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制定、修改或取消执行和解释本分部规定所需的规则和表格。专员可以定义术语,只要这些定义不与本分部已有的规定冲突。专员可以对不同的人和问题进行分类,并据此制定规则,从而提供灵活性。如果某项规则不符合公共利益或保护公众的目的,专员可以选择不执行它。

Section § 17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受本分部管辖,它不能宣传其任何资本,除了已全额缴付的资金和任何累计盈余。实质上,他们不能让人觉得他们拥有比实际可用和已核实资本更多的资本。

Section § 17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持牌托管代理人才能发布广告或使用暗示其从事托管业务的材料。这包括使用某些名称或印刷材料。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如果该人在收到命令后3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而听证会未在60天内举行,则该命令必须取消。

Section § 174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受本分部规则管辖的人,除非某项交易符合第17003条中提供的官方定义,否则不得将其称为“托管”。

Section § 174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托管指示时,任何人都不能接受或更改未经所有相关方同意并签署的任何部分。如果需要添加、删除或修改任何内容,最初签署或同意条款的每个人都必须签署批准这些更改。

此外,对于互联网托管代理人,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电子指示。未经最初同意的所有各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批准,不得在线更改电子托管文件。

(a)CA 金融 Code § 17403.2(a) 受本部门管辖的任何人不得招揽或接受包含在签署或签押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后才填写的任何空白的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对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进行任何添加、删除或修改,除非该添加、删除或修改已由在添加、删除或修改之前已签署或签押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的所有人签署或签押。
(b)CA 金融 Code § 17403.2(b) 除(a)款规定外,受本部门管辖的任何互联网托管代理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招揽或接受包含在该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执行后才填写的任何空白的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也不得允许任何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对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进行任何添加、删除或修改,除非该添加、删除或修改已由在添加、删除或修改之前已执行托管指示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的所有人执行。

Section § 174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托管指示或其变更被签署时,必须立即向所有签署人提供一份副本。对于互联网托管代理人,这些文件应当以电子方式发送。如果有人无法在线接收,代理人必须在24小时内邮寄一份真实副本。

(a)CA 金融 Code § 17403.3(a) 在执行时,每份托管指示或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的副本,应当交付给所有签署该指示的人。
(b)CA 金融 Code § 17403.3(b) 互联网托管代理人应当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所有签署已执行的托管指示或修订或补充的托管指示的人交付其副本。如果某人无法以电子方式接收指示,互联网托管代理人应当在签署后24小时内将指示的真实且正确的副本邮寄给该人。

Section § 17403.4

Explanation

当买方或卖方签署托管指示时,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在线形式,这些文件必须包含一份至少10点字体的声明,其中列明准备这些指示的人员的执照名称以及颁发该执照或授权的部门。但是,此要求不适用于对原始托管指示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此规定于1993年7月1日生效。

所有书面托管指示以及买方或卖方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传输的所有托管指示,无论是由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准备,还是由根据第17006节免于本分部管辖的人员准备,均应包含一份不少于10点字体的声明,该声明应包括执照名称以及该人员据以运营的执照或授权的颁发部门名称。本节不适用于补充托管指示或对托管指示的修改。
本节于199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0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互联网托管代理人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并提交给专员。它允许在信托账户、计息账户以及托管账户之间进行电子资金转账。此外,账户对账单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互联网发送给客户,除非客户要求采用其他方式。

Section § 17404

Explanation

任何受此金融监管的人都需要妥善保存账簿、账目和记录。这些记录应足够详细,以便专员能够查明他们提供的托管服务是否符合本分部规定的规章制度。

受本分部管辖的每个人都应在其业务中保存和使用账簿、账目和记录,这些记录应能使专员正确地确定该人执行的托管职能是否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以及专员根据本分部制定的所有规则。

Section § 1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事托管代理业务的人,其业务记录都可能随时被专员检查,甚至无需事先通知,除非他们根据其他条款获得豁免。当被要求时,受此规定约束的人必须允许其账簿和记录被检查和复制。

专员必须至少每四年对每个持牌托管代理人进行一次审查,审查通常侧重于前一年的活动,除非在审查或最近的审计中发现某些情况表明需要更长的审查期。这些审查的频率可能取决于托管代理人的合规情况以及专员设定的其他因素。

