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凡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应免于遵守本分部对债务管理机构(proraters)施加的任何要求:
(a)CA 金融 Code § 12104(a) 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注册为非营利公司,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二章(自第 5110 条起)的《非营利公益公司法》或《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自第 7110 条起)的《非营利互益公司法》运营。
(b)CA 金融 Code § 12104(b) 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将其成员资格限制为零售商、消费信贷领域的贷款人、教育工作者、律师、社会服务组织、雇主和雇员组织,以及服务于教育、慈善、联谊、宗教、公益、社会或改革目的的相关团体。
(c)CA 金融 Code § 12104(c) 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12104(c)(1) 消费者信用教育。
(2)CA 金融 Code § 12104(c)(2) 通过面谈、电话和虚拟通信方式提供消费者信用问题和家庭预算咨询。
(3)CA 金融 Code § 12104(c)(3) 安排或管理债务管理计划。“债务管理计划”是指每月分期偿还债务人义务的方法。
(4)CA 金融 Code § 12104(c)(4) 安排或管理债务和解计划。“债务和解计划”是指一次性向每个债权人支付协商金额以偿还债务人义务的方法。
(d)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d)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d)(1)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从债务人处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金额,以抵消该组织为(c)款所述服务产生的实际和必要开支:
(A)CA 金融 Code § 12104(d)(1)(A) 对于与债务管理或债务和解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咨询,一次性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B)CA 金融 Code § 12104(d)(1)(B) 对于债务管理计划,费用不得超过每月支付金额的 15%,或每月七十五美元 ($75),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C)CA 金融 Code § 12104(d)(1)(C) 对于债务和解计划,费用不得超过协商债务和解计划中免除债务金额的 15%。
(2)CA 金融 Code § 12104(d)(2)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不得要求债务和解计划的任何预付款或押金,并且只有在债务成功和解后才能要求支付费用。
(3)CA 金融 Code § 12104(d)(3) 就本款而言,一个家庭应被视为一个债务人。
(4)CA 金融 Code § 12104(d)(4) 根据本款允许收取的费用应是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就任何与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相关的服务所能收取的唯一费用。
(e)CA 金融 Code § 12104(e)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维护和保存与其业务相关的最新、准确的账簿、记录和账户,并将其存放在易于查阅的地方,自任何交易发生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f)CA 金融 Code § 12104(f)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将从债务人处收到的用于(c)款所述服务的任何款项存入联邦保险的州或联邦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无息信托账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该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在加州开展业务并声称享有此豁免之前,应向专员提供以下两项: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f)(1)
(A)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f)(1)(A) 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信托账户所在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账户名称和账号。
(B)CA 金融 Code § 12104(f)(1)(A)(B) 本款要求的账户信息应根据管理公共记录披露的法律(包括《政府法典》第一编第 10 部(自第 7920.000 条起)的《加州公共记录法》及其通过的规则)予以保密。
(2)CA 金融 Code § 12104(f)(2) 一份不可撤销的书面同意书,规定一旦专员接管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的财产和业务,所有账簿、记录、财产和业务,包括信托账户和任何其他持有债务人资金的账户,应立即移交给根据本分部任命的专员或接管人。该同意书应由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以及信托账户所在的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签署。该同意书对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以及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具有约束力,任何异议应根据州法律提出,且仅限于已提起接管或任命接管人程序的法院。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以及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应进一步同意专员的管辖权,以用于根据第12105和12106条或本分部任何其他规定进行的任何调查或程序。本款要求的同意书应包括代表该机构拥有同意授权的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官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名,以及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的姓名、职务和签名。
(g)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g)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g)(1)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始终保持一份由本州许可的保险公司签发的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的履约保证金。
(2)CA 金融 Code § 12104(g)(2) 本款要求的保证金应以下列各项为条件:
(A)CA 金融 Code § 12104(g)(2)(A) 担保人忠实遵守本条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2104(g)(2)(B) 担保人诚实忠实地使用所有收到的资金。
(C)CA 金融 Code § 12104(g)(2)(C) 担保人诚实忠实地履行本条要求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D)CA 金融 Code § 12104(g)(2)(D) 担保人向州和任何个人支付所有到期应付给州或担保人应付给任何个人的款项。
