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00018
如果持牌企业在办理执照时提供的原始信息有任何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后3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如果企业打算变更其营业地点,必须在搬迁前至少10天通知专员。此外,企业在催收债务时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名称。最后,如果企业开设或搬迁分支机构,必须在新地点开始营业后3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
Section § 100019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部门下被许可人的义务。被许可人必须制定合规政策,提交所需报告,遵守法律和法规条款,并允许专员进行定期检查。
此外,被许可人必须维持一份至少25,000美元的担保债券,并在签发后10天内提交,以支付潜在的费用或罚款。如果对债券提出索赔,被许可人必须在10天内获得一份新债券。或者,在获得新债券期间,可以提供可退还的押金。
如果被许可人拥有许多关联公司或收取大量消费者债务,专员可以要求提供更高金额的债券。
Section § 100020
这项法律要求持证企业根据其从加州债务人账户获得的收入,支付其行业监管成本的合理份额。每年9月30日前,监管机构会通知每个持证企业其应在1月1日前支付的费用。如果错过付款截止日期,他们将面临每月1%的罚款。
每家企业必须支付至少250美元,但不得超过总的合理运营成本。如果企业未能按时付款,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他们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会,如果60天内未举行听证会,暂停或吊销将自动取消。
专员还可以要求通过特定的全国系统支付年度费用。
Section § 100021
如果您是在加州经营的被许可人,您需要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过去一年业务活动的具体细节,例如您处理了多少债务人账户,您赚了多少钱或仍有多少欠款,以及您是债务催收人还是债务购买人。您还需要披露任何您被判承担责任的法律案件。这些报告是公开的,并且必须是按照专员规定格式提交的宣誓声明。此外,如果专员要求,您可能还需要提供额外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