此外,新获得许可的代理人可能在获得许可后一年内接受初步审查,并在获得许可后两年内接受常规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7405(a) 任何从事托管代理业务的人,无论是否需要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其业务、账目和记录均须随时接受专员的检查和审查,无需事先通知。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第17006节中规定的人员。
(b)CA 金融 Code § 17405(b) 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应在要求下,出示并允许专员或其授权代表检查和复制任何账簿和记录。
(c)Copy CA 金融 Code § 17405(c)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405(c)(1) 专员应根据(a)款的规定,对每个持牌托管代理人进行审查,审查频率由专员认为必要和适当,但至少每48个月一次。
(2)CA 金融 Code § 17405(c)(2) 审查应针对审查开始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进行,除非专员根据审查中发现的信息或最近的独立审计报告,认为审查应延长至12个月期间之外。
(3)CA 金融 Code § 17405(c)(3) 在确定审查频率时,专员可以考虑每个持牌托管代理人遵守本分部规定的情况,以及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其他因素。
(4)CA 金融 Code § 17405(c)(4) 本款仅适用于在专员根据(3)款所述因素通过规则或命令确立的生效日期之后开始的审查。
(d)CA 金融 Code § 17405(d) 尽管有(c)款的规定,专员可以在根据本分部颁发许可后一年内,根据本节对任何新持牌人进行入职或初步审查,或两者兼有;并在根据本分部颁发许可后两年内进行(a)款所述的审查。

Section § 174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持牌个人或团体进行检查或审查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必须由被检查的个人或实体承担。如果他们不支付,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这些费用。费用是根据进行检查人员的平均每小时费率计算的。

此外,除非某人通过行政听证会或法院裁决被正式认定受这些规则约束,否则他们不会自动受这些规则约束。

被许可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的每次检查和审查的费用,应由被许可人或被审查人支付给专员,专员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这些费用。在确定检查或审查的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该财政年度内所有对被许可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检查或审查的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
仅就本条而言,除被许可人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应被视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除非且直到该人员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行政听证会,或通过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的司法听证会被确定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

Section § 17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持牌实体定期向专员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他们必须每年提交,并在专员特别要求时提交,涵盖特定时间段。如果执照被吊销,则必须在105天内提交一份结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基本文件,并由独立会计师编制。在某些情况下,专员可以批准豁免和延期。

如果财务报告不完整或包含保留意见,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法律还允许专员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并规定了信托账户出现差异时可能采取的行动。此外,虽然法律提到了对信托账户的独立监督,但并未强制要求聘请第三方进行核对。

(a)CA 金融 Code § 17406(a) 每个被许可人应在日历年度或(如果被许可人有既定的会计年度)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5天内,自行承担费用,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视情况而定。届时,每个被许可人还应提交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7406(b) 在收到专员要求后的30天内,受本分部管辖的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员应自行承担费用,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涵盖收到要求月份之前的12个日历月,或涵盖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期间。除非公共利益另有要求,如果被许可人已在获准豁免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内的某个日期遵守了根据本款提出的要求,专员应全部或部分免除被许可人遵守 (a) 款的规定。
(c)CA 金融 Code § 17406(c) 执照已被吊销的被许可人应在吊销生效日期后的105天内或之前,自行承担费用,向专员提交一份截至该生效日期的结账审计报告,或涵盖专员可能指定的其他期间。该报告应包含专员指定的信息。已遵守本款规定的被许可人免于遵守本条 (a) 款的规定。
(d)Copy CA 金融 Code § 17406(d)
(a)Copy CA 金融 Code § 17406(d)(a) 款和 (b) 款中提及的报告和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年度损益表,以及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a)、(b) 和 (c) 款中提及的报告和财务报表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应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审计应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和专员的规定进行。
(e)CA 金融 Code § 17406(e) 被许可人应向专员提交专员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特别报告。
(f)CA 金融 Code § 17406(f) 如有正当理由并经书面请求,专员可以延长遵守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时间。
(g)CA 金融 Code § 17406(g) 被许可人应在专员要求时,提交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至少包括截至专员指定日期和期间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专员可以要求每月或其他定期提交这些报告。
(h)CA 金融 Code § 17406(h) 如果 (d) 款中提及的独立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有任何保留意见,专员可以要求被许可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便独立会计师能够消除报告、证明或意见中的保留意见。
(i)CA 金融 Code § 17406(i) 专员可以通过通知被许可人或要求提交文件的其他人员其拒绝以及拒绝的原因,拒绝任何财务报表、报告、证明或意见。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应纠正缺陷,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本分部规定。专员应保留所有被拒绝文件的副本。
(j)CA 金融 Code § 17406(j) 专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本条中提及的报告和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按照其可能规定的方式核实这些报告和财务报表。
(k)CA 金融 Code § 17406(k) 在完成 (a)、(b) 和 (c) 款中提及的报告和财务报表后,独立会计师应在向被许可人提交报告和财务报表副本的同时,向专员提交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完整副本。
(l)CA 金融 Code § 17406(l) 聘请独立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承包商核对信托账户记录的被许可人,应至少要求该独立会计师或第三方承包商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立即通知专员和信托公司:
(1)CA 金融 Code § 17406(l)(1) 独立会计师或第三方承包商终止或自愿退出委托。

