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典当商对贷款收取的费用上限。他们每月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您所欠金额的3%。如果利息费用低于3美元,他们可以改为收取最高3美元。此外,如果您在一个月的任何时间赎回典当物,您将被收取整个月的利息。

(a)CA 金融 Code § 21200(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典当商不得收取或接受超过以下各项之和的报酬:
(1)CA 金融 Code § 21200(a)(1) 任何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每月百分之三。
(2)CA 金融 Code § 21200(a)(2) 当根据第 (1) 款允许的月费用低于此数时,针对任何贷款每月不超过三美元($3)的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1200(b) 典当物被赎回的月份,即使只占该月的一部分,也可收取一个月的利息。

Section § 21200.1

Explanation

本条款允许贷款人收取一笔贷款设立费,这笔费用可以是7.50美元,也可以是贷款金额的3.5%,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但是,这笔费用不能超过90美元。此费用是在贷款人被允许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之外额外收取的。

每笔贷款可收取一笔贷款设立费,金额为七美元五十美分 ($7.50) 或3.5%,以较高者为准。但是,最高贷款设立费不得超过九十美元 ($90)。贷款设立费是除任何其他允许收取的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21200.10

Explanation
持牌典当商不能向卖家承诺,他们可以买回已出售给典当商的物品。

Section § 21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典当商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贷款所能收取的最高费用,费用根据贷款金额而定。具体费用根据贷款金额不同而变化,从低于20美元贷款的最高3美元,到175美元或以上贷款的百分比。法律还要求典当商将这些费用清晰地展示给公众。

对于低于20美元的贷款,费用不得超过3美元。对于20美元到50美元之间的贷款,费用不得超过6美元。对于50美元到75美元之间的贷款,费用不得超过9美元。75美元到100美元之间的贷款,最高可收取12美元;100美元到175美元之间的贷款,最高可收取15美元。对于超过175美元的贷款,最高费用为贷款金额的9%。此外,任何合同展期费用必须遵守其他规定的法规。

典当商可以按照以下附表收取费用:
收费附表
(a)CA 金融 Code § 21200.5(a) 对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金额不超过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19.99) 的任何贷款,可收取不超过三美元 ($3) 的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1200.5(b) 对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金额为二十美元 ($20) 或以上但不超过四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49.99) 的任何贷款,可收取不超过六美元 ($6) 的费用。
(c)CA 金融 Code § 21200.5(c) 对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金额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但不超过七十四美元九十九美分 ($74.99) 的任何贷款,可收取不超过九美元 ($9) 的费用。
(d)CA 金融 Code § 21200.5(d) 对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金额为七十五美元 ($75) 或以上但不超过九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99.99) 的任何贷款,可收取不超过十二美元 ($12) 的费用。
(e)CA 金融 Code § 21200.5(e) 对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但不超过一百七十四美元九十九美分 ($174.99) 的任何贷款,可收取不超过十五美元 ($15) 的费用。
(f)CA 金融 Code § 21200.5(f) 对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金额为一百七十五美元 ($175) 或以上但不超过两千四百九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2,499.99) 的任何贷款,可收取不超过9%的费用。
(g)CA 金融 Code § 21200.5(g) 根据第21201条或第21201.5条要求对书面合同进行任何展期的每月费用,应按照第21200条的规定计算。
(h)CA 金融 Code § 21200.5(h) 本条规定的收费附表应张贴在公众清晰可见的地方。

Section § 212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典当商在顾客赎回典当物品或办理替代贷款时收取额外费用。具体来说,典当商可以根据物品的大小收取手续费、保管费和安保费。如果物品较小,在一立方英尺以内,费用为 5 美元或贷款金额的 2.5%。如果物品在三立方英尺以内,他们可以收取 10 美元或贷款金额的 2.5%。六立方英尺以内的物品可能产生 20 美元或贷款金额 2.5% 的费用。对于超过六立方英尺的物品,费用为 30 美元,外加每超出六立方英尺的每立方英尺 5 美元。“立方英尺”的计算方法是物品的最大宽度、最大深度和最大高度相乘。

