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设立了一项专项基金,用于帮助因1989年地震导致旧金山-奥克兰海湾大桥和I-880柏树结构倒塌的受害者。该基金旨在支付因灾害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索赔。

目标是在不涉及对州政府或其官员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重点是公平、及时地支付合法索赔。这项法律不代表州政府或其雇员承认任何责任或过错。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为援助因1989年10月17日地震导致旧金山-奥克兰海湾大桥和I-880柏树结构倒塌的受害者,有必要设立一项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因该灾害引起的个人财产、人身伤害和死亡索赔。
本部分的宗旨是赔偿海湾大桥和I-880柏树结构倒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受害者,不论法律责任、过错或职责,且无需对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官员或雇员提起诉讼。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所有有效索赔应得到公平、及时支付。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机构、官员或雇员承认法律责任、职责或过错。

Section § 9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因1989年地震中湾区大桥或I-880柏树结构倒塌而导致个人物品损失、受伤或死亡的人申请赔偿。申请必须在1990年4月18日之前提交,但逾期索赔有特殊程序。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授权部门查阅医疗记录。总务部会在六个月内审查申请,任何未解决的申请都将被视为被拒绝。

如果申请被拒绝或提议被驳回,申请人有六个月的时间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所有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索赔都将通过此程序作为申请处理,并且必须在州法院提起任何诉讼之前解决。在申请程序完成之前,任何法律诉讼都将暂停。

(a)CA 政府 Code § 997.1(a) 任何人均可向总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就因1989年10月17日地震造成的湾区大桥或I-880柏树结构倒塌而引起的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包括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申请,应不迟于1990年4月18日,使用总务部规定和提供的表格提交给该部,但逾期索赔可根据第911.4条规定的程序提交给该部。每份提交的申请均应在伪证罪处罚下核实,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997.1(a)(1) 受伤方的姓名;如发生死亡,则为死者的姓名和年龄,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377条(b)款所定义的继承人的姓名和年龄。
(2)CA 政府 Code § 997.1(a)(2) 授权该部获取相关医疗和就业记录的许可。
(3)CA 政府 Code § 997.1(a)(3) 简要说明伤害或死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CA 政府 Code § 997.1(a)(4) 说明申请人是否希望根据第997.2条申请紧急救济。
(b)CA 政府 Code § 997.1(b) 收到申请后,该部应评估该申请,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交核实和评估申请所需的额外信息或文件。该部应在提交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解决申请,除非该期限经该部与申请人双方同意延长。任何未在该解决期限内解决的申请,均应视为被拒绝。
(c)CA 政府 Code § 997.1(c) 申请解决后,如果申请人希望寻求本分部另行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申请人应在该部拒绝或否决申请的邮寄日期或申请人拒绝该部提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法院诉讼。
(d)CA 政府 Code § 997.1(d) 根据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出的,因湾区大桥或I-880柏树结构倒塌而导致的针对加利福尼亚州、其机构、官员或雇员的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任何索赔,均应被视为本部分项下的申请,并受本部分规定的约束。此外,根据本部分提出的任何申请,均应被视为符合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997.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规定解决申请是向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法院提起因湾区大桥或I-880柏树结构倒塌而导致的针对加利福尼亚州、其机构、官员或雇员的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诉讼的先决条件。申请人在本州任何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官员或雇员提起的任何诉讼,在申请解决之前应予中止。

Section § 99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1989年地震中因海湾大桥或I-880赛普拉斯结构倒塌而受伤或死亡,他们或其家人可以申请紧急赔偿金。法律规定了受死亡影响的不同家庭成员的固定赔偿金额,例如配偶死亡可获$50,000,并为受伤人员的收入损失和医疗费用提供最高$25,000的资助。

对于因多次死亡而导致任何一个家庭获得的赔偿金,最高限额为$200,000,由家庭成员按比例分享。这些赔偿金将抵扣任何其他基于州的索赔,并且不构成承认责任。律师只有在法院因特殊情况批准后,才能就处理这些索赔收取费用。

因1989年10月17日地震导致海湾大桥或I-880赛普拉斯结构倒塌而受伤的任何个人,以及因该倒塌而死亡的任何个人的尚存配偶、子女、受抚养的成年子女或受抚养的父母,其申请可包含紧急赔偿金请求。经认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应按以下金额裁定支付紧急赔偿金:
配偶死亡
$50,000
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
$50,000
受抚养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
$50,000
受抚养父母的成年子女死亡
$25,000
受抚养未成年子女死亡
$25,000
受伤人员的收入损失和医疗费用

最高$25,000
根据本节规定,基于任何一次死亡对直系亲属成员的最高赔偿金不得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如果根据本节规定,直系亲属成员的个人赔偿金总额将超过此金额,则每位个人应按比例分享此最高金额。
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应抵销根据第997.3节收到的任何金额,以及因本州法院诉讼可能从州政府收到的任何金额。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不构成承认责任,也不得在任何法院诉讼中作为证据。
除非高级法院在认定存在特殊情况后授权,否则任何律师或其他代表不得接受任何费用或其他报酬,以代表根据第997.2节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Section § 997.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认定符合损失赔偿资格的申请人的赔偿流程。在评估申请人的损失后,委员会将提供其认为公平的赔偿,但这需要财政局长的批准。一名指定的调解员将协助和解,但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的法官可在30天内拒绝该任命。

申请人有30天时间以书面形式接受或拒绝该要约。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将被视为拒绝。接受要约即放弃对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机构提出任何进一步法律索赔的权利。拒绝则允许申请人依法寻求其他法律行动。

(a)CA 政府 Code § 997.3(a) 如果委员会认定根据本部分提出的申请人符合获得赔偿的资格,并在收到其认为评估申请人损失所需的所有信息后,委员会应提出其认为属于公正赔偿的金额的要约,但须经财政局长批准。委员会应指定一人协助本节规定的和解程序,但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在收到任命通知后30天内拒绝任何任命。
(b)CA 政府 Code § 997.3(b) 要约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在收到要约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接受或拒绝该要约。未能回应要约应视为拒绝。如果申请人接受要约,则放弃针对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机构、官员和雇员的所有其他法律救济。如果申请人拒绝要约,则可以按照本分部另行规定的方式,针对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官员或雇员寻求所有其他法律救济。

Section § 9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针对某人(加利福尼亚州除外)提起诉讼的时限时,起始日期是委员会邮寄驳回/拒绝通知给你的日期,或者你拒绝一项要约的日期。即使其他规定可能建议不同的起始日期,也应以此为准。

Section § 9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金库内设立了一个名为“旧金山-奥克兰海湾大桥和I-880柏树结构灾难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因1989年10月17日这些结构倒塌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相关的索赔。该基金由财政部管理,并且可以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地使用。

Section § 9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快速制定规则以履行其职责,并将此过程视为保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福祉的紧急事项。这些规则不需要行政法办公室的批准,并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规章以实施本部分。规章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办公室为实施本条而制定的规章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这些规章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