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制定必要的规则和规章,以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它还允许专员作出具体决定和要求,以确保遵守。
专员可以制定一般规则和规章,并作出具体裁定、要求和认定,以执行本分部。
专员权力 规则和规章 执行 分部规定 具体裁定 要求 认定 合规要求 行政权力 监管权力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364.)
获准处理支票、汇票或汇款单等金融票据的企业,必须采取实际措施,防止这些票据被盗窃、篡改,以及入室盗窃或抢劫等事件的发生。
金融票据 支票安全 汇票保护 汇款单 防盗 支票篡改 防入室盗窃 防抢劫 商业许可证 安全措施 欺诈预防 金融持证人 支票安全规程 商业安保 抢劫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如果你经营支票销售业务,你必须使用你的真实姓名来经营,除非你已遵循《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其他部分的特定规定。
从事支票销售业务的每个人,都必须以其真实姓名经营业务,除非其已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三部分第五章(自第17900条起)的规定。
支票销售商 商业名称 真实姓名 业务注册 经营名称 《商业与职业法典》 虚假商业名称 商业命名合规 Section 17900 Division 7 Chapter 5 合法商业运营 支票销售规定 身份披露 商业身份法律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660, Sec. 9.)
当一家被称为“被许可人”的企业出售支票或汇票等工具来代他人支付账单时,他们从这些销售中收到的钱必须作为信托资金保管。这意味着这些钱在法律上属于付款人,并且应该与企业自己的资金分开。如果企业将这些钱与自己的钱混用,那么其所有资产都将成为有利于付款人的信托财产,直到这些钱被正确分离并存入一个特殊的信托账户。除非与支付服务相关,否则这些资金不能被债权人扣押,并且它们必须始终足以覆盖企业因这些交易而产生的负债。如果州政府专员提出要求,该企业必须允许检查这些信托账户。即使经营执照被暂停或终止,企业也必须通过向信托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来覆盖所有未兑付的支票和未支付的账单,从而履行所有未结清的义务。
信托资金 支票和汇票 资金混同 信托账户 财务责任 信托资金检查 被许可人义务 信托账户指定 金融机构审查 收款人权利 执照暂停条件 正当持有人 资金混同后果 支付服务法规 财务索赔执行
(Amended by Stats. 1976, Ch. 1320.)
这项法律解释了代理人如何处理他们代表被许可人收到的钱。代理人只能用这些钱来找零或兑现支票。这些资金必须在第三个营业日之前分离出来,并发送或存入一个特定的信托账户。但是,如果代理人经营两个以上的地点并处理大笔资金,他们需要在下一个营业日之前存入这些资金。
如果代理人一周内持有的资金少于 $1,000,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他们可能被允许每 (10) 天而不是每 (3) 天存入一次资金。如果代理人未能正确转账或存入资金,被许可人必须终止该代理人,并在 (5) 天内通知有关部门。除非另有规定,该代理人不能再次成为任何被许可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在将此类资金分离并转交给被许可人或由其代理人存入之前,该代理人收到的此类资金仅可用于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找零或兑现支票。代理人收到的所有此类资金,在按照下述要求存入或转交之日,或等额资金,必须与代理人自有资金分离,并至少每第三个营业日转交至被许可人,或存入被许可人的信托账户。如果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经营两个以上用于销售支票、汇票、汇款单或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商业票据的地点,和/或用于收取款项以支付债务人的账单、发票或账户的地点,并且在任何三天内处理的信托资金等于或超过根据第 (12223) 条规定应存入的证券,则该代理人应不迟于收到此类资金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直接从该代理人的每个此类地点将此类资金转交至被许可人,或存入被许可人的信托账户;此类资金仅限于现金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兑现的支票形式。
如果代理人持有的此类资金总额在一个日历周内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专员可酌情通过书面命令允许代理人以超过 (3) 天但不超过 (10) 天的期限转交或存入此类资金。
如果代理人在收到被许可人的合理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规定转交或存入资金,或等额资金,或未能向被许可人报告,或者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将任何此类资金用于本规定允许以外的任何目的,被许可人应立即终止该代理机构,并在其后 (5) 天内书面通知专员终止原因,说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任何被终止的代理人均不得成为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被许可人的代理人,除非《金融法典》第 (12301.4) 条另有规定。