Section § 17406.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或报告进行认证或报告之前更换了会计师,该公司必须书面通知专员。该通知必须说明与前任会计师在报告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异议,并解释这些异议。此外,公司必须要求前任会计师向专员提交一封函件,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的通知内容,或解释任何不同意之处。这些文件必须在新会计师受聘之日起30天内提交。

Section § 174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按规定提交报告,专员可以彻底检查他们的记录。如果他们被要求后仍不遵守,逾期报告在前五天每天罚款 $100,之后每天罚款 $500。

如果他们不同意这项罚款,他们有 30 天的时间申请听证会。如果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没有申请听证会,罚款将成为最终决定,并且必须在五天内支付。如果他们确实申请了听证会,罚款应在做出决定后的五天内支付。

(a)CA 金融 Code § 17408(a) 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如果未能提交法律或专员要求的任何报告,专员可立即责令对该人的账簿、记录、文件和事务进行彻底检查。
(b)CA 金融 Code § 17408(b) 专员可下令对任何未能在专员任何书面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内,(1) 制作并向专员提交法律要求或专员要求的任何报告,或 (2) 提供专员要求包含在报告中的任何重要信息的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报告或信息逾期的前五天内,每天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此后,报告或信息逾期每天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
(c)CA 金融 Code § 17408(c) 如果在根据 (b) 款发出命令后,命令所指向的人在命令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请求,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部第 1 篇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行政程序法》举行听证会,且专员应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d)CA 金融 Code § 17408(d) 如果该人在命令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未能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则处以罚款的命令应被视为专员的最终命令,且罚款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e)CA 金融 Code § 17408(e) 如果请求举行听证会,罚款应在案件中任何责令支付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Section § 17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托管账户中资金的处理规则。当资金存入托管账户时,必须首先存入经授权的金融机构的无息账户。之后,资金可以转入计息账户,但必须与托管代理人的资金分开存放,并明确标记为托管资金或信托资金。如果有要求,托管公司必须允许专员检查这些账户。此外,托管公司必须为不同类型的托管交易维护独立的账户。与银行签订的任何管理这些信托账户的协议,都必须包含一项要求,即如果账户关闭或发生透支,银行应立即通知专员。这项要求不为银行对信托公司或专员产生任何义务。

(a)CA 金融 Code § 17409(a) 所有存入托管账户的款项,待托管结束或发生任何其他意外情况时交付的,应存入并维持在银行、州或联邦储蓄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协会的无息活期或支票账户中,或存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并经专员批准接收此类款项的工业贷款公司的可即时提取的无息账户中。此后,如果存款人符合该信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会员资格,这些款项可以存入银行、州或联邦储蓄银行、州或联邦储蓄协会、经专员批准接收此类款项的工业贷款公司、或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计息账户中,并且这些款项应与托管代理人的资金分开、独立存放。这些资金在存入时,应指定为“信托资金”、“托管账户”或任何其他适当名称,表明这些资金并非托管代理人的资金。
应专员要求,持证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7473条规定的程序,向专员提供授权,以检查在金融机构中维护的任何信托资金或托管账户的财务记录。
(b)CA 金融 Code § 17409(b) 从事接收《第17312条(c)款》中规定类型以及未规定类型托管业务的持证人,应按照本条(a)款以及《第17409.1条》、《第17410条》、《第17411条》和《第17411.1条》的规定,为这两种类型的托管业务维护独立的托管信托账户。
(c)CA 金融 Code § 17409(c) 根据本条规定与金融机构建立信托账户的任何协议,应附有持证人的一封信函,授权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得知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以电子或书面形式通知专员和信托公司:
(1)CA 金融 Code § 17409(c)(1) 本条所涉任何账户的关闭,但将资金转入同一金融机构以托管代理人名义的另一个指定信托账户,或将资金汇至审计长办公室用于无人认领财产除外。
(2)CA 金融 Code § 17409(c)(2) 本条所涉账户发生任何透支余额。
本款不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成员或专员施加任何义务或责任。

Section § 174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托管公司为其每个持牌地点维护独立的信托账户。当在这些账户之间转移资金时,他们必须通过开具支票来完成,并用托管相关方授权的指示来记录交易。每笔交易都需要在托管文件中进行适当的记录。

