所定义的,属于医疗设施的中级护理设施/发育障碍康复设施。
(12)CA 政府 Code § 15432(d)(12)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h)款所定义的,属于医疗设施的中级护理设施/发育障碍护理设施。
(13)CA 政府 Code § 15432(d)(13)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所定义的社区护理设施,该设施向发育障碍或精神障碍人士提供护理、康复、复健或治疗服务。
(14)CA 政府 Code § 15432(d)(14)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所定义的非营利性社区护理设施,但不包括该款所定义的寄养家庭机构、寄养家庭、全方位收养机构或非监护收养机构。
(15)CA 政府 Code § 15432(d)(15)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851条(e)款和第4856条所规定的,经认证的非营利性社区工作活动项目。
(16)CA 政府 Code § 15432(d)(16)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67条(b)款第(3)项所定义的社区心理健康中心。
(17)CA 政府 Code § 15432(d)(17)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5条所定义的非营利性言语和听力中心。
(18)CA 政府 Code § 15432(d)(18)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600.2条所定义的血库,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602.5条获得许可,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除联邦所得税。
(19)CA 政府 Code § 15432(d)(19)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88.5条和第4688.6条所定义的,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居住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获得许可的社区护理设施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89.1条所定义的家庭教学之家。
(20)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2(d)(20)
(A)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2(d)(20)(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条所定义的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5432(d)(20)(A)(B)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开始)项下医疗设施的许可,或任何其他与医疗设施相关的规定,除非“医疗设施”一词就本部分项下的《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法案》目的而言被解释。根据本款将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指定为医疗设施,仅适用于本部分。
(21)CA 政府 Code § 15432(d)(21) 与第(1)至(20)款(含)所定义的医疗设施联合提供教育服务的非公立学校,如果该非公立学校根据《教育法典》第56366条和第56366.1条获得认证,符合与身体、精神或发育障碍人士所需的特殊教育以及规定的相关服务和设施相关的标准,则该非公立学校根据本部分符合融资条件。
“医疗设施”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l)款所描述的诊所。
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 医疗设施定义 项目融资 建设成本 参与医疗机构 收益债券 营运资金 医院许可 非营利诊所 社区护理设施 精神健康中心 医疗设施中的日间护理 中级护理机构 发育障碍服务 护理设施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667, Sec. 2. (AB 839)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设立了一个由九名成员组成的机构,其中包括州司库、州审计长和财政局局长。其他成员包括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两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两名以及由州长任命的两名。每个小组都有特定的成员要求,例如必须有一名医生、一名投资专家和公众代表。被任命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于3月31日届满,并可连任。空缺仅为剩余任期进行填补。成员无偿任职,但可报销费用。财政局局长可指定一名副手代表其出席会议。
九人机构 州司库 州审计长 财政局局长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成员 众议院议长任命成员 州长任命成员 执业医师成员 医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专家 公众代表 四年任期 继任者任命 空缺任命 费用报销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211, Sec. 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机构会选一名执行董事来管理日常运作,这名董事不是机构的成员。他的任期和薪水都由机构来决定。
执行董事任命 机构主席 执行管理 薪酬设定 机构决策 非成员任命 领导角色 机构决定权 雇佣条款 组织治理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478,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执行董事或由机构指定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机构活动的详细记录和重要文件。他们负责所有记录、文件和机构的正式印章。他们可以制作这些记录的副本,并出具证明确认其真实性,其他人可以相信这些证明是准确的。
执行董事 记录保管 文件保管人 机构会议记录 正式印章 证明真实性 会议记录簿 日志 文件副本 记录维护 文件保管 官方文件 机构记录 程序记录 机构文件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本节解释了特定机构内部的决策和会议规则。机构必须有法定人数(即至少五名成员在场)才能做出决定。在场成员的多数必须同意才能做出任何决定。即使有职位空缺,法定人数仍可充分行使职权。会议必须公开,并遵守《贝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的规定。机构可以将其特定任务和权力分配给其成员或执行主任,包括签订合同。
法定人数要求 机构决策 公开会议 贝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 权力委托 执行主任职责 合同授权 成员空缺 公开透明 会议规定 法定人数投票 机构决议 公开政府法 投票多数 授权决议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211,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本法律条款赋予一个管理机构管理特定任务和职责的权力。它要求该机构通过考察项目的还款能力、其收入潜力以及任何用于担保贷款的抵押资金来评估财务资格。
主管机构 财务资格 信用状况 盈利能力 项目评估 抵押收入 偿债覆盖率 基本担保 贷款偿还 财务标准 职责 管理权力 项目融资分析 担保措施 财务评估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478,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赋予特定机构多种权力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内部规章、使用官方印章以及提起诉讼或被诉的能力。该机构可以接受来自各种来源的赠与、拨款或捐款,以实现其目标。该机构可以聘请顾问提供专业帮助,决定和管理项目,并处理与医疗设施相关的房地产交易。
此外,该机构可以向医疗机构提供项目贷款或对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它还可以抵押其权益,将项目租赁给医疗机构,并收取管理费用。法律允许该机构为贷款和合同获得保险或担保,并明智地投资资金。
它还可以提供大额贷款以支持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的设立,并管理针对诊所和医疗设施的各种拨款项目。法律还规定了向交易所提供的任何贷款的偿还条款。
该机构可从事以下任何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5438(a) 制定章程,以规范其事务和业务的开展。
(b)CA 政府 Code § 15438(b) 启用官方印章。
(c)CA 政府 Code § 15438(c) 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和被诉。
(d)CA 政府 Code § 15438(d) 接收并接受来自美国任何机构、州任何机构、任何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或来自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的赠与、拨款或捐款,以实现本章的任何目的。
(e)CA 政府 Code § 15438(e) 聘请私人顾问提供专业和技术援助及建议,以执行本部分的宗旨。
(f)CA 政府 Code § 15438(f) 确定根据本部分融资的任何项目的位置和性质,并获取、建造、扩建、改造、翻新、变更、改进、提供、装备、资助、融资、拥有、维护、管理、修理、运营、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租赁,并对其进行监管,为此目的或其中任何目的签订合同,签订机构拥有项目或其他医疗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合同,并指定一个参与医疗机构作为其代理,以确定该参与医疗机构根据本章承担的项目的位置和性质,并作为机构的代理,获取、建造、扩建、改造、翻新、变更、改进、提供、装备、拥有、维护、管理、修理、运营、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租赁,并对其进行监管,并作为机构的代理,为此目的或其中任何目的签订合同,包括该项目或机构拥有的其他医疗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合同。
(g)CA 政府 Code § 15438(g) 直接或通过参与医疗机构作为其代理,仅使用根据本部分授权提供的资金购买,或通过赠与或遗赠方式获取,并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出售任何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或动产、权利、通行权、特许权、地役权以及土地上的其他权益,包括水下土地和河岸权,这些土地位于州内,且机构认定对于医疗设施的获取、建造或融资,或项目的获取、建造、融资或运营是必要或便利的,其条款和价格由机构认为合理,并可由机构与所有者协商一致,并以机构名义或以参与医疗机构作为其代理的名义取得所有权。
(h)CA 政府 Code § 15438(h) 接收并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贷款、捐款或拨款,用于或协助以货币、财产、劳务或其他有价值物品形式的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建造、融资或再融资。
(i)CA 政府 Code § 15438(i) 根据机构与参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向任何参与医疗机构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或购买其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以用于项目融资或营运资金。但是,用于项目融资的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该总成本由参与医疗机构确定并经机构批准。有担保贷款的资金可根据第15439条(b)款从加州医疗设施融资机构基金中提供给小型或农村医疗设施,并遵循机构指南。
