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自动柜员机(ATM)运营者从1991年7月1日起评估其机器的安全性。对于现有ATM和该日期之后安装的任何ATM,运营者必须考虑诸如是否符合照明标准、因景观造成的能见度问题以及ATM周围的犯罪率等因素。
1991年7月1日或之前,对于本州所有已安装的自动柜员机,以及1991年7月1日之后安装的任何自动柜员机,运营者应制定程序以评估自动柜员机的安全性。这些程序应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考虑:
(a)CA 金融 Code § 13030(a) 自动柜员机的照明符合或将符合第4章(自第13040条起)所要求的标准的程度。
(b)CA 金融 Code § 13030(b) 自动柜员机区域、出入区域和规定停车区域内是否存在景观、植被或其他障碍物。
(c)CA 金融 Code § 13030(c) 自动柜员机附近区域暴力犯罪的发生率,该发生率应反映在当地执法机构的记录中,且运营者对此有实际了解。

Section § 13031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加州立法机关无意规定自动柜员机所有者在发生特定事件时有义务移动或修改其机器。相反,重点是确保自动柜员机所有者在本章规定下评估其机器时遵循诚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