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州机构内部审计师在确保公共问责制方面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在企业丑闻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新联邦法律出台之后。它强调审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并确保他们的审计结果传达给正确的政府层级,以保护公共资金和信任。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3885(a) 近期企业丑闻和联邦立法,例如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P.L. 107-204),使人们关注内部审计活动对公共问责制和治理的重要性。
(b)CA 政府 Code § 13885(b) 确保州机构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并确保其审计结果报告给适当的政府层级,对于保障公共资金和公众信任至关重要。

Section § 13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管理州机构(负责执行或监督内部审计)的董事会或议会,必须成立一个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应遵循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方针,特别是“AICPA审计委员会工具包:政府组织”中列出的那些。“管理机构”一词指的是监督州机构的团体,例如董事会、委员会或议会。

Section § 138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审计长、财政局长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任何设有内部审计师的州机构进行的内部审计,必须遵循特定的标准。这些标准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或美国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标准设定,具体取决于适用情况。该法律还明确指出,这些标准不会凌驾于可能要求不同审计实践的其他法律法规之上。

Section § 1388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内部审计运作应如何进行,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对于没有管理机构的州机构,首席内部审计师必须向机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报告,并向他们以及总法律顾问提供审计发现。审计运作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对于设有管理机构的州机构,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必须向委员会和总法律顾问报告审计发现,并必须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运作独立性。

(a)CA 政府 Code § 13887(a) 为实现根据第13886条规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对于任何不向管理机构报告的州机构,内部审计师的运作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3887(a)(1) 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向州机构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负责。
(2)CA 政府 Code § 13887(a)(2) 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发现和建议报告给州机构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并在适用情况下报告给州机构的总法律顾问。
(3)CA 政府 Code § 13887(a)(3) 审计运作在组织上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员工或直线管理职能。
(b)CA 政府 Code § 13887(b) 为实现第13886条所规定标准要求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对于任何由管理机构监督的州机构,内部审计运作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3887(b)(1) 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向管理机构的审计委员会负责。
(2)CA 政府 Code § 13887(b)(2) 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发现和建议报告给审计委员会和管理机构的总法律顾问。
(3)CA 政府 Code § 13887(b)(3) 审计运作在组织上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员工或直线管理职能。

Section § 138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的首席内部审计师在认为高级管理层忽视重要审计发现或建议,或接受过多风险时应遵循的程序。如果管理层不解决这些问题,审计师必须首先与高级管理层和机构的总法律顾问讨论。如果问题仍未解决,他们必须向上级管理链报告,可能包括州长办公室或相关的宪法官员。

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并且是影响州财政或服务的关键事项,审计师必须通知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师,后者将进行调查。该法律根据《加州举报人保护法》保护报告这些问题的审计师。

(a)CA 政府 Code § 13887.5(a) 当州机构的首席内部审计师认为该州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已接受了组织可能无法接受的剩余风险水平,或者高级管理层未对内部审计师的发现或建议采取适当行动时,首席内部审计师应与高级管理层和该州机构的总法律顾问讨论此事。如果关于剩余风险的决定或对审计发现或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的需求,或两者兼有,未能解决问题,首席内部审计师和总法律顾问应共同向与该州机构相关的下一级最高管理层报告此事,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该州机构的理事机构主席、机构秘书、州长办公室或适当的宪法官员。
(b)CA 政府 Code § 13887.5(b) 如果关于剩余风险的决定或对审计发现或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的需求,经首席内部审计师确定,可能对州的财政运作、重要政府项目的执行或重要政府服务的提供,或其他类似的重大或关键政府服务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在根据 (a) 款要求披露后仍未解决,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向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师报告此事。在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的指示下,州审计师应根据 (b) 款对所作的披露进行调查,并按照第1部第6.5章(自第8543条起)的规定报告调查结果。本款的披露要求不适用于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和披露的任何首席内部审计师,如第13887条 (b) 款所述。
(c)CA 政府 Code § 13887.5(c) 任何根据本条作出披露的首席内部审计师应获得《加州举报人保护法》(第1部第6.5章第3条(自第8547条起))项下所有可用的保护。

Section § 138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州机构工作的内部审计师,如果他们认为机构管理层正在干预他们的工作、施压他们改变审计结果,或者没有对审计发现采取适当行动,可以向州审计师报告。如果州审计师发现这些指控属实,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报告其调查结果。此外,任何报告此类问题的内部审计师都将受到《加州举报人保护法》的保护。

(a)CA 政府 Code § 13888(a) 如果受雇于州机构的内部审计师真诚地认为机构管理层正在干预内部审计师遵守本部分规定的能力,或者内部审计师面临修改或限制审计发现或建议的压力,或者高级管理层未对审计发现或建议采取适当行动,内部审计师可以将支持该真诚信念的信息报告给州审计师。
(b)CA 政府 Code § 13888(b) 州审计师可以调查根据 (a) 款提交的任何报告,如果指控属实,应根据第 1 部分第 6.5 章(从 Section 8545 开始)报告其调查结果。
(c)CA 政府 Code § 13888(c) 任何根据本条提交报告的内部审计师应获得《加州举报人保护法》(第 1 部分第 6.5 章第 3 条(从 Section 8547 开始))项下所有可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