对于互联网托管公司,商业银行的转账以及用于弥补损失的转账可以通过电汇进行。他们必须保存所有交易的电子收据。

(a)CA 金融 Code § 17409.1(a) 本章所规管的每个人应当为每个持牌地点维护独立的托管信托账户。账户之间的转账被禁止,除非通过实际开具一张从一个托管账户到另一个托管账户的支票,并将该支票存入收款账户,并为资金转入的托管账户开具收据。每笔转账都应在托管文件中得到适当的支持和记录,通过包含由授权转账的委托人签署的托管指示。
(b)CA 金融 Code § 17409.1(b) 对于互联网托管公司,商业银行向信托账户的转账以及从运营账户转账以弥补损失,可以通过电汇进行。所有这些交易的收据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

Section § 17410

Explanation

托管代理人持有的托管资金或信托资金不能用于偿还针对该代理人的任何债务或判决,并且这些资金不被视为代理人资产的一部分。这种保护也适用于这些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

(a)CA 金融 Code § 17410(a) 托管资金或信托资金不受源于对被许可人或作为托管代理人行事的人的任何索赔的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且在任何情况下,此类托管资金或信托资金均不得被视为或处理为被许可人或履行托管代理人职能的人的资产。
(b)CA 金融 Code § 17410(b) 被许可人存入托管的资金所支付或应支付的利息,不受源于对被许可人或作为托管代理人行事的人的任何索赔的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Section § 17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银行里虚假地将钱标记为“信托资金”或“托管账户”,除非这些钱确实属于托管机构的客户。换句话说,只有真正的托管或信托资金才能这样称呼;你不能将这些标签滥用于其他资金。

Section § 174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信托资金”和“托管账户”这两个术语不仅涵盖特定条款中提及的资金,还包括托管代理人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或政府机构制定的任何规定必须持有的所有资金。

Section § 1741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与托管交易相关的非法活动。首先,任何相关人员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滥用托管资金,不遵守约定指示,或从事与托管交易相关的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在任何相关文件中虚报事实也是被禁止的。

此外,任何与托管代理人有关联的人,如果故意盗窃或滥用存入的资金或财产,即构成重罪。一旦定罪,他们必须支付赔偿金。该法律涵盖了各种与盗窃相关的罪行,并且不改变对这些罪行的任何现有惩罚。

此外,任何知晓此类盗窃或滥用行为的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专员和Fidelity Corporation报告,除非报告是恶意虚假的,否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报告将保密。

(a)CA 金融 Code § 17414(a) 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人,或任何此类人员的董事、股东、受托人、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违规:
(1)CA 金融 Code § 17414(a)(1) 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支付或导致支付托管资金,其方式不符合托管指示;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指导、参与、或以实质性方式协助或教唆任何构成与托管交易相关的盗窃或欺诈的活动。
(2)CA 金融 Code § 17414(a)(2) 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作出或导致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陈述重要事实,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在托管账簿、账户、文件、报告、附件、声明或任何其他与托管或托管事务相关的文件中。
(b)CA 金融 Code § 17414(b) 托管代理人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如果提取或故意挪用存放在托管代理人处的金钱、资金、信托义务或财产,即犯有重罪。根据本节或《刑法典》第一部分第13篇第4章(第470节起)、第5章(第484节起)或第6章(第503节起)中规定的类似罪行被定罪后,法院除施加任何其他惩罚外,还应命令该人进行全额赔偿,首先赔偿给托管代理人,然后赔偿给Fidelity Corporation,赔偿金额以Fidelity Corporation已向托管代理人提供赔偿的范围为限。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废除、修改或损害任何现行法律中规定此类罪行惩罚的条款。
(c)CA 金融 Code § 17414(c) 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如果知道有人参与提取或挪用存放在持牌托管代理人处的金钱、资金、信托义务或财产,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专员和Fidelity Corporation报告该提取或挪用行为。任何人根据本分部要求进行报告,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报告中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是明知且恶意为之。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包括提交报告者的身份,应根据州法律保密。

Section § 174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时间内曾被判犯有或被认定对某些罪行负有责任的个人,如果这些罪行与金融不当行为或欺诈有关,则不得在加州从事托管代理人的任何工作或参与其业务。

它要求托管代理人为新雇员获取并提供指纹图像和犯罪记录审查,以确保合规。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必须报告,并且在处理犯罪记录信息时保密至关重要。

