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故意违反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则或命令,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只有当他们知晓该规则或命令时,才会被判入狱。此外,根据本条被定罪并不妨碍专员采取第50320条中提及的其他行动。
任何故意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或本分部项下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人,一旦定罪,将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同时处以该罚款和监禁。任何人不得因违反任何规则或命令而被监禁,除非他或她知晓该规则或命令。根据本条定罪不排除专员行使第50320条规定的权力。
故意违反 最高一万美元罚款 县监狱 监禁条件 知晓规则 刑事处罚 金融监管违规 《刑法典》第1170条 专员权力 故意不遵守 双重处罚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15, Sec. 115. (AB 109) Effective April 4, 2011. Operative October 1, 2011, by Sec. 636 of Ch. 15, as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9, Sec. 68.)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分部内的规定,每次违规可被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是由一位名为“专员”的州官员,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发出的。
此外,这种经济处罚并非唯一的选择。其他法律行动也可以用来执行这些规定,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同时进行。
民事罚款 违规 经济处罚 专员 民事诉讼 法院管辖权 非排他性补救措施 规则执行 加州罚款 法律执行 州官员 经济违规 补救措施 罚金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专员在有人违反某些金融相关规定时所使用的程序。如果发现被许可人或个人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会收到一份书面传票,其中列明了他们的错误行为。他们还可能被命令纠正问题并支付最高达 $2,500 的罚款。这项罚款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该个人过往类似问题的记录等因素。
如果在 30 天内没有对传票提出异议,传票将成为最终决定。然而,如果违规行为是重复或持续的,专员可以发出更严厉的命令,要求停止特定的商业活动。如果该个人想对传票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败诉,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遵守命令。
(a)CA 金融 Code § 50501.5(a) 如果专员在检查、审查或调查后,有理由相信某被许可人或个人正在违反或已经违反本部门的任何规定或其下的任何规则或命令,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该被许可人或个人发出传票,具体说明传票的依据。每份传票可包含一项命令,要求纠正所查明的违规行为,并规定纠正违规行为的合理期限。此外,每份传票可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罚款,该罚款应存入州公司基金。在评估罚款时,专员应充分考虑罚款金额的适当性,包括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被传唤人或被许可人的诚信度以及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和评估的罚款,虽然构成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但应替代专员对所引述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并且被许可人支付该传票和罚款不应被报告为专员采取的纪律处分。
(b)CA 金融 Code § 50501.5(b)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专员向从事或曾从事持续或重复违反本部门规定的个人或被许可人发出停止和禁止从事特定业务或活动或活动的命令,或暂停所有业务运营的命令。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根据本节授权的制裁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行政、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并作为其补充。
(c)CA 金融 Code § 50501.5(c) 如果被传唤人在收到传票之日起 30 天内未能通知部门其打算请求 (d) 款所述的听证会,则该传票应被视为最终决定。
(d)CA 金融 Code § 50501.5(d)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部第 1 篇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的规定进行。
(e)CA 金融 Code § 50501.5(e) 在本节规定的审查程序用尽后,专员可以向适当的高等法院申请判决行政罚款金额,并申请命令强制被传唤人遵守专员的命令。该申请应包括专员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并应构成足以保证发出判决和命令的充分证据。
