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7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通常不允许你充当借款人的经纪人,除非你首先与他们签订书面协议。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哪些属于经纪服务,例如帮助借款人获得由房地产担保、使用其他贷方资金发放的抵押贷款,并管理贷款的结清方式和地点。你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提供这些服务,不能使用独立承包商或未持照的雇员进行经纪活动,也不能处理高成本抵押贷款或在广告中虚报身份。此外,任何抵押贷款发起人必须作为持照贷方的雇员才能提供这些服务。

(a)CA 金融 Code § 50700(a)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在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执照授权下行事的人员或雇员,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不得向借款人提供经纪服务,除非(c)款另有规定。
(b)CA 金融 Code § 50700(b) “经纪服务”指以下任一情形:
(1)CA 金融 Code § 50700(b)(1) 代表借款人获取或试图获取一项住宅抵押贷款(如第50003条(p)款所定义),该贷款以住宅房地产(如第50003条(v)款所定义)作担保,使用另一机构贷方(如第50003条(k)款(1)、(2)和(4)项所定义)的资金发放,并以该贷方名义结清,且借款人或该机构贷方为此支付费用。
(2)CA 金融 Code § 50700(b)(2) 代表借款人获取或试图获取一项住宅抵押贷款(如第50003条(p)款所定义),该贷款以住宅房地产(如第50003条(v)款所定义)作担保,使用另一机构贷方(如第50003条(k)款(1)、(2)和(4)项所定义)的资金发放,但以持照人名义结清,且借款人或该机构贷方为此支付费用。
(c)CA 金融 Code § 50700(c)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受雇于住宅抵押贷款贷方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可在贷方执照授权下提供经纪服务,前提是贷方首先与借款人签订一份符合第50701条要求的书面经纪协议。
(d)CA 金融 Code § 50700(d) 本章不授权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持照人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金融 Code § 50700(d)(1) 通过独立承包商提供经纪服务。
(2)CA 金融 Code § 50700(d)(2) 通过未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雇员提供经纪服务。
(3)CA 金融 Code § 50700(d)(3) 为借款人获取或试图获取一项“高成本抵押贷款”,该贷款指经修订的1994年联邦《住房所有权和公平保护法》第152(aa)(1)条(15 U.S.C. Sec. 1602(aa))中提及的贷款。
(4)CA 金融 Code § 50700(d)(4) 通过广告向借款人宣称自己是抵押贷款经纪人,而非住宅抵押贷款贷方。但是,当法律要求披露时,持照人应披露其作为经纪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5)CA 金融 Code § 50700(d)(5) 从事受《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131条约束的活动,除非本分部授权的活动。
(e)CA 金融 Code § 50700(e) 抵押贷款发起人只能作为持照住宅抵押贷款贷方的雇员提供经纪服务。

Section § 50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住宅抵押贷款经纪协议的要求。如果抵押贷款出借人应借款人请求通过另一家出借人安排贷款,则借款人和授权代表(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都必须签署一份书面贷款经纪协议。该协议必须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涉及的任何费用,以及出借人有信托义务为借款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协议必须包含贷款发起人的唯一标识符,并明确说明借款人有义务支付费用的任何条件。如果出借人提供误导性信息,协议还应描述借款人的权利,例如撤销协议或追回已支付费用的能力。重要的是,除特定的第三方费用或申请费外,预付费用在贷款交割前受到限制。