(j)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8(j)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8(j)(1) 根据机构与参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向任何参与医疗机构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或购买其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以对该参与医疗机构或控制或管理、受控或受管理、与该参与医疗机构共同控制或管理、或与该参与医疗机构关联的参与医疗机构因已开展项目、已购置医疗设施或营运资金而产生的债务进行再融资。
(2)CA 政府 Code § 15438(j)(2) 根据机构与参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向任何参与医疗机构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或购买其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以对该参与医疗机构或控制或管理、受控或受管理、与该参与医疗机构共同控制或管理、或与该参与医疗机构关联的参与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应付给机构或已转让或质押给机构发行债券的债务进行再融资。
(3)CA 政府 Code § 15438(j)(3) 有担保贷款的资金可根据第15439条(b)款,从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基金中提供给小型或乡村医疗设施,并须符合管理局的指导方针。
(k)CA 政府 Code § 15438(k) 抵押管理局在项目或其他医疗设施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以及该项目或其他医疗设施所在的财产,无论是已拥有还是此后获得的,包括授予任何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担保权益;并转让或质押管理局在抵押贷款、信托契约、抵押或信托契约或其他类似文书、票据以及管理局已向其提供贷款的参与医疗机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担保权益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包括管理局拥有或持有的任何此类收入或款项,以根据本部分规定,为项目或医疗设施融资或为参与医疗机构的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或偿还而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l)CA 政府 Code § 15438(l) 将正在融资的项目或与该融资相关的、已转让给管理局的其他医疗设施租赁给参与医疗机构,租赁条款和条件由管理局确定为适当,并收取租金;在承租人未能遵守租赁协议的任何义务时终止租赁;并且,如果需要,可在该租赁协议中包含条款,授予承租人选择权,以管理局确定的期限和租金续租,购买任何或所有医疗设施;或者,在管理局为该项目或医疗设施融资或为参与医疗机构的未偿债务进行再融资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偿清后,管理局可以将该项目或任何其他医疗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其承租人。
(m)CA 政府 Code § 15438(m) 向参与医疗机构收取并公平分摊管理局在行使本部分授予的权力和职责时产生的行政成本和费用。
(n)CA 政府 Code § 15438(n) 从美国或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任何私人公司获得或协助获得,关于根据本部分签订或订立的任何贷款、租赁或义务,或证明或担保该贷款、租赁或义务的任何文书的利息或本金,或两者兼有,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支付或偿还的任何保险或担保;并且,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就该保险或担保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书,在参与医疗机构违约时,以其中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接受付款,并将该保险或担保转让作为管理局债券的担保。
(o)CA 政府 Code § 15438(o) 签订任何及所有协议或合同,包括流动性或信用增级协议、债券交换协议、利率互换或对冲协议,签署任何及所有文书,并为管理局的目的或为执行本部分明确授予的任何权力而做和执行任何及所有必要、便利或合宜的行为或事项。
(p)CA 政府 Code § 15438(p) 由管理局酌情决定,投资储备金或偿债基金中持有的任何款项,或不需要立即使用或支付的任何款项,投资于授权发行相关担保债券的决议所授权的任何义务,或法律授权用于投资由财政部长保管的信托基金的任何义务。
(q)CA 政府 Code § 15438(q) 根据第15438.6条向任何符合条件的诊所授予拨款。
(r)CA 政府 Code § 15438(r) 根据第15438.7条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医疗设施授予拨款。
(s)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8(s)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8(s)(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最高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营运资金贷款,以协助根据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 (Exchange) 的建立和运营。管理局在向交易所提供贷款之前,可要求其认为必要和审慎的任何信息,并且,如果管理局选择提供贷款,可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条款、条件、担保或还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管理局均不被要求向交易所提供贷款。
(2)CA 政府 Code § 15438(s)(2) 在管理局向交易平台提供贷款之前,交易平台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被任命,并应向管理局证明,使其满意,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向交易平台提供的联邦规划和设立拨款不足或无法及时发放,以使交易平台能够满足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的必要要求。
(3)CA 政府 Code § 15438(s)(3) 交易平台应不迟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根据本款提供的贷款,并应按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资金所支付的利率支付利息。
(t)CA 政府 Code § 15438(t) 根据第15438.10条授予拨款。
章程 官方印章 赠与和拨款 私人顾问 项目融资 房地产交易 医疗设施 有担保贷款 无担保贷款 债务再融资 抵押权益 租赁协议 管理费用 保险担保 资金投资 营运资金贷款 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 拨款项目 拨款资格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23, Sec. 4. (AB 1467) Effective June 27, 2012.)
本法律旨在解决加州居民在获取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的挑战,并概述了一项财政赠款计划,以鼓励创新的医疗保健提供方法。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可向为服务不足社区提供优质、成本效益高医疗保健(包括医疗、心理健康和牙科护理等服务)的项目授予最高150万美元的赠款。目标是通过可在全州推广的新模式,改善医疗可及性并提升健康结果。如果项目取得成功结果,可能会提供额外最高500万美元的赠款,以在其他地区推广该模式。该法律设立了一个专项账户为这些赠款提供资金,并要求定期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该计划的进展和结果。此外,赠款接受者必须遵守与执业标准和法规相关的现有法律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5438.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5438.10(a)(1) 许多加州居民在获得所需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严重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心理健康、牙科和预防性服务。弱势群体和社区面临的障碍包括复杂的医疗、身体或社会状况、残疾、经济劣势以及居住在偏远或服务不足的地区,这些都使得他们难以获得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5438.10(a)(2) 随着国家医疗保健改革的近期通过,对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向个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包括预防性服务)的创新方式需求增加。
(3)CA 政府 Code § 15438.10(a)(3) 需要开发提供医疗服务的新方法,利用经证明有效并可在加州全境推广的创新模式,将社区医疗保健预防性服务带给居住或接受教育、社会或一般医疗服务的个人。
(4)CA 政府 Code § 15438.10(a)(4) 三十多年来,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通过免税债券、低息贷款和赠款向加州的医疗设施提供财政援助,协助扩大全州医疗服务和医疗设施的可用性。
(b)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8.1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438.10(b)(1) 在完成竞争性遴选过程后,管理局可授予一项或多项赠款,总额不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用于一个或多个旨在展示特定新型或增强型成本效益方法的项目,以改善弱势群体或社区(或两者)获得优质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这些方法应能有效改善健康结果并提高优质医疗保健和预防性服务的可及性。这些医疗保健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人类疾病诊断、护理、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心理健康或牙科服务,或为身体、精神或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服务。根据本节,多个示范项目可获得赠款。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获得赠款的示范项目应允许患者在社区环境中接受筛查、诊断或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健康中心、成人日间护理中心以及老年人或精神疾病或发育障碍人士的居住护理设施。
(2)CA 政府 Code § 15438.10(b)(2) 根据本小节授予的赠款可分期多年拨付给示范项目,以确保示范项目能够完成其工作,具体由管理局决定。在根据本小节进行初次拨款之前,示范项目的管理者应提供证据,证明示范项目已拥有或将拥有足够的额外资金以确保完成示范项目。如果管理局分期拨款,则随后每年的拨款仅在提交研究报告证明项目正在朝着确定高质量且成本效益高的交付模式方向进展时,方可拨付给示范项目,该模式应能改善弱势群体或社区的健康结果以及获得优质医疗保健和预防性服务的机会,并可在全州范围内的社区环境中推广。
(3)CA 政府 Code § 15438.10(b)(3) 除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40节符合“小型和乡村医院”条件的医疗设施外,已从管理局获得免税债券融资的医疗设施不得获得为示范项目授予的资金。此类医疗设施可作为获得示范项目赠款的合作努力的无偿合作伙伴或成员参与。参与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示范项目的医疗设施,不得将管理局提供的资金计入其社区福利和慈善护理义务。
(4)CA 政府 Code § 15438.10(b)(4) 根据本小节提供给示范项目的资金可用于补充,但不得取代受赠人或受赠方或已获得示范项目赠款的合作努力的任何其他成员的现有财政和资源承诺。
医疗保健可及性 弱势群体 赠款计划 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 医疗保健创新 社区健康服务 成本效益高的医疗保健 示范项目 预防性健康服务 服务不足地区 模式推广 健康结果 专项资金账户 报告要求 赠款资格
(Added by Stats. 2012, Ch. 23, Sec. 5. (AB 1467) Effective June 27, 2012.)
