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中使用的术语:
(a)CA 金融 Code § 13020(a) “出入区域”指位于自动柜员机50英尺范围内的任何铺设人行道或便道。该术语不包括《车辆法典》第555条或第527条所定义的公共维护人行道或道路。
(b)CA 金融 Code § 13020(b) “出入设备”应具有联邦储备委员会E条例(12 C.F.R. 第205部分)中规定的含义,该条例根据《电子资金转账法》(15 U.S.C. 1601及后续条款)颁布。
(c)CA 金融 Code § 13020(c) “自动柜员机”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电子信息处理设备,其接受或支付与信用账户、存款账户或便利账户相关的现金。该术语不包括仅用于便利支票担保或支票授权的设备,或用于个人对个人现金收付(例如由商店收银员操作)的设备。
(d)CA 金融 Code § 13020(d) “烛光英尺功率”指在离地面36英寸高、待测量区域前方五英尺处的水平面上,烛光的强度。
(e)CA 金融 Code § 13020(e) “控制”出入区域或界定停车区,指拥有现有权限决定其如何、何时以及由谁使用,以及如何维护、照明和美化。
(f)CA 金融 Code § 13020(f) “客户”指已向其发放出入设备供个人、家庭或家用使用的自然人。
(g)CA 金融 Code § 13020(g) “界定停车区”指任何向客户开放的停车区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1) 与自动柜员机的出入区域相邻;(2) 在夜间进行自动柜员机交易时,由自动柜员机用户定期、主要且合法使用的停车区;以及(3) 由自动柜员机运营商拥有或租赁,或由将自动柜员机场地租赁给运营商的一方拥有或控制。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在夜间进行自动柜员机交易时,未向自动柜员机用户开放或未被其定期使用的停车区。如果停车区在物理上禁止进入,或有醒目标志表明其已关闭,则不视为开放。如果多层停车区符合本款规定,并因此本应成为界定停车区,则只有自动柜员机运营商认为对自动柜员机用户最直接可达的单一停车层才应被视为界定停车区。
(h)CA 金融 Code § 13020(h) “夜间时段”指日落后30分钟开始,日出前30分钟结束的时段。
(i)CA 金融 Code § 13020(i) “运营商”指任何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贷款公司、储蓄银行或其他商业实体,或任何操作自动柜员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