违反这些禁令将依法受到惩罚,其总体目的是保护托管业务的完整性,使其免受潜在不诚实或欺诈性个人的侵害。

持有复权证书的人可能不受这些限制。

(a)CA 金融 Code § 17414.1(a) 任何人在过去10年内曾被判犯有或对(b)款中规定的任何罪行提出不抗辩,或在过去7年内因最终判决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行政判决而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认定对(b)款中规定的任何条款负有责任的,不得在本州以任何身份担任托管代理人的高级职员、董事、股东、受托人、代理人或雇员,或担任涉及托管代理人任何职责的任何职位。本款不适用于其在持牌托管代理人业务中的职务、雇佣、所有权权益或其他参与始于1992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人。
(b)Copy CA 金融 Code § 17414.1(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414.1(b)(1) (a)款适用于以下任何罪行的刑事定罪、不抗辩答辩,或为此类罪行作出的民事或行政判决:
(A)CA 金融 Code § 17414.1(b)(1)(A) 第1.1部第10章(自第132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17414.1(b)(1)(B) 第2部第1章第4条(自第530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C)CA 金融 Code § 17414.1(b)(1)(C) 第5部第4章第8条(自第1475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D)CA 金融 Code § 17414.1(b)(1)(D) 第6部第3章(自第17400条起)和第7章(自第1770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E)CA 金融 Code § 17414.1(b)(1)(E) 第7部第6章(自第18435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F)CA 金融 Code § 17414.1(b)(1)(F) 由1989年联邦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执法法案(公法101-73)新增或修订的美国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罪行。
(G)CA 金融 Code § 17414.1(b)(1)(G) 涉及抢劫、入室盗窃、盗窃、贪污、欺诈、欺诈性转换或侵占财产、伪造、赌博、接收赃物、伪造、敲诈勒索、支票、信用卡或《刑法典》第502条中规定的计算机违规行为的罪行。
(2)CA 金融 Code § 17414.1(b)(2) 就本款而言,罪行不包括该人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或第4852.13条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复权证书,或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类似复权证书的定罪。
(c)CA 金融 Code § 17414.1(c) 自1992年1月1日起,任何寻求受雇于持牌托管代理人、获得其所有权权益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业务的人,作为获得该雇佣、权益或参与的条件,应授权信托公司和专员,或两者,查阅该人的州和联邦刑事简要历史信息(定义见《刑法典》第11105条),以确定该人是否有(b)款中规定的刑事罪行的前科或曾对该罪行提出不抗辩。
(d)CA 金融 Code § 17414.1(d) 在雇佣的第10天或之前,每个托管代理人应获取并向专员提交寻求受雇于托管代理人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提交,或使用司法部为请求州和联邦刑事简要历史信息而建立的流程以电子方式传输。此前已向专员提交指纹或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的人员可以通知专员,除非专员要求,否则无需提交额外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如果根据本分部收到的任何信息显示该人的雇佣将违反第17414.1条,专员应书面通知托管代理人和该人,托管代理人应拒绝该人的雇佣。如果持牌托管代理人已被专员告知该人的雇佣违反(a)款,则其雇佣违反(a)款的人员不得接触信托资金、签署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执行与托管交易处理相关的任何活动。
(e)CA 金融 Code § 17414.1(e) 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州和联邦刑事简要历史信息应予保密,接收方不得披露其内容,除非是为了确定其受雇于持牌托管代理人、获得其所有权权益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业务的资格。
(f)CA 金融 Code § 17414.1(f) 本节授予专员或信托公司的权力,应是法律授予的获取受本分部管辖的任何人的信息的任何其他权力的补充。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专员或信托公司根据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权力。
(g)CA 金融 Code § 17414.1(g) 任何明知而违反 (a) 款或 (d) 款规定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反 (a) 款或 (d) 款规定,允许他人受雇于、拥有所有权权益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托管代理业务的托管代理人,一经定罪,应根据第 17700 节受到处罚。任何知悉违反 (a) 款或 (d) 款规定的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专员报告该违规行为。任何人不应因根据本款要求进行报告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报告中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是明知且恶意为之。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包括提交人的身份,应根据州法律保持机密。
(h)CA 金融 Code § 17414.1(h)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允许恢复任何根据第 17423 节被专员禁止的人的资格,也不应禁止专员根据第 17423 节提起任何诉讼。
(i)CA 金融 Code § 17414.1(i)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对 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节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74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托管代理人及类似的金融机构,在收到请求时,提供关于某人涉及与托管服务相关的犯罪活动(如盗窃或贪污)的书面雇佣推荐信。这些推荐信可以告知该人员的行为是否已向联邦当局或州的诚信公司报告。为了获得免于被起诉的豁免权,提供推荐信的机构必须将推荐信的副本同时发送给该人员的最后已知地址。然而,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是在明知和恶意的情况下提供的,该机构仍可能在法庭上承担责任。

