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7
Section § 995
如果您在公共机构工作,并且因您在工作中做的事情而被起诉,您可以向您的雇主寻求法律帮助。这适用于您仍在职或已离职的情况。诉讼包括针对您的任何相关法律主张。
Section § 995.2
本法律解释了公共实体(例如政府机构)何时可以拒绝为雇员在诉讼中提供辩护。如果雇员的行为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或实施了欺诈、腐败或恶意行为,该实体可能不提供法律辩护。此外,如果为雇员辩护会给该实体造成利益冲突,他们也可以拒绝。雇员必须在书面请求后的20天内被告知该实体的决定。如果在辩护开始后发现冲突,该实体可以停止为其辩护,但必须解释原因。
Section § 995.3
Section § 995.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共实体有权选择(但无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为其自身雇员支付法律辩护费用。具体来说,如果公共实体试图纪律处分或处罚雇员或前雇员,或者如果它以个人身份而非其职务身份将其告上法庭,它不必承担法律辩护费用。
Section § 995.6
Section § 995.8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实体没有义务为针对雇员或前雇员的刑事案件提供辩护,但如果情况符合特定标准,它可以选择这样做。首先,刑事指控必须与雇员在工作中做过或未做过的事情相关。其次,公共实体必须认为为该雇员辩护符合其自身最佳利益,并且该雇员是善意行事,没有恶意,且符合该实体的利益。
Section § 995.9
Section § 996
Section § 996.4
如果公共雇主拒绝为因工作职责引起的诉讼中的雇员或前雇员提供辩护,该雇员可以自行聘请律师,并由公共雇主报销其法律费用、诉讼费和开支。但是,如果雇员的行为涉及欺诈、腐败、恶意,或者该诉讼属于另一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情况,则不允许报销。
本法律还允许雇员在必要时申请法院命令,强制公共雇主履行其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