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9(a)
(1)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9(a)(1) 部门可以规定适用于从事提供或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业务的受涵盖人员的注册要求,包括要求宣誓提交备案,以及要求支付注册费。部门可以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要求注册。
(2)CA 金融 Code § 90009(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部门不得要求以下任何一方进行注册或支付费用:
(A)CA 金融 Code § 90009(a)(2)(A) 根据其他法律获得部门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受涵盖人员。
(B)CA 金融 Code § 90009(a)(2)(B) 由其他机构许可或注册的受涵盖人员,除非该受涵盖人员正在提供或提供不受许可或注册该受涵盖人员的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C)CA 金融 Code § 90009(a)(2)(C) 由部门或联邦机构许可并从事存款业务的受涵盖人员,除非该受涵盖人员正在提供或提供不受许可该受涵盖人员的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b)CA 金融 Code § 90009(b) 以下程序适用于对根据 (a) 款要求注册的人员的监督:
(1)CA 金融 Code § 90009(b)(1) 部门可以规定规则,以便利对受涵盖人员的监督以及对消费者风险的评估和检测。
(2)CA 金融 Code § 90009(b)(2) 部门可以要求受涵盖人员生成、提供或保留记录,以便利对这些人员的监督以及对消费者风险的评估和检测。
(3)CA 金融 Code § 90009(b)(3) 部门可以规定关于受涵盖人员的规则,以确保这些人员是合法实体并能够履行其对消费者的义务。此类要求可能包括对负责人、高级职员、董事或关键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以及提供担保或其他适当的财务要求。
(c)CA 金融 Code § 90009(c) 部门可以规定适用于任何受涵盖人员或服务提供商的规则,以识别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交易或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相关的非法、不公平、欺骗性或滥用行为或做法。此类规则应考虑对消费者的相对损害、所涉行为或做法的频率,以及此类行为或做法是否是无意的或源于技术性、文书性或非实质性错误。本节下的规则可以包括旨在防止这些行为或做法的要求。
(1)CA 金融 Code § 90009(c)(1) 部门应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7200 条及其判例法解释“不公平”和“欺骗性”。
(2)CA 金融 Code § 90009(c)(2) 除非某行为或做法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否则部门根据本法无权宣布与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行为或做法具有滥用性质:
(A)CA 金融 Code § 90009(c)(2)(A) 严重干扰消费者理解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条款或条件的能力。
(B)CA 金融 Code § 90009(c)(2)(B) 在以下任何方面获取不合理优势:
(i)CA 金融 Code § 90009(c)(2)(B)(i) 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重大风险、成本或条件缺乏理解。
(ii)CA 金融 Code § 90009(c)(2)(B)(ii) 消费者在选择或使用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无法保护自身利益。
(iii)CA 金融 Code § 90009(c)(2)(B)(iii) 消费者合理信赖受涵盖人员会以消费者利益行事。
(3)CA 金融 Code § 90009(c)(3) “滥用”一词应根据 2010 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第 X 篇 (12 U.S.C. Sec. 5481) 进行解释。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更有利于消费者保护和更广泛覆盖的方式解决。
(d)CA 金融 Code § 90009(d) 部门可以规定适用于任何受涵盖人员的规则,以确保任何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无论是在初始阶段还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整个期限内,都能以允许消费者根据事实和情况理解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的方式,充分、准确、有效地向消费者披露。
(e)CA 金融 Code § 90009(e) 部门可以通过法规界定与提供或供应商业融资(如第22800条(d)款所定义)或其他向小型企业接受者、非营利组织和家庭农场提供或供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不公平、欺骗性和滥用行为和做法。规则制定还可以包括对商业融资或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情况的数据收集和报告。
(f)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9(f)
(1)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9(f)(1) 在开展任何监测、监管或评估活动时,部门可以不时收集有关任何受涵盖人员和服务提供商的组织、商业行为、市场和活动的信息。
(2)CA 金融 Code § 90009(f)(2) 部门可以要求参与消费者金融服务市场的任何受涵盖人员和服务提供商,按照部门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的形式和合理期限,以宣誓或其他方式向部门提交年度或特别报告,或对特定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履行部门的监测、评估和报告职责。
(3)CA 金融 Code § 90009(f)(3) 为澄清州信贷成本限制(包括利率和费用上限)对受涵盖人员提供和供应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用性,部门可以解释和实施所有加州信贷成本规定,包括防止规避,以确保其适用于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部门权力,以设定适用于受涵盖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或发放的信贷延期的高利贷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g)CA 金融 Code § 90009(g) 如果部门与其他机构拥有联合权力,部门在根据此类法律颁布法规之前应与该机构协商。部门应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前至少30天进行此项协商,并在发布任何最终规则前至少30天进行此项协商。专员不得修订或废止由其他部门或机构颁布的任何法规。
(h)CA 金融 Code § 90009(h) 部门应在对受涵盖人员或服务提供商违反这些规定提起执法行动之前,颁布实施第(a)、(b)和(d)款的法规。
(Added by Stats. 2020, Ch. 157, Sec. 7. (AB 18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