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90003(a) 根据第90005条(f)款的定义,受涵盖人士或服务提供商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金融 Code § 90003(a)(1) 从事、曾从事或提议从事任何关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非法、不公平、欺骗性或滥用性行为或做法。
(2)CA 金融 Code § 90003(a)(2) 向消费者提供任何不符合消费者金融法律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实施任何违反消费者金融法律的行为或不作为。
(3)CA 金融 Code § 90003(a)(3) 未能或拒绝根据消费者金融法律或部门据此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要求,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金融 Code § 90003(a)(3)(A) 允许部门查阅或复制记录。
(B)CA 金融 Code § 90003(a)(3)(B) 建立或保存记录。
(C)CA 金融 Code § 90003(a)(3)(C) 向部门提交报告或提供信息。
(b)CA 金融 Code § 90003(b) 对于任何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违反(a)款或据此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受涵盖人士或服务提供商提供实质性协助的人,该实质性协助的提供者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其程度与接受该协助的人相同。
(c)CA 金融 Code § 90003(c) 尽管有(b)款规定,任何人不应仅仅因为向发布广告的受涵盖人士或服务提供商提供或出售时间或空间而被认定违反(a)款(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