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日或之前,对于本州所有已安装的自动柜员机,以及1991年7月1日之后安装的任何自动柜员机,运营者应制定程序以评估自动柜员机的安全性。这些程序应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考虑:
(a)CA 金融 Code § 13030(a) 自动柜员机的照明符合或将符合第4章(自第13040条起)所要求的标准的程度。
(b)CA 金融 Code § 13030(b) 自动柜员机区域、出入区域和规定停车区域内是否存在景观、植被或其他障碍物。
(c)CA 金融 Code § 13030(c) 自动柜员机附近区域暴力犯罪的发生率,该发生率应反映在当地执法机构的记录中,且运营者对此有实际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