任何申请费协议必须获得州专员的形式批准,并明确说明为该费用提供的服务、金额、到期日,并保证服务的具体完成日期。它不能免除出借人履行口头承诺的责任。

(a)CA 金融 Code § 50701(a) 在借款人请求住宅抵押贷款出借人被许可人安排由另一机构出借人提供贷款后,以及在该被许可人为借款人提供经纪服务之前,被许可人与借款人应尽快签订一份符合本节要求的书面贷款经纪协议。
(b)CA 金融 Code § 50701(b) 被许可人的授权代表(应为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和借款人均应签署并注明贷款经纪协议的日期,且被许可人应在协议签署时(如果文件在被许可人办公室签署)或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交付一份完全签署的贷款经纪协议副本。
(c)CA 金融 Code § 50701(c) 贷款经纪协议应包含抵押贷款发起人的唯一标识符。
(d)CA 金融 Code § 50701(d) 贷款经纪协议应包含一项明确声明,即 (1) 被许可人在向借款人提供经纪服务时充当借款人的代理人,以及 (2) 在充当借款人代理人时,其在该交易中对该借款人负有最高的谨慎、诚信和忠诚的信托义务,包括全面披露所有重要事实的义务。如果被许可人被授权充当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则经纪协议应包含该事实的声明和该人的身份识别。
(e)CA 金融 Code § 50701(e) 贷款经纪协议应包含被许可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的服务的详细描述,以及被许可人将因这些服务而收取的任何费用的善意估算,无论这些费用是由借款人、机构出借人还是双方支付。
(f)CA 金融 Code § 50701(f) 贷款经纪协议应包含一项清晰醒目的声明,说明借款人根据协议有义务向被许可人支付所提供经纪服务的条件。
(g)CA 金融 Code § 50701(g) 贷款经纪协议应规定,如果被许可人在协议的诱导或履行中作出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借款人除享有任何其他法律权利或补救措施外,经书面通知,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A 金融 Code § 50701(g)(1) 撤销经纪协议。
(2)CA 金融 Code § 50701(g)(2) 追回借款人根据协议向被许可人支付的经纪服务费用。
(3)CA 金融 Code § 50701(g)(3) 追回为执行借款人在贷款经纪协议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律师费。
(h)CA 金融 Code § 50701(h) 如果贷款经纪协议未能规定(g)款中的权利,则这些权利应依法默示。
(i)CA 金融 Code § 50701(i) 贷款经纪协议应是借款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单笔贷款达成的唯一协议。
(j)CA 金融 Code § 50701(j) 被许可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服务仅限于经纪服务的,不得要求借款人在住宅抵押贷款交割前支付费用或收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金融 Code § 50701(j)(1) 被许可人代表借款人因处理申请所需的第三方服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例如信用报告、评估、检查、洪水认证和税务服务,以及在被许可人提供这些服务的情况下,收费不得超过服务所在社区对相同或类似服务通常收取的费用。
(2)CA 金融 Code § 50701(j)(2) 申请费。
被许可人不得根据第50203(a)(1)或(2)节收取费用,随后又根据本款要求借款人为其贷款交易支付额外费用或收费。
(k)CA 金融 Code § 50701(k) 任何规定收取申请费的贷款经纪协议,如果符合以下要求,应在使用前经专员批准其形式:
(1)CA 金融 Code § 50701(k)(1) 协议明确规定了为申请费将提供的服务。
(2)CA 金融 Code § 50701(k)(2) 协议规定了申请费的金额以及费用到期应付的日期。
(3)CA 金融 Code § 50701(k)(3) 协议不包含旨在免除或解除被许可人履行其员工或代理人在签订申请费协议时所作口头承诺和陈述责任的条款,或保证获得贷款的条款。
(4)CA 金融 Code § 50701(k)(4) 协议规定了为换取申请费而承诺服务的明确完全履行日期。

Section § 5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处理住宅抵押贷款的持牌专业人士的年度报告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报告必须列出提供经纪服务的已结清住宅抵押贷款以及由持牌人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数量和总贷款金额。这些贷款总额会影响这些专业人士需要支付的年度评估费用。此外,房地产专员可以向其他监管机构索取这些报告的副本。

(a)CA 金融 Code § 50702(a) 根据第 50401(a) 条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金融 Code § 50702(a)(1) 被许可人根据本章定义提供经纪服务的、以住宅房地产为抵押的已结清住宅抵押贷款的数量和总本金金额。
(2)CA 金融 Code § 50702(a)(2) 被许可人根据本分部发放的住宅抵押贷款的数量和总本金金额。
(b)Copy CA 金融 Code § 50702(b)
(a)Copy CA 金融 Code § 50702(b)(a) 款第 (1) 和 (2) 项报告的总本金贷款金额之和,应被视为被许可人发放的以住宅房地产为抵押的抵押贷款的总本金金额,以用于根据第 50401 条 (a) 款确定被许可人的年度评估。
(c)CA 金融 Code § 50702(c) 专员应根据房地产专员的请求,向房地产局提供第 50401 条 (a) 款要求的年度报告副本。

Section § 5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商业和职业法典》中关于住宅抵押贷款的某些规定,也适用于由特定类型的持证人安排的贷款。但如果贷款金额超过了另一条款中定义的、由第一或次级信托契据担保的合法贷款的金额,则不适用。实质上,它根据贷款金额和担保权益类型,明确了现有抵押贷款法规的适用情况。

Section § 50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专员在监管提供经纪服务的持牌住宅抵押贷款机构的交易中扮演主要角色。无论这些活动是根据本法还是《房地产法》运作,专员都对其进行监督。

如果怀疑抵押贷款机构或其雇员在担任经纪人时违反了房地产规定,专员必须将案件移交给房地产专员。房地产专员随后可以进行调查,如果确认有违规行为,则根据《房地产法》启动执法行动。

(a)CA 金融 Code § 5070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专员对持牌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所有交易拥有主要监管管辖权,无论该经纪服务是根据本章授权提供,还是根据《房地产法》提供。
(b)CA 金融 Code § 50706(b) 如果专员有理由相信某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其雇员在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照提供经纪服务时违反了《房地产法》,专员应将此事移交给房地产专员,房地产专员可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发生了违反《房地产法》的行为。如果房地产专员认为已发生违规行为,房地产专员可根据《房地产法》启动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