(a)CA 金融 Code § 17414.2(a) 应托管代理人或诚信公司的任何书面请求,任何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或第17006条规定的任何其他豁免人员,托管代理人或诚信公司可提供书面雇佣推荐信,告知该人员参与了第17414条或第17414.1条(b)款规定的犯罪或行为,或任何已根据联邦银行指南向联邦当局报告的盗窃、贪污、挪用或其他侵吞行为,或已根据本分部向专员或诚信公司报告的行为。为使(b)款规定的豁免权适用,提供推荐信的诚信公司、人员、实体、托管代理人、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或第17006条规定的豁免人员应同时将书面雇佣推荐信的副本发送至该被提供推荐信人员的最后已知地址。
(b)CA 金融 Code § 17414.2(b) 任何持牌托管代理人、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第17006条规定的豁免人员或诚信公司,对于提供(a)款规定的雇佣推荐信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提供虚假信息的持牌托管代理人、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或第17006条规定的豁免人员或诚信公司是在明知且恶意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的。

Section § 17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发现托管业务运营不安全、违反特定条款或未能维持所需财务标准时,阻止其进行某些活动。如果企业的行为被认为对公众或客户构成危险,或者其净资产或流动资产已低于规定水平,专员可以命令该企业停止处理信托资金或文件。此类命令在被推翻或采取其他行动之前一直有效。如果个人收到命令,除非他们收到书面通知,否则不承担不遵守命令的责任。

企业可以在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对命令提出异议,但请求听证并不会暂停命令的效力。除非另有约定,听证会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开始。

(a)CA 金融 Code § 17415(a) 如果专员通过任何检查或向专员提交的任何报告发现,受本分部管辖的任何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正在或已经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经营托管业务,以致进一步的经营对公众或客户构成危险,正在或已经未能遵守第 17212.1 或 17414.1 条的规定,正在或已经允许其有形净资产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正在或已经未能按照第 17210 条的规定保持其流动资产超过流动负债,或者正在或已经未能遵守本分部第 2 章(自第 17200 条起)的担保要求,则专员可以通过向该人以及任何持有或控制该人处托管的任何托管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的其他人发出的、并通过挂号信、认证邮件或专人送达的命令,指示当事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停止信托资金的支付、信托资金的接收、托管文件中文件的交付或记录,或其他业务操作。任何持有这些资金或文件的人,除非收到该命令的书面通知,否则不承担因未能遵守该命令而产生的责任。根据 (b) 款的规定,该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专员全部或部分撤销,该人成为破产救济令的对象,或根据本分部第 6 章(自第 17621 条起)的规定,专员已接管托管代理人。
(b)CA 金融 Code § 17415(b) 自根据 (a) 款发出的命令之日起 15 天内,该人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请求举行听证会。收到请求后,除非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同意延后日期,否则该事项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 30 天内开始听证。如果在该通知邮寄或送达后 15 天内未请求听证,且专员未命令举行听证,则未能请求听证应构成放弃听证权的权利。请求听证或听证本身均不应中止专员根据 (a) 款发出的命令。

Section § 174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托管业务活动,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这包括那些假装没有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如果他们在收到命令后 (30) 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并且听证会未在接下来的 (60) 天内举行,则停止令将被取消。

Section § 17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申请托管代理人职位的人员,必须在他们开始工作的第一天或之前完成一份就业申请。这份申请需要提交给专员。那些已经需要提交身份声明和问卷的人,则不需要填写这份申请。雇主如果需要,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申请内容包括过往就业经历、居住历史、任何过去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重要的个人背景信息。

它还确保申请人了解他们的信息受到《信息实践法》的保护。申请人必须在伪证罪的惩罚下证明所提供信息真实无误。此外,如果任何人知道有违反这些要求的情况,他们有义务向专员报告。

自1992年1月1日起,任何寻求在托管代理人处就业的人员应在其受雇第一天或之前完成一份就业申请,该申请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该就业申请的副本应在申请人受雇第一天或之前转交给专员。根据第17209条 (g) 款或第17212.1条规定需要提交身份声明和问卷的人员,无需提交本节规定的就业申请。每位完成就业申请的人员应获得《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1798.17条)要求的通知,该通知的副本可从专员处获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托管代理人向申请人索取额外信息。
身份声明
和 就业申请
托管公司名称:
托管代理人执照号码:
1. 准确全名:
 