财务法规违规 专员传票 行政罚款 州公司基金 重复违规制裁 业务运营暂停 听证请求程序 被许可人遵守命令 高等法院判决 审查程序用尽 违规补救考量 行政纪律处分 停止和禁止令 罚款支付报告 司法强制执行申请
(Added by Stats. 2013, Ch. 243, Sec. 5. (AB 109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根据本分部规定提交给专员的文件中说谎或遗漏了重要事实,就是违法的。你必须如实说明,并确保文件中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
任何人违反本分部规定,在根据本分部或其项下通过的规则提交给专员的任何文件中,作出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遗漏任何要求陈述的重大事实。
不实陈述 重大事实 文件提交 专员 遗漏 必要信息 法律文件 真实披露 合规 监管备案 虚假陈述 误导性信息 文件规定 重大遗漏 要求陈述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个人和员工,例如拥有10%以上所有权的董事或股东,如果处理信托资金不当,或参与与这些资金相关的盗窃或欺诈,都属于违法行为。他们不能就贷款或贷款服务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细节。任何担任此类职务的人,如果挪用或滥用贷款服务中的资金或资产,即属违反本法。如果因这些违法行为被定罪,除了面临其他处罚外,他们还必须偿还被盗金额。
(a)CA 金融 Code § 50503(a) 任何受本法约束的人员,或任何控制10%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董事、合伙人、股东、受托人、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违法:
(1)CA 金融 Code § 50503(a)(1) 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支付或导致支付信托资金,除非第50202条允许,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指导、参与、协助或教唆与任何信托资金交易相关的构成盗窃或欺诈的任何活动。
(2)CA 金融 Code § 50503(a)(2) 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作出或导致作出任何与贷款或贷款服务相关的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
(b)CA 金融 Code § 50503(b) 任何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的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控制10%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股东、受托人或雇员,挪用或侵占存放在持牌人处的金钱、资金、信托义务或财产的,即构成违反本条。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刑事定罪,法院除施加任何其他惩罚外,还应命令该人作出全额赔偿。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废除、修改或损害任何现行法律中规定此类罪行惩罚的条款。
信托资金滥用 信托交易中的盗窃 贷款虚假陈述 重大事实遗漏 信托资金欺诈 资金挪用 抵押贷款服务商违规 10%以上所有权权益 金融不当行为 金融违规刑事定罪 赔偿义务 金融违规处罚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当贷款人(例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故意收取超出法律允许的贷款费用时,他们可能会面临后果。如果存在超额收费,贷款人可能会被命令不仅退还多收的金额,还要退还原来的费用,两者都从你被多收费用之日起按每年10%的利息计算。
如果贷款人对贷款本金收取的利息超过法律允许的金额,也适用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被要求退还多收的利息,并按同样的每年10%的利息计算。
(a)CA 金融 Code § 50504(a) 如果故意收取、约定或接受的金额超过本分部允许的费用或与本分部允许的费用不同,除任何其他处罚或补救措施外,专员可以命令被许可人向所有被收取超额金额的借款人退还超额金额和该费用金额,两者均按每年10%的利率计息,自不当费用收取之日起计算。
(b)CA 金融 Code § 50504(b) 如果故意收取、约定或接受的贷款本金利息超过本分部授权的金额,除任何其他处罚或补救措施外,专员可以命令被许可人向所有被收取超额金额的借款人退还超额利息金额,并按每年10%的利率计息,自不当费用收取之日起计算。
超额费用 超额收费退款 贷款利息超收 10%利息 贷款人处罚 借款人权利 金融机构 专员命令 本金金额 超额费用退款 利息计算 借款人退款 未经授权的收费 经济处罚 利息多付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5, Ch. 564, Sec. 20.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如果有人违反了某些联邦金融法律中的任何规定,他们也同时违反了这项州金融法律。这些法律包括关于房地产结算、贷款真实性、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的法律,以及任何相关法规。
任何人违反以下任何联邦法案或法规的任何规定,即违反本分部规定:
(a)CA 金融 Code § 50505(a) 经修订的联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12 U.S.C. Sec. 2601 et seq.)。
(b)CA 金融 Code § 50505(b) 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实性法》(15 U.S.C. Sec. 1601 et seq.)。
