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18

Explanation

如果持牌企业在办理执照时提供的原始信息有任何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后3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如果企业打算变更其营业地点,必须在搬迁前至少10天通知专员。此外,企业在催收债务时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名称。最后,如果企业开设或搬迁分支机构,必须在新地点开始营业后3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

(a)CA 金融 Code § 100018(a) 被许可人应在导致许可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事件发生后不迟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员任何相关信息变更。
(b)Copy CA 金融 Code § 100018(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00018(b)(1) 如果被许可人寻求将其营业地点变更为其许可中指定的地址以外的街道地址,被许可人应在变更前至少10天向专员提供书面通知。
(2)CA 金融 Code § 100018(b)(2) 被许可人不得在新地点以未经专员批准的名称从事债务催收业务。
(3)CA 金融 Code § 100018(b)(3) 开设新分支机构或变更现有分支机构地点的被许可人,应在分支机构开始营业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员新的或变更后的分支机构地点。

Section § 100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部门下被许可人的义务。被许可人必须制定合规政策,提交所需报告,遵守法律和法规条款,并允许专员进行定期检查。

此外,被许可人必须维持一份至少25,000美元的担保债券,并在签发后10天内提交,以支付潜在的费用或罚款。如果对债券提出索赔,被许可人必须在10天内获得一份新债券。或者,在获得新债券期间,可以提供可退还的押金。

如果被许可人拥有许多关联公司或收取大量消费者债务,专员可以要求提供更高金额的债券。

被许可人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金融 Code § 100019(a) 制定旨在促进遵守本部门规定的政策和程序。
(b)CA 金融 Code § 100019(b) 向专员提交专员要求的任何报告。
(c)CA 金融 Code § 100019(c) 遵守本部门的规定以及专员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d)CA 金融 Code § 100019(d) 按照本部门的规定以及专员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接受专员的定期检查。
(e)CA 金融 Code § 100019(e) 按照本节规定,维持一份最低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担保债券。该债券应支付给专员,并由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签发。担保债券,包括在债券生效日期之后签署的任何及所有附加条款和背书,应在签署后10天内提交给专员。该债券应用于追回专员根据本部门规定征收的费用、罚款和规费。专员可以要求被许可人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机构的电子担保债券功能以电子方式提交债券、附加条款和背书。
(1)CA 金融 Code § 100019(e)(1) 当对被许可人的债券提起诉讼时,专员可以要求提交一份新债券。在债券上的任何诉讼追回后,被许可人应立即提交一份新债券。未能在债券追回后10天内,或在收到专员要求提交新债券的通知后10天内提交新债券,构成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充分理由。被许可人可以在寻求新债券期间,向专员提供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可退还押金以代替债券。
(2)CA 金融 Code § 100019(e)(2) 专员可以根据执照下的关联公司数量以及该被许可人收取的消费者债务金额,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更高金额的债券。

Section § 100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证企业根据其从加州债务人账户获得的收入,支付其行业监管成本的合理份额。每年9月30日前,监管机构会通知每个持证企业其应在1月1日前支付的费用。如果错过付款截止日期,他们将面临每月1%的罚款。

每家企业必须支付至少250美元,但不得超过总的合理运营成本。如果企业未能按时付款,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他们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会,如果60天内未举行听证会,暂停或吊销将自动取消。

专员还可以要求通过特定的全国系统支付年度费用。

(a)CA 金融 Code § 100020(a) 每个持证人应向专员支付其按比例分摊的份额,该份额包括专员估算的下一年度在本部门管理中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在征收年费的年度中,本部门管理中实际发生或预计发生的任何赤字。该按比例分摊的份额应根据前一年加利福尼亚债务人账户产生的净收益比例计算,扣除根据 (c) 款征收的金额。
(b)CA 金融 Code § 100020(b) 每年9月30日或之前,专员应通知每个持证人将于1月1日生效的年度费用表金额。如果未在1月1日之前付款,专员应在费用之外,评估并收取罚款,罚款金额为评估金额的1%,按付款延迟或扣留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的月份计算。
(c)CA 金融 Code § 100020(c) 在征收和收取年度费用时,持证人被收取的费用不得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也不得超过运营本部门所有合理成本的总和,调查和检查相关费用除外。
(d)CA 金融 Code § 100020(d) 如果持证人未在1月1日或之前支付年度费用,专员可以命令立即暂停或吊销向该持证人颁发的执照。如果在命令发出后30天内提交书面听证请求,且此后60天内未举行听证会,该命令自其生效之日起视为撤销。在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任何期间,持证人不得根据本部门在本州从事债务催收业务,除非专员命令允许。但是,执照的吊销、暂停或交回不影响本部门规定的专员权力。
(e)CA 金融 Code § 100020(e) 尽管有 (a) 至 (d) 款的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定要求持证人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支付年度费用。

Section § 1000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在加州经营的被许可人,您需要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过去一年业务活动的具体细节,例如您处理了多少债务人账户,您赚了多少钱或仍有多少欠款,以及您是债务催收人还是债务购买人。您还需要披露任何您被判承担责任的法律案件。这些报告是公开的,并且必须是按照专员规定格式提交的宣誓声明。此外,如果专员要求,您可能还需要提供额外的报告。

(a)CA 金融 Code § 100021(a) 被许可人应在3月15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应包含专员合理要求的所有相关信息,涉及被许可人在前一个日历年内在本州进行的业务和运营,包括有关催收活动的信息。该报告应至少要求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金融 Code § 100021(a)(1) 前一年购买或催收的加州债务人账户总数。
(2)CA 金融 Code § 100021(a)(2) 前一年购买的加州债务人账户总金额。
(3)CA 金融 Code § 100021(a)(3) 前一年被许可人投资组合中加州债务人账户的票面价值金额。
(4)CA 金融 Code § 100021(a)(4) 前一年催收的加州债务人账户总金额,以及仍未催收的未偿债务总金额。
(5)CA 金融 Code § 100021(a)(5) 前一年加州债务人账户产生的净收益总金额。
(6)CA 金融 Code § 100021(a)(6) 被许可人是否担任债务催收人、债务购买人,或两者兼是。
(7)CA 金融 Code § 100021(a)(7)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6C章(第1788条起)或第1.6C.5章(第1788.50条起),被许可人经终审判决认定负有责任的任何诉讼的案件编号。
(b)CA 金融 Code § 100021(b) 根据本节提交的单独年度报告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c)CA 金融 Code § 100021(c) 该报告应宣誓后提交,并采用专员规定的形式。
(d)CA 金融 Code § 100021(d) 被许可人应提交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特别报告。

Section § 10002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停止债务催收业务,必须书面通知专员,并向专员交回其执照和所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