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不受本分部规则和法规约束的业务和交易类型。它明确指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已受其他金融法律监管的机构可免除适用。此外,某些支票和支付工具销售商、在其执业范围内的法律和会计服务、涉及建筑项目资金的交易以及一些与债权人相关的流程也获得豁免。其他例外情况包括某些商家和成员所有的信用协会以及涉及外币支票的特定银行交易。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12100(a) 任何根据金融机构专员在第1部(自第99条起)项下的许可和授权,或根据本州或美国有关银行、信托公司、建筑或储蓄协会、工业贷款公司、个人财产经纪人、信用合作社、产权保险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如《保险法》第12402条所定义)、受第6部(自第17000条起)管辖的托管代理人,或受第9部(自第22000条起)管辖的融资贷款人等法律开展业务的个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b)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0(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0(b)(1) 任何根据第1部第14A章(自第1851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或该个人的任何代理人,在出售该个人发行的、如第1852条所定义的任何旅行支票时。
(2)CA 金融 Code § 12100(b)(2) 任何根据第16部(自第33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或该个人的任何代理人,在出售该个人发行的、如第33059条所定义的任何支付工具时。
(c)CA 金融 Code § 12100(c) 获准在本州执业的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当该个人在其律师执业过程中提供服务时,以及该个人的费用和支出,无论是由债务人还是其他人支付,均不属于本章规定或受其限制的收费或成本和开支。这些费用和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分摊人或支票销售商分享。
(d)CA 金融 Code § 12100(d) 任何将金钱或其他财产支付给“联合控制代理人”,用于支付在不动产上建造改良物所产生的劳务、材料、服务、许可证、费用或其他开支的款项的支付或使用的交易。
(e)CA 金融 Code § 12100(e) 商家所有的信用或债权人协会,或其主要职能是作为报告机构为社区服务的成员所有、成员控制或成员指导的协会。
(f)CA 金融 Code § 12100(f) 任何受《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2.91章(自第1812.500条起)管辖的机构或服务,当其根据该章提供服务时。
(g)CA 金融 Code § 12100(g)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第1编(自第10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当其以该编项下许可的任何身份行事时。
(h)CA 金融 Code § 12100(h) 为债权人利益进行的普通法或法定转让,或在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下对财产或商业企业进行的运营或清算。
(i)CA 金融 Code § 12100(i) 获准在本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所提供的服务,当该个人在其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提供服务时,以及该个人的费用和支出,无论是由债务人还是其他人支付,均不属于本章规定或受其限制的收费或成本和开支。这些费用和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分摊人或支票销售商分享。
(j)CA 金融 Code § 12100(j) 任何根据第1部第14章(自第18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或该个人的任何代理人,在出售该个人开具的、属于第1800.5条(a)款第(3)项所述类型的任何支票或汇票时。
(k)CA 金融 Code § 12100(k) 任何银行集团,其中每家银行均根据美国以外国家的法律组建,且其中一家或多家银行已获得金融机构专员根据第1部第13.5章第3条(自第1750条起)的许可,或该集团的任何代理人,在出售该集团发行的、如第1852条所定义的外币旅行支票时。该集团的每个成员银行均对支付该外币旅行支票承担连带责任。
(l)CA 金融 Code § 12100(l) 第1854.1条所述类型的任何交易。

Section § 12101.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某人在案件中声称其符合某项法律定义中的豁免或例外条件,那么证明这一点是他们的责任。

Section § 121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部门的某项法律或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除非他们事先知道这项规定,否则不能因为违反规定而被监禁。被定罪并不妨碍专员行使法律中其他地方赋予的权力。

任何故意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故意违反本部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该罚款和监禁并罚;但任何人不得因违反任何规则或命令而被监禁,除非其知晓该规则或命令。根据本条定罪不应妨碍专员行使第12400条规定的权力。

Section § 12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事本条规定需要执照的业务的人,无论他们是否持有执照,都被视为《刑法典》特定条款所定义的代理人。如果他们违法,将面临这些条款中列出的处罚。

本分部项下的持证人或从事本分部项下许可的同类业务的任何人,无论该人是否持有执照,均应被视为《刑法典》第506条和第506a条所定义的代理人,并应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12103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认为有人未经许可销售支票或违反相关规定,他们可以命令其停止。收到命令后,该人可以在 (30) 天内申请听证。该听证会将遵循《行政程序法》中的特定程序。除非该人同意延期,否则如果听证请求提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听证未开始,该命令将被取消。

Section § 1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可以免除通常适用于债务管理人或“债务管理机构”的要求的具体标准。要符合条件,这些组织必须根据特定的非营利法律注册为非营利实体,将其成员资格限制在零售商或社会服务组织等特定类型的团体,并专注于消费者信用教育以及债务管理或和解计划。

