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6
Section § 989
Section § 990
本节允许加州的地方公共实体购买保险,以覆盖其运营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责任。这包括对侵权索赔(即导致法律责任的错误行为)和反向征用(即因政府行为导致财产贬值的索赔)的覆盖。
这些实体可以为自身及其雇员投保,以应对因在雇佣范围内采取行动而产生的索赔,包括辩护费用,即使责任尚未确定。但是,这些实体不能支付或投保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旨在惩罚不法行为。
具体而言,医院区被允许与其医疗人员进行特定的保险交换。
Section § 990.2
本条允许司法委员会为高等法院的官员或工作人员提供保险。这种保险可以涵盖他们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伤害责任,并且还可以涵盖他们被起诉时的辩护费用,即使他们实际上没有责任。
Section § 990.4
本节解释了根据本法律部分提供保险的各种选择。这些选择包括:自保(其资金可以由准备金支持,也可以不支持);从本州授权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依照《保险法》特定条款获得保险;或通过医院区及其医务人员参与某些保险交易所。这些选择也可以组合使用。
Section § 990.6
Section § 990.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公共实体、互助水公司和公共机构通过联合权力协议共同提供保险或汇集自保索赔。医院区也可以参与这种汇集安排。拥有相同管理委员会的实体可以在一份保单下共同投保,分摊保费。
汇集自保索赔不被视为正式保险,这意味着它不受保险法规的约束。尽管它不受保险监管,但此类汇集协议可以像普通保险单一样进行再保险。重要的是,一旦保险已被使用,实体可能无法获得与该风险相关的保费退款。
“互助水公司”一词的定义参照《公司法典》。
Section § 990.9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地方政府机构(如市或县)通过自我保险,为那些在社区诊所或免费诊所志愿为低收入患者提供免费护理的个人,提供医疗事故索赔的保险或财务保护。这些志愿者必须是善意工作且不收取报酬,并且是加州执业的专业人员。然而,如果已有其他保险涵盖该责任,则本法律提供的保障将不适用。
Section § 99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公共实体(例如市政府或学校)如何就某些责任投保。如果其他法律要求或允许它们投保,这不会改变那些其他法律设定的规则。本部分不允许学区自保,除非《教育法典》明确允许。
根据其他法律投保的现有规则保持不变,本条款不限制它们。然而,学区必须遵守特定指导方针,并且如果它们被要求购买保险,则不能决定自保,除非另一项法律允许。
Section § 991.2
本法律条款阐明,如果地方公共实体(例如市或县政府)提供保险,这不会自动使其或其雇员对问题承担责任,除非他们根据其他法律已经负有责任。此外,如果他们有可用的法律抗辩,提供保险并不会剥夺该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