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3.5
Section § 13885
这项法律强调了州机构内部审计师在确保公共问责制方面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在企业丑闻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新联邦法律出台之后。它强调审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并确保他们的审计结果传达给正确的政府层级,以保护公共资金和信任。
Section § 13886
Section § 13886.5
Section § 13887
本节概述了内部审计运作应如何进行,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对于没有管理机构的州机构,首席内部审计师必须向机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报告,并向他们以及总法律顾问提供审计发现。审计运作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对于设有管理机构的州机构,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必须向委员会和总法律顾问报告审计发现,并必须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运作独立性。
Section § 1388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的首席内部审计师在认为高级管理层忽视重要审计发现或建议,或接受过多风险时应遵循的程序。如果管理层不解决这些问题,审计师必须首先与高级管理层和机构的总法律顾问讨论。如果问题仍未解决,他们必须向上级管理链报告,可能包括州长办公室或相关的宪法官员。
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并且是影响州财政或服务的关键事项,审计师必须通知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师,后者将进行调查。该法律根据《加州举报人保护法》保护报告这些问题的审计师。
Section § 13888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州机构工作的内部审计师,如果他们认为机构管理层正在干预他们的工作、施压他们改变审计结果,或者没有对审计发现采取适当行动,可以向州审计师报告。如果州审计师发现这些指控属实,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报告其调查结果。此外,任何报告此类问题的内部审计师都将受到《加州举报人保护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