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00025(a) 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内设有一个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
(b)CA 金融 Code § 100025(b) 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应就与债务催收或债务催收业务相关的事项向专员提供建议,包括拟议的收费标准以及实施法规中提出的要求的机制和可行性。
(c)CA 金融 Code § 100025(c) 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应代表消费者。
(1)CA 金融 Code § 100025(c)(1) 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专员任命。
(2)CA 金融 Code § 100025(c)(2) 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为两年。但是,成员可以连任。
(3)CA 金融 Code § 100025(c)(3) 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为自愿性质。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接受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的任命,任何成员均可随时通过向专员提交辞职书辞职。
(4)CA 金融 Code § 100025(c)(4) 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因在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任职而从州政府获得任何报酬、费用报销或其他款项。
(d)CA 金融 Code § 100025(d) 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应每个日历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e)CA 金融 Code § 100025(e) 专员可以通过命令或法规规定管理债务催收咨询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与会议、法定人数和行动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