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或上下文明确另有指示:
(a)CA 金融 Code § 90005(a) “关联方”指控制、被控制或与另一个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某人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b)CA 金融 Code § 90005(b) “部门”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c)CA 金融 Code § 90005(c) “消费者”指个人或代表个人或个人遗产、信托或共同信托行事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无论如何称谓。
(d)CA 金融 Code § 90005(d) “消费者金融法”指直接且具体规范任何金融交易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账户、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内容或条款和条件的联邦或加州法律,针对消费者而言。
(e)CA 金融 Code § 90005(e) “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指以下任一:
(1)CA 金融 Code § 90005(e)(1) 主要供消费者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交付、提供或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2)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e)(2)
(k)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e)(2)(k)分项(11)款所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f)CA 金融 Code § 90005(f) “受涵盖人”指在不被联邦法律优先管辖的范围内,以下任一:
(1)CA 金融 Code § 90005(f)(1) 从事向本州居民提供或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人。
(2)CA 金融 Code § 90005(f)(2) 本分项所述之人的任何关联方,如果该关联方作为该人的服务提供商。
(3)CA 金融 Code § 90005(f)(3) 任何服务提供商,在该人从事提供其自身的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内。
(g)CA 金融 Code § 90005(g) “信用”指一个人授予另一个人延期支付债务、产生债务并延期支付,或购买财产或服务并延期支付这些购买款项的权利。
(h)CA 金融 Code § 90005(h) “债务”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支付金钱的任何义务,无论该义务是绝对的还是附条件的、已判决的、确定的、附条件的、已到期的、未到期的、有争议的、无争议的、有担保的或无担保的,并包括任何因违约而产生衡平法补救权利的义务,如果该违约产生支付权利。
(i)CA 金融 Code § 90005(i) “存款业务活动”指以下任一:
(1)CA 金融 Code § 90005(i)(1) 接受存款、维护存款账户,或提供与接受存款或维护存款账户相关的服务。
(2)CA 金融 Code § 90005(i)(2) 信用合作社接受资金、提供与接受资金相关的其他服务,或维护会员股份账户。
(3)CA 金融 Code § 90005(i)(3) 由受涵盖人或受涵盖人的代理人接收或持有的资金或其等价物,经部门通过规则或命令确定,旨在促进消费者与第三方之间的支付或资金或资金价值的转移。
(j)CA 金融 Code § 90005(j)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k)CA 金融 Code § 90005(k) “金融产品或服务”指:
(1)CA 金融 Code § 90005(k)(1) 提供信用和信用延期的服务,包括获取、购买、出售、经纪信用延期,但不包括仅向发起消费者信用交易的人提供商业信用。
(2)CA 金融 Code § 90005(k)(2) 提供或经纪个人或不动产租赁,这些租赁在功能上等同于购买融资安排,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90005(k)(2)(A) 租赁是非经营性的。
(B)CA 金融 Code § 90005(k)(2)(B) 租赁的初始期限至少为90天。
(C)CA 金融 Code § 90005(k)(2)(C)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在初始租赁开始时,交易旨在使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须符合部门规定的标准。
(3)CA 金融 Code § 90005(k)(3) 提供房地产结算服务。
(4)CA 金融 Code § 90005(k)(4) 从事存款业务活动、传输或交换资金,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资金或任何金融工具的保管人,供消费者使用或代表消费者使用。
(5)CA 金融 Code § 90005(k)(5) 出售、提供或发行储值或支付工具,但出售或充值储值的情况除外,仅当卖方对提供给消费者的储值的条款或条件行使实质性控制时,就本款而言,且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A)CA 金融 Code § 90005(k)(5)(A) 如果卖方不是与消费者签订储值产品合同的一方,且由另一方主要负责制定储值产品的条款或条件,则不应认定卖方对储值产品的条款或条件行使实质性控制。
(B)CA 金融 Code § 90005(k)(5)(B) 在储值卡或设备上宣传卖方的非金融商品或服务,本身不构成对条款或条件行使实质性控制。
(6)CA 金融 Code § 90005(k)(6) 提供支票兑现、支票托收或支票担保服务。
(7)CA 金融 Code § 90005(k)(7) 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向消费者提供支付或其他金融数据处理产品或服务,包括为任何支付工具处理或存储金融或银行数据,或通过用于处理支付数据的任何支付系统或网络(包括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或移动通信网络进行的支付),但不得仅因某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而将其视为与金融数据处理相关的受涵盖人员:
(A)CA 金融 Code § 90005(k)(7)(A) 是任何非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商家、零售商或销售商,其通过传输或存储有关消费者的支付数据从事金融数据处理,且仅用于启动消费者支付指令,以向该人支付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非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款项,或完成该非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交易。
(B)CA 金融 Code § 90005(k)(7)(B) 向某人提供主机服务器访问权限,以使该人能够建立和维护网站。
(8)CA 金融 Code § 90005(k)(8) 向消费者提供个人财务事项或与专有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金融咨询服务(但不包括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人员或州证券委员会监管的人员提供的与证券相关的服务,且仅限于该人员以受监管身份行事的情况;也不包括通过出版任何真实报纸、新闻杂志或一般定期发行的商业或金融出版物,包括发布市场数据、新闻、数据分析或未针对特定消费者个人需求量身定制的投资信息或建议),包括以下两项:
(A)CA 金融 Code § 90005(k)(8)(A) 向任何消费者提供信用咨询。