(请打印或填写)姓 名中间名姓氏
(请勿使用 首字母缩写或昵称)
 与准备此就业申请相关的拟任职位名称。
 



 2. 过去10年的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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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名称和地址
职业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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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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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如果空间不足,请另附附表。
 3. 过去10年的居住地址:
街道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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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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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如果空间不足,请另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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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日期:
法院所在地(City, County, State):
案件性质:
注意:请附上任何命令、判决或裁定的经认证副本。
 7. 您是否曾是除离婚、征用或人身伤害之外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
_____
( ) 是
( ) 否
 如果答案为“是”,请填写以下内容:
_____
诉讼日期:
法院所在地(City, County, State):
诉讼性质:
注意:请附上任何命令、判决或裁定的经认证副本。
 8. 您是否曾更改姓名或曾使用此处所列姓名之外的任何其他姓名?
(包括女性的娘家姓)
  _____
( ) 是
( ) 否
 如果是,请解释。通过婚姻或法院命令更改的姓名也应列出。
 必须列出每次姓名更改的确切日期。
 
 
 9. 您是否曾以个人、合伙或公司形式使用虚构商号经营业务?
( ) 是

Section § 17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支付给自家员工的正常工资外,任何从事托管服务的人员,为介绍或管理托管账户而支付或收取佣金、费用或其他报酬,都是非法的。

它还禁止在托管实际结束和最终确定之前,签订允许费用或报酬的支付取决于托管中某些任务或条件完成的协议。

除向其自身雇员支付正常报酬外,本分部管辖的任何人向任何其他人支付任何佣金、费用或其他对价,作为介绍、招揽、处理或服务托管客户或账户的报酬,均属违反本分部规定。
任何人订立任何安排,无论是自行订立的、附属性质的,还是通过具有双重身份的任何其他人,或通过对托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任何人,或通过其他手段,允许任何费用、佣金或报酬,其支付取决于托管中规定的任何行为、条件或指示的履行,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或以实物或其等价物形式,在托管实际结束和完成之前被提取或支付,亦属违反规定。

Section § 17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托管结束前支付某些款项,前提是所有相关方都提供书面许可。但是,此例外不适用于费用、佣金或报酬。

尽管有第17420条的规定,除费用、佣金或报酬外,如果交易所有当事方的书面指示如此规定,款项可以在托管结束之前预付或支付。

Section § 174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托管公司在托管延迟至少两个月或被取消时收取费用,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延迟或取消必须是由于相关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其次,费用必须在书面指示的首页上以不小于8磅的粗体字清晰注明。最后,托管的主要当事方必须在这些费用指示上签注首字母以示同意。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制定的指示。

(a)CA 金融 Code § 17421.5(a) 尽管有第17420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被许可人可以对已从当事方在书面指示中约定的最新截止日期起推迟至少两个月或已取消的托管收取管理费:
(1)CA 金融 Code § 17421.5(a)(1) 该推迟或取消是由于托管交易当事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2)CA 金融 Code § 17421.5(a)(2) 该费用已在书面指示的正面或首页上以不小于8磅的粗体字披露。
(3)CA 金融 Code § 17421.5(a)(3) 托管交易的主要当事方已通过在这些指示上签注首字母的方式签署了书面费用指示。
(b)CA 金融 Code § 17421.5(b) 本条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制定的书面指示。

Section § 17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建筑项目相关资金的联合控制代理人,除非有客户明确的书面指示,否则不得发放任何资金来支付诸如人工或材料等费用。在支付资金之前,代理人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工作或材料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规格。

联合控制代理人,除非根据其委托人的书面指示行事,否则不得支付用于不动产改进工程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服务、许可证、费用或其他开支项目的资金,直到他确定提供该等人工、材料、服务、许可证、费用或其他项目的人已基本符合控制协议中包含的规格。

Section § 17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托管代理人或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或造成损害时,对其进行谴责、暂停职务或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这项决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违规者将有机会获得听证。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某些罪行或被判决承担责任,他们也可能被禁止从事托管代理业务。