信托账户 资金分离 代理人存款要求 找零 兑现支票 营业日存款 多个地点 大额资金处理 书面命令 每周资金限额 $1 000 门槛 未报告 代理机构终止 专员通知 被许可人义务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这项法律规定,金融持牌人收到的任何资金都必须与他们自己的资金分开,存入一个信托账户。这些资金必须在收到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存入该信托账户。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规定,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支付账单,或用于支票、汇票或汇款单等交易。
信托账户 金融持牌人 资金分离 营业日存款 账单支付 商业票据 支票支付 汇款单 金融交易 第12300.6条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这项法律规定了持牌企业在资金分离和存入前后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在分离和存入之前,资金只能用于找零或兑现支票,但使用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 (12206) 条规定提交的保证金所涵盖的数额。资金分离和存入之后,它们仍然可以用于兑现支票,但同样仅限于根据第 (12207) 条至第 (12213) 条规定了具体条件的保证金所担保的数额。
在持证人分离和存入之前,此类资金只能由持证人用于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找零或兑现支票,并且仅限于根据第 (12206) 条规定提交的保证金金额。
在分离和存入之后,此类资金也可由持证人用于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兑现支票,并且仅限于已提交给专员的、包含本法典第 (12207) 条至第 (12213) 条(含)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保证金金额。
找零 兑现支票 保证金要求 持证人资金 资金分离 存款规定 业务运营 保证金金额 专员 第 (12206) 条 第 (12207)-(12213) 条 保证金条件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如果一家企业持有销售支票、汇票或汇款单的许可证,只要它对在这些地点代表其进行交易的任何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就可以开设额外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每个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都必须有一个标识,明确表明它是主要持牌业务的一部分。主要业务对这些分支机构人员进行的任何交易负责,这表明责任不能从被许可人身上转移。
分支机构 代理机构 被许可人责任 销售支票 汇票 汇款单 交易问责 分支机构标识 商业行为 许可要求 金融交易 符合第 (12205) 条规定 金融服务地点 明确承担责任 业务拓展条件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660, Sec. 10.)
如果您在加州经营支票、汇票或汇款单业务,并且设立了新的移动服务点、分支机构或代理网点,您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州专员。您需要提供新地点或移动服务点的名称、地址和州注册号等详细信息。同样,如果您关闭了任何这些地点,您应在五天内通知专员,并说明关闭原因和相关的注册信息。
被许可人在设立移动单位、分支机构或代理地点后10天内,应书面通知专员,并向专员提供每个此类分支机构或代理地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该移动单位的加州州注册号或其他识别信息,以及其拟运营该移动单位的区域,以及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专员能够持续获知被许可人出售或签发支票、汇票或汇款单的每个地点。在移动单位、分支机构或代理地点终止后5天内,被许可人应告知专员被终止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地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被终止移动单位的加州州注册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并附上终止理由说明。
移动单位设立 分支机构通知 代理地点设置 支票签发业务 汇款单地点 州注册号 专员通知 分支机构终止 通知时限 营业地点变更 加州金融法规 汇票签发地点 报告义务 业务运营更新 移动单位运营区域
(Amen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如果加州的一家持牌企业出售支票、汇票或汇款单,它必须从该企业在一家获准在加州运营的银行所持有的账户中开出这些支付。
持牌人出售的支票、汇票或汇款单,应当从持牌人在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业务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开出。
持牌企业 支票 汇票 汇款单 银行账户 授权银行 加州银行业务 支付工具 金融交易 支票销售规定 汇票销售 汇款单销售 银行授权 州金融法律 商业账户
(Added by Stats. 1953, Ch. 632.)
这项法律规定,在授权人员出售支票、汇票或汇款单之前,他们的签名必须在支付这些款项的银行备案。或者,持证人必须事先向银行和专员提供书面许可,允许银行兑付这些交易。但是,如果持证人已通知银行停止支付某些款项,则此规定不适用。
持证人不得允许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出售任何支票、汇票或汇款单,除非签署人的签名已在该支票、汇票或汇款单的付款银行备案,或者持证人已向该银行和专员提交书面授权,授权该银行支付任何以持证人授权中描述的格式提交付款的支票、汇票或汇款单,但持证人已向该银行提交止付通知的项目除外。
持证人 高级职员授权 备案签名 书面授权 银行付款授权 止付通知 支票出售 汇款单 汇票出售 银行批准 交易授权 金融交易 签名备案 付款处理 银行沟通
(Added by Stats. 1953, Ch. 632.)
