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0

Explanation
本节仅规定本部的名称为“托管法”。

Section § 17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具体情况有特殊要求,否则本章中给出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法此部分。

Section § 17002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专员”一词指的是担任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职位的人。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Section § 17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这可以是一个合作社、协会、公司、合伙企业、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人”除指单数形式外,还指个人、个人团体、合作社、协会、公司、商号、合伙企业、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Section § 17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托管”。简单来说,它涉及一个人将有价值的东西,如金钱或法律文件,交给第三方。该第三方会一直持有这些东西,直到特定事件发生或条件满足,然后将其转交给另一方相关人员。这可以涉及财产的出售、转让或租赁。

对于互联网托管公司来说,运作方式相同,但它也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动产或服务交易。金钱或其在线等价物由第三方持有,直到条件满足后才转交给另一方相关人员。

(a)CA 金融 Code § 17003(a) “托管”是指任何交易,其中一人为促成不动产或动产向另一人的出售、转让、设定负担或租赁,将任何书面文书、金钱、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凭证或其他有价物交付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持有,直至特定事件发生或规定条件履行,届时由该第三方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受诺人、承诺人、债权人、债务人、受托人、委托人,或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
(b)CA 金融 Code § 17003(b) 对于互联网托管公司而言,“托管”亦包括任何交易,其中一人为促成动产或服务向另一人的出售或转让,将金钱或其经互联网授权的等价物交付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持有,直至特定事件发生或规定条件履行,届时由该第三方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受诺人、承诺人、债权人、债务人、受托人、委托人,或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

Section § 17004

Explanation
“托管代理人”是指负责处理和管理托管事务的人,这意味着他们接收文件或金钱等物品进行保管,直到满足特定条件后,再将其转交给预期的接收方。

Section § 17004.5

Explanation
“互联网托管代理人”是指在线处理托管款项的存入或交付的人,即他们通过互联网管理交易。

Section § 17005

Explanation

“被许可人”是指拥有有效且当前执照,可以作为托管代理人运营的人。

“被许可人”指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托管代理人执照的任何人。

Section § 17005.1

Explanation
“联合控制代理人”是指专门处理资金或财产,用于支付与不动产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如劳务或材料费)的人。这种角色可以是他们的主要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的一部分,但不包括与房地产贷款相关的活动,或作为贷款人的代表。

Section § 170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专门针对接收托管以供存入或交付的业务而言,“营业地点”或“营业办公地点”的含义。它明确指出,客户联络中心不包含在此定义中。

“营业地点”和“营业办公地点”指某人从事接收托管以供存入或交付业务的设施或其他营业场所,但不包括客户联络中心。

Section § 170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互联网托管代理人的“客户联络中心”是什么。它是一个只负责通过电子信息或电话回复客户问题的场所。重要的是,这个地方不能进行任何收款或付款。从该中心创建或发送的任何文件或信息,都必须能从互联网托管代理人的主要营业地点进行查阅。

Section § 17005.4

Explanation
本节将“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定义为任何提供托管代理服务的人。它强调,除非某人根据第17006条获得明确豁免,否则他们属于这一类别,不能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170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本州内”这个短语指的是任何涉及托管交易的活动,无论这些交易是源自加州还是指向加州。它涵盖了从加州发起并流向州外的交易,从州外发起但目标是加州的交易,或完全在加州境内发生的交易。它还包括合同要约或承诺涉及加州境内某人的情况,无论这些要约或承诺最初是在哪里发出的。

“在本州内”指任何个人与接收托管以供存入或交付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源自本州并指向本州以外的人,或源自本州以外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或源自本州以内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或导致合同的形成,且其要约或承诺指向本州内的人,无论其源自本州以内或以外,也无论要约是在本州以内或以外提出。

Section § 170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托管代理人”一词,就本节而言,它不仅包括传统的托管代理人,还包括联合控制代理人以及那些在线运营的、被称为互联网托管代理人的实体。但是,第 (17004) 条中详细规定了例外情况。

除非第 (17004) 条另有规定,本部所称的“托管代理人”包括联合控制代理人和互联网托管代理人。

Section § 170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企业和个人可以免于遵守加州托管代理通常适用的规定。这些豁免对象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与客户有真实关系的持牌律师、准备产权保险文件的人员,以及在房地产交易中行事的房地产经纪人。但是,律师和经纪人除非直接监督工作,否则不能委托其豁免职责。此外,这些豁免不能用于为多个业务提供托管服务。

(a)CA 金融 Code § 17006(a) 本分部不适用于:
(1)CA 金融 Code § 17006(a)(1) 根据本州或美国任何法律经营业务的,涉及银行、信托公司、建筑和贷款或储蓄和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或保险公司的任何人。
(2)CA 金融 Code § 17006(a)(2) 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业律师执照,与房地产或个人财产交易中的委托人存在真实客户关系,且未积极从事托管代理业务的人。
(3)CA 金融 Code § 17006(a)(3) 任何主要业务是准备摘要或进行产权调查,且这些摘要或调查被用作由根据本州任何涉及保险公司的法律经营业务的公司签发产权保险单的基础的人。
(4)CA 金融 Code § 17006(a)(4) 任何由房地产委员会许可的经纪人,在执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或附带行为时,在该交易中,经纪人是代理人或交易方,且经纪人正在执行需要房地产执照的行为。
(b)CA 金融 Code § 17006(b) 第(a)款第(2)项和第(4)项规定的豁免仅限于所列人员,且这些人不得委托任何职责,除非是在这些人的直接监督下履行的职责。尽管有本款规定,第(a)款第(2)项和第(4)项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为超过一个业务执行托管而达成的任何安排。

Section § 17006.5

Explanation
如果你涉及本法相关的法律案件,并且你主张自己符合豁免条件或有例外情况适用,那么你有责任证明这一点。

Section § 17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外国公司(即非加州本地公司)在未满足特定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在加州开展托管业务。在开展业务之前,该公司必须指定州专员作为其在加州处理法律诉讼的法律代表。这意味着,任何送达给该外国公司的法律通知,只要送达给该专员,即被视为已合法送达。

Section § 17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当官方文件被送达时,专员必须通过挂号邮件将一份副本寄送给公司秘书,并使用专员处备案的最新地址。

Section § 170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原告,并且向专员送达法律文件(法律文书),您需要为每份副本支付2美元的费用。如果您在案件中胜诉,这笔费用可以作为报销给您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收回。

专员应在送达时向原告收取每份送达给他的法律文书副本两美元 ($2) 的费用,此费用系根据本章规定收取。如果原告在诉讼或程序中胜诉,该费用应作为其可征税费用的一部分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