如果为租赁物业上的儿童日托设施提供基本建设资金,那么租赁期限必须至少与贷款期限一样长。此外,这些儿童日托中心应能根据《加州医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法》获得保险。
(a)CA 政府 Code § 15438.2(a) 当为租赁用于儿童日托设施的物业提供基本建设资金时,租赁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同或更长。
(b)CA 政府 Code § 15438.2(b) 儿童日托设施应根据《加州医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法》获得保险。
基本建设资金 儿童日托设施 租赁物业 租赁期限 贷款期限 设施保险 加州医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法 贷款保险 日托中心租赁 物业租赁要求 儿童保育资金 贷款期限匹配 日托保险 设施租赁协议 日托融资要求
(Added by Stats. 1985, Ch. 829,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19, 1985.)
这项法律旨在为那些能够证明其项目在财务上可行且对公众有益的医疗机构提供资金。其目的是让免税收入债券融资所节省的资金,通过降低消费者费用或减缓医院费率上涨来惠及公众。该法律不旨在鼓励不必要的医院建设,也不打算让政府干预医院运营,除非发生违约。
当局在评估财务可行性时,必须考虑收入债券可能带来的更优惠利率。如果医疗机构未能达到债券评级标准,但能证明其项目财务可行并提供重要的社区服务,当局仍可考虑为其提供融资。
社区服务可以包括维持24小时急诊服务、制定不分支付能力治疗所有患者的政策、为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提供护理,或为社区中未满足的需求(如食物、住所、衣物或交通)提供预算。这些条件的执行细节在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5438.5(a) 立法机关颁布本部分的意图是仅提供融资,并且,除(b)、(c)和(d)款另有规定外,仅向能够证明其项目财务可行性的参与医疗机构提供。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参与医疗机构因该免税收入债券融资而产生的任何节省,应通过降低收费或控制医院费率上涨幅度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立法机关颁布本部分并非旨在鼓励不必要的医疗设施建设。此外,立法机关无意授权该机构控制或参与医院的运营,除非根据与该机构的协议条款发生违约。
(b)CA 政府 Code § 15438.5(b) 在确定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时,该机构应考虑通过根据本部分发行收入债券合理预期的更优惠利率。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机构应尽一切可能协助参与医疗机构为符合本部分下制定的财务可行性标准的项目提供融资。
(c)CA 政府 Code § 15438.5(c) 如果参与医疗机构根据本部分寻求项目融资,但未能达到该机构就债券评级设定的指导方针,该机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项目给予特别考虑,前提是该参与医疗机构能令该机构满意地证明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并提供重要的社区服务。就本部分而言,提供重要社区服务的参与医疗机构是指与Medi-Cal签订合同的机构,或能够证明(举证责任由该参与医疗机构承担)其已满足以下至少两项标准的机构:
(1)CA 政府 Code § 15438.5(c)(1) 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前已设立并同意维持向公众开放的24小时基本急诊医疗服务,并有医生和外科医生值班,或者是《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87.21节所定义的儿童医院,与其他持牌医院联合提供基本或综合急诊服务。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2.2节定义的小型农村医院未设立有医生和外科医生值班的24小时基本急诊医疗服务,或将在该机构发行的收入债券存续期内持续运营指定的创伤中心。
(2)CA 政府 Code § 15438.5(c)(2) 已采纳并同意在该机构发行的收入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维持一项经设施董事会批准和记录的政策,即不考虑支付能力治疗所有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急诊室的自行就诊患者。
(3)CA 政府 Code § 15438.5(c)(3) 已提供并同意在该机构发行的收入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向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提供护理,其数量不低于该设施每年向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报告的调整后住院天数的5%。
(4)CA 政府 Code § 15438.5(c)(4) 已将其至少5%的净营业收入预算用于满足无保险患者的医疗需求和提供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教育、门诊环境下的初级保健外展服务,以及社区中弱势群体的未满足的非医疗需求,如食物、住所、衣物或交通,并同意在该机构发行的收入债券存续期内继续执行该政策。
(d)CA 政府 Code § 15438.5(d) 根据本节该机构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应受第15459.4节下的执行条件的管辖。
医疗机构融资 财务可行性 收入债券 免税节省 医院成本降低 不必要的建设 运营控制 利率 债券评级指南 社区服务 Medi-Cal合同 急诊医疗服务 无保险患者护理 社区教育 弱势群体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3.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本法律条款,即“2000年塞迪略-阿拉尔孔社区诊所投资法案”,旨在改善加州初级保健诊所的基础设施。政府的目标是通过为资本改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些服务于无保险和弱势群体的诊所。
该法律允许向符合条件的诊所提供赠款,以资助建筑项目。这些资金旨在帮助诊所扩展服务、管理成本并改善医疗保健的可及性。授予赠款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提供的免费护理量、地理位置、财务需求以及项目的准备就绪程度。
最高赠款金额为25万美元,项目必须及时完成。获得赠款的诊所必须在项目持续期间按预期使用资金。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负责处理赠款事宜,并获得管理费用的报销。
(a)CA 政府 Code § 15438.6(a) 本节应被称为“2000年塞迪略-阿拉尔孔社区诊所投资法案”,并可援引该名称。
(b)CA 政府 Code § 15438.6(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5438.6(b)(1) 初级保健诊所需要进行资本改善,以持续发挥其重要作用。许多初级保健诊所目前已满负荷运转,为了增加其服务的可及性,并使其能够扩展以满足加州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这些资本资金是必要的。
(2)CA 政府 Code § 15438.6(b)(2) 初级保健诊所是加州最弱势群体(包括无保险者、保险不足者、贫困者以及医疗服务短缺地区的人群)的医疗保健安全网。初级保健诊所无论患者支付能力如何,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3)CA 政府 Code § 15438.6(b)(3) 大约有660万加州居民缺乏医疗保险,这个数字每月增加5万。
(4)CA 政府 Code § 15438.6(b)(4) 初级保健诊所历来资金严重不足。
(5)CA 政府 Code § 15438.6(b)(5) 初级保健诊所是服务加州弱势群体最具成本效益的途径。
(6)CA 政府 Code § 15438.6(b)(6) 未能充分资助初级保健诊所已导致州政府承担巨额成本,表现为不必要的急诊室就诊。此外,缺乏预防性护理也会导致患者病情严重时产生巨额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5438.6(c) 主管机构可向任何符合条件的诊所(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节 (a) 款和第1206节 (c) 款)授予赠款,用于资助资本支出项目(定义见第15432节 (f) 款)。
(d)CA 政府 Code § 15438.6(d) 主管机构应与初级保健诊所代表及其他相关方协商,制定本节项下赠款的遴选标准和授予流程。主管机构在选择受助方和确定赠款金额时,可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1)CA 政府 Code § 15438.6(d)(1) 申请人提供的无偿护理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2)CA 政府 Code § 15438.6(d)(2) 赠款在多大程度上将有助于扩大贫困、服务不足和无保险人群的医疗保健可及性。
(3)CA 政府 Code § 15438.6(d)(3) 根据申请人的总净资产相对于其他申请人净资产的需要。就本节而言,“总净资产”是指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金额,应包括非限制性净资产、暂时限制性净资产和永久限制性净资产。
(4)CA 政府 Code § 15438.6(d)(4) 申请人的地理位置,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金的广泛地理分布。
(5)CA 政府 Code § 15438.6(d)(5) 申请人向主管机构满意地证明项目准备就绪和可行性。
(6)CA 政府 Code § 15438.6(d)(6) 为本节目的而拨款和可用的资金总额。
(e)CA 政府 Code § 15438.6(e) 任何诊所设施的赠款不得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f)CA 政府 Code § 15438.6(f) 任何情况下,用于资助项目的赠款均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成本,该总成本由诊所确定并经主管机构批准。赠款仅授予已向主管机构证明符合主管机构为受助方设定的所有要求的诊所。
