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301

Explanation

专员在抵押贷款融资的许可方面负有多项职责。他们可以颁发、拒绝颁发、撤销或暂停许可证,并保存所有许可证的记录。他们处理与持证人相关的投诉,并负责处理申请和报告,例如财务报表。专员可以传唤文件和证人,并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评估许可证申请人的诚信和能力。此外,他们还负责执行规定、征收费用,并任命工作人员以高效管理这些职责。

专员的职能、权力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金融 Code § 50301(a) 依照本分部规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
(b)CA 金融 Code § 50301(b) 依照本分部规定,因故撤销或暂停任何许可证。
(c)CA 金融 Code § 50301(c) 记录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
(d)CA 金融 Code § 50301(d) 接收、审议、调查并处理与持证人相关的投诉。
(e)CA 金融 Code § 50301(e) 规定并接收 (1) 许可证申请表以及 (2) 持证人根据本分部规定须提交的报告、账簿和记录,包括年度审计财务报表。
(f)CA 金融 Code § 50301(f) 传唤文件和证人并强制其出庭和提供,主持宣誓,以及要求提供与本分部授权的任何调查相关的账簿、文件或其他材料。
(g)CA 金融 Code § 50301(g) 要求提供专员认为必要的有关许可证申请人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在确定涉及主要或次级抵押贷款融资的金融交易中许可证申请人的经验、背景、诚实、真实性、廉正和能力方面的至高公共利益;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是除个人以外的实体,则在确定该法人、协会或其他实体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诚实、真实性、廉正和能力方面。
(h)CA 金融 Code § 50301(h) 通过命令执行本分部的任何规定。
(i)CA 金融 Code § 50301(i) 按照规定征收足以弥补管理本分部所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罚款和收费。
(j)CA 金融 Code § 50301(j) 根据需要任命审查员、主管、专家和特别助理,以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本分部。

Section § 50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专员定期审查住宅抵押贷款贷方和服务方持证人的业务操作,至少每四年一次,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专员可以检查他们的账簿、记录,甚至在必要时询问他们的员工。专员还可以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并接受这些机构的审查,除非这些审查不足以满足专员的需求。

审查结束后,专员会向持证人的负责人提供书面审查结果报告,要求纠正任何违规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持证人的关联公司涉及非法活动,它们也可能受到审查。持证人必须承担这些审查的费用。审查结果和报告归专员所有,只能与持证人、执法部门或监管机构共享,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a)CA 金融 Code § 50302(a) 专员认为必要和适当的频率,但至少每48个月一次,专员应审查每个住宅抵押贷款贷方和服务方持证人的事务,以确保其遵守本分部规定。专员应指派适当人员进行审查。专员及其指派人员可以查阅持证人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并可以宣誓询问持证人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以了解持证人的运营情况。专员可以与州或联邦政府的任何机构、其他州、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合作。专员可以接受其中一个实体进行的审查,以替代专员根据本法律进行的审查,除非专员认定该审查未能提供必要信息,以使专员能够履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
(b)CA 金融 Code § 50302(b) 专员应提供一份书面审查结果声明,向每个持证人的负责人、高级职员或董事发出该声明的副本,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纠正任何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行为。
(c)CA 金融 Code § 50302(c) 持证人的关联公司受专员审查的条款与持证人相同,但仅当持证人的报告或审查提供持证人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非法活动的书面证据,且该非法活动受益于、影响或源于本分部所规范的活动时。
(d)CA 金融 Code § 50302(d)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证人应支付,且专员应评估,对持证人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审查的合理费用,这应符合第50314节(c)款的要求。
(e)CA 金融 Code § 50302(e) 审查结果声明应属于专员所有,除持证人、执法官员或其他州或联邦监管机构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执法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专员根据本分部要求持证人提交的报告以及专员根据本分部进行的审查结果均为专员的财产。

Section § 50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专员和员工可以从持牌贷款人处获得住房抵押贷款。但是,他们必须遵守适用于此类贷款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50304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制定、修改或取消执行法律所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他们可以界定术语,管理申请和报告,并为不同类别的贷款和人员制定不同的要求。此外,如果专员认为某项规则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对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不重要,他们可以选择豁免该规则。

