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9
Section § 50700
如果你是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通常不允许你充当借款人的经纪人,除非你首先与他们签订书面协议。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哪些属于经纪服务,例如帮助借款人获得由房地产担保、使用其他贷方资金发放的抵押贷款,并管理贷款的结清方式和地点。你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提供这些服务,不能使用独立承包商或未持照的雇员进行经纪活动,也不能处理高成本抵押贷款或在广告中虚报身份。此外,任何抵押贷款发起人必须作为持照贷方的雇员才能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5070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住宅抵押贷款经纪协议的要求。如果抵押贷款出借人应借款人请求通过另一家出借人安排贷款,则借款人和授权代表(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都必须签署一份书面贷款经纪协议。该协议必须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涉及的任何费用,以及出借人有信托义务为借款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协议必须包含贷款发起人的唯一标识符,并明确说明借款人有义务支付费用的任何条件。如果出借人提供误导性信息,协议还应描述借款人的权利,例如撤销协议或追回已支付费用的能力。重要的是,除特定的第三方费用或申请费外,预付费用在贷款交割前受到限制。
任何申请费协议必须获得州专员的形式批准,并明确说明为该费用提供的服务、金额、到期日,并保证服务的具体完成日期。它不能免除出借人履行口头承诺的责任。
Section § 50702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处理住宅抵押贷款的持牌专业人士的年度报告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报告必须列出提供经纪服务的已结清住宅抵押贷款以及由持牌人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数量和总贷款金额。这些贷款总额会影响这些专业人士需要支付的年度评估费用。此外,房地产专员可以向其他监管机构索取这些报告的副本。
Section § 50703
Section § 50706
这项法律解释说,专员在监管提供经纪服务的持牌住宅抵押贷款机构的交易中扮演主要角色。无论这些活动是根据本法还是《房地产法》运作,专员都对其进行监督。
如果怀疑抵押贷款机构或其雇员在担任经纪人时违反了房地产规定,专员必须将案件移交给房地产专员。房地产专员随后可以进行调查,如果确认有违规行为,则根据《房地产法》启动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