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83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工业贷款公司在遵守特定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出售和发行投资凭证。专员可以制定或修改有关这些凭证的规则,以保护公司和公众。更改这些凭证的条款被视为一次新的出售。如果公司不同意专员的命令,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但除非专员另有指示,否则该命令仍然有效。专员的所有决定都可以由法院进行审查。
Section § 18316
Section § 18317
Section § 18318
在加利福尼亚州,投资或储蓄凭证可以直接签发给未成年人,这意味着这些凭证完全归未成年人所有。未成年人有权全部或部分兑现这些凭证。当未成年人或其代表兑现这些凭证时,这被视为一笔完整且有效的交易,解除了公司与该笔支付相关的进一步义务。
Section § 18318.5
如果您持有一份投资或储蓄凭证,且该账户上列有多人姓名,那么它将根据《遗嘱认证法典》中从第 5100 条开始的特定规则进行管理。
Section § 18319
Section § 1832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工业贷款公司在不同运营阶段,其所持投资与可用资本之间的比例规则。在第一年,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六倍。第一年之后,公司可以申请获准将其提高到资本的八倍。两年后,可以申请提高到十二倍;三年后,在符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要求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更高。四年后,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保持充足的现金储备以及拥有雄厚的股本和盈余)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增加。专员有权为了保护公众而施加更严格的限制。申请必须在60天内获得专员批准,否则公司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8321
本节阐明了工业贷款公司的两项重要规定。首先,这些公司不能接受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您可以随时提取的资金,例如支票账户中的钱。其次,如果公司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它可以将投资凭证称为“存款凭证”:即该凭证不能在到期前赎回,并且其利率只能在是浮动利率的情况下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