专员可不时制定、修订和废止为执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包括规范申请和报告的规则和表格,以及界定任何术语(无论本法中是否使用),但前提是这些定义须与本法规定保持一致。为制定规则和表格之目的,专员可对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贷款、人员和事项进行分类,并可为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要求。如果专员认为某项规则或表格的要求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对借款人或投资者的保护并非必需,专员可自行决定豁免该要求。

Section § 50305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提出书面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在收到要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专员提供授权,允许披露其独立审计师的工作底稿。

Section § 5030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持牌企业在加州开设新分支机构或更改其地点,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专员,那么在他们仍未遵守规定的期间,他们可能会被罚款,首次10天内每天最高100美元,之后每天10美元。

Section § 5030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每个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必须在3月1日前向专员提交年度报告,提供评估所需的任何必要信息。这份报告需要宣誓并按照专员规定的格式提交。

此外,这些贷方或服务商还必须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

如果贷方或服务商未能提交所需报告,专员有权彻底检查他们的账簿和记录。

(a)CA 金融 Code § 50307(a) 每个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持证人应每年在3月1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报告,提供专员合理要求的相关信息,以进行第50401条(a)款所要求的计算。该报告应宣誓提交并采用专员规定的格式。
(b)CA 金融 Code § 50307(b) 持证人应根据专员不时要求,向专员提交任何其他特别报告。
(c)CA 金融 Code § 50307(c) 如果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持牌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未能提交法律或专员要求的报告,专员可立即彻底审查该持证人的账簿、记录、文件和事务。

Section § 503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住宅抵押贷款服务行业的持牌人提交关于其活动的报告,类似于之前的一项调查。专员还可以自愿收集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抵押贷款服务商的数据。这些调查结果将以汇总形式在网上公开分享。如果相关信息可用,专员将说明有多少服务商提交了数据,以及他们处理了加州抵押贷款的多少比例。这不改变专员根据另一条款要求报告的现有权力。

专员可根据其认为的需要,要求持牌人提供关于其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活动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于2007年12月首次发布的《抵押贷款服务商调查》相关的信息。专员还被授权寻求并接受不受专员管辖的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自愿提供的信息。专员应仅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汇总的调查结果,并应注明汇总总数中包含的数据提交贷款服务商数量,以及这些贷款服务商所服务的加州居民未偿抵押贷款的估计百分比,只要有可靠来源提供关于未偿贷款数量的信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减少或改变专员根据第50307节要求和索取报告的权力。

Section § 503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可以要求雇用抵押贷款发起人的公司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交特定报告。这些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登记处的要求。

Section § 50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从事贷款业务的商家宣传利率或贷款成本,他们必须让这些信息清晰易懂,以便潜在借款人获得所有所需详情。如果广告中的利率或成本不适用于他们提供的所有类型贷款,广告中必须说明。遵守联邦《贷款真实性法案》及其规定,即被视为符合本州的要求。

Section § 50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企业在广告使用后至少90天内保留其广告副本。如果专员提出要求,这些记录必须可供查阅。

Section § 5031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抵押贷款执照被暂停或吊销,本法允许他们在一段临时时期内继续管理现有的住宅抵押贷款。这段时期被视为一个过渡期,其长短由专员决定。

Section § 5031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提供住宅抵押贷款的执照被暂停或吊销,他们仍然可以完成在此之前已承诺的贷款。但是,计划借款的人可以在贷款最终确定前取消他们的协议,并收回他们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50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自行决定,是否对那些想更好地理解规定的人提出的问题提供解释或说明。

Section § 50313

Explanation
如果您试图证明自己符合本法规定的豁免或例外条件,您有责任为此主张提供证据。

Section § 5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住宅抵押贷款发放人和服务人的责任。他们必须妥善保存记录,以证明其业务活动符合州法律,并允许专员随时检查这些记录。如果专员需要财务信息,发放人和服务人必须提供查阅权限。任何检查的费用由被检查的业务方承担。检查报告不公开,但可以与公司高级职员分享,以便采取纠正措施。法律还规定了确定哪些人受这些规则管辖的程序。