(a)CA 金融 Code § 21200.6(a) 除其他允许的费用外,在根据第 21201.5 节赎回财产或发放替代贷款时,典当商可以收取典当物品的手续费、保管费和安保费。根据本节可收取的最高金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CA 金融 Code § 21200.6(a)(1) 五美元 ($5) 或贷款金额的 2.5%,适用于可容纳在一立方英尺内的任何物品。
(2)CA 金融 Code § 21200.6(a)(2) 十美元 ($10) 或贷款金额的 2.5%,适用于不能容纳在一立方英尺内,但可容纳在三立方英尺内的任何物品。
(3)CA 金融 Code § 21200.6(a)(3) 二十美元 ($20) 或贷款金额的 2.5%,适用于不能容纳在三立方英尺内,但可容纳在六立方英尺内的任何物品。
(4)CA 金融 Code § 21200.6(a)(4) 三十美元 ($30) 或贷款金额的 2.5%,适用于不能容纳在六立方英尺内的任何物品,且每超出六立方英尺的额外一立方英尺收取五美元 ($5)。
(b)CA 金融 Code § 21200.6(b) 就本节而言,立方英尺应通过将物品的最大宽度乘以物品的最大深度,再乘以物品的最大高度来确定。

Section § 212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典当商在公众可以轻易看到的地方,展示他们为其服务收取的最高费用。

典当商根据第21200条的授权收取的最高补偿费用,应张贴在公众清晰可见的地方。

Section § 212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典当商对他们接受的每件典当枪支收取额外20美元的手续费。

Section § 212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典当商在客户(即出质人)选择在线管理其贷款时收取额外费用。具体来说,该费用最高可达交易金额的3%。此费用旨在弥补用于在线交易的软件成本。

Section § 21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典当商以物品作抵押发放贷款的规则。发放贷款时,典当商必须向质押物品的人提供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最短贷款期限为四个月,并说明赎回权和截止日期。贷款合同还必须包含一份关于赎回细节的粗体通知,允许出质人在该期限内偿还贷款和任何费用以取回其财产。

典当商必须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管质押物品,出质人在此期间可随时赎回。如果物品场外储存,典当商必须在贷款偿还后迅速归还物品。如果出质人未赎回物品且未延长贷款,典当商必须在一个月内通知他们,并在通知后提供额外的10天赎回期。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典当商将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无需进行其他地方规定的止赎程序。

如果物品未在此额外10天期限内赎回,其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典当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在此过程获得所有权之前出售物品属于轻罪。

(a)CA 金融 Code § 21201(a) 典当商发放的每笔以货物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均应以书面合同为凭证,其副本应提供给出质人。贷款合同应规定至少四个月的贷款期限,并应载明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到期应付的日期,并应明确告知出质人在贷款期限内赎回质押物的权利。
(b)CA 金融 Code § 21201(b) 每份贷款合同应在出质人签名栏上方,以至少8号粗体字并用方框围住的方式,包含以下通知:
“您可在____(填写贷款开始日期起不少于四个月的日期)营业结束前随时赎回您已质押的财产。要赎回,您必须支付贷款金额以及截至您赎回之日已产生的适用费用。”
(c)CA 金融 Code § 21201(c) 每位典当商应在贷款期限内保留其占有的所有质押物品。在此期间,出质人可在支付贷款金额和适用费用后赎回物品。如果出质人和典当商书面同意典当财产可以场外储存,则在提出赎回贷款请求后,典当商应在典当行和仓储设施均开放的下一个日历日将质押财产归还给出质人,但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d)CA 金融 Code § 21201(d) 如果任何质押物品未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期限内赎回,且出质人和典当商未书面相互同意延长贷款期限,典当商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通知出质人。如果典当商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通知出质人,典当商不得从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收取利息。典当商应通过典当商可提供邮寄验证或(由出质人自行选择)电子传输通知验证的方式,在其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或电子地址通知出质人贷款期限终止,并在公布的营业时间内,自该通知邮寄或电子传输之日起10天内延长赎回权。如果出质人之前已回复过典当商发送至出质人提供的最后已知电子地址的电子通信,则贷款期限终止的电子通知应为有效。在每次新贷款或续贷开始时,出质人应确认在典当行备案的当前电子地址有效。该10天通知应以与以下内容基本相同的格式说明:“如果第十天是典当行休息日,则期限延长至典当行下一个营业日。”
(e)CA 金融 Code § 21201(e) 根据第21200.5节要求公布的收费表应包含一份通知,告知出质人如果他们希望,典当商可在预付邮寄费用后,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要求回执)发送贷款期限终止通知。
(f)CA 金融 Code § 21201(f) 如果任何质押物品未在10天通知期内赎回,典当商应获得出质人或其受让人对质押物品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作为典当商自己的财产持有和处置。任何其他有关质押物止赎和出售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节转让所有权的任何质押物。典当商在根据本节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之前,不得出售任何质押物品。
(g)CA 金融 Code § 21201(g) 根据第21209节,出售质押财产属于轻罪。