(g)CA 政府 Code § 15438.6(g) 所有获得赠款的项目应在主管机构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在申请人向主管机构满意地证明项目准备就绪之前,主管机构不得发放任何资金。如果主管机构认定诊所未能按照授予赠款时规定的条款完成项目,主管机构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返还全部或部分赠款。根据本节获得赠款的任何诊所应向主管机构提交项目完成证明。
(h)CA 政府 Code § 15438.6(h) 根据本节获得赠款的任何诊所应承诺在项目预期寿命期间,将医疗设施用于授予赠款的特定目的。
(i)CA 政府 Code § 15438.6(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应从为本节目的拨款中获得本节实施管理费用的报销。
塞迪略-阿拉尔孔社区诊所投资法案 初级保健诊所 医疗保健可及性 无保险人群 资本改善 赠款资格 弱势群体 诊所资金 医疗保健安全网 服务扩展 诊所资金标准 无偿护理 地理分布 项目准备就绪 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728, Sec. 68. (SB 7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小型医疗机构为维持高质量服务而获得财政支持的必要性。它认识到这些机构通常缺乏获得贷款或资金的能力,这影响了它们的服务,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为解决这一问题,已设立一项拨款计划以资助必要的项目。
负责的管理局将制定拨款标准,考虑财务需求、吸引更多资金的潜力以及服务的重要性等因素。拨款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机构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资金。项目必须及时完成,未能履行条款可能导致资金追回。
资金将从加州医疗机构管理局基金中提取,可用性将取决于基金的容量。管理局将决定这些拨款的年度预算。
(a)CA 政府 Code § 15438.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5438.7(a)(1) 全州各地存在小型医疗机构,它们迫切需要进行资本改善以继续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5438.7(a)(2) 其中一些机构目前缺乏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很少有机会获得资金。
(3)CA 政府 Code § 15438.7(a)(3) 这种缺乏资金的情况威胁到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并阻碍它们获得财务实力以更好地进入资本市场。
(4)CA 政府 Code § 15438.7(a)(4) 本州的医疗系统依赖于那些为低收入、无保险或弱势群体(如发育障碍者、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情绪困扰儿童和药物依赖者)提供治疗的医疗机构。
(5)CA 政府 Code § 15438.7(a)(5) 本节规定的拨款计划符合公共利益,服务于公共目的,并将促进本州公民的健康、福祉和安全。
(b)CA 政府 Code § 15438.7(b) 管理局可向第15432条(d)款所定义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授予拨款,用于资助第15432条(f)款所定义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15438.7(c) 管理局应制定本节项下拨款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在制定本节项下拨款的遴选标准时,管理局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政府 Code § 15438.7(c)(1) 根据申请人的总净资产确定拨款需求。
(2)CA 政府 Code § 15438.7(c)(2) 拨款是否能撬动额外资金以完成项目。
(3)CA 政府 Code § 15438.7(c)(3) 将为弱势群体提供的服务的重要性和水平。
(4)CA 政府 Code § 15438.7(c)(4) 申请人获得资金的程度。
(5)CA 政府 Code § 15438.7(c)(5) 申请人对项目准备就绪和可行性的证明。
(6)CA 政府 Code § 15438.7(c)(6) 本节目的可用的总资金。
(d)CA 政府 Code § 15438.7(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帮助那些已证明管理优异但几乎无法获得资金,且其服务因迫切需要资本改善而受到威胁的小型医疗机构。
(e)CA 政府 Code § 15438.7(e) 在任何情况下,用于资助项目的拨款均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成本,该总成本由医疗机构确定并经管理局批准。拨款仅授予已向管理局证明符合管理局为受助人设定的所有要求的机构。
(f)CA 政府 Code § 15438.7(f) 所有获得拨款的项目应在管理局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在申请人向管理局证明项目已准备就绪并令其满意之前,管理局不得发放任何资金。如果管理局认定医疗机构未能按照拨款时规定的条款完成项目,管理局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返还全部或部分拨款。根据本节获得拨款的任何医疗机构应向管理局提交项目完成证明。
(g)CA 政府 Code § 15438.7(g) 受(h)款约束,根据本节授予的拨款应由加州医疗机构管理局基金的资金提供。
(h)CA 政府 Code § 15438.7(h) 仅当管理局确定加州医疗机构管理局基金中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时,本节项下的拨款才可提供。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管理局在确定加州医疗机构管理局基金中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时授予拨款。
(i)CA 政府 Code § 15438.7(i) 管理局可每年确定本节目的可用的金额。
小型医疗机构 资本改善 拨款计划 弱势群体 财政支持 加州医疗机构管理局基金 拨款标准 项目准备就绪 医疗机构管理 项目成本 拨款授予 资金可用性 财务实力 资金获取 医疗服务可及性
(Added by Stats. 2002, Ch. 478, Sec. 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基金”的专项基金。这是管理局用于资助医疗设施项目的专用资金。管理局可以将这笔钱用作抵押品,以确保其发行的债券或提供的贷款能够偿还。基金中的资金受到保护,必须用于偿还债券,在债券还清之前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管理局可以设立单独的账户来管理这些资金,并可以投资任何暂时不需要的闲置资金。这些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将重新存入该基金。
(a)CA 政府 Code § 15439(a) 加州医疗设施管理局基金在州财政部中继续存在,并更名为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基金。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付给管理局,用于执行本部的各项宗旨。管理局可将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质押,作为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任何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或根据第15438条 (i)、(j) 或 (s) 款作出的任何特定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或根据第15438.7条 (b) 款授予的赠款的担保,并为此目的或为实现管理局任何其他目的所必需或便利时,可将基金划分为独立的账户。根据本部分,管理局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5439(b) 在不违反基金中特定款项为担保管理局任何债券发行而可能设定的优先权的前提下,并进一步不违反管理局根据第15438条 (i)、(j) 或 (s) 款提供的贷款成本以及根据第15438.7条提供的赠款成本,并进一步不违反管理局在管理本部分授权的计划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基金中来源于任何来源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信托资金,用于担保和支付管理局的债券,并且只要债券尚未偿清,就不得用于或质押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但是,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限制管理局根据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条款,或根据发行管理局收益债券的文件中规定的向信用支持提供者质押或授予担保权益的条款,使用债券收益发放贷款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15439(c) 根据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这些协议质押了任何特定资产、收入或款项,管理局可在基金中设立单独的账户,以协议中规定的方式管理资产、收入或款项。
(d)CA 政府 Code § 15439(d) 管理局可不时指示司库将基金中非当前所需款项(包括任何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投资于第16430条规定的合格证券,具体由该机构指定。管理局可指示司库将款项存入在本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州立或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管理局也可要求将基金中的款项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根据第4部第2部分第3章第4条(自第16470条起)进行投资。尽管有第16305.7条的规定,投资或存款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均应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第4部第2部分(自第16300条起)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e)CA 政府 Code § 15439(e) 管理局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
