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专员和部门通过使用另一套法律中列出的相同权力进行调查的权限。他们可以发出传唤,这是一种法律命令,要求人们以指定格式出示文件,或提供书面报告或回答问题。

专员和部门应拥有《政府法典》第11180条至第11191条(含)中规定的所有调查和传唤权力,且任何传唤可进一步要求某人:
(a)CA 金融 Code § 90011(a) 出示书面材料,以部门要求的形式或媒介供检查、复制或再现。
(b)CA 金融 Code § 90011(b) 提交书面报告或回答问题。

Section § 9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可以对在消费者金融事务中使用不公平、欺骗性或滥用性手段的任何人采取行动。部门可以通过取消或修改合同、退还款项或财产,或提供赔偿来帮助消费者。他们还可以强制企业支付不当得利、补偿受影响的消费者、向公众通报违规行为,并限制其商业活动。

如果有人违法,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而有所不同。轻微违规行为每天可能罚款5,000美元,而鲁莽违规行为每天最高可罚款25,000美元。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每天最高1,000,000美元的罚款,或其总资产的1%。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违规者的财力、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过去的违规记录等因素。部门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或减免罚款。

关于本部门专员和部门的执法权力,以下各项适用:
(a)CA 金融 Code § 90012(a) 部门可根据本法对从事、已从事或拟从事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不公平、欺骗性或滥用性行为的受涵盖人士或服务提供商采取任何授权行动。
(b)CA 金融 Code § 90012(b) 根据本节提供的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90012(b)(1) 撤销或修改合同。
(2)CA 金融 Code § 90012(b)(2) 退还款项或返还不动产。
(3)CA 金融 Code § 90012(b)(3) 赔偿。
(4)CA 金融 Code § 90012(b)(4) 追缴不当得利或对其进行补偿,且在可行范围内,将任何追缴款项返还给受影响的消费者。
(5)CA 金融 Code § 90012(b)(5) 支付损害赔偿金或其他金钱救济。
(6)CA 金融 Code § 90012(b)(6) 公开通报违规行为,包括通报费用。
(7)CA 金融 Code § 90012(b)(7) 限制该人士的活动或职能。
(8)CA 金融 Code § 90012(b)(8) 罚款,具体详见 (c) 款 (1) 项。
(c)CA 金融 Code § 90012(c) 根据本部门提起的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应适用以下罚款:
(1)CA 金融 Code § 90012(c)(1) 任何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本部门任何规定的人士,应根据本款被没收并支付罚款。
(A)CA 金融 Code § 90012(c)(1)(A) 罚款金额如下:
(i)CA 金融 Code § 90012(c)(1)(A)(i) 对于违反本部门、规则或最终命令,或部门书面施加的条件的任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违规或未支付持续期间每日五千美元 ($5,000),或每次违规作为或不作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ii)CA 金融 Code § 90012(c)(1)(A)(ii) 尽管有 (i) 项规定,对于任何人鲁莽违反本部门、规则或最终命令,或部门施加的条件的任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违规持续期间每日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每次违规作为或不作为一万美元 ($10,000)。
(iii)CA 金融 Code § 90012(c)(1)(A)(iii) 尽管有 (i) 项或 (ii) 项规定,对于任何人明知故犯地违反本部门、规则或最终命令,或部门施加的条件的任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以下三者中的较小者:该人士总资产的百分之一 (1%),违规持续期间每日一百万美元 ($1,000,000),或每次违规作为或不作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B)CA 金融 Code § 90012(c)(1)(B) 在确定根据本部门评估的任何罚款金额时,部门应考虑减轻因素以及罚款对以下所有事项的适当性:
(i)CA 金融 Code § 90012(c)(1)(B)(i) 被指控人士的财力。
(ii)CA 金融 Code § 90012(c)(1)(B)(ii) 被指控人士的诚信。
(iii)CA 金融 Code § 90012(c)(1)(B)(iii)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iv)CA 金融 Code § 90012(c)(1)(B)(iv) 对消费者造成风险或损失的严重程度,其中可考虑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
(v)CA 金融 Code § 90012(c)(1)(B)(v) 过去的违规历史。
(vi)CA 金融 Code § 90012(c)(1)(B)(vi) 司法可能要求的其他事项。
(C)CA 金融 Code § 90012(c)(1)(C) 部门可以和解、修改或减免任何可能被评估或已评估的罚款。