如果专员下令,并且有证据表明:(a) 代理机构拒绝检查其财务记录,(b) 存在与销售支票相关的资金短缺,(c) 代理机构未按指示处理销售支票或类似物品所得的资金,或者 (d) 代理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则持牌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代理机构。一旦终止,未经专员书面许可,该代理机构不得由原持牌企业或其他任何企业重新启动或设立。如果对终止有异议,持牌企业或代理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10天内举行。如果专员认定问题仅是不会影响代理人职责的轻微技术性问题,或者问题实际上并未发生,专员可以撤销终止命令。
被许可人应在接到专员指示后立即终止和取消任何代理机构,并且在以下情况确定后:(a) 代理人拒绝允许检查其账簿、账户、记录和文件;(b) 检查发现其与支票销售相关的账户存在短缺;(c) 代理人在接到具体指示后,未能在第12300.4条规定的时间内,将出售支票、汇票、汇票或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商业票据所得资金,或为支付债务人的账单、发票或账户而收到的资金,汇给被许可人或存入其信托账户;(d) 该代理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被许可人根据本条规定或因本条所述原因终止和取消的代理机构,未经专员书面同意,该被许可人或其他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得重新设立或设立该代理机构。如果被许可人或代理人就该终止提出听证请求,专员应在收到该请求后10天内举行听证会。如果专员发现违规行为纯属技术性,且未实质性影响代理人履行其作为代理人的职责的能力,或者如果专员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并未发生,专员应发布命令撤销其对被许可人的通知。
被许可人 代理机构终止 资金短缺 记录检查 信托账户 专员同意 商业票据 账单支付 听证请求 技术性违规 职责履行 通知撤销 金融交易 代理人职责 支票销售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这项法律规定,许可业务的代理人不得从该业务的信托账户中签发支票或类似的金融文件,除非他们已经收到了来自第三方的全额现金、经核实的支票、汇票或汇款单。
信托账户 代理人职责 金融文件 支票签发 汇票 汇款单 商业票据 同时付款 第三方付款 本金金额 现金交易 持证人合规 金融交易 业务代理人 信托账户监管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如果你持有营业执照,并且想要将你的业务搬迁到新地点或改变你的经营区域,你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员这项变更。
营业执照 地址变更 移动单位运营 书面通知 专员通知 营业地点 搬迁 营业地点变更 地址更新 持证人责任
(Amended by Stats. 1953, Ch. 807.)
如果您在本部门下持有执照,您需要保存遵循良好会计惯例的有序账簿和记录。这有助于专员检查您是否遵守规定。您必须在每笔交易的最后一次记录后,将这些记录保存至少四年。请保持记录更新,并将其存放在您的主要办公地点,以便专员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检查。
但是,您不需要记录每笔交易中的每一项单独费用。只需确保您有任何会计期间内的总费用记录即可。
每位持证人应在其业务中按照良好的会计惯例保存和使用账簿、账目和记录,这些账簿、账目和记录应能使专员确定该持证人是否违反了本部门的规定或专员制定的规章制度。每位持证人应在其中记录的每笔交易的最终分录完成后,将此类账簿、账目和记录保存至少四年。此类账簿、账目和记录应保持最新,应保存在持证人的主要办公地点,并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应专员要求提供检查。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持证人对每笔交易中收取的每项单独费用保留单独记录,但持证人应被要求保留任何会计期间内收取的总费用记录。
持证人记录保存 良好会计惯例 专员检查 交易记录 主要办公地点记录维护 会计期间总费用 遵守部门规定 业务账簿保存 财务记录 会计合规 专员检查 业务记录留存 费用记录要求 交易记录保存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339.)
本节规定了持证人(特殊比例分配人除外)每年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后 105 天内向专员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要求。如果专员要求,持证人必须提供前 12 个月的财务报表。执照被交回或吊销的持证人必须提交结业审计报告。这些报表必须由独立会计师审查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
专员可能要求提交额外的特别报告,并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交期限可以延长。专员有权拒绝不符合标准的报表,并可随时要求提交未经审计的报表。专员还制定有关这些报告格式和内容的规则。
(a)CA 金融 Code § 12304(a) 每位持证人,特殊比例分配人除外,应在每个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结束后 105 天内,由其自行承担费用,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涵盖该日历年度,或者如果该持证人有既定的会计年度,则涵盖该会计年度。同时,每位持证人还应提交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2304(b) 在收到专员请求后的 30 天内,受本部门管辖的持证人或其他人员应由其自行承担费用,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涵盖收到请求月份之前的 12 个日历月,或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期间。除非公共利益另有要求,如果持证人已根据本款 (b) 的请求,提交了在获准豁免的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内某个日期的财务报表,专员应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持证人遵守本款 (a) 的规定。
(c)CA 金融 Code § 12304(c) 执照已被交回或吊销的持证人,应在交回或吊销生效日期后的 105 天内或之前,由其自行承担费用,向专员提交一份结业审计报告,其中包含截至该生效日期并涵盖截至该生效日期的 12 个月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或专员可能指定的其他期间。该报告应包括本节 (a) 款要求的信息以及专员指定的其他相关信息。已遵守本款规定的持证人可免除遵守本款 (a) 的规定。
(d)CA 金融 Code § 12304(d) 本节 (a)、(b) 和 (c) 款提及的报告和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期的资产负债表和该年度的损益表,以及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并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且应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审计应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和专员的规章制度进行。
(e)CA 金融 Code § 12304(e) 持证人应向专员提交专员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特别报告。
(f)CA 金融 Code § 12304(f) 因正当理由并经书面请求,专员可延长遵守本节 (a)、(b) 和 (c) 款规定的时间。