他们可以收取有限的服务费,但不能预收债务和解的款项;法律详细规定了资金处理和报告的精确规则。

他们必须维护准确的财务记录,让消费者了解财务活动,并接受定期审计。该组织必须持有 10 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通过最佳实践确保消费者保护,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披露各种财务细节和潜在影响。如果关于许可和监管的新法律生效,本法规可能会失效。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凡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应免于遵守本分部对债务管理机构(proraters)施加的任何要求:
(a)CA 金融 Code § 12104(a) 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注册为非营利公司,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二章(自第 5110 条起)的《非营利公益公司法》或《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自第 7110 条起)的《非营利互益公司法》运营。
(b)CA 金融 Code § 12104(b) 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将其成员资格限制为零售商、消费信贷领域的贷款人、教育工作者、律师、社会服务组织、雇主和雇员组织,以及服务于教育、慈善、联谊、宗教、公益、社会或改革目的的相关团体。
(c)CA 金融 Code § 12104(c) 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12104(c)(1) 消费者信用教育。
(2)CA 金融 Code § 12104(c)(2) 通过面谈、电话和虚拟通信方式提供消费者信用问题和家庭预算咨询。
(3)CA 金融 Code § 12104(c)(3) 安排或管理债务管理计划。“债务管理计划”是指每月分期偿还债务人义务的方法。
(4)CA 金融 Code § 12104(c)(4) 安排或管理债务和解计划。“债务和解计划”是指一次性向每个债权人支付协商金额以偿还债务人义务的方法。
(d)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d)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d)(1)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从债务人处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金额,以抵消该组织为(c)款所述服务产生的实际和必要开支:
(A)CA 金融 Code § 12104(d)(1)(A) 对于与债务管理或债务和解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咨询,一次性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B)CA 金融 Code § 12104(d)(1)(B) 对于债务管理计划,费用不得超过每月支付金额的 15%,或每月七十五美元 ($7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C)CA 金融 Code § 12104(d)(1)(C) 对于债务和解计划,费用不得超过协商债务和解计划中免除债务金额的 15%。
(2)CA 金融 Code § 12104(d)(2)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不得要求债务和解计划的任何预付款或押金,并且只有在债务成功和解后才能要求支付费用。
(3)CA 金融 Code § 12104(d)(3) 就本款而言,一个家庭应被视为一个债务人。
(4)CA 金融 Code § 12104(d)(4) 根据本款允许收取的费用应是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就任何与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相关的服务所能收取的唯一费用。
(e)CA 金融 Code § 12104(e)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维护和保存与其业务相关的最新、准确的账簿、记录和账户,并将其存放在易于查阅的地方,自任何交易发生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f)CA 金融 Code § 12104(f)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将从债务人处收到的用于(c)款所述服务的任何款项存入联邦保险的州或联邦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无息信托账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在加州开展业务并声称享有此豁免之前,应向专员提供以下两项: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f)(1)
(A)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f)(1)(A) 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信托账户所在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账户名称和账号。
(B)CA 金融 Code § 12104(f)(1)(A)(B) 本款要求的账户信息应根据管理公共记录披露的法律(包括《政府法典》第一编第 10 部(自第 7920.000 条起)的《加州公共记录法》及其通过的规则)予以保密。
(2)CA 金融 Code § 12104(f)(2) 一份不可撤销的书面同意书,规定一旦专员接管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的财产和业务,所有账簿、记录、财产和业务,包括信托账户和任何其他持有债务人资金的账户,应立即移交给根据本分部任命的专员或接管人。该同意书应由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以及信托账户所在的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签署。该同意书对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以及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具有约束力,任何异议应根据州法律提出,且仅限于已提起接管或任命接管人程序的法院。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以及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应进一步同意专员的管辖权,以用于根据第12105和12106条或本分部任何其他规定进行的任何调查或程序。本款要求的同意书应包括代表该机构拥有同意授权的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官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名,以及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的姓名、职务和签名。
(g)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g)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g)(1)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始终保持一份由本州许可的保险公司签发的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的履约保证金。
(2)CA 金融 Code § 12104(g)(2) 本款要求的保证金应以下列各项为条件:
(A)CA 金融 Code § 12104(g)(2)(A) 担保人忠实遵守本条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2104(g)(2)(B) 担保人诚实忠实地使用所有收到的资金。
