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90002(a) 本部不适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以外的任何州机构的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雇员,但以该被许可人或雇员在该其他州机构的许可证授权下行事为限。
(b)CA 金融 Code § 90002(b) 本部不适用于个人或该个人的雇员,但以该个人或雇员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颁发的以下许可证、证书或特许状之一的授权下行事为限:
(1)CA 金融 Code § 90002(b)(1) 任何根据《金融法典》第6部(自第17000条起)获得托管代理人许可的人士。
(2)CA 金融 Code § 90002(b)(2) 任何根据《金融法典》第9部(自第22000条起)获得融资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许可的人士。
(3)CA 金融 Code § 90002(b)(3) 任何根据《公司法典》第4篇第1部(自第25000条起)获得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许可的人士。
(4)CA 金融 Code § 90002(b)(4) 任何根据《金融法典》第20部(自第50000条起)获得住宅抵押贷款人、抵押贷款服务商或抵押贷款发起人许可的人士。
(5)CA 金融 Code § 90002(b)(5) 任何根据《金融法典》第3部(自第12000条起)获得支票销售商、账单支付人或按比例分配人许可的人士。
(6)CA 金融 Code § 90002(b)(6) 任何根据《公司法典》第4篇第3部(自第28000条起)获得资本获取公司许可的人士。
(7)CA 金融 Code § 90002(b)(7) 任何根据《金融机构法》颁发的许可证、特许状或证书开展业务的人士,包括《金融法典》第1部(自第99条起)、第1.1部(自第1000条起)、第1.2部(自第2000条起)、第1.6部(自第4800条起)、第2部(自第5000条起)、第5部(自第14000条起)、第7部(自第18000条起)和第15部(自第31000条起)。
(c)CA 金融 Code § 90002(c) 本部不适用于银行、银行控股公司、信托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储蓄贷款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或受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的组织,但以其在联邦法律或其他州法律的许可证、证书或特许状授权下行事为限。
(d)CA 金融 Code § 90002(d) 本部适用于所有其他受涵盖人士,定义见第90005条(f)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