Section § 2120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丢失了当票,当铺可以收取最高 $10 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核实此人的身份、采集指纹,并让他们签署一份宣誓确认身份的声明。

Section § 21201.2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按时偿还你的典当贷款,典当商需要给你寄送一份通知。他们可以收取最高7美元的额外费用来发送这份通知,无论是通过邮寄还是电子方式。

Section § 212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典当商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典当物品是否存放在营业地点。合同中必须包含一项披露,说明如果物品存放在其他地方,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归还。典当商还必须张贴告示,说明典当物品是否已投保。如果物品存放在场外,必须张贴通知,说明在贷款偿还且两个地点都开放后,物品将在两天内归还。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这项法律于1995年7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1201.3(a) 根据第21201条规定要求的书面合同应包含一项以8磅字体书写的条款,说明典当物品是否将存放在典当商的营业场所,紧邻该条款,应作出以下披露:“如果您的财产存放在场外,我们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归还您的财产。”
(b)CA 金融 Code § 21201.3(b) 每位典当商应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告示,说明典当物品是否已投保。
(c)CA 金融 Code § 21201.3(c) 如果典当商将典当财产存放在典当行以外的地点,典当商应张贴醒目告示,说明经出质人同意,典当物品可能存放在场外,并且在赎回贷款后,财产必须在典当商的店铺和存储设施均开放的下一个日历日归还,但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d)CA 金融 Code § 21201.3(d) 尽管有第21209条的规定,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e)CA 金融 Code § 21201.3(e) 本节应于199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2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短期贷款的费用应如何计算。对于贷款的前三个月,费用是根据法律另一条款中列出的特定收费表确定的。如果贷款期限超过前三个月,则适用不同的收费表。

根据第21201条或第21201.5条要求的书面合同所作的任何贷款,其前三个月的费用应根据第21200.5条所载的收费表确定。任何贷款前三个月之后的任何延期费用,应根据第21200条所载的最高补偿表确定。

Section § 212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典当人(典当物品的人)如何与典当商安排替代贷款,以延长现有典当贷款的期限。替代贷款可以在贷款期内或贷款到期后的10天宽限期内请求。在处理新贷款之前,现有贷款的所有未偿费用必须以典当商接受的形式支付。

新贷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贷款,并附带其自身的费用和收费。旧贷款的剩余余额将计入新贷款,并且所有条款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对新贷款条款的同意可以通过亲自或电子方式签署合同来给出。如果请求是通过邮件或代表提出的,新贷款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先前贷款的本金金额。替代贷款的条款需要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典当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典当人提供协议副本。