(C)CA 金融 Code § 12104(g)(2)(C) 担保人诚实忠实地履行本条要求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D)CA 金融 Code § 12104(g)(2)(D) 担保人向州和任何个人支付所有到期应付给州或担保人应付给任何个人的款项。
(h)CA 金融 Code § 12104(h) 对于任何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至少每三个月一次,或应债务人要求,向债务人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金融 Code § 12104(h)(1) 从债务人处收到的总金额。
(2)CA 金融 Code § 12104(h)(2) 支付给每位债权人的总金额。
(3)CA 金融 Code § 12104(h)(3) 任何债权人同意接受作为债务人所欠任何债务全额付款的总金额。
(4)CA 金融 Code § 12104(h)(4) 债务人支付给该组织的任何金额。
(5)CA 金融 Code § 12104(h)(5) 任何预留金额。
(i)CA 金融 Code § 12104(i)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在日历年或(如果该组织有既定的财政年度)该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自费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j)CA 金融 Code § 12104(j)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随同根据 (i) 款要求的年度财务报表提交一份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015.5条的声明,该声明应由经该组织董事会授权的官员签署,并声明该组织遵守本条规定。年度财务报表还应包括一份单独的书面声明,注明该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k)CA 金融 Code § 12104(k)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保持独立认证机构的认证,包括认证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附带行业认证)。
(l)CA 金融 Code § 12104(l)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或17500条的行为或做法。
(m)CA 金融 Code § 12104(m)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在其债务管理计划和债务和解计划协议中,以不小于10磅的字体插入以下声明:“与本协议相关的投诉可向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提出。本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已采纳债务管理计划和债务和解计划的最佳实践,并可应要求提供副本。”
(n)CA 金融 Code § 12104(n)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持续采纳并实施旨在防止不当债务管理或债务清偿行为以及防止资金盗窃和挪用的最佳实践政策或程序。未能做到以下任何一项,均应构成不当债务管理或债务清偿行为(视情况而定):
(1)CA 金融 Code § 12104(n)(1) 获得并保持由全国认可的第三方认证项目颁发的咨询师认证,该认证证明本组织的所有咨询师在提供本州咨询服务之前,均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有资格提供财务援助。
(2)CA 金融 Code § 12104(n)(2) 在收到有效资金后不迟于15天内,或在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资金,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3)CA 金融 Code § 12104(n)(3) 在可行时,利用电子支付处理方式传输资金。
(4)CA 金融 Code § 12104(n)(4) 实施起始日期政策,该政策应包括一项协议,即消费者根据债务管理计划的首次支付应在同意债务管理计划服务后90天内收到。债务管理计划应包含分项 (h) 中描述的所有项目,并应在计划起始日期提供给消费者。本组织最佳实践的描述以及消费者投诉资源应不迟于首次支付日期发布。
(5)CA 金融 Code § 12104(n)(5) 在收到消费者提出的任何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并进行调查。
(6)CA 金融 Code § 12104(n)(6) 禁止要求债务管理计划消费者必须使用额外辅助服务的政策。
(7)CA 金融 Code § 12104(n)(7) 无论消费者支付债务管理计划相关费用的能力、债权人参与度不足或消费者未偿债务金额如何,均应向消费者提供债务管理计划服务。
(8)CA 金融 Code § 12104(n)(8) 实施明确禁止信用咨询师根据咨询结果获得经济激励或额外报酬的政策。
(9)CA 金融 Code § 12104(n)(9) 禁止向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支付以消费者在本组织注册为条件的推荐费。
(10)CA 金融 Code § 12104(n)(10) 在所有与消费者的书面合同中披露本组织由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比例。
(11)CA 金融 Code § 12104(n)(11) 在所有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清偿计划的书面合同中披露,这些计划并非适用于所有消费者,并且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取其他选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破产。
(12)CA 金融 Code § 12104(n)(12) 充分披露本组织将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本组织将收取的任何初始和持续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组织的捐款。
(13)CA 金融 Code § 12104(n)(13) 禁止本组织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向消费者购买债务。
(14)CA 金融 Code § 12104(n)(14) 禁止本组织向消费者提供涉及收取利息的贷款。
(15)CA 金融 Code § 12104(n)(15) 如果本组织因将消费者转介给任何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商而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则应在与消费者的书面合同中显著披露本组织与该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任何财务安排。
(16)CA 金融 Code § 12104(n)(16) 提供职业责任保险。
(17)CA 金融 Code § 12104(n)(17) 向债务人提供一份书面的、个性化的债务人财务状况评估,以及一份针对债务人债务的初步债务管理计划,其中包含关于债务人应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
(18)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n)(18)
(A)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n)(18)(A) 向参加债务管理计划的债务人提供一份书面的、可靠的计划完成时间估算,其中应明确计划中包含的每位债权人的总欠款、向每位债权人提议的支付金额以及管理该计划将收取的任何费用。
(B)CA 金融 Code § 12104(n)(18)(A)(B) 本款要求的估算应在收到债务人首次存款之前提供。
(o)CA 金融 Code § 12104(o)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根据请求向其债务人提供分项 (n) 中描述的最佳实践副本。
(p)CA 金融 Code § 12104(p)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及时合理地解决债务人就本组织的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清偿计划提出的投诉。