(a)CA 金融 Code § 50314(a) 受本分部管辖的每个人应保留文件和记录,以使专员能够适当确定该人执行的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职能是否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以及专员根据本分部制定的所有规则和命令。应专员要求,住宅抵押贷款发放人及住宅抵押贷款服务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7473条提交一份授权书,允许向专员披露持牌业务的财务记录。
(b)Copy CA 金融 Code § 50314(b)
(1)Copy CA 金融 Code § 50314(b)(1) 每一位住宅抵押贷款发放人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人的业务文件和记录,无论是否需要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都可能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接受专员的检查和审查。本小节的规定不适用于第50003条(g)小节中规定的人员。
(2)CA 金融 Code § 50314(b)(2) 任何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应在收到要求后并在要求中指定的时间内,允许专员或专员的授权代表检查和复制任何文件和记录。
(c)Copy CA 金融 Code § 50314(c)
(1)Copy CA 金融 Code § 50314(c)(1) 对持牌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的每次检查和审查的费用应由被检查的持牌人或人员支付给专员,专员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这些费用。在确定任何检查或审查的费用时,专员可使用该财政年度对持牌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检查或审查的所有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管理费用。
(2)CA 金融 Code § 50314(c)(2) 仅就本小节而言,除持牌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除非且直到该人员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行政听证,或通过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的司法听证,被确定为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
(d)CA 金融 Code § 50314(d) 由专员正式指定的代表准备的调查和审查报告不属于公开报告。这些报告可披露给作为报告对象的持牌人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以便高级职员或董事采取纠正措施。此类披露不应视为放弃《政府法典》第7929.000条中规定的豁免。

Section § 5031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存在违反金融法规的证据,专员可以将其移交给县地方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可以选择提起刑事诉讼,即使他们没有收到专员的直接通知。如果需要,专员及其团队可以在法庭上支持地方检察官。 在任何相关审查或调查之后,如果专员认为这符合公众利益,他们可以将调查结果报告给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地的适当法律机构。

Section § 503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证人,因与您的许可活动相关的行为而受到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甚至其他国家的纪律处分,可能会导致在此地受到进一步的纪律处分。任何此类过往纪律处分的经认证文件被视为强有力的证据。

此外,本法律不阻止使用其他特定规则就相同的过往纪律处分事件对您进行纪律处分。

(a)CA 金融 Code § 50316(a) 对于任何持证人,由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任何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就与本法所规范的活动实质相关的任何行为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均可成为专员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由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任何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持证人采取的纪律处分记录的经认证副本,应作为其中所述事件的决定性证据。
(b)CA 金融 Code § 50316(b)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专员适用本分部中特定的法定条款,以对持证人因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机构或其他国家对其采取纪律处分而进行纪律处分。

Section § 503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交给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申请或文件(包括通过全国性数据库提交的电子文件),一旦由该部门打印成纸质形式,就被视为有效的原始文件。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管理的任何法律提交的任何执照申请、申请修订、注册文件或通知,或根据全国性被许可人信息中央存储库(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要求在本州以电子记录形式提交的任何记录,或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提交的任何电子记录,经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复制成纸质形式后,应被视为有效的原始文件。

Section § 50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人不得在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工作或持有重要所有权。这包括在过去几年内被判犯有特定罪行或涉及最终民事或行政判决的个人。这些罪行包括欺诈、盗窃和贪污等严重罪行。

在这些公司担任高级职位或拥有主要所有权的人员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披露其犯罪记录。如果有人故意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将受到处罚。法律还指出,根据本法规获得的任何犯罪记录都应保密。