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基金 债券发行 贷款抵押 医疗设施项目 资金投资 支付担保 债券偿还 行政费用 基金管理 利息收入 盈余资金投资基金 独立账户 金融机构 州财政部 资金拨付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4.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来支付。简单来说,机构不能超支。
机构在执行本部分规定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仅从根据本部分提供的资金中支付,且机构不应承担超出根据本部分已提供资金范围的任何责任。
机构费用 资金分配 财务限制 预算规定 费用覆盖 资金限额 支出限制 资金来源 财务责任 财政管理
(Amended by Stats. 2000, Ch. 517, Sec. 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发行收益债券来为其活动提供资金。这些债券可以从该机构的收入或资金中支付,除非这些收入或资金已被明确用于其他用途。这些债券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像支票或股票一样出售或转让,即使它们是从专项基金中支付的。
债券可以以不同形式发行,例如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并可以有关于利率、到期日和赎回条件等各种条款。债券的发行由决议授权,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价格可能低于票面价值但折扣有限。在永久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使用临时凭证。
决议可以包含将项目或合同收入作为债券担保的条款。机构成员不对债券承担个人责任。该机构可以根据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回购、持有或转售其债券。
(a)CA 政府 Code § 15441(a) 该机构被授权,不时地,发行其收益债券,以提供资金用于实现其在本部分项下的任何目的。
(b)CA 政府 Code § 15441(b) 除非机构另有明确规定,其每笔收益债券应从机构可用于此目的且未另行质押的任何收入或资金中支付,但须遵守与特定债券或票据持有人就质押任何特定收入或资金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可转让债券应且应被视为用于所有目的的可转让票据,尽管这些债券可能从专项基金中支付,但仅受这些债券注册条款的约束。
(c)CA 政府 Code § 15441(c) 该机构的收益债券可以作为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发行,或者该机构可自行决定发行两种类型的债券。所有收益债券的发行应由机构决议授权,并应具有此类日期,在此类时间到期(不超过其各自日期起40年),按此类利率计息,在此类时间支付,具有此类面额,采用此类形式(息票式或记名式),具有此类注册特权,以此类方式执行,以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在此类地点支付,并受此类赎回条款的约束,具体由与这些收益债券相关的契约、信托协议或决议规定。该机构的收益债券或票据可由司库在充分考虑参与医疗机构的建议后,以机构确定的价格和条款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司库可以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这些收益债券。但是,任何如此出售的债券的折扣不得超过其票面价值的6%,但根据一项或多项未偿决议或契约持有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支付的债券除外。在最终债券准备就绪之前,该机构可以发行临时收据或凭证或临时债券,这些临时债券应兑换为最终债券。
(d)CA 政府 Code § 15441(d) 授权发行任何收益债券或任何一期收益债券的一项或多项决议可包含条款,这些条款应构成与待授权债券持有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涉及质押项目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收入,或机构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的任何创收合同,以担保债券或特定一期债券的支付。
(e)CA 政府 Code § 15441(e) 机构成员和任何签署收益债券的人均不对债券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因其发行而承担任何个人责任或问责。
(f)CA 政府 Code § 15441(f) 机构可以使用其可用于此目的的任何资金购买其债券。机构可以以债券换取其债券。机构可以持有、质押、交换、注销或转售这些债券,但须遵守并符合其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
收益债券 债券发行 可转让票据 系列债券 定期债券 到期日 利率 赎回条款 公开出售 私人出售 质押收入 机构责任 债券回购 债券转售 临时凭证
(Amended by Stats. 2014, Ch. 261, Sec. 2. (SB 146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本节允许主管机关使用信托协议或类似安排来担保收益债券,这些债券是主管机关发行的金融投资。公司受托人,例如银行或司库,可以协助管理这一过程。来自参与医疗机构的收益可以质押给这些债券。该协议可以包含保护债券持有人以及为这些债券提供财务支持的任何人的权利的条款。它还可以限制债券持有人单独采取的行动,并包含主管机关认为对债券安全合理的额外条款。
在主管机关的酌情决定下,根据本部分规定发行的任何收益债券,可由主管机关与一家或多家公司受托人(可以是司库或州内外任何具有信托公司权力的信托公司或银行)之间的信托协议或契约担保。该信托协议、契约或规定发行这些债券的决议,可以质押或转让从参与医疗机构获得的收益。该契约、信托协议或规定发行这些债券的决议,可以包含保护和执行债券持有人以及这些债券的任何信用或流动性支持提供者权利和救济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是合理和适当且不违反法律的,尤其包括上文已明确授权可纳入主管机关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的条款。任何信托协议或契约可以规定债券持有人、这些债券的任何信用或流动性支持提供者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救济,并可以限制债券持有人的个人诉讼权。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契约、信托协议或决议还可以包含主管机关认为对债券持有人安全合理和适当的其他条款。
收益债券 信托协议 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受托人 财务支持 信用提供者 流动性支持 医疗机构收益 信托契约 债券安全 财务管理 公司受托人权力 质押收益 个人权利限制 债券发行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6.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机构决定在信托协议、信托契约或决议中加入某些具体条款,那么这些条款也可以加入到债券中,并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信托协议 信托契约 决议 债券 法律效力 机构规定 替代性包含 合同条款 法律协议 金融协议 债券条款 同等法律影响 债券中的决议要素 债券替代方案 加州政府机构
(Added by Stats. 2014, Ch. 261, Sec. 3. (SB 146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发行的收益债券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的债务或责任。这些债券仅从提供的特定资金中支付,而非由州的普通基金支付,并且明确声明,州或其下属机构的税收或信用担保均未质押用于偿还这些债券。实质上,这意味着除了已确定的收入来源外,州对这些债券不承担财务责任。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发行的收益债券,不应被视为构成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债务或负债,或对州或该政治分支机构(除该机构外)的信用和信誉的质押,但应仅从此处提供的资金中支付。
这些债券应包含一项声明,表明加利福尼亚州和该机构均无义务支付本金或其利息,除非来自该机构的收入,并且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信用和信誉以及征税权均未质押用于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不应直接、间接或或有地使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承担义务,为此征收或质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其支付拨款。
收益债券 债务责任 州信用 政治分支机构 债券偿还 征税权 财务义务 债券发行 所提供资金 州义务 债券本金 债券利息 州拨款 州责任 债券条款
(Amended by Stats. 2014, Ch. 261, Sec. 4. (SB 146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本条允许收益债券或相关息票的持有人,以及与这些债券相关的受托人,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来确保发行机构或其代表履行所有与债券相关的职责。但是,他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特定的债券决议或协议的限制。
