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解释说,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理解《政府索赔法》的其余部分,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它还将法律的这一部分正式命名为《政府索赔法》。
(a)CA 政府 Code § 810(a)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所包含的定义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b)CA 政府 Code § 810(b) 本部可被称为《政府索赔法》。
政府索赔法 定义 上下文解释 法律解释 官方名称 理解政府法律 法规解释 法律定义 上下文例外 定义的应用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759, Sec. 5. (AB 269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本法律将“雇员”一词定义为可能是官员、司法官员(如在另一特定条款中定义)、雇员或仆役的人,无论他们是否获得报酬。然而,本定义明确排除独立承包商被视为雇员。
“雇员”包括官员、选举法典第327条所定义的司法官员、雇员或仆役,无论是否获得报酬,但不包括独立承包商。
雇员定义 官员 司法官员 仆役 报酬 独立承包商 包含 排除 选举法典第327条 雇佣状态 劳动者分类 有偿雇员 无偿雇员 政府雇佣 仆役分类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923, Sec. 30.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本节阐明,“就业”一词的使用范围包括担任职务和任何形式的雇佣职位。
就业定义 职务涵盖 就业分类 职务职位 工作职位 政府雇佣 雇佣条款 公职角色 就业范围 雇佣定义 担任职务 职位分类 就业角色 职务就业 公共部门就业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681.)
本节将“制定法”一词定义为任何源自宪法、成文法、章程、条例或规章的法律规则。
宪法条款 成文法 章程条款 条例 规章 制定法的定义 政府规定 法律规则 立法 监管规定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681.)
本节将“伤害”定义为,如果由他人造成,则允许个人采取法律行动的任何损害。这包括身体伤害、死亡、财产损害或损失,以及对某人名誉、品格、情感或财务状况的损害。
名誉损害 财产损害 人身伤害定义 可诉损害 财务损害 法律行动 名誉损害 品格损害 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 非法致死 私人责任 可诉伤害 财产损害 因伤害起诉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681.)
本条法律规定,“法律”一词不仅指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还包括加州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随着时间推移作出的、适用于加州的判决。
“法律”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由本州法院和美国法院不时确定和宣布的、在本州内适用的判例法。
成文法 判例法 法院判决 州法院 联邦法院 加州解释 司法裁决 法律先例 适用法律 法院解释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681.)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公共实体”。它包括州本身、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相关的机构,以及任何地方政府,如县或市。它还涵盖了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区、公共管理局、公共机构以及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公共实体定义 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校董会 政治分区 公共公司 公共机构 公共管理局 县政府 市政府 加利福尼亚州区 地方政府 州政府 公共部门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实体 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公司
(Amended by Stats. 2010, Ch. 636, Sec. 1. (SB 104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本节将“公共雇员”定义为在政府组织或机构工作的人员。
公共雇员 政府工作人员 公共部门职位 公共实体就业 政府机构人员 州雇员 地方政府 政府组织 市政工作人员 公共部门雇员 政府劳动力 公共机构 州机构 政府就业 公共服务人员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681.)
本节将“规章”一词定义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可由美国政府雇员或机构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也可由州机构根据加州行政程序法制定。
“规章”指由美国雇员或机构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法典第5篇第5章 (第500条起)) 通过的、或由州机构根据行政程序法 (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 (第11340条起)) 作为规章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
行政程序法 联邦规章 州规章 法律效力 规则制定 美国机构 州机构 监管标准 法律标准 行政规则 政府雇员 加州机构 立法过程 合规 美国法典第5篇
(Amended by Stats. 1988, Ch. 160, Sec. 50.)
在本节中,“法规”指任何由加州州立法机关、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的法律,或通过全州范围的倡议法案。
“法规”指本州立法机关或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或全州范围的倡议法案。
法规定义 州立法机关法案 国会法案 全州倡议法案 法律通过 加州立法机关 国会法律 倡议程序 法规法律定义 州和联邦法律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681.)
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法官、司法官员和法院执行官被视为州官员,而初审法院的雇员在某些法律目的上被视为初审法院的雇员。司法委员会负责为这些个人和法院提供法律代理和辩护,这可能涉及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这种法律代理关系不会自动导致这些法律代表在其他案件中被取消资格。
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确保其工作人员高效处理涉及初审法院的法律事务,包括决定律师人选和和解策略。
最后,本节不改变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在与法律代理方面无关的问题上的雇佣身份。
(a)CA 政府 Code § 811.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法官、下级司法官员和法院执行官,就第1部分(自第810条起)至第7部分(自第995条起)(包括在内)而言,均为州官员;审理法院雇员,就第1部分(自第810条起)至第7部分(自第995条起)(包括在内)而言,均为审理法院的雇员。司法委员会应根据第1部分(自第810条起)至第7部分(自第995条起)(包括在内)的规定,为这些个人和法院提供代理、辩护和赔偿。司法委员会应通过县法律顾问、总检察长或其他律师提供该代理或辩护。如果司法委员会请求协助以履行其在本节下的职责,县法律顾问和总检察长可以(但并非必须)为审理法院、法官、下级司法官员、法院执行官或审理法院雇员提供代理或辩护。法官、下级司法官员、法院执行官、法院雇员、法院、司法委员会或司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曾由县法律顾问、总检察长或其他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事实,不应成为在不相关诉讼中司法裁定法官、下级司法官员、县法律顾问、总检察长或其他律师回避的唯一依据。
(b)CA 政府 Code § 811.9(b) 为促进对影响审理法院的诉讼、程序和索赔的成本效益高、及时和公正的解决,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法院规则,要求其工作人员在与受影响的法院和个人协商后,管理影响审理法院并涉及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下级司法官员、法院执行官或审理法院雇员的诉讼、程序和索赔。工作人员对这些诉讼、程序和索赔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管理和行政职责,例如律师选择以及制定战略和和解决定。
(c)CA 政府 Code § 811.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影响下级司法官员、法院执行官和审理法院雇员与(a)款未涵盖的任何事项相关的雇佣状况。
州官员 审理法院雇员 司法委员会 代理和辩护 县法律顾问 总检察长 法律代理 司法回避 诉讼管理 案件管理 雇佣状况 下级司法官员 法院执行官 法律诉讼和索赔 高等法院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478, Sec. 23. (AB 1756)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