如果收到通知,个人有15天时间请求听证;否则,他们将放弃这项权利。在此过程中,除非专员允许,受影响的人员不得管理托管资金。被禁止人员的详细信息将与所有持牌人共享,被禁止人员不得从事托管活动。这项法律适用于过去或未来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并且即使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仍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保持效力。对于持有康复证书的人员的豁免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a)CA 金融 Code § 17423(a) 专员在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可以通过命令,对任何托管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进行谴责、暂停职务不超过12个月,或禁止其担任任何雇佣、管理或控制职位:
(1)CA 金融 Code § 17423(a)(1) 该谴责、暂停或禁止符合公共利益,且该人已实施或导致违反本分部或专员的规则或命令,且该违反行为是实施或导致该行为的人已知或应已知晓的,或已对托管代理人或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害。
(2)CA 金融 Code § 17423(a)(2) 该人已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或对任何罪行不抗辩,或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最终判决认定负有责任,或被任何公共机构的任何行政判决认定负有责任,如果该罪行或民事或行政判决涉及第17414.1条(b)款中规定的任何罪行,或任何其他与根据本分部规定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合理相关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17423(b) 自根据(a)款发出命令意向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该人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请求举行听证会。收到请求后,除非受本分部约束的人同意延后日期,否则该事项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听证。如果在该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听证,且专员也未命令举行听证,则未请求听证应视为放弃听证权。
(c)CA 金融 Code § 17423(c) 收到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意向通知后,作为拟议命令对象的人员应立即被禁止从事任何托管处理活动,包括支付托管代理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信托资金,并且持有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应通过送达通知、指控书及其他行政诉状而收到通知。专员可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撤销禁止支付信托资金的禁令。
(d)CA 金融 Code § 17423(d) 诚信公司应向所有被许可人披露已被谴责、暂停或禁止担任任何雇佣、管理或控制职位的人员身份。
(e)CA 金融 Code § 17423(e) 根据本条被暂停或禁止的人员,不得参与持牌托管代理人的任何业务活动,也不得在持牌托管代理人开展托管业务的场所从事任何业务活动。本款不得解释为禁止被暂停或禁止的人员通过持牌托管代理人处理其个人托管交易。
(f)CA 金融 Code § 17423(f)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颁布之前和之后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违反、定罪、抗辩或判决。
(g)CA 金融 Code § 17423(g) 第17414.1条中关于已获得康复证书的定罪可免于禁止担任托管代理人的高级职员、董事、股东、受托人、代理人或雇员,或担任涉及托管代理人任何职责的任何职位的规定,不适用于允许根据本条被专员禁止的任何人员复职,也不禁止专员根据本条提起任何诉讼。
(h)CA 金融 Code § 17423(h)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74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金融专员在对某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或纪律处分行动时,通知房地产专员和保险专员。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如果该人员试图在他们监管的行业工作,这些专员能够知晓。

专员必须分享行动的详细信息,并应要求提供支持文件,同时保持保密。此外,还有一个在线数据库,用于识别那些曾面临纪律处分的人员,该数据库链接到房地产和保险机构维护的类似数据库。

本法律保护州官员免于因错误发布不准确信息而承担责任,除非是明知故犯且恶意为之,或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发布信息。

(a)Copy CA 金融 Code § 17423.1(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423.1(a)(1) 凡是专员根据第17423条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或纪律处分行动时,在该行动最终确定后,专员应将所采取的行动通知房地产专员和保险专员。此通知的目的是提醒各部门,如果该人员寻求或获得受这些部门监管的实体的工作,则已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或纪律处分行动。
(2)CA 金融 Code § 17423.1(a)(2) 除已采取行动的通知外,专员还应向房地产专员和保险专员提供在该事项中发布或提交的书面指控、问题说明或命令的副本,并应房地产专员或保险专员的要求,提供与强制执行或纪律处分行动相关的任何基础事实材料。专员向保险专员或房地产专员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根据本节公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向保险专员或房地产专员披露任何基础事实材料不应视为放弃保密性或专员可能主张的任何特权。
(b)CA 金融 Code § 17423.1(b) 专员应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建立并维护一个单独且易于识别的数据库,其中包含所有已受到触发本节通知要求的任何强制执行或纪律处分行动的人员。该数据库还应包含一个直接链接,指向分别在《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176.1条和《保险法典》第12414.31条中描述的、并要求在房地产局和保险部网站上维护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包含因与托管行业相关的渎职或不当行为而受到保险专员和房地产专员强制执行或纪律处分的人员。
(c)CA 金融 Code § 17423.1(c) 对于根据本节发布任何虚假或未经授权的信息,除非该信息的发布是出于明知和恶意,或未能根据本节发布任何信息,加利福尼亚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任何其他州机构,或州的任何官员、代理人、雇员、顾问或承包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得对其提起任何性质的诉讼。

Section § 17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人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机构或其他国家对其许可活动相关事项采取纪律处分,这可作为加利福尼亚州专员进一步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如果存在此类纪律处分的核证记录,该记录将被视为所发生事件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此外,本节不阻止专员使用本分部内的其他具体规定,对在其他地方受到纪律处分的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

(a)CA 金融 Code § 17424(a) 对于任何持证人,由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针对与本分部所规范活动实质相关的行为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可作为专员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由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持证人采取的纪律处分记录的核证副本,应作为其中所述事件的决定性证据。
(b)CA 金融 Code § 1742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专员适用本分部中规定的特定法定条款,以对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持证人采取纪律处分而受到纪律处分的持证人进行处分。

Section § 17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或其关联人员,例如董事或雇员,违反联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的任何部分或其法规,他们也违反了加州法律的这一特定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