(a)CA 金融 Code § 21201.5(a) 在合同贷款期及其任何延长期内,但在第21201条 (d) 款规定的10天宽限期开始之前,典当人可以请求,典当商可以同意,一项替代贷款,该替代贷款将在根据第21201条或本条交付给典当人的有效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届满时生效。
(b)CA 金融 Code § 21201.5(b) 或者,典当人可以在第21201条 (d) 款规定的10天宽限期内请求,典当商可以同意,一项替代贷款。任何此类替代贷款应在其签发之日生效。
(c)CA 金融 Code § 21201.5(c) 以下所有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签发的替代贷款:
(1)CA 金融 Code § 21201.5(c)(1) 该贷款应作为新贷款处理并被视为新贷款,须遵守本章允许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收费。
(2)CA 金融 Code § 21201.5(c)(2) 在签发替代贷款之前,典当人应以现金或典当商接受的其他形式结清先前贷款所有到期的未偿费用,包括利息或本章授权的任何贷款书写费、保管费、通知费或其他费用。典当人的付款可以通过典当商接受的任何方式交付给典当商,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邮政、私人邮件、个人代表或电子转账。如果典当人支付的款项不足或未以现金或典当商接受的形式支付,典当商应在商业合理的情况下,在五个工作日内以典当人交付付款的相同方式或以其他商业合理的方式退还付款,并应附上一份说明,告知典当人付款被拒绝的原因。如果金额不足或付款方式或支付形式不是现金或典当商不接受,典当商没有义务签订替代贷款。
(3)CA 金融 Code § 21201.5(c)(3) 先前贷款的未偿余额应计入以相同物品或多件物品作抵押的替代贷款。替代贷款合同应披露计入的先前贷款金额,并应在其他方面与第21201条保持一致。
(4)CA 金融 Code § 21201.5(c)(4) 如果典当人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请求替代贷款,典当人对替代贷款条款的同意应在其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书面替代贷款合同并符合第21201.6条时视为已给出。
(5)CA 金融 Code § 21201.5(c)(5) 如果典当人通过邮件或个人代表请求替代贷款,典当人对替代贷款条款的同意应在先前贷款所有到期的所需费用以典当商接受的形式支付时视为已给出。通过邮件或个人代表请求的替代贷款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先前贷款的本金金额。
(6)CA 金融 Code § 21201.5(c)(6) 替代贷款的条款应在替代贷款签发之日与本章保持一致。
(7)CA 金融 Code § 21201.5(c)(7) 替代贷款应以书面协议或电子记录为凭证。典当商应在收到付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典当商可以提供邮寄或电子传输验证的方式,将书面协议或电子记录的副本邮寄或以其他方式传输给典当人。

Section § 212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典当商可以使用电子合同而非纸质合同,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电子合同必须遵守《统一电子交易法》的规定。其次,法律要求的所有披露信息,必须在出质人(即提供质押物的人)签署合同之前,清晰地呈现给他们。最后,典当商必须根据贷款金额披露特定信息:如果贷款金额低于2,500美元,典当商需要告知出质人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的最高费用;如果贷款金额为2,500美元或以上,典当商必须在合同签署前披露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款。

根据Section 21201.5的规定,出质人签署书面合同的要求,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实现:
(a)CA 金融 Code § 21201.6(a) 合同和交易符合《民法典》第3编第2部第2.5篇(从Section 1633.1开始)中规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的条款,该条款可能适用于典当商与出质人之间订立贷款之时。
(b)CA 金融 Code § 21201.6(b) 本章中规定以特定最小字体大小呈现的任何书面披露,在出质人签署电子合同之前,必须显著地呈现给出质人。
(c)CA 金融 Code § 21201.6(c) 典当商作出以下披露之一:
(1)CA 金融 Code § 21201.6(c)(1) 如果贷款本金金额低于两千五百美元 ($2,500),典当商应在出质人签署电子合同之前,披露Section 21200.7中规定的典当商应得的最高报酬。
(2)CA 金融 Code § 21201.6(c)(2) 如果贷款本金金额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以上,典当商应在出质人签署电子合同之前,披露Sections 21051和22054的规定。

Section § 2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典当行记录他们提供的每笔贷款的详细信息,例如日期、金额、利率以及抵押物品的描述。他们还必须记录出质人的姓名和地址。典当行必须向出质人提供这些详细信息的书面副本,尽管该副本无需包含出质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21203

Explanation
如果你典当了物品并准备偿还贷款,你的物品应该立即归还,除非它受到法律扣押。如果物品存放在异地,你将在典当行和存储地点都开放的下一个日历日取回,但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Section § 21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典当商在贷款合同还清时,必须向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收据。该收据必须清楚地列出借款人支付给典当商的所有费用、收费和任何其他款项。