(c)CA 金融 Code § 50505(c) 联邦《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法》(15 U.S.C. Sec. 1639)。
(d)CA 金融 Code § 50505(d) 根据(a)、(b)或(c)项中的任何联邦法案颁布的任何法规。
房地产结算程序法 贷款真实性法 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法 联邦金融法规 违反联邦法案 房地产法 贷款法规 金融合规 抵押贷款违规 权益保护规则 州金融法 消费者保护 监管合规 房屋所有权法律
(Amended by Stats. 2009, Ch. 629, Sec. 7. (AB 26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0.)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持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雇员等关键职务的人员。法律规定,如果他们明知而获取或使用公司财产,但没有正当理由或意图欺骗他人,即属违法。此外,如果他们未能正确记录公司账簿中的交易,或协助隐瞒或不记录公司记录中的重要信息,也违反了这项法律。
被许可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受托人或雇员,若明知而接收或挪用被许可人的任何财产(除非是为支付正当债权或意图欺诈),或遗漏或导致遗漏在其账簿和账户中进行完整真实的记录,或同意遗漏任何重要记录,即违反本分部规定。
董事不当行为 欺诈性挪用 会计遗漏 不当记账 公司欺诈 欺诈意图 财务挪用 虚假公司记录 商业问责 受托人管理不善 许可违规 员工欺诈 未经授权使用财产 公司资产挪用 控股公司违规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本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参与管理或为持牌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故意在公司记录或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或拒绝进行必要的记载或允许检查,他们就违反了法律。
财务记录 虚假记载 故意怠忽 拒绝检查账簿 许可持有人雇员 虚假报告 金融机构违规 财务状况声明 发布虚假账簿 明知虚假记录 专员检查 记录保存法律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这项法律规定,被许可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受托人或雇员,如果意图欺骗任何审查公司的人(包括员工、代理人、公职人员或检查员),而在公司记录中作虚假记载或故意遗漏信息,都是非法的。这还包括出于同样的欺骗目的,使文件无法获取。违反此规定将根据本分部受到处罚。
虚假记载 欺骗意图 业务记录 公司高级职员 信息遗漏 文件可获取性 被许可公司 控股公司 关联公司 业务交易 公职人员审查 检查员欺骗 记录保存 合规 法律处罚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如果公司里的领导层人员或员工不当或不适当地处理公司的金钱、资金或财产,他们就违反了这项法律。如果他们因此被判有罪,法院将要求他们向公司全额赔偿。这项法律不会改变对这类犯罪的任何现有法律惩罚。
任何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受托人或雇员,挪用或滥用被许可人的任何金钱、资金或财产,或滥用其信用,或挪用或滥用存放在被许可人处的金钱、资金、信托义务或财产的,即违反本分部规定。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刑事定罪,法院除施加任何其他处罚外,应命令该人向被许可人作出全额赔偿。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废除、修改或损害任何现行法律中规定此类犯罪处罚的条款。
资金挪用 高级职员不当行为 董事责任 员工盗窃 财务赔偿 公司欺诈 刑事定罪 信托义务 信用滥用 财务不当行为处罚 赔偿要求 公司治理 贪污 资金滥用 欺诈的法律惩罚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本节阐明,对于违反本分部所包含的民事法律的行为,你不会受到刑事指控。如果你已经根据某些商业或房地产法律就某一特定行为支付了民事罚款或罚金,那么你无需根据本法就同一问题再次支付。
民事法规 刑事起诉 民事罚款 罚金 被许可人 第17200条 第17500条 《商业与职业法典》 《房地产结算程序法》 第50204条 第50505条 一事不再理 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 罚款 法律抗辩
(Added by Stats. 1994, Ch. 994, Sec. 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Section operative January 1, 1996, pursuant to Section 50601 (later repealed).)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某人假装拥有其并未实际拥有的特殊技能或资格时,暂停其在持牌公司的工作或禁止其工作,最长可达一年。这项决定取决于该人是否使用了误导性头衔或证书来欺骗公众,使其误解其能提供的服务。
专员可根据第50318条(b)、(c)和(d)款的要求,暂停某人担任被许可人的任何职位,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禁止其担任该职位,如果专员发现该人故意未经授权使用或声称其尚未获得的特殊教育、执业或技能的称号或证书,或故意向公众展示令人混淆的类似称号或证书,旨在误导公众关于其资格或经验。
专员权限 暂停就业 误导性资格 称号滥用 证书虚假陈述 未获技能 欺骗公众 就业禁令 被许可人行为不当 特殊教育声称 技能虚假陈述