收益债券 债券持有人权利 法律行动 受托人执行 债券契约 信托协议 决议限制 履行职责 金融机构义务 息票执行 强制执行令程序 衡平法诉讼 履行合规 债券发行 受托人权利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通过出售收益债券或作为收入本身而获得的资金,都必须被视为信托资金。这些资金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在使用这些资金之前,它们可以投资于某些经批准的证券或债务。持有这些资金的官员、银行或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并且必须遵守与债券相关的具体规定和决议。
信托资金 收益债券 投资债务 授权证券 债券发行 受托人职责 资金管理 授权决议 契约 信托协议 资金使用 融资规定 银行信托公司 债券收益 财务治理
(Amended by Stats. 2014, Ch. 261, Sec. 5. (SB 146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个机构如何发行新债券,以替换或偿还原旨在帮助医疗机构为其项目提供资金的现有债券。这就像再融资,该机构可以使用新债券的资金,提前回购旧债券或在旧债券到期时偿还它们。
出售新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预留并投资,直到在最佳时机需要它们来偿还旧债券。法律还规定,一旦旧债券全部偿清,投资这些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润可由该机构或医疗机构使用。最后,根据此程序发行的任何新债券必须遵守该机构发行的其他债券相同的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5446(a) 该机构可规定发行其债券,旨在赎回、再融资或偿还任何当时已发行且未偿付的债券或任何系列或批次债券,这些债券是为参与医疗机构的利益而发行,用于资助或再融资项目,包括支付其上的任何赎回溢价以及截至债券赎回、购买或到期日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
(b)CA 政府 Code § 15446(b) 为未偿付债券再融资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经该机构酌情决定,可用于在任何未偿付债券的最早赎回日期或日期、购买时或到期时,对其进行购买、提前赎回或到期偿还,或支付给第三方以承担该机构或适用债券发行人的付款义务;并且,在该用途实现之前,可存入托管账户,用于在由该机构或参与医疗机构确定的日期购买、到期偿还或赎回。
(c)CA 政府 Code § 15446(c) 任何存入托管账户的收益,在其使用之前,可投资和再投资于由该机构决议授权或由参与医疗机构确定的债务或证券,这些债务或证券的支付或到期时间应适当,以确保及时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和(如有)赎回溢价,无论是在其到期时赎回,还是在其最早的赎回日期或任何后续赎回日期赎回,或用于在待再融资债券的最终赎回或支付日期或之前支付再融资债券的利息。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和执行后,收益以及其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入和利润的余额,可返还给该机构,供该机构或参与医疗机构使用。
(d)CA 政府 Code § 15446(d) 根据 (a) 款发行的所有债券,均以与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其他债券相同的方式和程度受本部分的约束。
债券发行 再融资债券 未偿付债券 赎回溢价 医疗机构融资 债券再融资 债券托管 债券收益投资 债券偿还 债券再融资收益 债券赎回 债券购买 债券到期 托管投资 赎回债券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7.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规定,由特定机构发行的债券被视为银行、保险公司和受托人等实体有效的合法投资。这些债券可以自由用于当前或未来法律允许将债券或州义务投资于州或市政当局或存入州或市政当局的任何情况。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由该机构发行的债券,特此被认定为证券,所有银行、银行家、储蓄银行、信托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所有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以及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以及所有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受托人及其他受托人,以及所有现在或将来可能被授权投资于州债券或其他州义务的任何其他人,均可适当且合法地投资任何资金,包括属于他们或在其控制下的资本;并且此类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或义务特此被认定为证券,可适当且合法地存入并由任何州或市政官员或州机构接收,用于现在或将来法律可能授权存入州债券或其他州义务的任何目的。
债券投资 银行投资 受托人投资 保险公司投资 合法证券 州义务 市政存款 授权投资 信托公司投资 资本金 金融证券 债券发行 州机构存款 投资授权 市政义务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本节所述的债券,连同其转让和由此产生的收入,均免除州或州内任何地方政府实体征收的所有税种。
债券 免税 债券转让 债券收益 州税 地方政府税 免税债券 州债券 政治分区 金融证券 债券发行 市政债券 税收豁免 债券收入 免税投资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本节向持有为医疗保健设施融资而发行债券的人,或签订相关合同的人保证,加利福尼亚州不会改变或限制授予发行机构的权利。这项保证确保州政府在所有财务义务完全履行之前,不会干预债券持有人或合同伙伴的权利。该机构可以将这项承诺纳入其债券和合同中。
债券持有人权利 合同协议 医疗保健设施融资 机构权利 财务义务 政府担保 公共法人团体 承诺保证 权利损害 债券利息 合同履行 融资担保 更改限制 加州债券承诺 机构协议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这项法律规定,当主管机关质押或接受质押收入、款项、账目以及类似的财务权利时,该质押会立即生效并具有约束力。质押生效无需进行实物交付或采取其他额外行动。这意味着即使所有相关方不了解此质押,他们也受其约束。此外,设立此质押的文件也无需进行登记。
由或向主管机关根据本部分授予的权限作出的,关于收入、款项、账目、应收账款、合同权利以及任何形式的其他付款权利的质押,自质押设立之时起,即对质押权人及其继承人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由或向主管机关或其受让人质押的收入、款项、账目、应收账款、合同权利以及任何形式的其他付款权利,应立即受该质押留置权的约束,无需实物交付或进一步行为。该质押的留置权对所有当事人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该主张。设立该质押的契约、信托协议、决议或其他文书无需登记。
财务质押 收入 合同权利 应收账款 留置权 有约束力的质押 主管机关质押 立即生效 无需登记 对所有方均有约束力 质押效力 继承人 信托协议 付款权利 无需实物交付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842, Sec. 3. Effective September 17, 1986.)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机构如何管理其拥有项目的财务。它规定了向参与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规则,确保这些款项足以支付项目债券、维持准备金和支付行政费用。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必须确保租金始终足以支付这些开支。机构可以将这些项目的收入作为抵押,以同等条件发行更多债券。
机构应就其拥有的每个项目的使用,确定、修订、收取和征收租金,并就此与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机构与参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每份租赁合同,以及证明参与医疗机构对机构承担义务的每份协议、票据、抵押或其他文书,均应规定参与医疗机构支付的租金或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应始终充足,(a) 用于支付机构就该项目发行的未偿债券的本金、偿债基金付款(如有)、溢价(如有)以及利息,使其在到期应付时得以支付,(b) 用于设立和维持准备金,这些准备金可以在但不一定需要在与机构此类债券相关的决议中要求或规定,(c) 用于支付其应承担的机构行政成本和费用。机构应将从项目或其他相关医疗设施或从参与医疗机构获得的和将获得的收入,用于前一句中 (a)、(b) 和 (c) 项规定的目的,并且可以发行额外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在债券决议规定的范围和条款条件下,与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债券享有同等优先权。
租金收取 医疗机构协议 项目债券 行政费用 质押收入 同等优先权债券 财务管理 项目准备金 未偿债券 债券决议 参与医疗机构 租赁协议 财务义务 偿债基金付款 债券发行条件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如果一个私营非营利医疗机构借钱来支付运营开支(与特定项目无关),它必须在24个月内还清这笔贷款。
私营非营利医疗机构 借款 筹措营运资金 项目成本 贷款偿还 贷款清偿 24个月内偿还 营运资金贷款 非营利公司贷款 医疗机构贷款 贷款条款 借款条款 非营利协会 财务义务 运营开支融资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47, Sec. 3. (SB 184) Effective June 30, 2022.)
一旦机构为资助项目或医疗机构债务而发行的债券全部还清,或者已做出还款安排,该机构就必须采取行动,解除其对已融资项目或任何质押证券的债权。这包括签署必要的解除文件和契据,将相关权利转回给参与的医疗机构。
债券赎回 医疗项目融资 医疗债务再融资 解除留置权 医疗设施融资 债券担保解除 再融资债券 债务清偿 医疗机构融资 项目成本融资 未偿债务 信托契约 租赁条件 抵押解除 证券转让
(Amended by Stats. 1985, Ch. 1346, Sec. 4. Effective October 1, 1985.)