(g)CA 金融 Code § 12304(g) 持证人应在专员因正当理由要求时,提交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且至少包括截至专员指定日期和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专员可要求每月或按其他定期提交此类报告。
(h)CA 金融 Code § 12304(h) 如果本款 (d) 中提及的独立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有任何保留意见,专员可要求持证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便独立会计师从报告、证明或意见中消除该保留意见。
(i)CA 金融 Code § 12304(i) 专员可通过通知持证人或要求进行此类提交的其他人员其拒绝及其原因,拒绝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财务报表、报告、证明或意见。在收到该通知后的 30 天内,持证人或其他人员应纠正该缺陷,且未能纠正应被视为违反本部门规定。专员应保留所有被拒绝提交的副本。
(j)CA 金融 Code § 12304(j) 专员可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本节提及的报告和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并可要求持证人以其可能规定的方式核实此类报告和财务报表。
经审计财务报表 持证人要求 提交时间表 独立会计师 公认会计原则 专员请求 结业审计 报表拒绝 特殊比例分配人豁免 特别报告 提交延期 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报告格式和内容 合规标准 财务报告规定
(Amended by Stats. 1969, Ch. 223.)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随时调查企业,以检查他们是否违反了本分部的规定。专员可以查看任何持证人、代理人或任何他们怀疑参与这些商业活动的人的账簿、账目、记录和文件。
专员调查 业务检查 持证人记录 代理人合规 财务文件检查 违规发现 业务活动审计 涉嫌违规 记录审查 账目审查 监管监督 持证人审计 业务合规检查
(Amen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如果您是本金融法律下的持证人或被检查人员,您必须支付州专员进行的任何检查费用。如果未支付,专员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这些费用。为了计算费用,专员可能会使用该年度检查人员的平均每小时成本。请注意,只有持证人或通过官方或法院听证会证明属于本法律管辖范围的人员才需承担这些费用。
每一项对持证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的检查费用,应由该持证人或被检查人员支付给专员,且专员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这些费用。在确定检查费用时,专员可使用该财政年度内所有对持证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检查的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仅就本条而言,除持证人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应被视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除非且直至该人员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通过行政听证会或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司法听证会确定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
检查费用 持证人支付 专员追回 平均每小时成本 财政年度检查 行政听证会 司法听证会 金融检查 管辖对象确定 支付义务 法院诉讼 金融持证人 有管辖权的法院 费用确定 追回行动
(Amended by Stats. 1981, Ch. 946, Sec. 1.)
本节允许专员在进行任何调查或审查时,如果需要证人的证词,可以传唤证人并让他们宣誓作证。
专员权力 证人出庭 宣誓作证 调查权 证词要求 证人讯问 调查程序 宣誓管理 证词收集 调查中的证人 审查过程 证人义务 监管调查 官方询问
(Enacted by Stats. 1951, Ch. 364.)
本法律允许专员启动并追究法律行动,以阻止与本分部相关的违规行为。如果有人违反规定或不遵守专员的命令,他们还可以采取行动执行处罚。
专员执法 法律行动 阻止违规 禁止违规 提起诉讼 民事罚款 分部违规 命令执行 法律程序 专员决定 处罚执行 命令遵守 法律权限 追究法律行动 违规预防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0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某个金融被许可人财务不稳定或经营业务不安全,专员可以立即阻止该被许可人存取和使用其资金。专员会通过挂号信将此命令发送给被许可人以及任何持有其资金的人。该命令将持续有效,除非在提出听证请求后15天内未举行听证会、专员更改了命令、被许可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指定了接管人来接管该业务。
如果专员通过检查或报告发现被许可人资不抵债或曾资不抵债,或正在以或曾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经营业务,以致其进一步的经营对公众造成危害,专员可立即通过一项命令,以挂号信方式寄送并送达被许可人,以及任何持有被许可人或其客户资金的其他人,指示停止支付此类资金并停止被许可人进一步的业务经营。该命令应设定条件,除非专员未能在收到被许可人书面请求后15天内举行听证会,否则保持有效;直到专员全部或部分撤销该命令;直到被许可人成为破产救济令的对象;或根据专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了接管人。
被许可人资不抵债 不安全的经营行为 危险经营 公众安全 专员命令 挂号信 资金支付停止 业务中止 听证请求 15天听证规则 破产救济 法院指定接管人 财务不稳定 命令条件 检查结果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188, Sec. 8. (AB 243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如果金融被许可人的资本受损,或者他们经营不安全,停止支付信托义务,不允许检查,拒绝宣誓检查,或者不遵守专员的命令,专员可以接管他们的业务,直到问题解决或业务完全关闭。经专员同意,被许可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恢复业务。
凡经审查或报告,专员认为:
(a)CA 金融 Code § 12307.3(a) 任何被许可人的资本受损;
(b)CA 金融 Code § 12307.3(b) 任何被许可人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经营业务,使其进一步的运营对公众构成危险;
(c)CA 金融 Code § 12307.3(c) 任何被许可人已暂停支付其信托义务;
(d)CA 金融 Code § 12307.3(d) 任何被许可人拒绝将其账簿、文件和事务提交公司部门审查员检查;
(e)CA 金融 Code § 12307.3(e) 任何被许可人的任何高级职员拒绝就该被许可人的事务接受宣誓检查;
(f)CA 金融 Code § 12307.3(f) 任何被许可人忽视或拒绝遵守专员根据本部门作出的任何命令,除非该命令的执行在该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中受到限制;专员可立即接管该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并保留占有权,直至该被许可人恢复业务或其事务按本规定最终清算。经专员同意,该被许可人可根据专员规定的条款恢复业务。
金融被许可人 资本受损 不安全经营行为 信托义务 拒绝检查 审查员 专员命令 业务接管 恢复业务 业务清算 公司部门 财产占有 被许可人合规 专员同意 恢复业务条款
(Added by Stats. 1963, Ch. 1817.)
