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50200
本法律要求持牌住宅抵押贷款人或服务商每年由独立注册会计师对其账簿和账户进行审计。审计应足够全面,以便会计师能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包括信托账户的对账。如果财务报表附带保留意见,被许可人可能需要按照专员的指示采取纠正措施。
审计报告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5天内提交给专员,逾期提交可能会受到规定。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安排审计,专员可以自费安排审计,并因不遵守规定而吊销其执照。然而,符合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统一单一审计标准的审计可被接受以满足此要求。
Section § 50201
如果您是加州一家从事房屋贷款发放或服务的公司,您需要始终保持至少25万美元的净资产。即使您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这项规定也适用。金融专员可以要求某些贷款人保持更高的净资产,但不会超过联邦住房管理局的要求。净资产必须按照标准会计规则计算。
专员还有权就这些净资产要求制定具体规则,以符合被称为《安全与公平执行抵押贷款许可法案》(SAFE Act)的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50202
本法律规定了与住宅抵押贷款相关的托管资金应如何处理。这些资金必须遵守联邦和州法律,存放在特定类型的银行账户中,并与被许可人自己的资金分开。这些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例如贷款要求的付款、退款或转账到其他机构。“信托资金”是指被许可人在管理抵押贷款时为他人持有的资金。
将这些资金存入无息账户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归贷款人所有,除非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就某些账户付款获得利息。信托资金不能在针对贷款人的诉讼中被追索,并且与贷款人的资产是分开的。被许可人可以应要求将资金转入计息账户,但对于这些账户的处理方式有严格规定,包括披露利息管理方式。
Section § 50203
这项加州金融法律规定,抵押贷款机构在贷款交割前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必要的第三方服务费用,例如评估和信用报告,以及申请费。如果存在书面协议详细说明贷款金额、利率以及费用是否可退还等条款,借款人也可以支付利率锁定费。此外,在贷款获批后,如果存在详细说明条款和条件的书面承诺,则可以收取承诺费。
如果贷款未能交割且贷款机构已遵守规定,则除第三方服务费和申请费外,其他费用必须退还,除非发生特定的借款人过错,例如撤回申请或作出虚假陈述。
Section § 502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抵押贷款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它禁止贷款机构以未经授权的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并要求他们履行贷款承诺。贷款机构必须在结账时披露所有费用,避免违反现有民事和商业法规的行为,并且不能在协议中留下空白待日后填写。他们还被禁止故意拖延贷款结清以增加成本,从事欺诈性承保,或向评估师支付费用以影响其判断。贷款机构不得歪曲抵押贷款交易,不得实施欺诈,也不得向非机构买家出售大量贷款。此外,所有贷款必须遵守许可和民事法规,并且只有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才能撮合贷款,除非获得豁免。
Section § 5020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维持一份5万美元的担保债券,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该金额可增至10万美元。这份债券有助于弥补因不合规而产生的费用、罚款和损失。如果债券被动用,必须在10天内提交一份新债券,否则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此外,债券金额还可以根据持证人及其抵押贷款发起人发起的贷款金额进行增加,为所有受雇的发起人提供保障。
Section § 50206
Section § 50207
如果您有营业执照,必须在您的营业地点清晰展示,同时展示任何批准使用不同公司名称的批文。这是根据允许更改名称的某些条款所要求的。
您的执照不能转让给他人。如果您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即使合伙人离开或加入,执照仍然有效,除非这些变动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Section § 50208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抵押贷款相关业务的许可证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如果是合伙企业,许可证上应列出其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对于公司或协会,许可证必须包含其成立的日期和地点。如果是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许可证应提供其主要营业地址。此外,许可证还应指明该业务是抵押贷款贷方、服务方还是发起人。