(h)CA 金融 Code § 12104(h) 对于任何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和解计划,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至少每三个月一次,或应债务人要求,向债务人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金融 Code § 12104(h)(1) 从债务人处收到的总金额。
(2)CA 金融 Code § 12104(h)(2) 支付给每位债权人的总金额。
(3)CA 金融 Code § 12104(h)(3) 任何债权人同意接受作为债务人所欠任何债务全额付款的总金额。
(4)CA 金融 Code § 12104(h)(4) 债务人支付给该组织的任何金额。
(5)CA 金融 Code § 12104(h)(5) 任何预留金额。
(i)CA 金融 Code § 12104(i)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在日历年或(如果该组织有既定的财政年度)该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自费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j)CA 金融 Code § 12104(j)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随同根据 (i) 款要求的年度财务报表提交一份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015.5条的声明,该声明应由经该组织董事会授权的官员签署,并声明该组织遵守本条规定。年度财务报表还应包括一份单独的书面声明,注明该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k)CA 金融 Code § 12104(k)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保持独立认证机构的认证,包括认证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附带行业认证)。
(l)CA 金融 Code § 12104(l)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或17500条的行为或做法。
(m)CA 金融 Code § 12104(m)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在其债务管理计划和债务和解计划协议中,以不小于10磅的字体插入以下声明:“与本协议相关的投诉可向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提出。本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已采纳债务管理计划和债务和解计划的最佳实践,并可应要求提供副本。”
(n)CA 金融 Code § 12104(n)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持续采纳并实施旨在防止不当债务管理或债务清偿行为以及防止资金盗窃和挪用的最佳实践政策或程序。未能做到以下任何一项,均应构成不当债务管理或债务清偿行为(视情况而定):
(1)CA 金融 Code § 12104(n)(1) 获得并保持由全国认可的第三方认证项目颁发的咨询师认证,该认证证明本组织的所有咨询师在提供本州咨询服务之前,均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有资格提供财务援助。
(2)CA 金融 Code § 12104(n)(2) 在收到有效资金后不迟于15天内,或在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资金,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3)CA 金融 Code § 12104(n)(3) 在可行时,利用电子支付处理方式传输资金。
(4)CA 金融 Code § 12104(n)(4) 实施起始日期政策,该政策应包括一项协议,即消费者根据债务管理计划的首次支付应在同意债务管理计划服务后90天内收到。债务管理计划应包含分项 (h) 中描述的所有项目,并应在计划起始日期提供给消费者。本组织最佳实践的描述以及消费者投诉资源应不迟于首次支付日期发布。
(5)CA 金融 Code § 12104(n)(5) 在收到消费者提出的任何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并进行调查。
(6)CA 金融 Code § 12104(n)(6) 禁止要求债务管理计划消费者必须使用额外辅助服务的政策。
(7)CA 金融 Code § 12104(n)(7) 无论消费者支付债务管理计划相关费用的能力、债权人参与度不足或消费者未偿债务金额如何,均应向消费者提供债务管理计划服务。
(8)CA 金融 Code § 12104(n)(8) 实施明确禁止信用咨询师根据咨询结果获得经济激励或额外报酬的政策。
(9)CA 金融 Code § 12104(n)(9) 禁止向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支付以消费者在本组织注册为条件的推荐费。
(10)CA 金融 Code § 12104(n)(10) 在所有与消费者的书面合同中披露本组织由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比例。
(11)CA 金融 Code § 12104(n)(11) 在所有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清偿计划的书面合同中披露,这些计划并非适用于所有消费者,并且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取其他选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破产。
(12)CA 金融 Code § 12104(n)(12) 充分披露本组织将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本组织将收取的任何初始和持续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组织的捐款。
(13)CA 金融 Code § 12104(n)(13) 禁止本组织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向消费者购买债务。
(14)CA 金融 Code § 12104(n)(14) 禁止本组织向消费者提供涉及收取利息的贷款。
(15)CA 金融 Code § 12104(n)(15) 如果本组织因将消费者转介给任何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商而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则应在与消费者的书面合同中显著披露本组织与该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任何财务安排。
(16)CA 金融 Code § 12104(n)(16) 提供职业责任保险。
(17)CA 金融 Code § 12104(n)(17) 向债务人提供一份书面的、个性化的债务人财务状况评估,以及一份针对债务人债务的初步债务管理计划,其中包含关于债务人应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
(18)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n)(18)
(A)Copy CA 金融 Code § 12104(n)(18)(A) 向参加债务管理计划的债务人提供一份书面的、可靠的计划完成时间估算,其中应明确计划中包含的每位债权人的总欠款、向每位债权人提议的支付金额以及管理该计划将收取的任何费用。
(B)CA 金融 Code § 12104(n)(18)(A)(B) 本款要求的估算应在收到债务人首次存款之前提供。
(o)CA 金融 Code § 12104(o)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根据请求向其债务人提供分项 (n) 中描述的最佳实践副本。
(p)CA 金融 Code § 12104(p) 非营利社区服务组织应及时合理地解决债务人就本组织的债务管理计划或债务清偿计划提出的投诉。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178, Sec. 1. (SB 98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Section conditionally inoperative as provided in subd.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