(Added by Stats. 2006, Ch. 201,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明知故犯地篡改、销毁或伪造文件或记录以干扰金融法规的执行,均属非法。它还禁止在任何许可、调查或审查过程中向专员作出虚假陈述,意图同样阻碍或误导。
(a)CA 金融 Code § 50512(a)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篡改、销毁、损毁、隐藏、掩盖、伪造任何记录、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在其中作虚假记录,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部任何规定的管理或执行,均属非法行为。
(b)CA 金融 Code § 50512(b)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在许可、调查或审查过程中向专员作出不实陈述,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部任何规定的管理或执行,均属非法行为。
篡改记录 销毁文件 伪造文件 阻碍执行 妨碍监管 隐藏文件 虚假记录 虚假陈述 金融法规 专员调查 许可程序 干扰调查 损毁文件 阻碍管理 影响执行
(Added by Stats. 2007, Ch. 101, Sec. 3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采取多项措施。如果存在违反特定规定的行为,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专员可以拒绝、暂停、撤销或不予续期执照。专员还可以命令赔偿、处以罚款,或在存在违规行为时发布指令停止业务活动。每次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并且每次单独的违规行为都将分别处理。
如果专员发现抵押贷款发起人或其雇主违反了规定,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并可发布立即停止有害活动的命令。民事罚款需要经过听证,专员还可以执行其他认为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合规。
(a)CA 金融 Code § 50513(a) 专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金融 Code § 50513(a)(1) 因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拒绝、暂停、撤销、附加条件或拒绝续期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2)CA 金融 Code § 50513(a)(2) 如果申请人或持照人未能随时满足第50141条或第50144条的要求,或在执照申请或执照续期申请中隐瞒信息或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则拒绝、暂停、撤销、附加条件或拒绝续期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3)CA 金融 Code § 50513(a)(3) 因违反本分部规定,命令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照人进行赔偿。
(4)CA 金融 Code § 50513(a)(4) 根据 (b)、(c) 和 (d) 款,对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照人处以罚款。
(5)CA 金融 Code § 50513(a)(5) 根据本分部向抵押贷款发起人发布命令或指令,具体如下:
(A)CA 金融 Code § 50513(a)(5)(A) 命令或指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照人停止并避免开展业务,包括立即临时停止并避免开展业务的命令。
(B)CA 金融 Code § 50513(a)(5)(B) 命令或指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照人停止任何有害活动或违反本分部的行为,包括立即临时停止并避免开展业务的命令。
(C)CA 金融 Code § 50513(a)(5)(C) 如果专员认定执照是错误授予的,或者抵押贷款发起人目前违反本分部规定,则根据第50002条授予的权限,发布立即临时命令停止根据执照开展业务。
(D)CA 金融 Code § 50513(a)(5)(D) 命令或指示专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积极行动。
(b)CA 金融 Code § 50513(b) 如果专员在记录在案并给予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发现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照人违反或未能遵守本分部的任何要求,或专员根据本分部规定的任何条例,或根据本分部授权发布的命令,专员可对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照人处以民事罚款。
(c)Copy CA 金融 Code § 50513(c)
(b)Copy CA 金融 Code § 50513(c)(b) 款所述的每项行为或不作为的最高罚款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d)CA 金融 Code § 50513(d) 每次违反或未能遵守专员的任何指令或命令均构成单独且不同的违规或不遵守行为。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执照拒绝 执照暂停 执照撤销 执照续期 重大虚假陈述 命令赔偿 处以罚款 停止业务活动 民事罚款 临时停止令 虚假信息 合规要求 罚款听证 单独违规
(Added by Stats. 2009, Ch. 160, Sec. 79. (SB 36) Effective October 1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