(B)CA 金融 Code § 90005(k)(8)(B) 提供服务以协助消费者进行债务管理或债务清偿、修改任何信贷延期的条款或避免止赎。
(9)CA 金融 Code § 90005(k)(9) 收集、分析、维护或提供消费者报告信息或其他账户信息,包括与消费者信用历史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用于或预期用于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或提供相关的任何决策,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金融 Code § 90005(k)(9)(A) 某人从事以下任何一项:
(i)CA 金融 Code § 90005(k)(9)(A)(i) 收集、分析或维护仅与消费者和该人之间的交易相关的信息。
(ii)CA 金融 Code § 90005(k)(9)(A)(ii) 向该人的关联公司提供信息,如 (a) 款所述。
(iii)CA 金融 Code § 90005(k)(9)(A)(iii) 提供仅用于或预期用于与非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相关的任何决策的信息。
(B)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k)(9)(B)
(A)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k)(9)(B)(A) 项 (i) 款所述的信息未被该人或关联公司用于与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任何决策,但第 90006 条 (e) 款 (1) 项 (A) 款所述的信贷除外。
(10)CA 金融 Code § 90005(k)(10) 催收与任何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债务。
(11)CA 金融 Code § 90005(k)(11) 直接或间接在本州代表他人居间促成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销售。
(12)CA 金融 Code § 90005(k)(12) 提供部门可根据本分部的目的通过法规定义的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如果部门认定该金融产品或服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A)CA 金融 Code § 90005(k)(12)(A) 作为规避手段订立或实施,或旨在规避任何消费者金融法。
(B)CA 金融 Code § 90005(k)(12)(B) 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根据适用于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条款提供或提供的,且对消费者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但仅从本分段下部门界定额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力中排除,而非排除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行使,向受涵盖人提供的以下活动:
(i)CA 金融 Code § 90005(k)(12)(B)(i) 为身份验证向受涵盖人提供信息产品或服务。
(ii)CA 金融 Code § 90005(k)(12)(B)(ii) 为欺诈或身份盗窃的检测、预防或调查提供信息产品或服务。
(iii)CA 金融 Code § 90005(k)(12)(B)(iii) 提供文件检索或交付服务。
(iv)CA 金融 Code § 90005(k)(12)(B)(iv) 提供公共记录信息检索。
(v)CA 金融 Code § 90005(k)(12)(B)(v) 为反洗钱活动提供信息产品或服务。
(13)CA 金融 Code § 90005(k)(13) “金融产品或服务”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金融 Code § 90005(k)(13)(A) 《保险法》第22条所定义的、由保险部监管的保险。
(B)CA 金融 Code § 90005(k)(13)(B) 某人提供的电子数据传输、路由、中间或瞬时存储,或与电信系统或网络的连接,但不包括提供此类电子管道服务的人,如果该人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i)CA 金融 Code § 90005(k)(13)(B)(i) 选择或修改电子数据的内容。
(ii)CA 金融 Code § 90005(k)(13)(B)(ii) 以金融数据与该人传输、路由或存储的同类其他类型数据有所区别的方式,传输、路由、存储电子数据(包括金融数据),或就此提供连接。
(iii)CA 金融 Code § 90005(k)(13)(B)(iii) 是与消费者进行的支付交易中的收款人、付款人、代理人或类似方。
(l)CA 金融 Code § 90005(l) “支付工具”是指支票、汇票、授权令、汇款单、旅行支票、电子工具或其他工具、资金支付或货币价值,但不包括现金。
(m)CA 金融 Code § 90005(m) “人”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辛迪加、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政府下属机构、代理机构或机关、公共公司或股份公司,或任何其他组织或法律或商业实体。
(n)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n)
(1)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n)(1) “服务提供商”是指任何向受涵盖人提供重要服务的人,该服务与受涵盖人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有关,包括以下任何一种人:
(A)CA 金融 Code § 90005(n)(1)(A) 参与设计、运营或维护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
(B)CA 金融 Code § 90005(n)(1)(B) 处理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交易,但无意中或附带地传输或处理金融数据,且该数据与该人传输或处理的同类其他类型数据无区别的情况除外。
(2)CA 金融 Code § 90005(n)(2) “服务提供商”一词不包括仅因其向受涵盖人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服务的人:
(A)CA 金融 Code § 90005(n)(2)(A) 通常向企业提供的支持服务或类似的行政服务。
(B)CA 金融 Code § 90005(n)(2)(B) 通过印刷、报纸或电子媒体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广告时间或空间。
(o)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o)
(1)Copy CA 金融 Code § 90005(o)(1) “储值”是指以任何电子形式表示的资金或货币价值,无论是否经过特殊加密,并以可电子检索和传输的方式存储或能够存储在电子媒体上,包括预付借记卡或产品,或任何其他类似产品,无论资金或货币价值的金额是否可以增加或重新加载。
(2)CA 金融 Code § 90005(o)(2) 尽管有第 (1) 段的规定,“储值”一词不包括特殊用途卡或证书,就本段而言,特殊用途卡或证书应定义为以任何电子形式表示的资金或货币价值,无论是否经过特殊加密,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90005(o)(2)(A) 由商家、零售商或其他非金融商品或服务销售商发行。
(B)CA 金融 Code § 90005(o)(2)(B) 仅可用于与商家、零售商或非金融商品或服务销售商,或与该等人的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本身是商家、零售商或非金融商品或服务销售商)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