Section § 12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专员在有人违反或即将违反金融法律时采取法律行动。专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该活动,并可请求法院指定人员管理违法者的资产。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要求额外的救济,例如向受害者返还资金或其他损害赔偿。违反这些法律将受到处罚:专员可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通过民事诉讼对每次故意违规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专员还有权在这些诉讼中追回费用,包括律师费。

(a)CA 金融 Code § 12105(a) 每当专员认为任何人已经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颁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行为或做法时,专员可自行决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该等行为或做法或强制遵守。经适当证明,应准予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恢复令或强制执行令,并可为被告的资产指定接管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金融 Code § 12105(b) 如果专员认定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在根据本部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包含附带救济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的人提出的赔偿、追缴非法所得或损害赔偿请求,且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有权裁定额外的救济。
(c)CA 金融 Code § 12105(c) 专员可在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对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颁布的规则或命令的任何人或持证人征收行政处罚,每次违规金额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任何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 (自第11500条起) 的《行政程序法》举行,且专员应拥有根据本法案授予的所有权力。如果在命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未请求听证,该命令应成为最终命令。
(d)CA 金融 Code § 12105(d) 任何故意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其项下任何规则或命令的持证人或个人,应承担民事罚款,每次违规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该罚款应由专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e)CA 金融 Code § 12105(e) 在根据本部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专员有权获得诉讼费用,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可酌情决定,其中应包括合理律师费和所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金额。

Section § 12106

Explanation

本法赋予专员调查金融法规潜在违规行为的权力。这些调查可以是公开的或非公开的,专员有权要求证人和文件。如果有人拒绝遵守传票,高等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并出示文件。个人不能以自证其罪为由拒绝作证,但除了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外,他们不会因其被迫作证而受到起诉。调查费用由被调查方承担,专员可以通过法院追回这些费用。

(a)CA 金融 Code § 12106(a) 专员可自行决定采取以下行动:
(1)CA 金融 Code § 12106(a)(1) 在本州境内或境外进行公开或非公开调查,以确定任何人是否已违反或即将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颁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或协助执行法律。
(2)CA 金融 Code § 12106(a)(2) 公开任何关于违反本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颁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2106(b) 为本条项下任何调查或程序之目的,专员或专员指定的任何官员可主持宣誓和确认、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采纳证据,并要求出示专员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任何书籍、文件、信函、备忘录、协议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c)CA 金融 Code § 12106(c) 如有人拒绝服从向其发出的传票,高等法院可应专员的申请,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在专员或专员指定的官员面前出庭,并(如经命令)出示书面证据,或就正在调查或审理的事项提供证据。不服从法院命令可被法院作为藐视法庭行为予以惩罚。
(d)CA 金融 Code § 12106(d) 任何人不得以所要求的证词或证据可能使其自证其罪或使其受到处罚或没收为由,免除在专员面前,或服从专员或专员指定的任何官员的传票,或在专员提起的任何程序中出庭或作证,或免除出示任何文件或记录。但是,在有效主张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后,任何人不得因根据本条被强制作证或出示的任何交易、事项或事物而被起诉或受到任何处罚或没收,但作证的个人不免除因作证时犯下的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的起诉和惩罚。
(e)CA 金融 Code § 12106(e) 专员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审查、检查、审计或调查的费用,应由受审查、检查、审计或调查的人支付给专员,专员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这些费用。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使用支付给进行审查、检查、审计或调查人员的实际工资或其他报酬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包括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合理产生的管理费用。

Section § 121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有人未经许可经营业务或违反某些规定时会发生什么。如果部门发现此类情况,他们可以发出正式传票,说明不当行为,并命令该人停止,同时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如果您收到此传票,您有30天时间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传票将成为最终决定。

如果举行听证会,将按照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进行。如果您未能通过复审程序解决问题,部门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并要求您遵守其命令。

(a)CA 金融 Code § 12107(a) 如果经检查或调查,根据投诉或其他方式,部门有理由相信某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某人或持证人违反本部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门颁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发出传票,具体说明传票的依据。每份传票可包含一份停止和禁止令,以及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美元)的行政罚款。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罚款应存入州公司基金。
(b)CA 金融 Code § 12107(b) 根据本条授权的制裁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行政、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并作为其补充。
(c)CA 金融 Code § 12107(c) 如果被传唤人在收到传票之日起30天内未能通知部门其打算根据 (d) 款所述请求举行听证会,则该传票应被视为最终传票。
(d)CA 金融 Code § 12107(d) 根据本条举行的任何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e)CA 金融 Code § 12107(e) 在本条规定的复审程序用尽后,部门可向适当的初审法院申请判决行政罚款金额并命令被传唤人遵守部门的命令。该申请应包括部门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并应构成足以保证发出判决和命令的充分证据。

Section § 12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有多种方式来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并且可以根据认为最合适的方式组合使用这些方式。如果专员通过采取行动收取了任何款项,这些款项将存入州公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