它还规定,与公众打交道或管理信托资金的雇员也受本条约束,并且本法律中任何被认定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a)CA 金融 Code § 50317(a) 任何在过去10年内被判犯有或承认不抗辩(b)款中规定的任何罪行,或在过去7年内因(b)款中规定的任何条款而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最终判决认定负有责任或被任何公共机构的行政判决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员,不得担任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的董事、经理、合伙人、控制10%或以上所有权权益的股东、受托人或雇员。本款不适用于其在持牌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的职务、雇佣、所有权权益或其他业务参与始于1995年1月1日之前的人员,或其刑事定罪、抗辩或判决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的人员。
(b)Copy CA 金融 Code § 50317(b)
(a)Copy CA 金融 Code § 50317(b)(a)款适用于因以下罪行而作出的刑事定罪、不抗辩之答辩或民事或行政判决:
(1)CA 金融 Code § 50317(b)(1) 第1部第18章(自第335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2)CA 金融 Code § 50317(b)(2) 第2部第1章第4条(自第530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3)CA 金融 Code § 50317(b)(3) 第5部第4章第8条(自第1475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4)CA 金融 Code § 50317(b)(4) 第6部第7章(自第1770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5)CA 金融 Code § 50317(b)(5) 第7部第6章(自第18435条起)中规定的罪行。
(6)CA 金融 Code § 50317(b)(6) 由1989年联邦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法法案(Public Law 101-73)新增或修订的美国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罪行。
(7)CA 金融 Code § 50317(b)(7) 涉及抢劫、入室盗窃、盗窃、贪污、欺诈、欺诈性侵占或挪用财产、伪造、赌博、接收赃物、伪造、勒索、支票、信用卡或《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计算机违规行为的罪行。就本条而言,但不包括第50318条,罪行不包括某人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或第4852.13条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复权证书,或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类似复权证书的定罪。
(c)CA 金融 Code § 50317(c) 自1995年1月1日起,任何寻求在持牌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业务中获得10%或以上控制性所有权权益的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作为获得该权益或参与的条件,应授权专员查阅该人员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该信息定义见《刑法典》第11105条,以确定该人员是否曾被判犯有或承认不抗辩(b)款中规定的刑事罪行。
(d)CA 金融 Code § 50317(d) 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应当保密,任何接收方不得披露其内容,除非是为了获得持牌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业务的所有权权益或其他参与。
(e)CA 金融 Code § 50317(e) 任何故意违反(a)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允许违反(a)款在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业务中拥有所有权权益或其他参与的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一旦定罪,应按照第50500条的规定受到处罚。
(f)CA 金融 Code § 50317(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恢复专员根据第50320条禁止的任何人员的资格,也不得禁止专员根据第50320条提起任何诉讼。
(g)CA 金融 Code § 50317(g)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本条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h)CA 金融 Code § 50317(h) 就本条而言,“雇员”一词指(1) 抵押贷款发起人,包括贷款专员或其他与公众协商协议的个人,或(2) 有权接触或负责被许可人持有的信托资金的个人。

Section § 50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抵押贷款专业人员进行惩戒、暂停执业最长12个月,或永久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如果他们违反规定或犯下某些罪行。做出这些决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违规行为是他们已知或应知的,并对贷方或公众造成了损害。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相关罪行,或在相关的民事或行政案件中被认定负有责任,他们也可能被禁止执业。

如果收到可能受到制裁的通知,个人可以在15天内要求听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请求,则视为放弃此权利。一旦收到通知,他们必须立即停止所有受此法律管辖的活动。被暂停或禁止执业的个人不能在抵押贷款公司工作,但仍可以由持牌的抵押贷款专业人员处理其个人抵押贷款交易。

这项法律还规定,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并且将“雇员”定义为与公众协商抵押贷款协议的人员或负责处理信托资金的个人。本法律适用于其颁布之后发生的新的违规行为和定罪。