本节解释说,某法律部分提供了一种独立且额外的方式来处理某些任务,特别是发行债券。这些债券不必遵守其他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例如《公共资源法典》中的规定。
然而,除了这个例外,根据本法律融资的任何项目仍必须满足所有其他法律要求。例如,在项目债券获得批准之前,它必须证明符合环境法规,除非这些法规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5455(a) 本部分应被视为提供一种完整、额外且替代性的方法,用于执行本部分授权的事项,并应被视为对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补充和增加。根据本部分发行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无需遵守任何其他适用于债券发行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分(自第21000条起)。
(b)CA 政府 Code § 15455(b) 除(a)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部分对项目进行的融资,不应免除项目遵守任何其他适用于该项目的法律要求,且申请人应在主管机构批准为该项目发行债券之前,提供文件证明该项目已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分(自第21000条起),或者该项目不属于该部分规定的项目。
债券发行 再融资债券 替代方法 补充权力 项目融资 法律合规 《公共资源法典》 环境法规 文件要求 豁免 新债券发行方式 融资批准 项目合规 第13部分 主管机构批准
(Amended by Stats. 2014, Ch. 261, Sec. 6. (SB 146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部分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或特别法案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本部分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凡本部分的规定与任何其他普通法规或特别法案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其部分不一致的,应以本部分的规定为准。
法律冲突解决 规定不一致 规定优先权 特别法案优先 普通法规冲突 规定优越性 法律位阶 法规优先 法规冲突 优先适用规定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该机构赚取的资金超出偿还任何债务和实现其目标所需,任何额外利润只能惠及加利福尼亚州或该机构自身。
净收益 机构利润 债务偿还 已发行债务 财政盈余 州利益 宗旨实现 利润分配 盈余资金 财政管理 机构债务 利润限制 加州利益 机构财务管理 州财政利益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个机构解散时,其拥有的财产将如何处理。如果立法机关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并且该机构符合特定的税务资格,那么这个新机构将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没有设立这样的机构,该财产将归加利福尼亚州所有。
机构解散时,机构拥有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立法机关设立的继承机构(如有),如果该继承机构符合经修订的1954年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103条及其颁布的法规的规定,作为有权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其利息免征联邦所得税的债务的机构。如果未设立此类继承机构,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
机构解散 财产所有权 继承机构 联邦国内税收法典 免税债务 联邦所得税 财产归属 立法机关 州有财产 所有权转让 财产所有权 机构解散程序 税务资格 继承机构设立 州财产转让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发行收益债券以资助医疗设施项目时,相关的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其服务对当地社区的所有人开放。收益债券是一种财务义务,其偿还资金并非来自某些地方税。该法律还定义了“地方机构”和“收益债券”,以明确其适用范围。
作为发行收益债券的条件,无论是通过该机构还是任何地方机构,用于资助医疗设施的建设、扩建、改建、翻新、购置设备或购置医疗设施,每个参与的医疗机构应向该机构提供合理保证,该医疗设施的服务将提供给在该设施服务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所有人员。
就本节以及第 15459.1、15459.2、15459.3 和 15459.4 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5459(a) “地方机构”指任何公共区、公共公司、管理局、机构、委员会、县、市县、市、学区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
(b)CA 政府 Code § 15459(b) “收益债券”指由该机构或地方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认股权证、票据、租赁或以参与凭证为凭证的分期付款销售义务,或以其他债务凭证为凭证的债务,其偿付资金并非来自从价税的收益或地方机构对地方机构内财产征收的、不限制税率或金额的评估税的收益。
收益债券 医疗设施 社区可及性 医疗机构义务 地方机构 债券融资 医疗设施项目 设施建设融资 公共实体 财务义务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8.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本节概述了根据第15459条参与的医疗机构在社区服务方面的义务。它们必须告知患者其获得Medi-Cal和Medicare等政府医疗福利的资格。
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一份在职医生名单,详细说明他们的专业、所说语言以及是否接受Medi-Cal和Medicare患者。医疗机构必须定期通知其从业者关于设施的社区服务承诺,说明他们必须接受Medi-Cal和Medicare患者。
如果需要,通知必须醒目张贴并提供多种语言版本,概述设施对政府资助患者的非歧视政策以及如果服务被拒绝应采取的步骤。这些医疗机构还必须向所有县福利办公室提供此类通知的副本。如果Medi-Cal合同不适用或无法获得,这些义务可能会进行调整。
作为其根据第15459条所作保证的一部分,参与的医疗机构应同意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政府 Code § 15459.1(a) 告知在参与医疗机构设施寻求服务的每个人,其获得Medi-Cal和Medicare福利或来自其他政府第三方支付方福利的潜在资格。
(b)CA 政府 Code § 15459.1(b) 向主管机关和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一份在参与医疗机构设施内拥有执业特权的医生名单,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5459.1(b)(1) 姓名。
(2)CA 政府 Code § 15459.1(b)(2) 专业。
(3)CA 政府 Code § 15459.1(b)(3) 所说语言。
(4)CA 政府 Code § 15459.1(b)(4) 该医生是否接受Medi-Cal和Medicare患者。
(5)CA 政府 Code § 15459.1(b)(5) 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政府 Code § 15459.1(c) 定期书面告知所有在该参与医疗机构设施内拥有执业特权的医疗从业者,关于该设施存在社区服务义务。告知从业者的必要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
“本医院已同意提供社区服务并接受Medi-Cal和Medicare患者。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由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和本设施负责。”
(d)CA 政府 Code § 15459.1(d) 以以下形式张贴通知,在参与医疗机构服务多语言社区时,通知应为多语言版本,张贴在设施内的适当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入院处、急诊室和业务办公室:
“本设施已同意向居住或受雇于本区域的所有人提供服务。法律禁止本设施歧视Medi-Cal和Medicare患者。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符合Medi-Cal或Medicare的资格,您应联系我们的业务办公室(或指定人员或办公室)寻求申请协助。如果您需要医生在本设施为您提供服务,您也应联系我们的业务办公室(或指定人员或办公室)。如果您认为本设施拒绝向您提供服务违反了社区服务义务,您应告知(指定人员或办公室)和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
参与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本通知的副本,以供张贴给该参与医疗机构设施所在县的所有福利办公室。
(e)CA 政府 Code § 15459.1(e) 对于所有不在Medi-Cal合同范围内的区域和类型的设施,以及所有已真诚协商以获得Medi-Cal合同但未获得加州Medi-Cal援助委员会授予合同的参与医疗机构,主管机关应修改本节所含要求,以反映没有Medi-Cal合同的情况。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医院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17条所承担的义务。
Medi-Cal资格 Medicare福利 政府医疗福利 参与医疗机构 执业特权医生名单 社区服务义务 歧视患者 多语言通知 加州医疗设施融资管理局 非歧视政策 医生可及性 医疗设施义务 Medi-Cal合同修改 县福利办公室通知 患者资格信息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9.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加州的医疗机构即使目前不符合某些要求,仍然可以通过收益债券获得融资资格。但是,它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令人满意的计划,概述它将遵循的步骤和时间表,以符合这些要求。
如果参与的医疗机构无法证明其符合第15459节和第15459.1节的要求,但如果它提交一份令主管机关满意的计划,详细说明借款人同意采取的合理步骤和时间表,以使该设施符合这些节的规定,则它仍可能有资格通过发行收益债券获得融资。
医疗机构融资 收益债券资格 合规计划 第15459节和第15459.1节 主管机关批准 设施合规步骤 满意计划提交 融资资格条件 医疗设施要求 合规时间表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10.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机构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提交年度报告,证明它们符合特定要求。报告应包含关于住院和门诊服务的详细数据,包括接受Medi-Cal、Medicare服务以及没有经济担保的患者人数,以及为这些群体提供的服务的财务价值。
此外,报告还应提及根据另一特定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及其对患者数据的影响。它还应包括可能被要求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医疗机构合规性 年度报告 住院收治 急诊收治 门诊服务 Medi-Cal患者 Medicare患者 无经济担保患者 财务报告 医疗服务数据 公共医疗报告 第15459.2条行动 患者类别数据 医疗合规性验证 加州医疗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11.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参与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其与主管机关先前协议中义务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不遵守规定,它们可能会失去获得某些联邦和州资金的资格。它们可能还需要制定并遵循一个计划来纠正问题。如果这些都没有发生,问题可能会被移交给加州总检察长办公室采取法律行动,但这不会影响任何由收益债券资助的正在进行的项目。