如果专员接管了被许可人的资产和业务,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来处理该业务的清算事宜。在此期间,专员对被许可人拥有与对银行相同的权力,并且被许可人享有与银行类似的听证和审查权利。一旦指定接管人,其在处理支票销售商的财产和业务时,拥有与专员在处理银行事务时相同的权限。
专员接管 接管人指定 被许可人清算 金融机构权限 财产和业务控制 法院申请 银行权力 听证和司法审查权利 支票销售商业务 资产管理
(Amended by Stats. 2000, Ch. 1015, Sec. 50. Effective September 30, 2000.)
如果持有执照的人员因其专业活动相关的行为,受到加州、其他州、联邦机构或其他国家的纪律处分,加州专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拥有这些其他司法管辖区所发生事件的认证记录,足以作为加州采取行动的证据。
此外,如果某人因相关活动已在其他地方受到纪律处分,专员仍然可以使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a)CA 金融 Code § 12307.5(a) 对于任何持证人,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因与本部门所规范活动实质相关的行为而采取的纪律处分,可作为专员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持证人采取的纪律处分记录的经认证副本,应作为其中所述事件的决定性证据。
(b)CA 金融 Code § 12307.5(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妨碍专员适用本部门中规定的具体法律条款,对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持证人采取纪律处分而对持证人采取纪律处分。
持证人纪律处分 实质相关活动 专员权限 认证记录证据 跨州纪律处分 国际纪律处分 联邦机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理由 执照监管 职业行为监管 纪律证据 跨司法管辖区行动 专业执照后果 跨州专业纪律处分 国外纪律处分
(Added by Stats. 2003, Ch. 473, Sec. 1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这项法律要求获许可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必须在顾客能看到的地方清楚地张贴他们的费用表。他们收取的费用不能超过所列出的金额。
此外,这些企业必须展示一份通知,告知顾客他们签发的支票或汇票不受任何政府或私人实体的保险。这份通知必须清晰易懂,以英文和该企业主要用于沟通的语言印刷。它应该在建筑物内对所有人可见,并且在由代理人运营的场所,张贴此通知的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a)CA 金融 Code § 12309(a) 被许可人收取的费用表应张贴在被许可人及其代理人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被许可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收取超出所公布费用的费用。
(b)CA 金融 Code § 12309(b) 每个被许可人及其代理人应在其每个办事处和每个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显著张贴一份通知,明确声明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支票或汇票不受联邦政府、州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保险。该通知应以英文和被许可人或其任何代理人主要用于口头或书面广告、招揽或协商支票或汇票购买的相同语言印刷。该通知中所需信息应清晰、易读,且字体高度不小于半英寸。该通知应张贴在场所内公众视线无阻的显眼位置。在由被许可人代理人运营的场所,代理人而非被许可人应负责未能正确张贴所需通知。
费用表 金融服务 营业场所 通知要求 保险披露 支票签发 汇票签发 公众可见性 语言要求 代理人责任 政府保险 私人保险 商业代理人 公告 清晰度标准
(Amended by Stats. 1992, Ch. 869, Sec. 8. Effective January 1, 199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出售支票的执照,你不能出售可以被任何人兑现或使用的支票,比如开给“持票人”、“现金”或购买者本人的支票。但是,你可以出售没有收款人姓名的支票,只要支票金额不超过 $150。
本法分部下的持证人不得出售支付给持票人、现金或购买者的支票,但如果支票金额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 ($150),持证人可以出售收款人姓名未以任何方式指定的支票。
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 购买者支票 未指定收款人 支票金额限制 持证人限制 支票销售 支票收款人规定 金融交易 支票出售限额 收款人姓名缺失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77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持有执照的人都不能在广告中制作或允许出现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他们也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提及自己受到加利福尼亚州的监督。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规定,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
任何持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或导致或允许被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声明或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的声明或陈述,或提及该持证人受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监督的声明或陈述。专员可以命令任何持证人停止其被认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行为。
持证人广告 虚假陈述 误导性广告 欺骗性行为 遗漏重要信息 提及州监督 停止令 广告法规 加州监管
(Added by Stats. 1951, Ch. 257.)