(a)CA 金融 Code § 50318(a) 专员在给予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可以通过命令谴责或暂停任何住宅抵押贷款贷方、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或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其他人员,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禁止其担任任何雇佣、管理或控制职位,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金融 Code § 50318(a)(1) 该谴责、暂停或禁止符合公共利益,且该人员已实施或导致违反本部规定、专员的规则或命令,并且 (A) 该违规行为是实施或导致该行为的人已知或应知的,或 (B) 该违规行为已对住宅抵押贷款贷方、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抵押贷款发起人或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害。
(2)CA 金融 Code § 50318(a)(2) 该人员 (A) 已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或对任何罪行不抗辩,或 (B) 已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最终判决认定负有责任,或被任何公共机构的行政判决认定负有责任,如果该罪行或民事或行政判决涉及第50317条(b)款中规定的任何罪行,或任何其他与根据本部规定从事该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合理相关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50318(b) 自根据(a)款发出命令意向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该人员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11500条起)第5章)请求听证。收到请求后,除非受本部规定约束的人员同意延期,否则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听证。如果在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听证且专员未命令听证,则未能请求听证应构成放弃听证的权利。
(c)CA 金融 Code § 50318(c) 收到根据本节发出命令意向通知后,作为拟议命令当事人的人员应立即被禁止从事任何受法律许可的活动。
(d)CA 金融 Code § 50318(d) 根据本节被暂停或禁止的人员,不得参与持牌住宅抵押贷款贷方、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或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持牌住宅抵押贷款贷方、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或抵押贷款发起人开展业务的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被暂停或禁止的人员通过持牌住宅抵押贷款贷方、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或抵押贷款发起人处理其个人交易。
(e)CA 金融 Code § 50318(e) 本节适用于本节颁布后的任何违规行为、定罪、抗辩或判决。
(f)CA 金融 Code § 50318(f)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本节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g)CA 金融 Code § 50318(g) 就本节而言,“雇员”一词指 (1) 抵押贷款发起人,包括与公众协商协议的贷款专员或其他个人,或 (2) 有权接触或负责被许可人持有的信托资金的个人。

Section § 50319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法律规定,某个企业被发现财务不稳定、经营不安全或不符合特定要求,专员可以停止其信托资金的支付,并要求他们为新收到的资金设立一个单独的信托账户。这项指令将一直有效,直到专员更改它,或者该企业宣布破产。

收到此类命令后,该企业有15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提出请求,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开始,除非双方同意延后日期。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请求听证会,则视为放弃了听证权利。请注意,请求听证会或听证会本身并不会暂停专员发出的命令。

(a)CA 金融 Code § 50319(a) 如果专员通过任何审查或其收到的任何报告发现受本分部管辖的任何人处于资不抵债状况,或以不安全或有害方式经营业务,使进一步的经营对公众或客户造成危险,或未能遵守第50317条的规定,或允许其有形净资产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或未能遵守第50205条的担保要求,专员可以通过向该人以及拥有或控制任何信托资金或以托管方式存放于该人的其他财产的任何其他人发出的命令,并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或通过专人送达,指示被许可人停止全部或部分支付其持有的信托资金,并命令为被许可人收到的所有后续信托资金设立一个单独的信托账户。任何拥有这些资金或文件的人,除非已收到命令的书面通知,否则不应因未遵守命令而承担责任。受(b)款的约束,该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被专员撤销,或该人成为破产救济令的对象。
(b)CA 金融 Code § 50319(b) 在根据(a)款发出的命令之日起15天内,该人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11500条起))请求举行听证会。收到请求后,该事项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听证,除非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同意延后日期。如果在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举行听证会,且专员未命令举行听证会,则未能请求举行听证会应构成放弃听证权利。请求举行听证会或听证会本身均不应中止专员根据(a)款发出的命令。

Section § 50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管机构命令那些没有适当执照的人停止发放或管理住宅抵押贷款,或者停止担任抵押贷款发起人。如果收到命令的人在 (3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那么听证会必须在 (60) 天内举行。如果听证会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行,该命令将被取消。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另一项特定法律(第 (50002) 条)获得豁免的人。

Section § 50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发现持牌公司违反其基本规定或法律时采取行动。如果专员认为存在违规行为,他们可以立即命令该公司停止。但是,要使该命令永久生效,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的某些程序。

经调查后,如果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被许可人正在违反或已经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或规则,专员应通过向该被许可人发出的书面命令,指示其停止该违规行为。该命令应立即生效,但除非根据第50323条的规定,否则该命令不得成为最终命令。

Section § 50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专员发现持有执照的企业正在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运营,他们可以立即命令该企业停止这些做法。然而,该命令在遵循另一条款中概述的具体程序之前不会最终生效。