Section § 9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相关部门在有人违反金融规定或命令时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向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不当行为并确保遵守规定。法院可以发布各种命令,例如禁令,或指定人员来监督被告的资产。

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专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寻求额外救济或罚款。如果部门胜诉,还可以追回诉讼费用。但是,这项法律不允许判处惩罚性赔偿。

部门可以根据以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a)CA 金融 Code § 90013(a) 如果任何人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规则或最终命令,或部门书面施加的条件,部门可以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这些行为或做法,或强制遵守本法或本法项下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经适当证明,应准予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状,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或可酌情准予任何其他附带救济。根据本节由高级法院指定的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法院批准,可以行使被告的官员、董事、合伙人、受托人或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的任何或所有权力,包括提交破产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因专员、或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根据高级法院的命令或经其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而对其提起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
(b)CA 金融 Code § 90013(b) 如果专员认定符合公众利益,专员可以在(a)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中,提出附带救济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第90012节(b)款中列出的救济,以及第90012节(c)款中规定的罚款请求。法院应有管辖权裁定额外救济。
(c)CA 金融 Code § 90013(c) 在部门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部门是诉讼的胜诉方,部门可以追回其提起诉讼的相关费用。
(d)CA 金融 Code § 90013(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施加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

Section § 9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金融违规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通常,在发现问题四年后,您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但是,如果问题涉及特定的消费者金融法,则应适用该特定法律规定的时限。此外,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消费者金融法的允许,介入这些案件。

本分部项下提起的诉讼适用以下限制:
(a)CA 金融 Code § 90014(a) 除法律或衡平法另有允许外,包括任何消费者金融法项下的规定,本分部项下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得在与诉讼相关的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四年后提起。
(b)CA 金融 Code § 90014(b) 在任何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消费者金融法提起的诉讼中,以下两点均适用:
(1)CA 金融 Code § 90014(b)(1) 该消费者金融法项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而非(a)款项下的期间。
(2)CA 金融 Code § 90014(b)(2) 部门可根据该法律规定的要求,酌情提起、辩护或介入该诉讼。

Section § 9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对个人举行听证会并作出裁决,以确保他们遵守特定的法律和规定。这些听证会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必要时该部门有权评估罚款。

如果有人违反或可能违反金融规定,该部门可以命令他们停止。如果他们在收到此命令后30天内未请求听证,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如果部门认为规定已被违反,特别是涉及消费者金融产品时,部门还可以在法庭上采取额外行动。

如果有人继续违反金融规定,在听证会后,他们的执照或注册可能会被吊销。如果部门的裁决未被遵守,部门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些命令。法院将设定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对违规者作出判决。在此次法院听证会上,违规者不能提出他们在早期听证会中本可以使用的抗辩。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判决,要求违规者停止其行为或施加经济处罚。