如果您获准销售支票、汇票或汇票,并且希望有人作为您的代理人从事这项业务,您的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您不能向您的代理人支付任何未在书面协议中列明的报酬或奖励。如果您违反此规定,专员有权命令您停止违规行为。
销售支票 商业票据代理人 书面协议 代理人报酬 金融业务协议 汇票 直接或间接报酬 汇票 被许可人 专员 停止令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660, Sec. 11.)
本条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代理不得查阅、检查或审计由其持有的客户账簿和记录,除非客户明确许可。
商业代理 客户记录 明确同意 检查授权 账簿查阅 记录持有 审计许可 客户同意 客户隐私 财务记录 记录审计 商业客户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本法律规定了债务分配人在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分配款项时,可以收取的服务费用的上限。总费用不得超过:前3,000美元的12%,接下来2,000美元的11%,以及剩余款项的10%,循环债务除外。循环债务包括当前的租金、水电费和抵押贷款等支付。
此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收取最高50美元的初始费用;对于循环抵押贷款或租金,每次支付可收取4美元的费用;对于其他循环支付,可收取1美元的费用。如果债务人在合同期内未取消且在12个月内未违约,则必须退还任何初始费用。此外,每月收到的资金中至少70%必须支付给债权人。
债务分配人费用 债务支付分配 循环债务 费用上限 初始费用 债务分配合同 租金支付 水电费支付 抵押贷款支付 赡养费支付 保险费支付 债权人支付 债务人合同 支付手续费 退款政策
(Amended by Stats. 1972, Ch. 999.)
这项法律规定,不能向债务人收取取消费或终止罚金。换句话说,如果有人欠钱,他们决定取消或终止协议时,不能被额外收费。
取消费 终止罚金 债务人权利 禁止额外收费 金融协议 债务取消 罚款 债务协议 合同终止 财务罚款 债务终止 消费者保护 费用禁止 债权人限制 协议取消
(Added by Stats. 1972, Ch. 999.)
在加利福尼亚州,债务分摊人(指帮助管理债务支付的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大多数(至少51%)相关债权人同意此安排。这种同意可以通过他们的明确同意,或者通过接受付款分配来实现。
债务分摊人同意 债务管理 债权人协议 费用限制 付款分配 负债总额 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名单 51%原则 债务支付管理 债务分摊人合同 债权人接受 费用上限 债权人参与 债务人合同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要求一家名为“债务分摊人”的债务管理公司,在协议开始后的五天内,书面通知债务管理合同中列出的所有债权人,告知债务人正在使用他们的服务。通知中必须包含将支付给每个债权人的拟定每月还款额。此外,合同必须清楚列出所有需要管理的债务,以及每个债权人的名称和所有债务的总金额。
债务分摊人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如第12320条所定义)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分摊合同中列明的所有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希望聘用该债务分摊人的服务。该通知应包含一份关于拟向债权人支付的每月款项的通知。债务分摊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每份合同应列明所有待分摊的债务及其债权人名称,并披露所有此类债务的总额。
债务分摊人 债权人通知 拟定每月还款额 债务管理合同 债务人聘用 列明债务 债务总额披露 五日内通知 债权人名称 债务管理服务 合同生效日期 书面通知债权人
(Added by Stats. 1972, Ch. 999.)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债务偿还公司(债务分摊人)收取的费用超过了允许的限额,除非是无意的错误,否则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将作废,并且所有已支付的费用必须退还给客户。
债务偿还公司 债务分摊人 超额收费 最高收费 合同无效 退还费用 债务人权利 善意错误 意外错误 合同取消 费用退还 过度收费 债务分摊人合同 未经授权的收费 消费者保护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规定,债务协调人(指帮助管理或协商债务的人)不得从债权人处购买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这是为了确保债务协调人保持公正,专注于帮助债务人,而不是从债务人的财务义务中获利。
债务协调人 债务管理 债务协商 债权人 债务人义务 债务购买 利益冲突 财务义务 债务协助 禁止购买规定 避免偏袒 债务中立 金融中介 债务管理人 债务中立政策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禁止债务分摊人(即为他人管理债务偿还的个人或公司)让债务人签署有空白的文档。他们也不能接受可转让票据,或收取本票、工资转让或任何类型的担保来抵扣其费用。此外,债务分摊人不得从债务人那里获取承认判决书或授权书。最后,债务分摊人不能要求债务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或与合同同时放弃债务分摊人的任何义务。
债务分摊人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a)CA 金融 Code § 12318(a) 债务人签署时有任何空白的任何合同、付款承诺或其他文书;
(b)CA 金融 Code § 12318(b) 用于债务分摊人收费的任何可转让票据;
