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00

Explanation

本节命名并允许人们将本部称为《支票销售商、账单支付商和比例分配商法》。

本部称为并可引述为《支票销售商、账单支付商和比例分配商法》。

Section § 12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当您解读本法律部分中的规定时,应当使用本章中给出的定义。这些定义将指导您如何理解和适用本部的规定,除非有明确的情况表明它们应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Section § 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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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将支票销售商定义为通过销售支票、汇票、汇票或类似文件赚钱,或代他人收取款项以支付账单的人。它还包括那些在未获得直接报酬或未作为公用事业公司授权代理人的情况下,收取款项以支付公用事业账单的人。

支票销售商是指以下人员:(a) 为获得报酬,全部或部分从事销售支票、汇票、汇票或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商业票据的业务,或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收取款项,以向支票销售商以外的其他人支付该债务人的账单、发票或账户;或 (b) 未获得直接报酬且并非公用事业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接受款项以将其转交他人支付公用事业账单。

Section § 120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债务分配人”定义为收取费用,代表债务人处理资金,以全部或部分支付其债权人的人。

Section § 120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商业代理人”描述为从事比例分配人业务的人,意味着他们通过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帮助人们提供投资建议并管理他们的个人或商业事务。然而,他们的主要目标不应该是偿还现有债务。

就本分部而言,商业代理人是指从事按第12002.1条定义的比例分配人业务的人,作为向他人提供投资建议、咨询或指导业务以及在专属合同下组织和管理其事务的附带事项,其主要目的并非清偿现有债务。

Section § 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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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在加州金融法规背景下,“专员”一词所指的对象。它包括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也可以指为该专员工作的任何副手、调查员、审计员或其他雇员。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或专员雇用的任何副手、调查员、审计员或任何其他人员。

Section § 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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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定义了在金融法规下谁有资格成为“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经专员批准经营商业代理业务的个人或公司。它还包括经许可销售支票、汇票或汇票,或代表他人处理账单和发票支付的公司,除非是作为公用事业公司的授权代理人。

“被许可人”指任何经专员许可从事商业代理业务的个人或公司,以及任何经专员许可从事销售支票、汇票或汇票业务,或作为债务人代理人收取款项以支付该债务人的账单、发票或账户,或接受款项支付公用事业账单的公司,但根据本分部的规定作为公用事业公司的授权代理人除外。

Section § 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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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法律将“移动单位”定义为任何用于销售支票、汇票或汇款单的车辆或类似的移动装置。

“移动单位”指用于经营支票、汇票或汇款单销售业务的车辆或其他可移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