(a)CA 金融 Code § 90015(a) 部门可以对任何人进行听证和裁决程序,以确保或强制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金融 Code § 90015(a)(1) 本分部的规定,包括本分部下由部门施加的任何规则、最终命令或条件。
(2)CA 金融 Code § 90015(a)(2) 部门有权执行的任何其他法律以及根据该法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除非该法律明确限制部门进行听证或裁决程序,且仅限于该限制范围。
(b)CA 金融 Code § 90015(b) 本分部规定的所有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条起)第五章)的行政裁决规定进行,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c)CA 金融 Code § 90015(c) 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专员可以根据第90012条 (c) 款的规定,通过命令评估罚款。
(d)Copy CA 金融 Code § 90015(d)
(1)Copy CA 金融 Code § 90015(d)(1) 如果部门认为任何人正在从事、已经从事或提议从事第90003条或第90004条禁止的任何活动,或违反法律、规则、命令或部门书面施加于该人的任何条件的活动、行为、惯例或业务过程,部门可以发布命令,指示该人停止并避免从事该活动、行为、惯例或业务过程。
(2)CA 金融 Code § 90015(d)(2) 如果该人在命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未能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则该命令应被视为专员的最终命令。
(e)CA 金融 Code § 90015(e) 如果任何人正在从事、已经从事或提议从事第90003条或第90004条禁止的任何活动,或违反法律、规则、命令或部门书面施加于该人的任何条件的活动、行为、惯例或业务过程,且涉及消费者金融产品,部门可以在本条授权的任何行政行动中,提出第90012条 (b) 款规定的附带救济请求。法院应有权裁定额外的救济。
(f)CA 金融 Code § 90015(f) 如果部门认为任何受监管人或服务提供商正在从事、已经从事或提议从事违反法律、规则、命令或部门书面施加于该人的任何条件的活动、行为、惯例或业务过程,部门可以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暂停或吊销该受监管人或服务提供商的执照或注册。
(g)CA 金融 Code § 90015(g) 在本条规定的复审程序用尽后,专员可以向适当的高级法院申请命令,强制被引用的持牌人或个人遵守专员的命令。
(1)CA 金融 Code § 90015(g)(1) 申请应包括专员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
(2)CA 金融 Code § 90015(g)(2) 在提交申请后,高级法院应设定听证日期,以发出要求说明为何不应作出判决的命令,该日期应不早于申请提交之日起30个日历日。
(3)CA 金融 Code § 90015(g)(3) 专员应在听证会设定日期前至少15个日历日,将申请和最终命令的副本以及听证通知送达给命令中被引用且被寻求民事判决的所有实体或个人。申请的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第五编第四章第三条(第415.10条起)规定的传票送达方法进行。
(4)CA 金融 Code § 90015(g)(4) 法院应认为提交专员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以及向被寻求判决的个人或实体送达申请和听证通知的证明,足以构成初步证据,以在听证会上作出民事判决和命令。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需在听证会上通过确凿证据说明专员的命令为何不是最终命令,或为何未及时提供申请和听证通知以避免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发布最终命令的法律授权的任何送达方式,包括《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条起)第五章规定的送达方式,均应被视为有效送达,以确定专员的命令是否为最终命令。

Section § 90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专员不得雇用或将其执法权移交给私人律师。换句话说,规则的执行必须由专员亲自进行,而不是由外部律师进行。

Section § 9001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与总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的合作。部门可以与总检察长签订协议,但这些协议不能限制总检察长的权力,也不能限制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下的权利。如果部门发现可能存在犯罪活动的证据,必须将其转交给总检察长。此外,本节不限制部门与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合作的能力。地方检察官,如地区检察官,在某些情况下仍可独立提起法律诉讼。

关于与总检察长合作,适用以下规定:
(a)CA 金融 Code § 90017(a) 部门可就各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与总检察长签订协议。
(b)CA 金融 Code § 90017(b) 本分部、根据本分部授权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根据本小节签订的任何协议,均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金融 Code § 90017(b)(1) 限制总检察长的权力或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总检察长起诉违反民事或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CA 金融 Code § 90017(b)(2) 限制任何消费者,或任何受涵盖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在《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广告法》或任何消费者金融法下的权利或义务。
(c)Copy CA 金融 Code § 90017(c)
(1)Copy CA 金融 Code § 90017(c)(1) 如果部门获得某人从事可能构成违反刑法行为的证据,部门应将该证据转交总检察长。
(2)CA 金融 Code § 90017(c)(2) 本小节不影响部门披露信息的任何其他权限。
(d)Copy CA 金融 Code § 90017(d)
(1)Copy CA 金融 Code § 90017(d)(1) 本节不应解释为限制部门在本分部下与任何监管或执法机构合作的权限。
(2)CA 金融 Code § 90017(d)(2) 部门应通知将受部门在本分部下行动影响的其他监管机构。
(e)CA 金融 Code § 90017(e)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任何地区检察官或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4节合法允许的市检察官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2部分第5章(自第17200节起)提起诉讼或获得救济的能力。地区检察官和市检察官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2部分第5章(自第17200节起)寻求和获得的救济应与本分部中规定的救济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