主管机关可针对参与医疗机构未能遵守根据第15459条向主管机关作出的承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制裁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5459.4(a) 使参与医疗机构不符合根据《希尔-伯顿计划》获得联邦和州财政援助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15459.4(b) 要求原本符合社区服务条件的参与医疗机构提交一份令主管机关满意的计划,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参与医疗机构同意采取的合理步骤和时间表,以使该设施恢复遵守向主管机关作出的承诺。
(c)CA 政府 Code § 15459.4(c) 当设施未能执行根据本节 (b) 款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计划中同意的行动时,将违规行为移交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以采取现有法律授权的法律行动或其他衡平法或普通法上的补救措施。然而,通过法律行动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不应包括撤回或取消通过发行收益债券已融资或将要融资的项目。
医疗机构合规 希尔-伯顿计划 州财政援助 社区服务条件 违规法律补救措施 总检察长移交 收益债券 纠正行动计划 不合格制裁 医疗设施合规 州执法行动 监管制裁 合规时间表 财政援助资格 政府医疗资金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30, Sec. 12. (AB 139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本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在确定Medi-Cal计划下提供服务的机构获得多少报销时,考虑并纳入任何利息节省。这应当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进行。
Medi-Cal报销 利息节省 州卫生服务部 机构融资 联邦法律合规 报销计算 医疗机构融资 Medi-Cal服务 利息节省分配 联邦一致性要求
(Added by Stats. 1979, Ch. 103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市、县或地方医院区,向特定的州政府机构发行债券或借款,以资助项目或营运资金。这可以包括建设医院或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他们可以根据与该机构的协议,设定利率、还款日期和担保措施等条款。这些融资活动可以绕过通常适用于市或县借款的其他法律要求。
专门为了通过发行收益债券、参与凭证或其他方式,根据本部分规定为项目或营运资金提供融资担保,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市、市县、县或地方医院区可以向该机构发行债券或从该机构借款,其利率、到期日、支付、担保、违约、补救措施及其他条款,应按照市、市县、县或地方医院区的债券中,或该机构与市、市县、县或医院区之间的贷款、贷款购买或其他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执行。市、市县、县或医院区可以签订任何流动性或信用增级协议,或与上述任何事项相关的任何其他必要或适当的协议或文书。本节为执行本节授权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完整、额外且替代的方法,并且根据本节从该机构借款,以及与此借款相关的任何支付或担保规定,或任何流动性或信用增级协议,无需遵守适用于市、县、市县或医院区借款的任何其他法律要求。
收益债券 参与凭证 地方医院区融资 市政融资 县级融资 借款 利率 到期日 担保条款 违约补救措施 流动性协议 信用增级 项目融资 营运资金 替代融资方法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1426, Sec. 9.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8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医院区从政府机构购买或租赁医疗设施,用于项目融资(例如通过发行收益债券),而无需遵守通常适用于此类交易的其他法律。他们也可以将这些设施出售或租赁回给该机构,并由双方约定具体条款。此外,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财务支持或担保。
专门用于根据本部分或通过发行收益债券、参与凭证或其他方式确保项目融资的目的,且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市、市县、县或医院区可以从该机构购买或租赁医疗设施,并就此向该机构出售或租赁医疗设施,在每种情况下,均可附带分期付款或租赁条款、期限、付款、担保、违约、补救措施以及该机构与市、市县、县或医院区之间分期销售、租赁或其他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条款或规定,且市、市县、县或医院区可以签订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流动性或信用增级协议。本节规定了一种完整、补充和替代的方法,用于执行本节授权的行为,且根据本节规定,任何向该机构出售或租赁医疗设施的行为、任何从该机构购买或租赁医疗设施的行为,以及任何付款和担保条款或任何与之相关的流动性或信用增级协议,无需遵守适用于市、市县、县或医院区进行出售、购买、租赁、质押、抵押或信贷(视情况而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要求。
医疗设施租赁 收益债券 项目融资 分期付款条款 租赁协议 市县机构 医院区交易 信用增级协议 政府机构交易 分期销售条款 担保和违约条款 替代融资方式 流动性支持安排 出售医疗设施 租赁医疗设施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1426, Sec. 10.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87.)
本节允许州政府发行最高20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安居计划”,该计划旨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永久性支持性住房。这些债券可以是应税或免税的,可用于支付利息、信用增级或行政费用等各种开支。管理局还可以对这些债券进行再融资,或为住房开发或债券偿还提供贷款。特殊条款允许这些行动在不遵守某些典型法律要求(如《加州环境质量法》)的情况下进行,但住房项目本身仍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
(a)CA 政府 Code § 1546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5463(a)(1) “安居计划”(No Place Like Home Program)的含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849.2节中定义的“计划”相同。
(2)CA 政府 Code § 15463(a)(2) “安居基金”(No Place Like Home Fund)指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849.4节设立的安居基金。
(3)CA 政府 Code § 15463(a)(3) “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4节中定义的“支持性住房”相同,但“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应包括
用于向住房居民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5463(b) 管理局可根据第15441节至第15450节(含首尾两节)的规定,发行总额不超过二十亿美元($2,000,000,000)的应税或免税收益债券,不包括再融资债券,但包括债券销售所得的任何净溢价,用于根据安居计划并通过(d)款下的贷款为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提供融资。管理局还可利用债券收益为本金和利息的必要准备金、资本化利息、信用增级或流动性成本、发行成本、《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849.4节下的行政费用提供资金,并偿还《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849.14节下的贷款。
(c)CA 政府 Code § 15463(c) 管理局可规定发行管理局债券,以赎回、再融资或清偿根据(b)款发行的任何当时未偿付的债券或任何系列或批次债券,包括支付其任何
赎回溢价以及截至债券赎回、购买或到期日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第15446节的(b)款和(c)款适用于根据本款发行的债券,并与此类债券相关。第15441节至第15445节(含首尾两节)以及第15447节至第15450节(含首尾两节)适用于根据本款发行的债券,并与此类债券相关,其方式和程度与根据(b)款发行的债券相同。
(d)CA 政府 Code § 15463(d) 管理局可根据管理局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之间的协议,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以资助永久性
支持性住房(根据安居计划)或为先前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贷款收益还可用于为本金和利息的准备金、资本化利息、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成本、筹资、融资和再融资费用、《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849.4节下的行政费用提供资金,并偿还《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849.14节下的贷款。
(e)CA 政府 Code § 15463(e) 管理局和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均可签订任何信用增级或流动性协议,签署任何文书,并采取其认为必要、便利或合宜的任何其他行动,以配合根据本节发行的收益债券或执行根据本节明确授予的任何权力。
(f)Copy CA 政府 Code § 15463(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463(f)(1) 本节为执行本节授权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完整、补充和替代的方法,
应解释为对其他法律所赋予权力的补充和附加;但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和再融资债券以及签署的任何协议,不受适用于此类债券或再融资债券发行以及此类协议签署的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的约束,也无需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节起))。
(2)CA 政府 Code § 15463(f)(2) 除(1)款规定外,根据本节提供的资金或融资
不应免除永久性支持性住房遵守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
安居计划 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免税债券 收益债券 住房开发融资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债券再融资 资本化利息 信用增级 流动性成本 加州环境质量法豁免 住房行政费用 债券发行 住房基金准备金 住房贷款
(Added by Stats. 2016, Ch. 322, Sec. 1. (AB 1628) Effective September 1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