Section § 5032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持有执照,并根据第50321或50322条收到针对他们的初步命令,他们有权被告知该命令为何可能最终生效。他们还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请求听证会,但如果他们在30天内未请求听证会,该命令可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最终生效。如果他们请求或专员下令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如果听证会确认业务正在以不安全的方式经营或违反规定,该命令将最终生效,持证人必须停止这些行为。

命令最终生效后,持证人有10天时间提起法律诉讼以阻止该命令的执行。但如果法院未能在10天内阻止其执行,持证人必须遵守该命令。

(a)CA 金融 Code § 50323(a) 除非在通知受影响的持证人专员将使该命令最终生效的意图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之后,根据第50321或50322条发布的命令不得最终生效。专员还应通知持证人,收到请求后,该事项将安排在收到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的听证会。持证人可以同意听证会延期举行。如果在所需通知邮寄或送达后30天内未请求听证会,且专员未下令举行听证会,则该命令可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最终生效,持证人应立即停止命令中指明的行为。如果请求或下令举行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节(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举行,且专员应拥有该法案授予的所有权力。如果在听证会上,专员认为持证人正在或已经以不安全和有害的方式经营业务,或正在或已经违反其公司章程、本州的任何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规定,专员应使停止令最终生效,且持证人应立即停止命令中指明的行为。
(b)CA 金融 Code § 50323(b) 命令最终生效后,持证人有10天时间提起诉讼以阻止该命令的执行。如果在提起诉讼的法院未能在10天内禁止该命令的执行,持证人应遵守该命令。

Section § 50324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专员在认为有人违反金融规定时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以制止非法行为并确保遵守规定。法院可以指定某人(例如接管人)来管理被告的事务或资产,并且此人可以行使被告管理层的权力。这些被指定的人员在履行法院批准的职责时,免受对其提起的法律诉讼。

此外,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请求法院为那些因非法行为而受损的人员提供额外补救措施,例如经济赔偿或追回不当所得。

(a)CA 金融 Code § 50324(a) 经调查后,如果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已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本部门任何规定或其项下任何规则或命令的行为或做法,专员可提起诉讼,以禁止该等行为或做法,或强制遵守本法或其项下任何规则或命令。该诉讼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高等法院提起。经适当举证后,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其中可包括专员)可被指定为被告或被告资产的管理人。任何其他附带救济可酌情准予。
根据本节由高等法院指定的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法院批准,可行使被告的董事、经理、合伙人、受托人或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的任何或所有权力。这些权力包括提交破产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对专员,或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提起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因其根据高等法院的命令或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
(b)CA 金融 Code § 50324(b) 如果专员认定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在(a)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中,提出附带救济请求。附带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追缴非法所得或损害赔偿,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的人员。法院有权裁定额外的救济。

Section § 50325

Explanation

如果抵押贷款贷方、贷款服务方或贷款发起人不遵守某些命令,他们的执照可能会立即被吊销。但是,如果他们在10天内获得法院命令,阻止执照吊销的执行,他们就有机会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如果持证人未能遵守根据第50318、50319、50321、50322或50503条发布的任何命令,专员可立即吊销住宅抵押贷款贷方、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方或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执照。如果持证人在吊销令生效之日起10天内获得法院命令,限制专员吊销令的执行,则专员不得吊销该执照。

Section § 50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贷款服务商未能在截止日期后10天内提交所需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他们将需要为延迟的前10天每天支付最高100美元的罚款。10天之后,如果继续延迟,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如果任何持证人未能做到以下任何一项,该持证人应向本州人民缴纳最高一百美元 ($100) 的罚金,罚金按每日计算,最长不超过第10天:(a) 未能在指定提交报告之日起10天内,或在专员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内,提交法律或专员要求的任何报告,或 (b) 未能在报告中包含法律或专员要求的任何事项。此后,任何此类违规行为均应构成暂停或吊销该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所持执照的理由。

Section § 5032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持照人违反任何规定,或者在最初申请时存在任何令人担忧的问题,专员有权拒绝、不予续期、暂停或吊销金融执照。即使执照被拒绝或吊销,专员仍然可以对持照人进行调查。