(c)CA 金融 Code § 12318(c) 任何本票、工资转让、房地产抵押或动产抵押,或用于担保债务分摊人收费的其他担保;
(d)CA 金融 Code § 12318(d) 任何承认判决书或授权书,以承认对债务人的判决或在司法程序中代表债务人出庭。
(e)CA 金融 Code § 12318(e) 在签署合同的同时,或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或作为合同申请的一部分,解除债务分摊人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债务分摊人限制 合同空白 可转让票据 费用担保 承认判决书 授权书 债务人保护 工资转让 房地产抵押 动产抵押 义务解除 合同条款 债务管理公司 司法程序 债务人协议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本节概述了债务管理机构(即“债务分配人”)与欠款人(即“债务人”)之间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合同列出所有债务,包含反映债务人实际支付能力的条款,并详细说明债务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合同还必须说明付款期数和这些付款的总金额,以及双方的姓名和地址。此外,合同可能还包括监管专员为保护债务人而确定的其他必要披露事项。
债务管理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每一份合同均应:
(a)CA 金融 Code § 12319(a) 列出所有待分配的债务,附带债权人名称,并披露所有此类债务的总额;
(b)CA 金融 Code § 12319(b) 以明确的条款规定在债务人合理支付能力范围内的付款;
(c)CA 金融 Code § 12319(c) 以明确的条款披露债务管理机构的收费费率和金额;
(d)CA 金融 Code § 12319(d) 披露偿清债务所需分期付款的大致期数和金额;
(e)CA 金融 Code § 12319(e) 披露债务管理机构和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
(f)CA 金融 Code § 12319(f) 包含专员认为为了保护债务人以及债务管理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营所必需的其他条款或披露事项。
债务管理 债权人信息 付款条款 债务管理机构收费 分期付款披露 债务人保护 债务管理机构合同要求 财务协议 债务清单 专员规定 债务人与债务管理机构协议 债务分配 财务能力 地址披露 业务行为要求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如果你正在与债务分配人(就是那种帮你管理债务,把钱分给债权人的人)合作,你一签完任何协议,他们就得给你一份签好字的副本。此外,在你把钱交给债务分配人去分发给你的债权人之前,这份合同都不算数。
债务分配人 债务人协议 合同签署 款项分配 债权人支付 债务人副本 合同效力 付款要求 债权人管理 债务管理合同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被称为“债务重组人”的财务经理没有通过支票或汇票收到款项,他们必须在收到款项后的五天内向付款人提供收据。
债务重组人 债务人 付款收据 财务经理 支付方式 汇票 支票支付 收据交付 五日规定 付款确认 交易收据 付款处理 债务人权利 加州债务人法律 债务重组人义务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每六个月,债务分摊人必须向欠债人提供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应包括从欠债人那里收到了多少钱,付给了每个债权人多少钱,每个债权人同意接受多少钱作为全部还款,扣除了哪些费用,以及留作备用的钱有多少。此外,如果欠债人提出书面要求,债务分摊人必须在七天内提供这份账目报告。
债务分摊人会计 债务人报告 债权人付款 全额清偿协议 费用扣除 储备账户 书面要求 六个月报告 债务管理 财务报表 信用管理 会计义务 债权人协议 债务人权利 财务报告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规定,债务分配人(指参与管理或组织债务偿还的人)不得向他人出借资金或提供信用。
债务分配人 债务管理 出借限制 信用禁止 资金出借 债务偿还 财务管理 信用管理 金融限制 债务服务 贷款禁令 金融服务规则 债务组织者 信用限制 金融监管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规定,债务分摊人(即为他人管理债务支付的个人或企业)被禁止为客户转介而给予或收取任何形式的付款或报酬。此外,他们也不能在与债务分摊活动相关的业务中,接受除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补偿。
债务分摊人不得:
(a)CA 金融 Code § 12324(a) 为任何潜在客户转介给债务分摊人而向任何人提供、支付或给予任何现金、费用、礼品、奖金、溢价、报酬或其他补偿;
(b)CA 金融 Code § 12324(b) 在其作为债务分摊人的活动中,从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处收取任何现金、费用、礼品、奖金、溢价、报酬或其他补偿。
债务分摊人 客户转介 补偿 报酬 转介费 债务管理 现金支付 礼品 奖金 溢价 奖励 禁止付款 债务人 财务活动 费用限制 第三方补偿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本法律规定,债务分摊人不得要求或强迫债务人购买保险。
债务分摊人 债务人 保险单 招揽 要求 购买保险 金融服务 消费者保护 债务管理 保险销售 债务减免 加州金融监管 禁止 财务咨询 保险招揽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如果某人是特别分摊人,他们就不能宣传自己是普通分摊人,也不能声称自己有资格从事普通分摊人的业务,除非他们确实持有有效且未被吊销的普通分摊人执照。
