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400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典当商教育法案”,这是本章的官方名称。

本章应被称为“典当商教育法案”,并可援引为“典当商教育法案”。

Section § 2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典当行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向那些可能因信用问题而没有其他借款选择的人提供短期贷款。这些贷款通常有助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立法机关认为,对典当商进行教育对于保持高标准并确保他们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至关重要。为此,鼓励典当商参与持续的专业教育。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金融 Code § 21401(a) 典当行向经济弱势消费者和本州无银行账户人口提供宝贵的短期信贷来源,因为任何寻求典当贷款的人,无论信用状况如何,均可借款。
(b)CA 金融 Code § 21401(b) 在本州使用典当贷款的个人,除其他用途外,将这些贷款用于支付生活必需品。
(c)CA 金融 Code § 21401(c) 立法机关认识到,对本章所定义的持牌典当商进行教育,将确保最高的行为标准,并遵守适用于典当行业务的州和联邦法律。
(d)CA 金融 Code § 21401(d) 为了持续提高持牌典当商的能力,立法机关鼓励所有持牌人定期参与本章所定义的与该行业相关的继续教育。

Section § 2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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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设立了加州典当商教育委员会,旨在管理与典当商相关的特定职责。委员会由一个董事会领导,成员包括执法协会的代表、司法部、持牌典当商和一名持牌律师。

董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委员会还有权雇用员工、签订合同并制定规则以履行其职责。它还负责制定费用以支付运营成本。

(a)CA 金融 Code § 21403(a) 加州典当商教育委员会特此设立,以履行本章所述的职责和义务。
(b)CA 金融 Code § 21403(b) 委员会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由以下方式选出的成员组成,但不限于此:
(1)CA 金融 Code § 21403(b)(1) 一名成员应是加州警察局长协会或加州州警长协会的代表,除非这些实体选择不向委员会任命成员。
(2)CA 金融 Code § 21403(b)(2) 一名成员应由司法部二手经销商和典当商部门任命,除非该部门选择不向委员会任命成员。
(3)CA 金融 Code § 21403(b)(3) 四名成员应是持牌典当商,且是加州居民,由其成员由持牌典当商组成的专业社团、协会或其他实体选出。该专业社团、协会或其他实体应在加州拥有至少200名缴纳会费的会员,于2000年或之前成立,并有要求其成员遵守道德准则的章程。
(4)CA 金融 Code § 21403(b)(4) 一名成员应是持牌律师,且是加州居民,由第 (3) 款所述的专业社团、协会或其他实体选出。
(c)CA 金融 Code § 21403(c) 董事会每位成员的任期应为两年。
(d)CA 金融 Code § 21403(d) 委员会可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行动,以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雇用员工、签订合同以及制定政策、程序、规则和章程以实施本章。
(e)CA 金融 Code § 21403(e) 委员会应制定足够的费用,以支持委员会的职能并支付管理本章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2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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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专门针对典当商的教育课程,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日。它规定新申请人必须接受至少八小时的执业前教育,现有持照人或其代表必须接受八小时的继续教育。该课程必须涵盖与典当商相关的联邦和州法律,例如破产、搜查和扣押、反洗钱、贷款法律以及特定的州报告要求。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培训也可以包括在内。

(a)CA 金融 Code § 21405(a) 委员会应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建立典当交易方面的标准课程和教学大纲,其中应包括执照申请人需参加的至少八小时的执业前教育,以及持照人或其指定代表需参加的八小时的继续教育。
(b)CA 金融 Code § 21405(b) 委员会制定的教学大纲应符合以下领域的最低教育标准:
(1)CA 金融 Code § 21405(b)(1) 遵守适用于典当业务的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搜查和扣押、反洗钱以及贷款法律。
(2)CA 金融 Code § 21405(b)(2) 遵守适用于典当业务的州法律(第8部(自第21000条起))以及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部第9章第4条(自第21625条起)对二手商品经销商施加的报告要求。
(c)CA 金融 Code § 21405(c) 教学大纲可包括委员会认为与典当业务高效合法运营相关的任何其他培训。

Section § 2140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提供执业前或继续教育课程,你需要获得理事会的批准。理事会会制定申请规则,以及对课程内容和设施的要求。他们可以批准、拒绝或要求你修改课程。这些规则会说明课程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以及提供课程所需的环境。

(a)CA 金融 Code § 21407(a) 拟提供满足本章规定的执业前或继续教育要求的教育课程的个人、实体、机构和协会,应当向理事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b)CA 金融 Code § 21407(b) 理事会应制定政策、程序、规则或章程,以管辖本章所述要求,以及申请成为、批准、拒绝批准、对教育课程提供者施加纠正措施或撤销其批准的程序。这些政策、程序、规则或章程应涵盖但不限于何为可接受的课程和设施要求等主题。

Section § 21409

Explanation

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如果你正在申请典当商执照或续期执照,你必须满足特定的教育要求才能从委员会获得证书。

委员会将保留你的初始教育和持续教育记录至少两年。

(a)CA 金融 Code § 21409(a) 自2026年1月1日起,委员会应向已满足本章教育要求的典当商执照申请人或申请续期典当商执照的持证人颁发证书。
(b)CA 金融 Code § 21409(b) 委员会应保存核实初始执照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记录,期限不少于两年。

Section § 2141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委员会没有权力批准、拒绝、撤销或暂停根据第21300条颁发的执照。

Section § 21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于2029年1月1日失效。在该日期之后,它将不再有效。

本章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