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2404(a) 专员在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可以通过命令,谴责或暂停任何被许可人、受第12104条约束的任何非营利性社区服务组织或任何其他人,暂停期不超过12个月,或禁止其从事任何职务、管理或控制,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金融 Code § 12404(a)(1) 该谴责、暂停或禁止符合公众利益,且该人已实施或导致违反本分部规定、专员规则或命令的行为,该违反行为是实施或导致该行为的人已知或应已知晓的,或已对被许可人、非营利性社区服务组织或公众造成重大损害。
(2)CA 金融 Code § 12404(a)(2) 该人已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或对任何罪行不抗辩,或经终局判决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认定承担责任,或经任何公共机构的行政判决被认定承担责任,如果该罪行或民事或行政判决涉及任何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罪行,或任何其他与从事本分部规定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合理相关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12404(b) 自根据(a)分部发出命令意向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该人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4.5章(第11400条起))请求举行听证会。收到请求后,该事项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听证,除非受本分部约束的人同意延期。如果在该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听证,且专员未命令举行听证,则未请求听证应构成放弃听证权。
(c)CA 金融 Code § 12404(c) 收到根据本条发出命令意向通知后,作为拟议命令对象的个人应立即被禁止从事任何需要许可或根据法律第12104条豁免许可的活动。
(d)CA 金融 Code § 12404(d) 根据本条被暂停或禁止的人员,不得参与被许可人或根据第12104条豁免许可的人员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被许可人或根据第12104条豁免许可的人员开展业务的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Added by Stats. 2007, Ch. 101, Sec. 1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