特别分摊人 普通分摊人 广告限制 执照要求 未吊销执照 分摊人资格 商业广告 公众宣称 分摊执照 金融服务资格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从事债务分摊和支票销售等金融活动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执业。他们不能准备或建议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或执行任何法律服务。此外,他们不得声称自己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擅自承担法律事务的权力,也不得在任何沟通或文件中冒充律师。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授权任何分摊人、商业代理人、支票销售商,或第12100条(a)、(b)、(d)、(e)、(f)、(g)或(h)款所述或从事其中指定交易的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构成法律执业的行为。
在不限制前述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的普遍性的前提下,分摊人的所有者、经理或雇员在分摊交易中从事以下行为,应被视为构成非法执业:
(a)CA 金融 Code § 12327(a) 准备、建议或签署解除扣押或扣发令、约定书、豁免宣誓书、和解协议或其他法律或法院文件;
(b)CA 金融 Code § 12327(b) 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
任何分摊人(包括分摊人的所有者、经理或雇员)均不得 (1) 声称其有权或有能力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 (2) 代表债权人或债务人承担权力,或接受授权其聘用或终止律师服务、或安排此类服务的条款或支付报酬的授权委托书; (3) 以律师名义或使用律师信笺与债务人、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沟通,或准备任何只有律师才有权准备的表格或文书。
分摊人 非法执业 债务分摊 解除扣发令 法律文件准备 法律咨询禁令 金融交易 支票销售商 商业代理限制 授权委托书滥用 和解协议 法律服务限制 债权人沟通 债务管理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660, Sec. 12.)
本法律规定,催收机构不得与债务分摊机构在同一地点运营,除非该债务分摊机构根据特定规则获得豁免。此外,催收机构不得获得债务分摊人执照。
(a)CA 金融 Code § 12328(a) 任何催收机构不得与债务分摊机构在同一场所设立,除非该债务分摊机构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获得豁免。
(b)CA 金融 Code § 12328(b) 任何债务分摊人执照不得颁发给催收机构。
催收机构 债务分摊机构 执照限制 豁免 场所限制 债务分摊人执照 经营地点规定 执照规定 金融服务法规 催收机构限制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本法律规定,债务分配人为了招揽业务而与任何人分享债务人的债权人名单是违法的。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可能会失去执照。
债务分配人行为 债务人隐私 债权人名单披露 执照吊销 未经授权披露 招揽业务 非法披露 隐私泄露 禁止行为 财务隐私 消费者保护 债务管理 业务招揽 执照后果 分享债权人信息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制定关于分摊人(即为他人分配或管理资金的公司)所用广告的形式和措辞的规定。如果分摊人的广告不遵守这些规定,它可能会失去其执照。
专员应有权力和权限颁布规章制度,管理分摊人使用的广告的形式和措辞。分摊人发布、分发或投放任何与此类规章制度相冲突的广告,应作为吊销其执照的理由。
专员权限 广告规定 分摊人 执照吊销 广告规章 形式和措辞要求 分摊人广告合规 资金管理广告 违规后果 分摊人运营
(Added by Stats. 1957, Ch. 498.)
这项法律要求每家债务重组公司必须配备在消费者信贷或债务催收方面至少有五年经验的员工。它还规定,在每个营业地点营业期间,这些合格人员必须在场。
债务重组公司 消费者信贷经验 信用催收经验 营业地点要求 员工资质 信贷发放 债务催收 人员配备要求 经验要求 营业时间在岗 最低经验 信贷机构员工 业务运营 公司人员配置 金融服务合规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28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更改、销毁、隐藏或伪造记录或物品以阻碍金融法规的执行,都是非法的。它还禁止在许可或调查期间向专员作出虚假陈述,以影响监管程序。
(a)CA 金融 Code § 12332(a)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篡改、销毁、损毁、隐藏、掩盖、伪造任何记录、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在其中作虚假记载,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分部任何规定的执行或实施,均属违法。
(b)CA 金融 Code § 12332(b)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在许可、调查或审查过程中向专员作出不实陈述,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分部任何规定的执行或实施,均属违法。
篡改记录 销毁文件 伪造记录 隐藏证据 金融执法 妨碍司法 虚假陈述 金融调查 专员沟通 许可误导 不实陈述 记录篡改 监管合规 阻碍管理 文件伪造
(Added by Stats. 2007, Ch. 101, Sec. 1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