Section § 21205

Explanation
每年,典当业代表需要对其成员进行调查,以收集有关加州典当业财务状况的信息。

Section § 21206

Explanation

典当商必须允许特定官员检查其贷款记录和典当物品。这些官员包括持有搜查个人财产搜查令的警官、由警察局长或治安官指定的治安官或雇员,以及持有检查法院命令的警官。

每一典当商均应出示其贷款记录和所有典当财产,供下列人员检查:
(a)CA 金融 Code § 21206(a) 任何持有授权其搜查个人财产的搜查令的警官。
(b)CA 金融 Code § 21206(b) 任何由警察局长或治安官指定的治安官或雇员。
(c)CA 金融 Code § 21206(c) 任何持有指示其检查此类记录或典当财产的法院命令的警官。

Section § 21206.7

Explanation

如果警官从典当商那里拿走一件被认为是赃物的物品,警官必须向典当商提供一份详细的收据。这份收据应列明物品是什么、为什么被拿走,以及典当商和警官的姓名。

任何据称是赃物的财产被警官从典当商处取走时,该警官应向典当商提供一份财产收据,其中应包含财产描述、扣押理由以及典当商和警官的姓名。

Section § 2120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从典当商处取走的、据信是遗失、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当有人声称拥有此类财产的所有权时,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经宣誓签署的声明,解释其主张。典当商必须收到此主张的通知,如果典当商在10天内未提出异议,该财产可根据其他法律进行合法处理。

如果对财产存在竞争性主张,法院将考虑可能影响结果的现有法律,例如《商法典》。在任何听证会之前,保管财产的人员必须向典当商提供一份警方报告副本,并确保其符合法律隐私标准。

如果财产是被盗或被侵占的,典当商在财产被处置前将获得至少三个月的通知。最后,如果典当商因财产被查获而无法将其归还原所有者,则不承担责任。

(a)CA 金融 Code § 21206.8(a) 尽管《刑法典》第2部分第10章第12章(自第1407条起)有规定,凡是从典当商处取走的据称遗失、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治安官、地方行政官、法院、书记员或保管该财产的其他人员,除非遵守本条的规定,否则不得将该财产交付给任何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人。
(b)Copy CA 金融 Code § 21206.8(b)
(1)Copy CA 金融 Code § 21206.8(b)(1) 如果任何人提出所有权主张,该人应提交一份书面声明,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签署,说明其主张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或权益的事实依据,并提交给保管该财产的人员;保管该财产的人员应向典当商提供一份真实准确的主张副本,以通知典当商该主张。
(2)CA 金融 Code § 21206.8(b)(2) 如果典当商在收到该通知后10天内未对该财产提出主张,该财产可按照法律另行规定的方式处置。
(3)CA 金融 Code § 21206.8(b)(3) 在裁决典当商与声称对从典当商处查获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或权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性主张时,裁决法院应充分考虑《商法典》第2403条可能对这些主张产生的影响。
(4)CA 金融 Code § 21206.8(b)(4) 在裁决典当商与声称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或权益的人之间的任何竞争性主张的任何听证会前至少30个日历日,保管该财产的人员应向典当商提供一份真实准确的警方报告副本,该报告应按照法律要求并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编辑,以证明从典当商处查获该财产的依据。
(c)CA 金融 Code § 21206.8(c) 如果从典当商处取走的财产据称是被盗或被侵占的,在根据《刑法典》第1411条处置该财产之前,根据第1411条应向所有者和担保权益所有者发出的通知,应发给典当商。该财产在发出此类通知后三个月内不得根据第1411条处置。
(d)CA 金融 Code § 21206.8(d) 典当商不对因从其处查获的任何财产而对任何人承担责任,因为典当商因查获而无法将财产归还给该人。

Section § 21207

Explanation
典当行不允许接受未满18岁的人抵押的物品。

Section § 21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典当商必须遵守与二手商品经销商相同的报告规定,这些规定详细载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的某个特定部分。

典当商应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八编第九章第4条(自第21625节起)对二手商品经销商施加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212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的规定,并且他们知道或理应知道自己正在这样做,这就被视为一项轻罪。基本上,无知不能作为借口,如果你故意或疏忽地违反这些规定,你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且行为人明知或理应知道正在实施违规行为的,构成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