(a)CA 金融 Code § 50327(a) 专员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合理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可以拒绝、不予续期、暂停或吊销任何执照:
(1)CA 金融 Code § 50327(a)(1) 持照人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专员据此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
(2)CA 金融 Code § 50327(a)(2) 存在任何事实或条件,如果该事实或条件在最初申请执照时已存在,则专员有充分理由拒绝最初颁发该执照。
(b)CA 金融 Code § 50327(b) 专员的调查和审查权力不会因其颁发的任何执照被拒绝、不予续期、交回、暂停或吊销而终止。

Section § 503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专员认为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他们就拥有持续的权力采取行动。这项权力无论是否有人已申请执照,或执照是否已签发、交回、暂停或吊销,都有效,除非该人员豁免于此规定。

Section § 50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调查期间,暂时控制住宅抵押贷款人或贷款服务商的记录访问权限,最长可达30天。他们可以指派专人,在文件通常存放的地方监督这些文件。被许可人的员工未经授权不得移除文件,但可以查阅并更新文件以反映当前交易。如果文件没有被篡改的嫌疑,被许可人可以为了正常业务需要访问这些记录。

专员在调查期间可以发出传票、主持宣誓并要求提供证据。如果有人拒绝服从传票,法院可以强制他们遵守。如果他们拒绝遵守法院命令,可能会被判藐视法庭。人们不能以可能自证其罪为由拒绝作证或提供文件,但除非他们在宣誓后作伪证,否则不会因此类证词而受到处罚。

(a)CA 金融 Code § 50329(a) 在进行本部门授权的调查或审查时,专员可以,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控制被许可人与任何住宅抵押贷款人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业务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记录的访问权限。专员可以指派一名保管员,专门负责保管通常存放文件和记录的地点。在控制期间,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或雇员均不得移除或试图移除任何文件,除非根据法院命令或经专员同意。但是,住宅抵押贷款人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的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和雇员可以查阅这些文件或记录。被许可人的雇员应被允许在文件或记录中进行录入,以反映当前交易。除非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许可人的文件或记录已被更改或销毁,或有被更改或销毁的风险,以隐瞒违反本部门规定的行为,否则被许可人应有权访问这些文件或记录,以开展其日常业务。
(b)CA 金融 Code § 50329(b) 为了本部门项下的任何调查、审查或程序之目的,专员或专员指定的任何官员可以主持宣誓和确认,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取证,并要求出示专员认为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记录。
(c)CA 金融 Code § 50329(c) 如果被许可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或雇员拒绝服从传票,高等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该人出庭接受专员的询问。在专员面前,该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或雇员应出示书面证据或就正在调查的事项提供证据。不服从法院命令的行为可由法院作为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
(d)CA 金融 Code § 50329(d) 任何人不得以专员要求的证词或证据可能使其自证其罪或使其面临处罚或没收为由,拒绝在专员面前作证或出示任何文件或记录。但是,在有效主张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后,任何个人不得因其被迫作证或提供证据的任何事项而受到处罚。但是,个人证词不免除因作证时犯下的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的起诉和惩罚。

Section § 50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将进行检查或调查的权力委托给副手、调查员、审查员或审计员。这些被任命的人员可以主持宣誓、传唤证人并获取证词。专员的这项任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且在检查或调查期间可以随时要求出示以供核实。

进行任何检查或调查的权力可由专员授权给为此目的任命的任何副手、调查员、审查员或审计员。专员为此目的任命的个人可以主持宣誓、传唤证人并获取他们的证词。该任命应通过专员签署的书面文件作出。在任何检查或调查中,该文件应由被任命的个人随时应要求出示。

Section § 50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本财务部门相关的任何听证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特定章节中规定的规则。它还解释说,负责监督这些听证会的专员拥有该法典章节授予的所有权力。

本部规定的所有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专员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50332

Explanation
专员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决定,都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Section § 50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专员执行2006年和2007年发布的关于高风险抵押贷款产品和次级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来自全国性的银行和抵押贷款监管机构。专员可以迅速制定规则,以澄清这些指导意见应如何适用。抵押贷款公司及其员工必须遵循某些政策,以达到这些规则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